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類學與中國近代社會史:影響與前景[1]

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在美國,蕭公權、Franz Michael、何炳棣、張仲禮、瞿同祖各自在社會史領域出版了經典的著作。Michael 在一篇現在已經乏人問津的文章裏,把這些著作聯起來。Michael 在文中問為什麽龐大的中國長時間來可以成功地以一個整體運作。他的答案就是我們現在都熟悉的鄉紳功能論。就是說,雖然明清時代的中國龐大,但是通過科舉考試、做過官或可以做官的人回到家鄉,從事家鄉建設並與國家建立聯係,國家重要的政策可以深入民間,人民也可以向國家效忠。[2]

在這個問題上,何炳棣著有討論科舉對流動影響的名著;張仲禮討論鄉紳的兩本大作說明了鄉紳的收入和社會結構;蕭公權提出了農村控製論。[3]這些研究,可以說頗具與當代內地之馬克思主義支配的曆史學打對台的意味:從20世紀50年代,一直到20世紀70年代,中國內地的社會史,都是以階級鬥爭的過程為研究主題。農民受租、稅的剝削;地主通過團練的勢力與其對抗;農民通過秘密會社和宗教來維持鬥爭的使命;統治階層也通過宗教來愚弄民眾。大一統的中華帝國,變成一個階級分歧的社會。

何炳棣、張仲禮對鄉紳的興趣也可以追溯到20世紀40年代中國本土的社會學,甚至更早的清代經世思想。費孝通與吳晗1949年著的《皇權與紳權》基本上也提出了鄉紳作為地方與國家中介的觀點。[4]何炳棣、張仲禮等諸位先生,起碼在一個理論的要點上,比費孝通、吳晗正確:費孝通、吳晗的紳士是科舉取消後的國家與鄉村之間的裂縫裏的人物。他們就是地方上有地位的人士。但是,廢除科舉以前,地方上有地位的人士有紳士與胥吏之分別。鄉紳的地位來源於科舉,所以他們的社會地位,由國家最上層賦予。胥吏的勢力源於在地方衙門有差使,所以他們的地位最大不了出於地方官的委派。清代經世之學常常把兩者對立。廢除了科舉,模糊了鄉紳與胥吏的分別。到了這個時候,任何取得了地方上承認的人(例如,當上地方上任何“會”的要職的人,與取消科舉同時,地方上出現很多教育會、農會、慈善會),都是鄉紳。這個模糊地帶出現在費孝通、吳晗著作中的討論,但是在張仲禮的書中是沒有的。

然而,鄉紳怎樣可以維係龐大的中華帝國呢?美國20世紀50年代社會史學的答案來自蕭公權的鄉村控製論。鄉村控製論並不是20世紀50年代的社會科學,而是經世思想的新瓶舊酒。隻要翻一下《皇朝經世文編》,整個理論都可以找到。學校、倉貯、保甲,都是清代經世學派的統治辦法。流氓、匪徒也是他們對動亂的解析。Lucien Bianco 當時對本書的書評,確實是打中要害,即本書沒有階級的分析。把沒有動亂看成是控製的定義,控製就不能為沒有動亂作解析,這是個方法邏輯的問題。[5]到20世紀60年代初期,中國曆史學對動亂特別有興趣,原有的20世紀50年代的中國社會史可以說麵臨破產。

在這個困境下,20世紀60年代初期,已經在中國近代社會史研究中處於帶頭地位的美國,出現了一個新的研究範式(paradigm )。思想的主力來自人類學者施堅雅和英國的弗裏德曼,立刻將理論運用到實質問題的研究上的有曆史學者魏斐德和孔飛力。要明白施堅雅在新範式上的重要性,需要把他的市場結構理論與當年的階級理論對比。在這方麵,重要的出版物是他1964年在Journal of Asian Studies 發表的文章,而不是後來編輯的《中華帝國晚期的城市》。[6]文章裏,對於農村市場層層的分布的討論,也並不是新的發現。

