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積極引導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的法理思考

思想教育是破除宗教迷霧的有效方式。資產階級社會中,特別是在政教合一的國家中,道德教育和宗教教育沒有區別,其結果也不比宗教教育好,尤其是當道德教育以專橫的宗教麵孔出現時,又經常使那些沒有受過教育的工人階級感到莫名其妙。列寧認為,無產階級的國家不能滿足於政教分離以及學校同教會分離的法令,不能滿足於資產階級的口頭許諾,它還應該摧毀造成群眾愚昧的宗教組織。“無產階級專政應當堅持不懈地使勞動群眾真正從宗教偏見中解放出來,為此就要進行宣傳和提高群眾的覺悟,同時注意避免對信教者的感情有絲毫傷害,避免加劇宗教狂。”[93]宣傳的內容應當集中在科學的世界觀、辯證的社會觀和無產階級價值觀方麵,不能因宗教信仰而出現分裂,不能因宗教偏見而損害團結,不能以標榜“戰鬥”而傷害宗教情感。“應該向他們提供各種無神論的宣傳材料,告訴他們實際生活各個方麵的事實,用各種辦法接近他們,以引起他們的興趣,喚醒他們的宗教迷夢,用種種方法從各方麵使他們振作起來,如此等等。”[94]應當用社會主義思想來引導宗教,喚起信教群眾自覺地對待宗教問題,但不能希望用純粹的馬克思主義理論使群眾達到整齊劃一的思想狀況。“馬克思主義者應當是唯物主義者,即宗教的敵人,但是他們應當是辯證唯物主義者,就是說,他們不應當抽象地對待反宗教鬥爭問題,他們進行這一鬥爭不應當立足於抽象的、純粹理論的、始終不變的宣傳,而應當具體地、立足於當前實際上所進行的、對廣大群眾教育最大最有效的階級鬥爭。”[95]在這方麵,“誰認為在理論上宣傳無神論,即破除某些無產階級群眾的宗教信仰,同這些群眾階級鬥爭的成效、進程和條件之間有一種絕對的、不可逾越的界限,那他就不是辯證地看問題,就是把可以移動的、相對的界限看作絕對的界限,就是硬把活的現實中的不可分割的東西加以分割”[96]。隨著廣大群眾覺悟的提高,救世主、宗教偶像及其世界主義內容,都會在科學光輝中失去存身之地。

思想引導比嚴刑峻法更有效。在早期西方智者和學者那裏,解決宗教問題已不是簡單地訴諸粗暴的手段,孟德斯鳩主張信教自由,認為每一種宗教都與一定的地理條件和社會條件有關,不應當采取強迫命令的辦法幹涉他人的信教。隻要宗教不違反法律,不妨礙他人的利益,不妨礙公民維護自己的義務,國家就不應當因為世界觀問題而限製或禁止。他認為,生活在啟蒙時代和現今哲學光芒照亮了人們心智的時代,死抱陳腐觀念隻能說明還沒有脫離野蠻愚昧。對於宗教,應該避免刑罰。“攻擊宗教的一個更有成功把握的方法,是通過恩惠,通過生活上的便利,通過獲致好運的希望;不是通過提醒人們,而是要使人們忘卻;當他種感情衝擊著人們的心思而宗教所激勵的感情反而趨於沉寂的時候,不是要去激發人們,而是要使人們對此漠不關心。總的規律是:要變更宗教的話,誘導比刑罰更為有力。”[97]斯賓諾莎對宗教的專斷極為厭惡,他認為,《聖經》並不教人以哲理,而是教人以服從,宗教“把人從理性之物降為畜生的偏見,完全把判斷真偽的能力悶死”,把純乎是思辨和易起爭辯的事情交付給神權是很危險的,消除的辦法是從神權走向人權。伏爾泰在《論寬容》中把信仰看成是私人的事情,認為德意誌、英格蘭、荷蘭宗教狂熱和偏狹曾經引起諸多流血事件,曆史上猶太教、天主教、路德派信徒、加爾文派信徒、再洗禮派信徒是可以寬容相處的。他主張,用自然神論的原則論證實行普遍的寬容,主張不同民族、不同膚色、不同宗教信仰的人,彼此親如手足、寬仁相待。美國的潘恩主張用“信仰自由”代替“宗教自由”,他反對“不容異教”的觀點和做法,對“信教自由”也不完全支持,認為這兩個方麵,一種自命有壓製“信仰自由”的權利,另一種則授予這種權利。一種是用火和柴束武裝起來的教皇,另一種是教皇出售授予免罪證。前者是教會和國家,後者是教會和買賣。在潘恩看來,宗教問題上的自由是人與上帝的關係,人的思想自由是天賦人權。

物質利益要與精神需求有機結合。一定程度上說,宗教產生和發展是物質和精神上的需求造成的。基於社會發展初期對自然的依賴,使人們對自然界形成了自然崇拜,認為自然提供萬物生存和發展的基礎,農耕時期的原始宗教無不與此相關。在以後的發展中,精神享受的願望增多,尋找精神寄托使宗教有更多的思想基礎。要解決宗教問題,首先要解決衣食住行問題,在不斷產生的貧苦中進行思想鬥爭,其說服力也不會太好。唯心主義和宗教都是不結果實的花朵,但是,唯心主義和宗教的物質基礎和思想基礎確實實在存在著。要引導宗教發展,就必須探索符合思想發展規律的路徑。宗教作為一種意識形態,必須與社會的政治動員聯係起來;宗教作為一種文化形式,必須與廣大群眾的文化素養結合起來;宗教作為一種道德說教,必須與社會的主流價值觀結合起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