潭岡鄉的經驗是奇特的,以至難以找到可資比較的故事。然而,潮流不隻在潭岡一鄉翻起細浪。土地集中管理(倘若擁有)、海外鄉民參與鄉裏的政治、有的人為了某些原因而想進行徹底的改革而領導階層則緊跟接受程度隨時變化的政府所發出的國家指引辦事,兩者的意識形態各走各路、鄉歌和鄉旗以至慶典的時間表——看來都是民國社會所常見的。正如在其他鄉村一樣,這些潮流看來一時衝毀了傳統秩序的堡壘,但過一段又退卻了。終於,理想不敵私人土地所有權的現實,而鄉裏的不同派別激烈爭奪集體權力。這番爭奪所用的語言也就是國家政治所用的語言;而所爭奪的則仍是地方上的土地、地位和權力。
按照這樣的情況,國家侵入鄉村社會的現象,大抵是一種錯覺。認識到擴展下情上達的代表方式必須與經濟控製權的分散同步,是鄉會與辦事所之間權力轉移的短暫表現所造成的結果。而且曆史的確是重演了:采用國家認可的政治語言但又沒有拋開鄉村的權力關係,過去曾經出現過。16世紀宗族的出現,或18世紀和19世紀地域聯盟的崛起,都可作如是觀。董事局、司理、會議記錄,以及鄉民大會,都是民國的產物,然而,鄉村也可以如接受祠堂、公所、鄉學和士紳那樣,把它們照單全收。
[1] 原文為:“Lineage Socialism and Community Control:Tangang Xiang in the 1920s and 1930s,”in David Faure and Helen Siu ed.,Down to Earth:the Territorial Bond in South China,Stanford: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1995,pp.161-187.
[2] 這些文獻是許舒博士(Dr.James Hayes)在香港一間二手書店發現的,由他和我共同購得。除了會議記錄外,這批資料中還有官司記錄、地契,以及1919年那次籌款的一本小冊子。大多數年份的會議記錄都有副本。許舒博士和我的安排是由我保存所有記錄的副本,以及無副本的影印本。同時,我找到了“宗族複興儲蓄會”(Lineage Restoration Savings Association)的規章的印刷本,以及一封看來與潭岡有關的信,後來我才知道,這些文件正好與許舒博士和我找到的那批文獻屬同一體係。我把這些文件的影印本送給了許舒博士。此外,當我在1989年開始閱讀這些檔案時,許舒博士發現他擁有很多由鄉約編製的潭岡鄉地圖。許舒博士的所有這些檔案都已送給了斯坦福大學胡佛研究所,我的那一批則仍由我保存。
[3] 關於20世紀二三十年代外來村民對鄉村的影響,參看Yuen-fong Woon,Social Organization in South China,1911—1949:The Case of the Kuan Lineage in K'ai-p'ing County,Ann Arbor:Center for Chinese Studies,University of Michigan,1984。開平位於新會以西潭江的上遊。
[4] 《新會潭岡興族積聚會規章》,不著日期,不著出版者。
[5] 《潭岡鄉鄉會董事局議案簿》(以下簡稱《議案》),卷一,民國八年二月六日會員大會。
[6] 《議案》,卷三,第三十五次會議;卷四,第三十七次會議。
[7] 業英父親的生平見於《潭岡鄉雜誌》19.3(1938),“鄉中記事”,第3~4頁。
[8] 可惜的是,1931年以後的賬目和預算大多不在。
[9] 記錄裏並沒說明所用的是何種貨幣,但想必是廣東銀元。
[10] 有人可能會想,究竟書麵規章是否必定是民國時期的新事物。這種習慣一定是各處鄉村各處例的,但從新界書麵手冊的傳布情況看來,我傾向於認為晚清時期廣東的鄉村規章多是白紙黑字寫下來的。
[11] 《議案》,卷三。
[12] 《議案》,卷三,第二十六次會議。