遠在19世紀末,傳教士對農村社會的描述,已經談到農村市場通過不同時間規範,讓商人和服務者參與鄰近多個市場的活動。[7]在20世紀60年代初期提出來,這個論點——把鄉村與城市及城市之中的活動,概括為邊緣與核心的關係——讓社會史學者重新注意大家已經遺忘的地域在農村社會的決定性。同時,地域的關係也在弗裏德曼1958年第一本探討華南宗族的研究中露出苗頭,盡管整個論點需要等到1966年出版的第二本書才完成。華南宗族也當然不是新的發現。清代從18世紀以來已經認為華南的宗族是械鬥的來源。[8]1925年葛學溥(Daniel Kulp)以宗族為題已經出版了一本宗族田野調查,這可能是第一本用英文寫的宗族田野調查。[9]1936年,陳翰笙的調查把宗族控產嵌入到地主製度的討論中,從而,成為一種剝削農民的工具。[10]日本、中國、歐美學者都從製度史的角度描述過宗族應用的規則。弗裏德曼的成就,是在沒有重複這些著作的條件下,提出一個在中國社會史上完全新的看法,而這個看法剛好可以置入20世紀60年代初期的新範式。

如果說,在弗裏德曼之前中國史研究中沒有人類學的痕跡;而在他之後,兩者之間的聯係已經是不用追問的大前提,相信並沒有言過其實。弗裏德曼之前,對宗族描述建立於一個假設之上——宗族必然是血緣組織。而弗裏德曼出發的論點是,宗族其實是鄉村的建構。伊沛霞(Patricia Ebrey)與 James Watson 在這方麵大概是講對了:宗族是以共同祖先作為依據的地域群體。因為祖先隻是群體的依據,重點放在成員對祖先的認同而不是成員是否與祖先有相同的血緣。[11]因為成員的概念與認同相聯係,重點要放在認同的建構(符號、禮儀、權勢、共同利益)而不是預設的權力法則。也因為成員的概念需要分別內外,同樣的內外概念也與別的內外概念有互動。可以說這些思考,有部分可以放到功能架構裏:宗族製度是不是負擔起某些社會功能?

不過,也不一定需要從功能方麵來考慮。弗裏德曼把宗族控產聯結到 corporation(法人、控產機構)的概念就是其中一個例子。問題不在宗族有沒有控產的功能,而在既然祖先可以控產(是明代法律運作的結果),認同不同祖先的後人就有參占不同財產的機會。其結果就是在一個有共同分配的思想下,製造出財富不平等的團體。

上麵的簡述基本上是弗裏德曼1958年的專著的結論。1966年的專著把這個論點推進一步,但是部分讀者沒有看出前後兩本書的分歧。需要問的問題是:在宗族隻是地域社會組織根據的條件下,為什麽華南地域社會隻會用宗族來做這個根據?所以,弗裏德曼1966年的書所討論的重點,其實不在宗族,而在鄉村聯盟。在少數單姓的環境下,鄉村聯盟可以用宗族的模式進行;但是大多數鄉村實際的環境是超越單姓範圍的,所以聯盟不能以宗族來進行,而需要在一個以地方神為中心的廟宇來進行。這樣一來,弗裏德曼1966年的發現推翻了其1958年專著的結論:村際聯盟可以以廟宇的地方神來做核心,村落為什麽不可以?故其1958年的出發點,即華南大部分鄉村是單姓鄉村,根本不能成立。

但是,當時的理論需要不在於兩本書之間的分歧而在兩者對地緣關係的重視。20世紀60年代後期,由施堅雅和弗裏德曼主持的倫敦—康奈爾計劃打算劃分地域研究中國社會。施堅雅當年對中國研究,可以說不遺餘力:從Journal of Asian Studies 文章出發,編了三大冊的中國社會研究索引,組織了有關中國從曆史到當代的城市社會研討會,研討會的論文集有他自己的長篇介紹。論文集裏,施堅雅的幾篇文章提出的研究提綱,立刻對接下來二三十年的中國社會史區域研究產生了影響。他認為,中國社會太大了,不能把它當成一個整體來研究。比整體研究更合理的方法,就是把它看成由地理劃分的宏觀地域。每一個地區圍繞一個核心城市。由核心城市出發,居民點連同地區市集、中層市集、高等市集形成有層次的分布。倫敦—康奈爾計劃的分地域研究,大概也受這個概念的影響。還值得一提的,就是20世紀70年代“中研院”對近代中國現代化問題的分省研究,相信也受到這個概念影響。

