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靖三年(1524),呂楠路過“青羊山之亂”所影響的地方,對附近東火村的鄉約發展有很精彩的描述。在他的《鄉約集成序》,先說明了大概:
予往年謫解時,過潞州東火村,見仇時茂率鄉人舉行藍田呂氏鄉約,甚愛之。至解州,選州之良民善眾百餘人,仿行於解梁書院。而諸□王二上舍主之,方恨其無定規也。而時茂以其所行鄉約條件一書見寄,且請校編。於是遂並舊所抄略,於會典中諸禮參附之。而第其篇次,節其繁冗,以附仇氏。凡十四篇。若修身齊家之旨,化民成俗之道,則先提學周秋齋先生序之篇端矣。[10]
東火村所行的鄉約,顯然甚得呂楠讚賞。有關他路過參加鄉約聚會的情況,記錄在《送仇時閑北還序》中:
嘉靖三年七月,予自史館謫解,過潞州,玉鬆子仇時茂邀予至其裏雄山鎮,獲見家範鄉約之美。是日,宴予於禮賓堂。石岩處士時閑以醫官致仕。烏帽角帶,與其諸兄列坐其旁。予初藐焉,以為恒人也。及談古今人物,辨南北風俗,或探至諸經,或波及群史,時閑皆能挈其微而刺其顯,揚其行而抑其辭。予甚訝之而未難也。及與之究程朱之奧,講孝弟之實,言則親切而意無窮,誌有定向而不力倦。予當筵歎曰,此從事正學者二十年之功也。[11]
從這兩段材料,可見呂楠一方麵感覺到東火仇氏有讀書人的氣質和表現,但是另一方麵也對他們的修養感到驚奇。
仇家除了鄉約外,還有一個類似宗族機構的同心堂。從呂楠《仇氏同心堂記》,可見仇氏是個“考鍾而食”的大家庭:
鍾八聲,內外升有序堂,聽訓。鍾九聲,丈夫則食於同心堂矣。
介於家庭和鄉約之中,仇氏又建有書院。呂楠《上黨仇氏新建東山書院記》說:
時茂自其父祖及兄時濟楫輩與其子孫同居者,蓋四世矣。又嚐修藍田呂氏鄉約以化鄉人者,蓋三百餘人矣。興建義學於其舍旁以教鄉人之子弟者,蓋五七十家矣。
仇氏以此猶未足,另建有先師祠,即東山書院。書院附有教師住所以及藏書的尊經閣。仇氏所為可謂符合理學對地方組織的要求。所以,呂楠為此事感歎說:
或曰:何以為規?曰:即家範以教家,而家道皆可正矣。即鄉約以教鄉,而鄉俗皆可美矣。即義學以教子弟,而子弟皆可材矣。蓋先師夫子及諸賢之道,實不外此。士能於此,雖以治天下邦國有餘也。[12]
此段話歸納了理學有關地方統治要旨。
但事實與理論並不完全一致。有關仇氏的鄉村建設,還需要詳細分析呂楠《明誥封亞中大夫宗人府儀賓玉鬆仇公墓誌銘》一文。玉鬆就是仇時茂的別號。仇時茂生於成化四年(1468),“從致仕教諭陵川姬先生彰學,有誌科目”。封於潞州的瀋藩內的恭僖王“聞而愛之,遂選為上艾縣主儀賓”,即把女兒下嫁給他。但是,仇氏家族並沒有功名。他的弟弟考到監生。他一個妹妹,嫁“沈陽衛指揮張準”,而他還要“時周給之”,看來妹夫的家庭也不見得富有。一個從弟和兩個從叔,據呂楠描述是位“義官”。祠堂和家範就是這批人弄出來的。呂楠說:“他日,叔父義官鶴得鄭氏旌義編、於從叔父,義官鸞常議欲推行,未就而卒。乃同宿州吏目兄楫皆群從弟,以禮葬叔父畢,即謀計其誌。遂立祠堂,述家範”。關於建立祠堂的年代,呂楠《明義官仇君時淳墓誌銘》記載仇鶴死於弘治十六年(1503),而本文載他於文章寫成二十年前去世,相當吻合。
祠堂建立的曆史不是很長,因此家族也未真正有很強的傳統。所以呂楠對自己觀感的描述很矛盾,所謂“此行忽身入夷惠之裏,目睹時雍之俗矣”。呂楠嘉靖三年(1524)參加過仇氏的鄉約聚會,細讀他的描述,他參與的宴會是仇氏家族的活動。他說:“接見同會老幼二百餘人已,而宴於禮賓堂,諸弟侄子孫皆侍。時茂洗爵酌獻於予,謂諸弟侄子曰:此公而至吾家,止為有家範耳。諸子弟如不能守訓,痛祖先於地下,辱名公於四方矣。”至於鄉約的規條,“明年時茂訪予於解州,留數日,聯榻於運城王生之書館而別歸,遂重訂鄉約集成,請刪改序題”。由此所見,《鄉約集成》並不單是呂楠為解梁書院鄉約所編,而同時是為仇氏鄉約所修訂。再“明年創建雄山書院,請為記”。仇時茂大概就是這個時候去世的。