[13] 鄉會議案稱土地龕附近的房舍群為裏。1924年,鄉會用一至八來命名這些裏。(《議案》,卷六,第七十三次會議)然而,第三裏卻是由4個裏組成,因此也可以將潭岡鄉看成是由11個房舍群組成。會議記錄沒有提到過人口數量,但從兩個方麵可以得到一些概念。首先,八個裏之中有兩個有圖樣,其中共有約300塊宅地,每塊4段。這些圖樣是1925年和1926年分配宅地時用的(《議案》,卷七,第七十五次會議,以及卷八,第九十三次會議),除了潭岡鄉的鄉民外,僑居城市的鄉民一樣持有這些宅地的所有權。因此,宅地的數目必定多於建成房舍的數目,但是,若說潭岡鄉由數百房舍組成,也不無道理。比宅地數目更為有力的一點,就是那兩個圖樣之中載有680個人名。由於一般會認為這些人名把未成年男性也包括在內,所以鄉裏的男性人口頂多不過此數的三至四倍。如果嫌這個估計過高,那也就必須考慮第二個方麵,那就是潭岡鄉學校1938年的學童名單,刊於《潭岡鄉雜誌》,19.2(1938),第5~6頁“鄉中報告”欄。名單內有221人,其中九人不姓阮。一般會認為學生即使不是全部,也大部分是男性,而數目應該低於全部學齡兒童的人數。倘說潭岡鄉的人口為2500人,其中也許包括600~700名學齡兒童,也許並非不合理。
[14] 《議案》,卷九,第一百零五、一百零七和一百零八次會議。司理根據借據上的簽名與原訴人收到的多封信件相似而判原訴人勝訴。這樣的證據相當無力。
[15] 《議案》,卷五,第六十一次會議。與訟雙方簽署保證書是清朝時期處理法律糾紛的通例。
[16] 晚清時期新會縣的鄉政府參與審訊過程的情況,參看David Faure,“Custom in the legal process:the inheritance of land and houses in South China,”Proceedings of the Tenth International Symposium on Asian Studies,Hong Kong,1988,pp.477-488.
[17] 《議案》,卷十三,第一五二和一五六次會議。
[18] 貨幣單位見前注。
[19] 《議案》,卷六,第六十七、六十八、七十二、七十三次會議;卷八,第九十四次會議;卷九,第一百零七次會議;卷十二,第一百三十六、一百四十六、一百四十七次會議;卷十三,第一百五十五次會議;卷十四,第一百六十六次會議。
[20] 違反法律的最高懲罰是驅逐出鄉,而在潭岡鄉至少有兩個鄉民被逐,一個因為危害辦事所而被逐五年(《議案》,卷五,第五十六次會議),另一個則由於為外姓所收養,看來是永遠被逐(《議案》,卷九,第一百一十次會議)。
[21] 不分家的理想或族產的慈善事業或許便是這種願望的表現。參看Patricia Ebrey,“The early stages in the development of descent group organization,”in Patricia Ebrey and James L.Watson eds.,Kinship Organization in Late Imperial China,1000—1940,Berkeley: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1986,pp.16-61.珠江三角洲的情形,參看霍韜:《霍渭厓家訓》(1529),《涵芬樓秘笈》重刊本。
[22] 《議案》,卷一,第三次會議。
[23] 《議案》,卷五,第五十、五十一和五十二次會議。
[24] 鄉會董事局在第二十八次會議決定,應派出密探查看拖欠債款的佃戶家裏是否儲積了糧食。(《議案》(1921),卷三)有人也許能在這樣的決定中發覺鄉村社群關係緊密,而且感到沒有多少秘密守得住。
[25] 《議案》,卷三,第二十九次會議。
[26] 《議案》,卷三,第三十一次會議。
[27] 《議案》,卷三,第三十四次會議。
[28] 《議案》,卷三,第三十五次會議。
[29] 《議案》,卷三,第三十五次會議。
[30] 這些數字是從《田過戶綜冊》計算所得,這是潭岡鄉鄉民的田產記錄,可是其中似乎不包括他們所擁有的沙田;據我們所知的一個例子(《議案》,卷十三,第一百五十六次會議),擁有沙田的數目多達653畝。
[31] 《議案》,卷二十一,第二百五十九、二百六十次會議,以及第四次特別會議。
[32] 《議案》,卷二十二,第二百六十九次會議。
[33] 《議案》,卷三,第三十次會議。