分地域研究有其道理,但是在20世紀60年代,施堅雅和弗裏德曼的提議之所以得到支持,與20世紀50年代農村控製論的弱點有關。把農村動亂解析為政府與鄉紳對農村的失控,暴露了這個論點隻能夠說明縣級層麵互相維護的關係,而不能引申到縣的下層的權力關係。施堅雅的理論把研究的重點放在市場圈內的鄉村,重新清楚地把鄉村作為農村原動力的單位。弗裏德曼的宗族理論在這個架構上,便給鄉村作了理論上的定義,鄉村是地域聯盟,以姓氏來建立的聯盟,就是宗族。

能夠把地域放回中國社會理論裏,對施堅雅和弗裏德曼等人類學者而言,相信是很重要的。人類學者的田野傳統,必然從地域社會出發,尤其是要小到一個人類學者可以在田野獨立觀察的規模。人類學者的跨地域概念就是在比較不同地域的基礎上發展出來的。施堅雅和弗裏德曼的提倡都是符合這方麵要求的。

鄉村內外的聯盟,為研究19世紀動亂的曆史學者帶來描述縣政府以下社會的工具。立刻把宗族的理念運用到動亂研究的,可能是魏斐德研究廣東鴉片戰爭前後的書。[12]宗族與鄉紳說明了三元裏的反抗,也反映了太平軍初期天地會在廣東的活動。但是,引用這兩個概念最成功的例子,可能是孔飛力對19世紀團練的研究。[13]孔飛力在這本書中,很聰明地比較團練與動亂的結構,發現動亂團體與團練結構基本上是相同的。也就是說,不能把兩者分成紳士與非紳士(或地主與農民)的領導。鄉村聯盟或宗族的概念,在這兩本書裏,都說明除了政府委派的官僚架構,中國農村社會還是有它本身的架構。

要明白,孔飛力研究團練的作品所反對的議論,是在20世紀60年代還盛行的朝代興亡論。有關清代的說法,源於18世紀末白蓮教起義後,朝臣借用公羊傳暗示的政治批評。綿延到20世紀中,費正清等學者替這個理論找了一個貌似社會科學化的根據,很少有人意識到其實這隻是一個贗品。就是說,到了18世紀末,中國人口已經到了飽和,而超過了飽和的階段,社會開始不穩定。(誰也不知道需要多少人口才是飽和,中國近代史的粗略統計數字也不見得可以清楚地點出生產效率遞減的時段。盡管如此,時至今天,還有不少學者為這個問題浪費文墨。)孔飛力以後的研究,還是特別注重清政府從18世紀到辛亥革命的思想與製度的演變。我們研究農村的人口,在20世紀60年代是希望脫離官方的觀點來了解中國社會,與孔飛力一直以來的研究形成對比。但是,最後我們還是需要把政府的製度聯係到中國社會才可以明白其中的演變。

先不提政府製度,在這裏需要先討論20世紀五六十年代中國近代社會史忽略的一個問題,就是後來稱為“民間宗教”的群體活動。20世紀40年代的中國社會研究,是沒有包括宗教的;宗教的研究,放到佛教、道教的研究之內,是自成一體的。所以20世紀50年代美國的幾位學者都沒有談宗教。研究動亂的學者對宗教的興趣,還是圍繞在19世紀的概念上,就是民間宗教有沒有產生對皇朝反抗的動力。在這方麵寫得最清楚的可能是孫祚民,但是最主要的影響來自李世瑜(李世瑜的影響來自Willem A.Grootaers,是完全另一個脈絡)。20世紀50年代,因為對義和團的興趣,路遙等在山東大學開展了口述曆史調查,而在20世紀60年代的中國台灣地區,翁同文開始注意道教禮儀與天地會的關係。翁同文的觀點透過20世紀70年代莊吉發的研究得以推廣,而路遙的研究,20世紀80年代在西方才比較容易讀到。[14]

