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嘉靖元年(1522),廣東提學魏校下令毀“**祠”,興社學,對珠江三角洲有很大影響,有關此事,嘉靖四十年(1561)黃佐《廣東通誌》作以下的記錄:
吾粵之俗,昔作淳樸。淳樸之過而弊流焉。故敬鬼神,則受巫覡之欺……然提學得一魏校,而巫鬼頓革。
又同書魏校傳:
魏校,字子材。昆山人。弘治乙醜進士,正德末來為廣臬提學副使,教士以德行為先。不事考較文藝,輒行絀陟。首禁火葬。令民興孝,乃大毀寺觀“**祠”,或改公署及書院,餘蓋建社學教童生。雖以經書然,三時分肄歌詩,習禮演樂。自洪武中歸並叢林,為豪氓所匿者,悉毀無遺。僧尼亦多還俗,巫覡不複祠鬼。男子皆編為渡夫,風俗為之丕變。其崇正辟邪之功,前此未有也。
這兩段的記錄,不相同之處,部分出在“**祠”的定義上。首段的重心放在巫覡的宗教活動上,次段包括了佛寺和僧尼的活動,明代的反宗教活動,往往牽涉地方廟宇和佛寺兩方麵,魏校這一次亦相同。
然而,明代的官吏,並不是反對所有的宗教。從這兩段資料亦可以看出禁止巫覡是全麵性的,反佛教是局部性的政策。關於這一點還有其他資料說明。
首先可以考慮的是明代的法律。《大明會典》祭祀項指:除社稷山川風雨雷神,帝王忠臣烈士“載在祀典應合致祭神祇”,官吏都要安排致祭外,祭祀“其不安奉祀之神”者,杖八十。
巫覡奉祀的神祇,很多都沒有包括在祀典之內,而祭祀的儀式,亦往往為明清士人不能接受。黃佐前引“吾粵之俗,昔作淳樸,淳樸之過而流弊焉”,作為奉巫覡的解釋,其實很奇怪。“**”,帶有“浪費”的意思。後來收錄在黃佐《泰泉鄉禮》(辟異端以崇正道)段裏魏校禁風俗的行為對巫覡和僧道儀式維持了一定的分別:
禁止師巫邪術,律有明條。今有等愚民,自稱師長、火居道士及師公、師婆、聖子之類,大開壇場,假畫地獄,私造科書,偽傳佛曲,搖惑四民,交通婦女,或燒香而施茶,或降神而跳鬼。修齋則動費銀錢,設醮必喧騰閭巷,暗損民財,明違國法。甚至妖言怪術,蠱毒采生,興鬼道以亂皇風,奪民心以妨正教,弊故成於舊習,法實在所難容。爾等愚昧小民,不知死生有命,富貴在天,且如師巫之家,亦有災禍病死,既是敬奉鬼神,何以不能救護。士夫之家,不祀外鬼邪神,多有富貴福壽。若說求神可以祈福免禍,則貧者盡死,富者長生。此理甚明,人所易曉。今我皇上,一新正化,大啟文風,“**祠”既毀,邪術當除。汝四民合行遵守,庶人祭先祖之禮,毋得因仍弊習,取罪招刑。
由此段資料看來,修齋、建醮都是浪費,“興鬼道”乃是“亂皇風”。當然,鄉間佛教、道教和所謂邪術有很多重疊的地方,但是,從這一段來看,反巫覡活動和建立正統是有關係的。
其次,需要考慮、魏校到廣東以前反巫覡曆史。
比魏校早有規模地反對巫覡的官員是吳廷舉。吳廷舉,弘治二年(1489)順德縣知縣,亦曾就毀“**祠”事刊出《禁“**祠”條約》。黃佐《廣東通誌》吳廷舉傳有錄如下:
