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尋民族自決權的產生和發展,可以上溯到兩個源頭。首先民族自決權是適應資產階級革命的需要,以近代資產階級啟蒙思想家的“天賦人權”論為起點發展而來的。洛克和黑格爾對此都有論述。1776年美國《獨立宣言》首次明確表達了民族自決權思想,在1789年法國大革命中得到張揚,隨即又被拿破侖一世抑製。1871年歐洲資產階級民主革命中,民族自決權得以複活,並與民族國家原則結合起來。1918年威爾遜打出民族自決權的旗號,客觀上贏得了少數民族以及被壓迫民族的擁護。1919年的巴黎和會簽署了一係列有關維護民族權利的條約,標誌著民族自決權開始成為國際法的一項基本原則。民族自決權理論的另一個源頭是馬克思主義的民族宗教理論。在資本主義上升時期,馬克思和恩格斯充分肯定了民族自決權,認為被壓迫民族應當擁有擺脫壓迫民族的政治獨立權。

20世紀初,世界分為壓迫民族和被壓迫民族兩部分,爭取民族獨立和解放的呼聲高漲。列寧在領導俄國各民族人民進行革命和建設的過程中,豐富和發展了馬克思、恩格斯的上述思想,在《論社會主義革命和民族自決權》一文中正式確認了民族自決權。列寧認為,民族自決權不僅適用於歐洲,也適用於存在民族問題的東歐國家,同樣適用於東方的中國、波斯、土耳其等半殖民地國家以及一切殖民地國家。上述兩個源頭在當代發展中,逐步演化為具有現代意義的民族自決權理論。1945年通過的《聯合國憲章》將“尊重人民平等權利及自決原則”作為聯合國的基本宗旨之一。1952年的《關於人民與民族的自決權》指出:“人民與民族應先享有自決權,然後才能保證充分享有一切基本人權。”[83]聯合國各成員國應當“支持一切人民和民族的自決原則”。1960年聯大通過了《給予殖民地國家和人民獨立宣言》,宣布“所有的人民都享有自決權”。此後聯合國通過的一係列決議,不斷重申民族自決權決議並使之具體化。1970年聯大通過的《關於各國依聯合國憲章建立友好關係及合作之國際法原則之宣言》中肯定,“人民平等權利及自決原則是對現代國際法的重要貢獻”,並規定:一個民族自由決定建立獨立國家,或與某一獨立國家自由結合或合並,或采取任何政治地位,均屬該民族行使自決權的方式。1974年聯大通過的《各國經濟權利和義務憲章》進一步指出:“每個國家都有依照人民意誌選擇經濟製度以及政治、社會和文化製度的不可剝奪的權利,不容任何形式的外來幹涉或威脅。”[84]區域性的人權文件也肯定了民族自決權。例如,1975年歐安會簽訂的《赫爾辛基條約》第8條確認民族自決權原則是歐洲和平與安全的重要基礎;《非洲人權和民族權憲章》第20條規定,一切民族均擁有生存權,它們均享有無可非議的和不可剝奪的自決權。如今,民族自決權作為一項基本權利,已得到國際社會的廣泛承認。

耐人尋味的是,在民族自決權的表達中,國際規則通常是次要考慮的事情,民族背後的宗教情結和眼前利益通常是主要的方麵。很多時候,國家規則不過是尋求更多更大利益的幌子,是表達民族野心和極端宗教思想的借口,當其中再注入經濟、政治和文化因素時,問題就更加複雜了。斯大林在《十月革命和民族問題》中指出:“民族資產階級追求的並不是使‘自己的人民’從民族壓迫下解放出來,而是從人民身上榨取利潤的自由,是保存自己的特權和資本的自由。”[85]資產階級對民族自決的要求就是“全部債權歸民族資產階級”,社會主義對民族自決的看法是“全部政權歸被壓迫民族勞動群眾”,這決定了民族自決權實踐中的不同立場和目標。斯大林批評考茨基在民族自決問題上附和資產階級利益的態度,也批判了奧地利的一些社會民主黨人將民族問題與政治問題割裂並把民族問題限製在文化教育範圍內的觀點。關於這個問題,“隻要看一看呻吟在帝國主義壓迫之下和渴求解放的淪陷區,隻要看一看為保衛社會主義祖國不受帝國主義強盜侵害而進行著革命戰爭的俄國,隻要想一想奧匈帝國目前爆發的事變,隻要看一看那些已經自行組織蘇維埃的被奴役的殖民地和半殖民地(印度、波斯、中國),就足以理解按照社會主義解釋的自決原則的全部革命意義了”[86]。斯大林認為,民族文化自治也是應該拋棄的,“隻有具有特殊的生活習慣和民族成分的邊疆地區的區域自治,才是中部和邊疆地區之間的聯盟的惟一適當的形式;這種自治必須用聯邦關係的紐帶把俄國邊疆地區和中部地區聯結起來”[87]。因此,“在資本主義製度範圍內提出的民族文化自治的要求,在社會主義革命的條件下失去了它的意義”[88]。在社會主義國家的民族政策中,由於理解上的偏差造成的政策及實踐上的失誤,也是值得深思的。斯大林曾說:“如果蘇維埃政權設有專門機構來積累建設社會主義國家的經驗,並把這些經驗交給那些已經出現的、極願幫助無產階級的青年工作人員,那末社會主義俄國的建設就會大大加快並少受許多損失。”[89]這個思路很準確但沒有得到有效貫徹,一些社會主義國家也在某些方麵重蹈覆轍,顯示出一種不良慣性。當然,斯大林的一些觀點也帶有大民族主義傾向,曾經受到列寧的嚴厲批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