[34] 陳象亨:《陳林械鬥紀事》,《新會文史資料》,1(大約1963年),第11~20頁。
[35] 《議案》,卷十一,第一百二十九次會議;討論見第一百二十七次會議。
[36] 《議案》,卷一,第四次會議。
[37] 《議案》,卷五,第五十二次會議。
[38] 《議案》,卷六,第六十六次會議。
[39] 《議案》,卷一,第五次會議。
[40] 《議案》,卷六,第六十七次會議。
[41] 《議案》,卷十九,第二百三十四次會議。
[42] 禾耕案,見《議案》,卷十三,第一百五十二和一百五十五次會議;“鴨港”案,見《議案》,卷十一,第一百三十次會議,卷十五,第一百八十次會議,卷十六,第一百九十一次會議;與趙氏糾紛案,見《議案》,卷十三,第一百五十六次會議,卷十八,第二百一十七次會議,卷二十六,第二百三十一次會議。
[43] 《議案》,卷十九,第二百二十九次會議。
[44] 《議案》,卷十八,第二百二十、二百二十一次會議;卷十九,第二百二十九、二百三十三次會議。
[45] 《新會縣鄉土誌》(1908)宗族一章並無阮氏;梁藻泉:《新會西南方紳士人名錄》(新會:西南書院,1919)列載了新會縣西南地區的紳士名單,其中姓阮的隻有一人,此人是江門而不是潭岡居民。
[46] 會議記錄給人的印象是這樣的道德法律在潭岡鄉複村初期較為雷厲風行。鄉會一度把所有鴉片煙民編成名單,全數35人,限期戒煙。參看《議案》,卷八,第九十五次會議。
[47] 《議案》,卷一,第一次會議。
[48] 《議案》,卷一,第二次會議。
[49] 《議案》,卷十一,第一百三十三次會議。
[50] 《議案》,卷九,第九十九次會議。
[51] 《議案》,卷二十,第二百四十一次會議,1938年。盡管這裏沒有明確指出是拜土地,但是,外來人之所以不可在那裏繁衍或終老,乃是由於他們與他有關係,則是清楚明白的。
[52] 《潭岡鄉雜誌》16.3(1935),“鄉中報告”,第2~3頁。注意,準確的時間安排並不是傳統的做法:傳統慶典是按照吉時行事,而且不具準確的時間。
[53] 《議案》,卷二十,第二百一十一次會議;《潭岡鄉雜誌》19.3(1938),“鄉中記事”,第1~3頁。
[54] 《議案》,卷三,第三十一、三十二次會議;《議案》,卷四,第三十七次會議;以及《潭岡興族積聚標基經理之清冊》(1921)。
[55] 《議案》,卷八,第九十六次會議,並參看《岡州星期報》1925.12,pp.16-17。
[56] 《議案》,卷八,第九十七次會議。
[57] 《議案》,卷九,第一百〇一、一百〇二、一百〇五次會議;卷十一,第一百三十一次會議。
[58] 有關的背景,參看Fernando Galbiati,P'eng P'ai and the Hai-Lu-feng Soviet,Stanford: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1985,pp.203-205,230-231;以及Yuen-fong Woon,Social Organization in South China,pp.62-65。
[59] 《議案》,卷十五,第一百七十六、一百七十八次會議;《議案》,卷十六,第一百九十四次會議。
[60] 民團的組織,參看《新會縣政月刊》1933.12,pp.6-8;廢除私塾,參看《議案》,卷十一,第一百二十六次會議。
[61] 《議案》,卷十三,第一百五十二次會議。
[62] 《議案》,卷十三,第一百六十、一百六十一次會議,以及卷十四,第一百六十七次會議。
[63] 《議案》,卷十四,第一百六十九次會議,以及卷十九,第二百二十六次會議。
[64] 《議案》,卷十四,第一百六十九次會議,以及卷十九,第二百二十六次會議。
[65] 《議案》,卷十二,第一百四十六次會議。
[66] 《議案》,卷十五,第一百八十四次會議,以及卷十八,第二百一十九次會議。
[67] 《潭岡鄉雜誌》19.3(1938),“鄉中記事”,第1~4頁。
[68] 陳象亨:《陳林械鬥紀事》,第20頁。
[69] 《議案》,卷二十四,鄉民大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