本職近因賑濟,親到所屬龍江、龍山二堡地方,循行郊野,見有五嶽神廟,塑立神像。戴冕凝旒,執圭稱帝。割生醴酒,費出上民。主祭司香,權歸巫祝,謟諛又甚,褻瀆尤多。殊不知五嶽惟五萬諸侯得以祭之。其法則除地為壇。削木為主,祭以二仲,號以本山,有事則天子遣官以炷香,無事則守臣封扃而致祭。其禮至重,其分至嚴。今每鄉數廟,每廟五神,是庶人而僭諸侯之禮,是以三公而擬天子之稱。廟宇幽沉,失立壇之義。儀容儼雅,又乖作主之規。臧氏之蔡不足以盡其過,季氏之旅不足以比其罪。及照本堡及大良等堡,野鬼“**祠”,克閭列巷,歲時祭賽,男女混淆,甚至強盜打劫,亦資神以壯膽。刁徒興訟,必許願以見官。似此乖違,俱當究問。本欲施行於既往,庶幾懲戒於方來。念小民之無知,由長官之無道。若非教而後毀,終至毀而複興。非徒壞我民心,仰且傷我民力,合應禁毀以正幽明。今備榜曉諭通縣百姓,各宜孝順父母,恭敬長上,和睦鄉裏,教訓子孫,士農工商,各專一業,錢糧稅課,不失其期。四時八節,各祭宗祖,春秋祈報,共祭上穀。毋教唆詞訟,毋搶割田禾。毋害眾成家,毋欺公玩法。毋學賭博,賭博必傾家。毋學爭訟,爭訟必破產。毋學散仔,散仔必喪心。毋學盜賊,盜賊必喪命。凡其遷善去惡之路,是皆消災獲福之門,不須分外之神祇,費囊中之金帛。各逆邪心,毋貽後悔。通縣計去“**祠”二百二十五所。遺下地段,改作社學、鄉社學,鄉屬以訓誨子弟,示教鄉民。
萬曆十三年(1585)《順德縣誌》編纂者葉春及記錄此事時加了幾句,他描述歲時伏臘之習俗,用以下的字眼來形容:“椎牛擊鼓,戲倡舞像,男女雜遝,忽祖稱為出門之祭。”清初屈大均在《廣東新語》引用了這一段記錄來解析“五帝”。吳廷舉原文,葉春及則用到他的《惠安政書》去了。比較清楚的記錄,還是黃佐《廣東通誌》雜事編“東嶽府君”條:
廣州北城有東嶽府君廟,每出喪,葬殯者必往祀焉,且廣為礁事巫祝與喪家男女混雜其間,或止柩請信,宿乃行者。
吳廷舉派人搗毀了東嶽府君廟部分,搗毀後竟無恙,“乃盡毀之”。
吳廷舉在順德的年代,廣東正處於非正常的動**之中。“黃蕭養亂”後(1450),珠江三角洲一帶長期麵臨“猺亂”。成化元年(1465)朝廷命令僉都禦史韓雍討廣西“猺”,韓雍重用廣西人陶魯,明政府應付廣東、廣西一帶的“猺亂”,才有一套比較完整的辦法。陶魯在“黃蕭養亂”後任新會縣縣丞,升知縣、按察僉事、按察使至湖廣左布政使兼廣東按察副使。至於其應付“猺亂”的辦法,霍韜《三廣公傳》[2]記錄如下:
魯恒言,除寇賊化之為先,殺之不得已也。故古賢之除寇賊也,先除戎器,以戒不虞。乃修比閭族黨,以正民紀。乃修庠序學校,以崇民化。古賢之以安奠天下也,凡以格民也,故魯平陽江縣賊,即修陽江縣學。平恩平縣賊,即修恩平縣學。徙電白縣,曰避寇也,即修電白縣學。平寇而修學,避寇而建學,吏治所雲迂也。魯曰:吾以廣化也,又曰表忠烈,以勸為臣也,亦化頑也。乃修之三忠祠,複修新會之忠勇祠。又曰禮賢,儒所以勸也。示民以有趨也。