所以,在施堅雅與弗裏德曼重組中國近代社會史的時候,大家都沒有把宗教的影響放進去。當年對民間宗教有研究的,都是人類學者在中國台灣地區做的研究(例如武雅(Arthur P.Wolf)、劉枝萬,或在田野有經驗的宗教學者,例如Kristofer Schipper、Michael Saso)。日後中國近代社會史可以把民間宗教當成一個主要研究題目,有賴於20世紀六七十年代這些研究的基礎。

以上是20世紀五十年代至七十年代西方,尤其是美國的中國近代社會史研究。同時,在中國的研究,當然首先應該談馬克思主義影響下的階層分析。以剝削為主題的研究,有一個很大的弱點,就是因為很片麵地把曆史事件分成農民與地主的對立,沒有考慮地域的概念對階級運作的影響。把團練簡單地列為地主勢力就是個很好的例子。但是,可能當時在西方,大家還沒有充分了解,在階級鬥爭的語言下,中國大陸的學者也有很大的分歧。到了20世紀80年代,因為階級理論本身出現的變化,相比於階級剝削,生產力的發展倒過來占了主導的地位。在新的環境下,鄉族的觀點開始在中國大陸曆史界有抬頭的機會。

“鄉族”是傅衣淩始用的名詞。以“鄉族”來描述中國農村社會,比“宗族”貼切,也比“宗族”接近弗裏德曼的觀點。傅衣淩1980年訪問美國時,在座談上對這個概念作如下解析:

在地主經濟之下,中央政府不僅通過國家機器如政權、法令等來統治農民,更重要的是,通過地方上的鄉族勢力如大家族或有名望的人物來統治農民。這種鄉族勢力使中國封建社會變得非常堅韌,不易搖動根本。鄉族勢力在地方上辦理義莊、義田、義學,類似現在的慈善事業和社會保障,可以發揮緩和階級分化的作用,使階級矛盾不容易激化。所以,中國封建社會時期的階級關係,不像歐洲中古時期那樣的不可調和。[15]

在其他地方,主要是在20世紀80年代,傅衣淩也討論過這個論點。他的學生鄭振滿,明顯受到了傅衣淩的影響。但是,應該指出,雖然日後鄭振滿在宗族的研究上,把聯盟(不一定是地域)放到很核心的地位,傅衣淩這個論點,既有像弗裏德曼的成分,也有像20世紀40年代以來鄉紳主導社會的論點的成分。需要了解傅衣淩,可能還是應該回到20世紀40年代。

傅衣淩談到他的治史態度,說他有一種“史料癖”。他說他在1939年,無意中在福建永安縣一間破屋中,發現幾百張明代至民國的地契。這些文獻後來成為他兩篇有關永安縣田土製度很重要的文章的資料。這是個牛頓和蘋果的故事案例,隻可能有一半真實性。田土契約在1939年,一定是一種非常容易看到的檔案。我們的鄉土研究者中,家裏有田地的也大有人在,有田地的人大概也有契約。為什麽大家沒有發現可以利用地契來寫曆史,而需要等到傅衣淩這個意外發現才聯想到曆史來呢?

到1939年,將地契運用於中國的研究,已經有近八十年的曆史。一直以來,都是外國人的研究。開始的理由,是因為外國人需要在上海買地產,所以需要了解地契的文字。20世紀初期,英國人在香港新界舉行田土登記,日本人在台灣也舉行田土登記,兩方麵的活動都引起他們留意田土製度。日本人在台灣、華北,做了更詳細的私法研究。這些活動的參與者中,有人成為後來有名的史學家(例如仁井田陞)。20世紀30年代,中國社會史學界論戰中國社會史,大家都沒有找一手的文獻參考,主要將眼光囿於傳統的文獻(官書、文集)。當年的田野調查,除了幾位經濟學者外[16],也沒有引用農村所有的文獻材料。傅衣淩碰到這批地契極可能是個意外,但是他之所以有視其為史料的慧眼,相信不是意外,而是和他的日本留學經曆有直接關係。