必須指出,呂楠到訪的時候,仇氏的地方組織不是鄉約,而是家族的一種類型。也就是呂楠把它規劃成“考鍾而食”的實際情況。
仇氏開始以家族模式表達鄉村組織的做法,亦可以從呂楠文追尋到根源。呂楠文章說:
正德六年五月間一日,忽迎養祖母陳於城中。至六日,而流賊奄至,大劫東西火。其前一日,合家婦女亦就陳母得脫去。潞人皆以為孝誠所感。賊漁獵臨莊婦女,間亦有不從賊而死者,趙女、袁女、焦婦、王婦四人。兄歎曰:此輩若不激揚,風俗自此汙矣。於是具四婦女事,實同會友四人,呈諸巡撫王公,獲給葬銀,奏聞豎碑建祠,載在祀典。其後,聞風而起者,又有二焦、平、丁四烈女婦焉。初,流賊之初至也,索馬,否則火其家。兄曰:放火,一家之害,與馬,賊害及四方矣。乃不與馬,卒火其家而不恤。
這些孝義的經曆,使仇氏家族得到官府的承認。在聲望提升的同時,仇時茂從瀋藩府所得的俸祿,亦從物質上鞏固了他在族內的地位。呂楠談到此事,以“兄於斯祿,以宗室漸繁,得之,亦未嚐獨享”來描述他對族人的資助。詳細情況包括:“正德五年秋,支二百金遠近族人。人給銀五錢。以百金糴米,遇時艱食,依原價糶給鄉鄰之困乏者。因流賊兵火,八年,又支百金族人如前,各給錢一緡。鄉鄰為酒食,大會三百餘人。嘉靖四年(1525),奏準祿米折支河東鹽,又得二百金,二從叔母及族人置上衣一襲。是歲同會百七十六人,皆置深衣各一襲,布履各一事。有例,許並裏分。本鎮六裏,人多雜處,數年借貸、差稅不便。兄謂義官弟樸曰:若並為一裏,此先宿州兄誌也。於是,費百五十金有奇,而裏並”。嘉靖四年(1525)並裏的舉措,已經超越了家族的範圍,而進入鄉村整合的領域。[13]
弘治十六年後的興建家族活動,還可以從《明義官仇君時淳墓誌銘》得到補充說明:“弘治十六年七月,義官君卒。兄弟三人,哀號盡禮,葬後,同處一室。正德五年,乃議立家範,舉行呂氏鄉約,原遵約得二百六十餘家焉。置深衣巾履各一,立勸懲簿,以憑賞罰,設義廩以便斂散。”有關並裏事:“本都六裏人,舊窘差稅久逋。郡公君使人俞與禮義,稅得完納。太守欲犒花紅,則辭以祖母之服。是後有例,許並裏。分君與儀賓費百五金,並為三裏。自此二稅諸役必以本家銀貲,依官價代輸後,收原本,不取其息。人皆使便。”關於鄉約的範圍,該文也有記錄:“西火霍村平家莊、趙家莊,遠而陵川之南洎,壺關之柏林,皆從約也。”[14]值得注意的是,並不是該範圍內所有的鄉村都在約內,這個鄉村聯盟有相當大的選擇性。
還有一點值得注意的,就是正德五年的流賊,與嘉靖七年的“青羊山之亂”有很大的差別。仇時茂遺著《貞列唱和詩集》中有一篇序言指出,正德五年的那批人,是從“青、兗、彰德西上太行”的[15]。青羊山位於東火村和西火村所在的太行山,夏言的報告特別提到賊眾包括“妻孥孱弱”,陳卿降後,其父親、妻子、家屬被孥,表明所謂動亂的民眾,也就是當地人。
所以,呂楠曆次記載提到的人口數位,並非沒有根據。幾次不同的地方活動,也作了幾次不同的人口登記。東火村建鄉約,依靠人口登記,而青羊山賊巢也發現有人口登記冊籍。《新開潞安府治記》說,青羊之民“習於盜而持其險”,可以由此推斷地方上有長期的矛盾。為什麽這一帶的地方組織,被區劃為“賊”,當與其時禮儀的變動、地方領袖與官府的關係的維持,有很大的關係。有關這方麵的問題,需討論地方政府與藩府的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