究竟秦蕙田這段話是否完全正確,究竟這段話是描述某一局部地區的習慣,還是執行不一的政府法令,不在本文討論的範圍。我們比較可以確定的是,整個明清時期有關祠祭、廟祭的討論,都把建廟視為法定行為,而法律隻允許皇帝、貴族和官僚建家廟。在宋代,在比較認真實行國家禮儀的地方,平民不建廟來祭祀祖先,而把祖先的畫像、泥塑像或神主牌位供奉在佛寺裏。這類建在墓旁的佛寺非常普遍,在宋代籠統稱為“功德祠”。[3]南宋時期,朱熹及其他人的禮儀改革針對的就是這些廣泛流傳的佛教通俗禮儀。朱熹認為雖然廟製不見於經,但是“士庶人之賤,亦有所不得為者”。故此,把士庶祭祖的場所,不稱為“廟”,改稱“祠堂”。其原則是:“君子將營宮室,先立祠堂於正寢之東。”其製為:“三間,外為中門,中門外為兩階,皆三級,東曰阼階,西曰西階。階下隨地廣狹,以屋覆之,令可容家眾敘立。又為遺書衣物祭器庫及神廚於其東,繚以周垣,別為外門,常加扃閉。若家貧地狹,則止為一間,不立廚庫,而東西壁下,置立兩櫃,西藏遺書衣物,東藏祭器亦可。正寢謂前堂也,地狹,則於廳事之東亦可。凡祠堂所在之宅,宗子世守之,不得分析。”朱熹也規定,祠內放四龕,供奉先世神主。[4]這點符合五服戴孝之禮,也說明用神主或用畫像代表先靈之別。司馬光《書儀》、《喪儀》篇,《祭》段:“凡祭用仲月,主人及弟子孫皆盛服親臨筮日於影堂外”,“主人主婦共詣影堂,二執事者,舉祠版笥,主人前導主婦,主婦從後,眾丈夫在左,眾婦女在右,從至祭。所置於西階上,火爐之西向。主人、主婦盥手悅手,各奉祠版,置於其位”。[5]就是在一所既有牌位(司馬光稱之為“祠版”)又有畫像的建築物中進行。朱熹反對用畫像,所以特意把這個建築物稱為“祠堂”。

明初關於祠祭具有法律意義的規定,見於《明集禮》。《明集禮》中《品官家廟》一章引用了《周禮》的規定,即天子七廟,諸侯五,大夫三,適士二,官師一,庶士、庶人無廟,祭祖禰於正寢之例,同時也汲取了後世的修改,重點放在朱熹“創祠堂之製,為四龕以奉四世之主”之建議,認為“至今士大夫之家,遵以為常”。但是在引用朱熹的規定時,加上了“凡品官之家”幾個字。所以,《明集禮》所規定的祠堂製度,與朱熹提倡庶人祭祖的一套並不完全一致。《明集禮》的規定是:“凡品官之家,立祠堂於正寢之東,為屋三間,外為中門,中門為兩階,皆三級,東曰阼階,西曰西階,階下隨地廣狹,以屋覆之,令可容家眾敘立,又為遺書衣物祭器庫及神廚於其東,繚以外垣,別為外門,常加扃閉。”同段又雲:“國朝品官廟製未定,於是權仿朱子祠堂之製,奉高、曾、祖、禰四世之主,亦以四仲之月祭之,又加臘日忌日之祭,與夫歲時俗節之薦享,至若庶人,得奉其祖父母、父母之祀,已有著令,而其時饗於寢之禮,大概略同於品官焉。”在《品官家廟》章後,《明集禮》更加插了兩段資料,清楚地說明家廟的模式。頭一段是個《家廟圖》(見《明集禮》家廟圖),明顯表示一座有中門、兩階等特征的三進建築物,前有四柱、石階、入中門,三進,廟脊彎曲作“龍舟”狀。圖後附有引錄朱熹原話的《祠堂製度》。第二段資料是《品官享家廟儀》,就是四時在祠堂裏舉行的拜祖禮儀。這兩段話指的祠堂,都明顯是圖中的家廟。由此可知,《朱子家禮》中的“祠堂”,就是《明集禮》中所說的“家廟”。[6]