傅衣淩談到他的學術問題,認為20世紀30年代時候(他當時剛二十出頭,他是1911年出生的),還“尤其是對社會發展諸形態以及亞細亞生產方式等問題,最喜論談。”[17]1939年,他剛從日本回來,也就是剛從社會史論戰轉到在地方調查的曆史的時候。他開始注意田契、碑記、等地方史材料,也寫了幾篇有關田土、農佃等方麵的文章。到1944年,從他當時所記,這些文章是他對社會史論戰的回應。[18]到1956年和1957年,出版《明清時代商人及商業資本》和《明代江南市民經濟試探》。除商人和商業資本一章外,都是新中國成立前寫的,所以大概從1944—1949年他的主力放在不同地方商人的運作。他用很敏銳的眼光讀史料,一方麵試圖揭示明代商人和商業製度萌芽,另一方麵他也認為其未有繼續發展就是因為變成了封建勢力的附庸。這是兩個表麵矛盾的方麵共同發展。他說:在中國封建社會裏,凡是資本愈發達的地區,鄉族勢力也愈為濃厚。[19]從而引申,傅衣淩尋找商業資本的來源(例如鄉族),也考慮商業資本應有的限製(例如政府沒有放手讓商人貿易)。

這裏之所以用比較長的篇幅來討論傅衣淩的作品,就是希望可以說清楚雖然他曾提出鄉族的重要性,但是因為在他的考慮範圍,鄉族隻是鄉村公社的殘存,他的作品沒有任何討論鄉族在明清時期演變的描述。所以,盡管傅衣淩把民間的史料引進社會史,但他寫的主要還是經濟製度史。可以說是種非常敏銳的製度史,與很多製度史不一樣,並不假設製度就是法律。但是,並沒有要求把製度連到地域。

與傅衣淩同時的梁方仲,從寫作風格來說,絕對符合經濟製度史的規格。據湯明檖、黃啟臣合編的傳略,梁方仲在1934年(時年26歲),與吳晗、湯象龍等創立史學研究會,希望重寫中國曆史。1936年,梁方仲發表了成名作《一條鞭法》以後,一直研究明代稅收製度的演變。梁方仲的特點是製度運作的過程研究非常詳細:戶帖、黃冊、糧長、易知由單都是由元件推敲製度實際的運行。同時,由於稅收演變與明代白銀的使用很有關係,也做了那方麵的研究。又因為稅收與人口和田土統計很有關係,也一直關注曆代人口、田土統計數字。湯明檖、黃啟臣兩位先生,在傳略中已經詳細地討論了梁方仲對經濟史的貢獻。[20]

但是,梁方仲的研究,不隻是經濟史。雖然他沒有做地域上的研究,但是他對明代稅收的研究對地域史卻非常重要。梁方仲的影響,需要配合傅衣淩的理論架構才可以顯現出來。稅收的演變,剛好和宗族的發展相配合。梁方仲大概沒有真正看到這一點,在他的作品裏隻是字裏行間表現出來,可能最清楚的是1956年對糧長製度的研究。

