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將繞過人類學家目前有關“宗族理論”的爭議,基本上用“宗族”一詞指稱以子孫後代自命的群體。我認為,這個意思與珠江三角洲本土文獻中常見的“族”或“房”等詞的含義相當接近。與宗族相關的本土觀念把焦點放在父係的子孫之上,而就本文的目的而言,需要指出的隻是那些自認為是族或房的成員的人,可能視族或房為他們之間的基本紐帶,而無須明言這些人在其他方麵並無關係,或子孫關係比其他關係更重要。但對於我的結論來說不可或缺的一點,則是宗族的概念往往隱含在或激發自以宗族方式來表達的目的追求之中。
這個結論或可以鄉村居住權的追溯這個對理解華南鄉村社會至關重要的課題來解釋。鄉村居住權是鄉民在其認定的社群領域內開發天然資源的一些權利,這些權利的有無區分了鄉民和外人。這些權利包括在村內或村附近建屋、在山邊砍柴,以及在非私人土地上開墾農地。由於這些權利是由遷入或繼承而取得,而遷出則中止,所以,防止其居住權為外人所占的社群必定有他們的曆史和族譜。例如,這些社群的成員必能說出自己是同樣幾個先人的子孫,也能分得出那些說出差不多的話的人中間,哪些是已經遷了出去的子孫。我發現香港新界的許多鄉民都能這樣表述他們村和宗族的曆史。
然而,倘若居住權乃是以宗族作認可,則宗族的創立與賡續便非依賴於出生或禮儀,而是依賴於對宗族曆史的大體認同。對宗族曆史的認同,在某個意義上成了對族人資格規章的接受,在鄉村、地域聯盟、祭祀組織等方麵莫不如此。為了這個曆史而建立的和重建的族譜不須是成文的。其實,盡管自明朝開始,成文族譜日增,大多數族譜必定是口耳相傳的。口述族譜可能與家族習慣密切相關,也可能與祭祖的核心例如家居神龕和祖墳的維修密切相關。鄉村世界仍大體保持著口述傳統,但曆史學家一清二楚,在這些傳統中書寫的文書極受尊崇,對成文族譜的接受本身就是一個文化交流的例子,顯示出書寫文化與非文字文化的接觸。[2]
文字傳統與植根於非文字社會的風俗相結合,並重新呈現為一個統一的文化,是書寫傳播最為深遠的影響之一。眾所周知,這個轉變過程也許把很多土著村落吸收到漢族社會之中。[3]但這裏單說這個過程的兩個結果,因為它們影響了宗族的形式。
首先,文字傳統滋養了一個與官方文化高度一致而且被奉為標準的正統。這個傳統的多個方麵在不少鄉村風俗中顯而易見,包括在祭祖時朗讀傳統文本,以及按預製的字輩給男丁命名。[4]就本文的目的而言,重要的是特別指出在文字傳統的衝擊下,擁有祠堂以彰顯官位,以及編纂成文族譜以追溯至某個位居高官的先人,成了宗族建築的標準。彰顯官位的祠堂,在明朝的文獻中稱為“家廟”,乃按照理學正統和明朝政府的法規而建。初時,隻有那些有族人當上了品官[5]的宗族,才有資格興建這種家廟。後來,宗族繞過了法規,把他們的世係追溯至一個在明朝以前做官的或真實或虛構的先人。這種建築在香港新界屹立至今,族譜裏也可找到這種建築的繪圖。我們從族譜中所能看到的最明確的宗族建設標誌之一,就是興建這樣的祠堂;地位由此而劃分,盡管族中有時並沒有考獲功名有權興建這樣的祠堂的子弟。
其次,保存成文族譜的風俗越發流行,在追溯居住權以外,給宗族建設賦予意義。[6]由於成文族譜無法隨時修訂,也由於文字有認受權威,成文族譜也就如官式祠堂一樣,把宗族曆史化為客觀現實。結果,成文族譜成了子孫身份的便利“證據”。族譜不隻為了同樣享有居住權的人,也為了那些隻有在定期禮儀中才走在一起的人而編纂。貧窮的鄉民沒有自己的祠堂,對官方的做法所知不多,又從未考過科舉,卻也能感覺到自己受文人和官方傳統的束縛,成文族譜的編纂就是明證。[7]此外,由於可以假定成文的記錄在未加編整之前已經存在,因此,一個鄉民不妨假定,族譜中有證據證明他的關係,這些證據可以是任何鄉民也未嚐寓目的。書寫照例製造出一個偽裝的社會:官式祠堂和成文族譜使很多中國人相信宗族是他們社會的“構成”(fabric)(借用摩頓·弗裏德〔Morton Fried〕的話)。[8]
風俗因地而異,禮儀尤其如此,然而到了清朝,一種與宗族習慣有關的共同禮儀語言形成了,這套語言通行全國,且不局限於任何一個階層。[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