霍韜《三廣公傳》談到陶魯和陳白沙的關係,對維護正統的發展,也很有作用。崖山三忠祠的創建和陳白沙支持有很大的連貫性。陳白沙在江門講學的年代,知縣丁積(1479—1487新會知縣)“申明洪武禮製,參之文公冠婚喪祭之儀,節為《禮式》一書,使民有所據”。[3]明顯與建立正統思想很有關係。但是,陳白沙亦記錄丁積對民間宗族的政策,和吳廷舉一樣,“民所敬事者,惟修複裏社一壇而已,其不載祀典之祠,無大小鹹毀之”。(同上)由此可見,反“**祠”一事,在魏校以前,已經有很明確的方案。
魏校前後反地方宗教影響,最清楚的記錄,在廣州金花廟和巫覡活動的發展。關於廣州金花廟,黃佐《廣東通誌》在雜事編有以下的記錄:
舊誌靈應祠在廣州仙湖之西,故老相傳神廣,之金氏女也。少為巫,姿容極美,時稱為金花小娘,後沒於仙湖之水,數日屍不壞,且有異香,裏人陳觀,見而異之,偕眾舉殮,得香木如人形。因刻像立祠,祈嗣往往有應。祠毀,成化五年,巡撫都禦史陳濂重建,稱為金花土主惠福夫人。張詡提詩:“玉顏當日睹金花,化作仙湖水麵霞,霞本無心還片片,晚風吹落萬人家。”嘉靖初,提學魏校毀其祠,焚其像,然廣人篤信於今,立金花會。
金花廟在廣州得到很多人供奉,是毫無疑問的事情。值得注意的是,在成化年間,官僚階層還未有把金花廟當為“**祠”,巡撫陳濂把金花廟重建,陳白沙的學生張詡為它題詩。魏校禁金花廟以後的情況,可以從屈大均《廣東新語》略看一二:
廣州多有金花夫人祠,夫人字金華,少為女巫不嫁,善能調媚鬼神。其後溺死湖中,數日不壞,有異香,即有一黃沉女像容貌絕類夫人者浮出,人以為水仙,取祠之。因名其地曰仙湖。祈子往往有驗。婦女有謠雲:祈子金華,多得白花;三年兩朵,離離成果。越俗今無女巫,惟陽春有之,然亦自為女巫,不為人作女巫也。蓋婦女病輒跳神,愈則以身為賽,垂盛色,纏結非常,頭戴鳥毛之冠,綴以瓔珞,一舞一歌,回環宛轉,觀者無不稱豔。蓋自為身為媚,乃為敬神之至雲。女巫瓊州特重。每神會,必擇女巫之姣少者,唱蠻祠,吹黎笙以為樂。人妖**而神亦爾。尤傷風敎。
細讀這一段,有幾點很值得注意。金花是一個漂亮的少女,以後女巫跳神,其實在扮演金花,目的就是“以身為賽”,也就是獻給神的意思。女身獻給了神,就可以求到子女。這一類的法術,士人看起來,當然大傷風化。不過,屈大均說得很清楚,這一類的女巫,雖然在廣州一帶禁絕了,在廣東其他地方仍然很普遍。不過,職業性的女巫,屈大均相信已經減少了,還留下的女巫,主要是為信仰而做的。這裏說得很清楚,反地方宗教是有作用的。但是沒有禁止廟宇的發展,隻是修改了廟宇裏麵的活動。
至於是次反地方宗教活動有關佛教的方麵,黃佐父親黃瑜《雙槐歲鈔》有兩段很值得注意的資料,“禱神弭寇”條:
正統末,吾邑多鬼物,有白晝見形、拋磚弄瓦者。予先府君禱諸城隍,夢神雲,時方大亂,可誦妙法蓮華經,抉而飯僧,先府君因諳誦焉。景泰改元,寇果至,先府君在外,於啟神櫝,抱主避之。而寇去,先府君歸,日益諷誦,以函盛經,供奉嚴潔。
又“妖僧扇亂”條:
羅浮有景泰禪師卓錫泉,宋唐庚作記可考也。少監阮能,鎮守吾廣,信妖僧德存,創寺於白雲山半永泰泉上,指為卓錫泉。景帝改元詔至,即稱禪師出世,偽立寺額。遇聖節,輒為賽會,立天龍八部,統領村民,將欲謀逆,人不敢言。及能取回德存就擒,禍變乃息。