在明初,糧長負責為朝廷征解稅收。當時的朝廷位於南京,而糧長的設立,主要設在經濟發展程度高的地方。用梁方仲的話來說,糧長就是個“民征民解”的稅收製度。因為這是個間接的稅收製度,稅收的中間人——糧長,得到很大的好處:依賴包庇稅收,糧長可以發財。但是,及至明中葉,朝廷設在北京,糧長的作用從解運轉移到征收,原來的糧長家庭,再不為稅收而煩惱;同時,伴隨科舉製度之重新建立,糧長逃離糧長職責而做紳士去了。隨後,一方麵是“糧長的階級分化”,另一方麵是通過一條鞭法,“民征民解”的稅收方式變成了“官收官解”。其中,商業發達以及白銀流通量的增加影響這個過程的發展。這幾句話還不能充分顯示出梁方仲的功力。若深入研讀其《明代糧長製度》一書,就會發現,他是把這個過程聯係到鄉村裏的變化。從一條鞭法運行開始討論,徭役折銀繳納,原來由地方負責的事務改為以貨幣繳納,一方麵減輕地方人員的工作量,另一方麵增加了衙門財政。也“由於充當糧長的已經不純粹是少數的真正大戶,它已轉變為全體糧戶的負擔,所以自明代中期,東南諸地紛紛設立‘義田’或‘役田’,以其收入來補助糧役的費用。”[21]有些地方,這些“義田”變成把糧戶的負擔轉嫁到佃戶身上的工具。糧長脫離稅收任務變成“大戶”,是明中期短暫的發展。後來,是在稅收增加的情況下,稅糧隨田征收。這樣一來,整個明代稅收的發展,可以說是從賦役到貨幣,也是從分化到全麵稅收增加。

劉誌偉敘述梁方仲的治學方法,說:“研究者重視典章製度的考析,重視弄清有關製度的內容和本義,並不意味著隻是以厘清製度沿革為研究目標。我們綜覽梁方仲先生的論著,許多都是從製度考析入手,去說明社會現實之情況的。”[22]他點出了傳統製度史與社會史的分別。社會史的出發點,需要超越典章製度的描述。需要把製度實實在在連貫到地域、時間的應用。也因為製度的應用,永遠不可能生硬配套,而是某個地域、某個時間的特定人群活動的演繹,因此,實際的曆史需要從對不同時期的演變的比較歸納出來。梁方仲描述由糧長變過來的大戶,有很大程度就是傅衣淩的“鄉族”,就是明代中期的宗族的開始,所以也回應了弗裏德曼和傅衣淩的論點。明初的裏甲,中期的大戶,後期的鄉紳,就是一個這樣的過渡。

20世紀50年代以來的美國中國近代社會史研究、施堅雅和弗裏德曼的人類學、中國的傅衣淩與梁方仲,不約而同地在重要論點上的銜接,可以回應中華帝國的大一統的建立與維持,包括地方與中央關係的建立等問題。市場、控產、稅收是地方與中央的重要聯係。但是法律的應用,尤其是在中國曆史的傳統內,宗教與禮儀的應用,也是地方與中央的重要聯係。近年來,中國社會史的研究,在方法上與田野經驗配合,作地域性的考察,然後通過地域比較以探求通論,在這方麵,與人類學者和與傅衣淩提倡的傳統有共同點。

總之,我們有很多同行還是以為地方史的研究,就是記錄地方風土的演變。其實,地方史很大的部分,是關注地方與外界,尤其是與國家的互動。套用鄭振滿討論華南研究的話:

所以我們還要超越“華南研究”,但已有的研究結果已經在一點點、一步步地揭示中國曆史上的“國家/社會”有它自身內在的機理和邏輯。在這樣的眼光之下,我們就會看到,可以有西方的城邦國家、代議製國家,可以有巴厘島的劇場國家,也可以有傳統中國的國家。有不同的國家形態,就會有不同的社會形態,“國家/社會”關係的模式隻能由它自身的曆史經驗來解釋。[23]

如果說,長期以來,國家與地方的互動,在很基本的層麵,塑造了地方社會的主要形態。那麽,再次引用鄭振滿的話來概括我們的關懷並結束此文應當是十分恰當的:我們最終問的,不是地方社會性質的問題,而是“宋代的中國是什麽?明代的中國是什麽?清代的中國是什麽?”之類的問題。

[1] 原文為中文,載《東吳曆史學報》,卷14,2005年,第21~36頁。

[2] Franz Michael,“State and Society in nineteenth-century China”,World Politics7.3(April 1955),pp.419-433.

[3] Ho Ping-ti,The Ladder of Success in Imperial China,New York: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1962;Chang Chung-li,The Chinese Gentry:Studies on Their Role in Nineteenth-century Chinese Society,Seattle:University of Washington Press,1955;Chang Chung-li,The Income of the Chinese Gentry,Seattle:University of Washington Press,1962;Hsiao Kung-chuan,Rural China:Imperial Control in the Nineteenth Century,Seattle:University of Washington Press,1960.