《明集禮》家廟圖(取材自《明集禮》,卷6,第15頁)

《明集禮》雖於洪武年間修訂,但至嘉靖九年(1530)才公開印行。萬曆年間王圻纂《續文獻通考》概述了明代典章的演變,其中記載洪武六年(1373)詔定公侯以下家廟禮儀及當時采納了禮部官員對品官祭祖的建議,大致與《明集禮》的規定相同;至嘉靖十五年(1536)夏言上疏時這些規例才改變。《續文獻通考》所提到的夏言上疏見於夏言的文集中,疏中有三議,其一是“定功臣配享”,二是“乞詔天下臣民冬至日得祀始祖”,三是“乞詔天下臣工建立家廟”。[7]第一事與本文沒有多少關係,且不論。有關始祖祭祀,夏言先引述程頤的提議,認為“家必有廟,庶人立影堂……冬至祭始祖,立春祭先祖”是一種定例,進而認為“至朱熹纂集家禮,則以為始祖之祭,近於逼上,乃刪去之,自是士庶家無複有祭始祖”,是朱熹對此例之修訂。夏言以“報本追源”、“禮當通於上下”為理由,提議應回複到程頤的主張上。不過,他認為,盡管庶人也是“冬至祭始祖,立春祭始祖以下高祖以上之先祖”,但表達的形式,“皆設兩位於其席,但不許立廟以逾分”。祭祀沒有在廟中供奉的祖先的辦法,通常是把名字寫在紙上,儀式完畢後燒掉。夏言這個提議,對確立庶人祭祖的合法性有影響,但是不一定與庶人建立祠堂合法化有關係。

夏言的第二個提議,則對祠堂興建產生了直接的影響。《續通考》在引用他的奏疏前,作了如下解釋:“閱大明集禮,國朝品官廟製未定……若庶人得奉其祖父母父母之祀,已有著令,而其享於寢之禮,略同於品官。”這一段話,出於《大明會典》卷九十五,禮部五十三,《品官家廟》條。夏言以相當長的篇幅,概括了曆代有關七廟、五廟、三廟的觀點,但是重點放在程頤所雲:“自天子至於庶人,五服未嚐異也,皆至高祖服。既如此,則祭亦須如此。”他認為:“庶人祭於寢,已無可說矣。”但是,他求皇帝下詔,除去一切三廟、二廟、一廟、四世、三世、二世、一世之製,“使大小庶官皆得擬而為之”。最後一句話中“大小”兩字非常重要。以往的討論,停留在三品、四品官建家廟之分別。現在的提議,是所有品官都可以建家廟。這樣一來,夏言奏疏在實際效果上對後來祭祖禮儀產生了重大的影響。隻就法例條文上看,明代後期好像改變不大,萬曆《大明會典》仍然沿用正德《大明會典》的文本,還是和《明集禮》一樣,在《品官家廟》章內規定了對庶人祭祖的限製,其中“祠堂製度”“時祭儀節”“家廟圖”等內容都是原原本本照搬《明集禮》。可見,經曆了嘉靖年間夏言奏請改革祭祖禮製之後,在法律上仍然保留著品官可以建家廟,庶人隻可以在正寢祭祖的規定。但在實際應用中,在夏言奏議改製之後,情況完全不同了,政府放寬了建家廟的條件,各地建立家廟的數目也明顯增加了。

夏言疏議改變有關祭祖和建立家廟的禮製規定之後,品官建家廟獲得了明確的合法性。雖然從字麵來看,這個法律沒有賦予庶人建家廟的權利,但是我們須明白這個法律可以被很巧妙地運用,隻要可以找到一個五代前有資格建家廟的祖先,即使庶人,亦可以這個祖先為核心,建立有合法依據的家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