“黃蕭養亂”前後,民間宗教因時世莫測而得到一時之支持,是可以理解的事實。黃瑜這兩段記錄把信奉宗教分成了幾方麵。私下誦經乃士人可以接受的行為,到廟宇燒香不在這段資料討論之內,宗教領袖迎神賽會就帶有政治性的色彩,黃佐《泰泉集》中《泰泉書院興作記》對這件事的發展有詳細的記錄:
查嘉靖甲申乃是嘉靖三年(1524),所以這一段文字就是在時間上最接近在廣東反“**祠”的活動的記錄,也是把反“**祀”的觀念弄得最清楚的記錄,從這段資料來看,白雲山上的民間宗教,維持了七十多年,而官僚反對的一個大理由,其實是風水。
當然,反民間宗教重要的一環和建立正統很有關係,黃佐這段資料已說明。關於這一點還有清初屈大均的記錄:
白雲之山有三寺,中曰白雲,左月溪,右景泰,蓋山中之三生勝夜也。嘉靖間,三寺既毀,於是泰泉黃公,以景泰為泰泉書院。鐵橋黃公,以月溪為鐵橋精舍。甘泉湛公,以白雲為甘泉書院。自作白雲記,謂仙變釋,釋變儒。王青蘿讀而嘉曰:其變之終於正矣乎。遂書白雲之變扁而揭焉。[5]
反佛教活動並非全麵的。萬曆三十七年(1609)新會縣誌有詳細寺觀田土記錄。可見時至萬曆,新會縣的佛寺基本上沒有被毀,但是:
各寺田嘉靖二十二年(1543)皆以奉詔變賣。每寺田或留少許,以供香燈,或盡賣之。所全者,惟光孝西禪二寺之田而已。今按光孝之田,萬曆元年(1573)築外城,僧送出變賣。後城工完,有未秤價而白食其田,上不納糧,下不輸租,寺僧屢以為言,竟委之而已。此不可不清理也[6]。
官僚大族私買被清理的佛寺田產,最明顯的例子是霍韜《石頭霍氏族譜》記:
大宗祠地原係“**祠”,嘉靖初年,奉勘合拆毀。發賣時,文敏公(即霍韜)承買建祠。嘉靖初年,又奉勘合拆毀寺觀,簡村堡排年呈首西樵寶山峰寺僧**不法事,準拆寺賣田。時文敏公家居。承買寺田三百畝,作大宗蒸嚐。
反佛寺活動,有名的粵北南華寺也不能免。南華田產的問題,日後憨山德清在他的《夢遊記》有記錄。南華寺不在珠江三角洲之內,故本文不談。但是,道光十六年(1836)《重修曹溪通誌》引康熙丁未(1667)舊誌留下一段有關魏校的故事:
嶺南僧寺,嘉靖初年,提學副使魏校移文拆去者多。鄉邑有社學是其所毀寺改置,出巡韶郡,欲入南華山拆六祖寺,時得郡守周厚山解,乃罷。在郡庠中,碎其衣缽。翁源太平寺亦在毀中,住持真廣赴京奏辯。乃複奏中亦言其毀寺衣缽。校後起北祭酒。時世宗再幸太學,校以侍講言動失禮,調太常寺少卿,致事家富。惟一子,已愛而夭,無嗣聞其後也有悔於心雲。
此段文字除趣味外,亦可見民間對魏校毀“**祠”的觀感。
[1] 原文為中文,載周天遊編:《地域社會與傳統中國》,西安:西北大學出版社,1995年,第129~134頁。
[2] 見《文敏公全集》。
[3] 《丁知縣行狀》,見《陳獻章集》。
[4] 引自黃培芳《黃氏家乘》,卷51,第82頁下~第83頁上。
[5] 《廣東新語》。
[6] 萬曆《新會縣誌》,卷2,第23頁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