[4] 費孝通、吳晗:《皇權與紳權》,上海:觀察社,1949年。

[5] Lucien Bianco,“‘Classes laborieuses et classes dangereuses’ dans la Chine imperiale au XIXe siecle,”Annales:Economies,Sociétés,Civilisations 17.6(1962),pp.1175-1182.

[6] G.William Skinner,“Marketing and social structure in rural China,Parts Ⅰ,Ⅱ,and Ⅲ,”Journal of Asian Studies24.l(Nov.1964),pp.3-44;24.2(Feb.1965),pp.195-228;24.3(May 1965),pp.363-399;G.William Skinner ed.,The City in Late Imperial China,Stanford: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1977,尤其第3~31頁,第253~351頁,第521~553頁。

[7] 例如,Arthur Smith,Village Life in China,A Study in Sociology,Edinburgh and London:Oliphant,Anderson and Ferrier,1900,p.50.

[8] Maurice Freedman,Lineage Organization in Southeastern China,London:University of London,Athlone Press,1958;Maurice Freedman,Chinese Lineage and Society:Fukien and Kwangtung,London:Athlone Press,1966.

[9] Daniel Kulp,Country Life in South China:The Sociology of Familism,Vol.1,Phenix Village,Kwangtung,China,New York:Teachers College,Columbia University,1925.

[10] Ch'en Han-sheng,Agrarian Problems in Southernmost China,Shanghai:Kelly & Walsh,1936.

[11] Patricia Ebrey、James Watson eds.,Kinship Organization in Late Imperial China,1000—1940,Berkeley: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1986,pp.1-15,“introduction”.

[12] Frederic Wakeman,Strangers at the Gate:Social Disorder in South China,1839—1861,Berkeley: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1966.

[13] Philip Kuhn,Rebellion and Its Enemies in Late Imperial China,Militarization and Social Structure,1796—1864,Cambridge,Mass: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70.

[14] 李世瑜:《現在華北秘密宗教》,成都:華西協合大學中國文化研究所,1948年;路遙編:《山東義和團調查資料選編》,濟南:齊魯書社,1980年;《山東大學義和團調查資料匯編》,濟南:山東大學出版社,2000年;翁同文:《康熙初葉“以萬為姓”集團餘黨建立天地會》,Institute of 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Nanyang University,Occasional papers series 3,Singapore,1975;莊吉發:《清代秘密會黨史研究》,台北:文史哲出版社,1994年;孫祚民:《中國農民戰爭問題探索》,上海:新知識出版社,1956年。

[15] 傅衣淩:《中國封建社會和現代化》,《抖擻1980》,收入《傅衣淩治史五十年文編》,廈門:廈門大學出版社,1989年,第11頁。

[16] 例如T'ien-p'ei Meng和Sidney D.Gamble,“Prices,wages and the standard of living in Peking,1900—1924,”Chinese Social and Political Science Review,Special Supplement,1926;張履鸞:《江蘇武進物價之研究》,《金陵學報》,三卷,一期,南京:金陵大學學報編輯委員會,1933年,第153~216頁。

[17] 《我是怎樣研究中國社會經濟史的》,台北:文史哲出版社,1983年;前引,第39頁。

[18] 《我是怎樣研究中國社會經濟史的》,第40~41頁。

[19] 傅衣淩:《明清時代商人及商業資本》,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年,第84頁。

[20] 湯明檖、黃啟臣:《梁方仲傳略》,《梁方仲經濟史論文集集遺》,廣州:廣東人民出版社,1990年,第352~373頁。又,劉誌偉編:《梁方仲文集》,廣州:中山大學出版社,2004年,第1~28頁,導言。

[21] 梁方仲:《明代糧長製度》,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57年,第96頁。

[22] 劉誌偉,前引文,第13頁。

[23] 鄭振滿、黃向春:《文化、曆史與國家——曆史學與人類學的對話》,《中國社會曆史評論》第2期,北京:中華書局,200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