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黨的基層組織領導成員任免和任期

12. 單位隸屬關係改變後,黨組織領導班子要重新任命嗎?

鄭老師:

我廠原係公司下屬單位,最近在經濟體製調整中,升格為總公司直屬單位。廠隸屬關係升格後,廠的名稱、黨組織機構、黨員隊伍均未變化,但總公司黨委卻對廠黨總支領導班子進行了重新任命。而我廠黨總支委員會是一年前剛換屆選舉的。請問:我廠隸屬關係改變後,總公司黨委對廠黨總支領導班子進行重新任命對嗎?

弗宏廣

弗宏廣同誌:

你廠隸屬關係改變後,廠黨總支委員會仍然有效。總公司黨委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對廠黨總支委員會成員作個別調整和充實,而不能對廠黨總支委員會進行重新任命。這是因為:

(1)根據黨章和黨內有關文件規定,新組建的單位不具備選舉條件,黨組織的領導機構才能由上級黨組織指派(任命)。而你廠並非新組建,黨的組織形式也未改變,而且你廠黨總支委員會一年前剛換屆選舉,任期未滿。

(2)《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規定:“對於嚴重違犯黨紀、本身又不能糾正的黨組織領導機構,應當予以改組”; “對於全體或者多數黨員嚴重違犯黨紀的黨組織,應當予以解散”。隻有在這種情況下,才能由上級黨組織重新任命新的領導機構。而你廠黨總支不存在此情況。

(3)總公司黨委重新任命廠黨總支委員會,意味著原總支委員會成員的職務自然免除。而黨內職務的自然免除,隻適用於因工作調動轉出黨員組織關係、黨組織撤銷或合並、受留黨察看處分等。而你廠黨總支也不存在此情況。

13. 黨支部委員會任期屆滿後,新一屆委員會能由上級黨組織指派(任命)嗎?

鄭老師:

我廠黨支部委員會今年2月任期屆滿,按照黨內有關規定應當進行換屆選舉。然而,上級黨委最近卻派人到我廠,在生產班組長以上幹部會議上宣布了黨委決定,任命了黨支部書記、副書記和3名委員,且未通知黨員參加此次會議。請問:上級黨委的做法是否符合黨章和有關規定?

劉義平

劉義平同誌:

黨章規定:“總支部委員會和支部委員會由黨員大會選舉產生。”《中國共產黨基層組織選舉工作暫行條例》也規定:“黨的基層組織設立的委員會任期屆滿應按期進行換屆選舉。”中央組織部組織局編印的《黨組織選舉工作手冊》還規定:“上級黨組織隻能調動或者指派下級黨組織的負責人,即隻能調動或者指派下級黨的委員會(紀律檢查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委員,書記,副書記。不能指派下級黨的委員會(紀律檢查委員會)委員。”

根據上述規定,你廠黨支部委員會任期屆滿後,應當按期召開黨員大會進行換屆選舉。如你廠黨支部委員會暫不具備換屆選舉條件,可以延期換屆選舉,而不能由上級黨組織進行指派(任命)。如上級黨委認為你廠黨支部委員既不具備選舉條件,又必須進行調整,也隻能對黨支部書記、副書記進行調整(調動或指派),而不能指派(任命)黨支部委員會委員,支部委員會委員應召開支部大會選舉產生。

至於上級黨委派人在生產班組長以上幹部會議上宣布黨委決定時,未通知黨員參加,這當然不妥。

14. 街道黨工委直接指定居民區黨總支委員會是否違反黨章?

鄭老師:

我街道黨工委最近將我們居住小區的5個黨支部組建成黨總支部,總支部委員會也由街道黨工委指定。而黨章第二十九條規定:“總支部委員會和支部委員會由黨員大會選舉產生。”請問:街道黨工委直接指定黨總支部委員會是否違反黨章?

吳曉風

吳曉風同誌:

在一般情況下,黨的基層委員會、總支部委員會、支部委員會應當按黨章規定,由選舉產生。但在特殊情況下,比如新成立的黨的基層組織,由於黨員相互缺少了解,無法進行選舉。在這種情況下,新成立的黨的基層委員會、總支部委員會、支部委員會可以由上級黨組織指定(任命)。

至於你街道黨工委指定黨總支部委員會是否違反黨章,這要看新成立的黨總支部選舉條件是否具備。如新成立的黨總支部黨員平時比較了解,具備選舉條件,而街道黨工委卻不通過選舉,而是采取指定(任命)的方法確定黨總支部委員會,這當然是不符合黨章要求的。如新成立的黨總支部黨員相互缺少了解,不具備選舉條件,新成立的黨總支部委員會可以由街道黨工委直接指定(任命),不能因此而認為街道黨工委違反黨章。

需要注意的是,由街道黨工委指定(任命)的黨總支部委員會,經過一段時間的工作後,在選舉條件成熟時,應及時召開總支部黨員大會,選舉產生新一屆黨總支部委員會,而不能執行黨章規定的三年任期。因黨章規定的黨的各級委員會的任期,是對由選舉產生的委員會而言的。由上級黨組織指定(任命)的委員會,是一種臨時過渡措施,不能算一屆委員會。

15. 黨支部委員出缺,能否采取由上級黨組織指派(任命)的方式增補?

鄭老師:

多年來,我公司黨委對下屬支部委員出缺都是采取由黨委指派(任命)的方式增補的,但最近有些黨員對此做法提出疑議,認為由黨委直接指派(任命)支部委員,不符合黨章規定,侵犯了黨員選舉權。請問:支部委員出缺,采取由上級黨組織指派(任命)的方式增補是否違規?

陳倩倩

陳倩倩同誌:

你反映的這一問題,具有一定的普遍性。現在不少基層黨的委員會(紀律檢查委員會)委員因各種原因出現缺額時,上級黨組織常常采取指派(任命)的方式增補,這是不符合黨章和黨內有關文件規定的。

黨章第十三條規定:“上級黨的組織認為有必要時,可以調動或者指派下級黨組織的負責人。”對黨章這條規定,中央組織部組織局編印的《黨組織選舉工作手冊》解釋是:“上級黨組織隻能調動或者指派下級黨組織的負責人,即隻能調動或者指派下級黨的委員會(紀律檢查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委員,書記,副書記。不能指派下級黨的委員會(紀律檢查委員會)委員。”至於黨的委員會(紀律檢查委員會)委員出缺應怎麽增補,《中國共產黨基層組織選舉工作暫行條例》規定:“委員會委員在任期內出缺,應召開黨員大會或黨員代表大會補選。”但中央組織部也曾提出:上級黨組織在任免基層黨組織的書記、副書記、常委時,可以同時任免其委員職務。

根據上述規定,你公司黨委對下屬支部書記、副書記出缺可以采取由黨委指派(任命)的方式增補,對支部委員出缺則不能采取由黨委指派(任命)的方式增補,而應召開支部大會補選。但你公司黨委在任免支部書記、副書記時,可以同時任免其支部委員職務。

16. 能否采用公開招聘的方式選拔黨支部書記?

鄭老師:

我是一位民營企業黨員業主,我很希望我的企業有一個堅強有力的黨支部來支持和促進企業的發展。然而,我企業黨支部卻因缺少一名得力的支部書記,而使支部作用的發揮受到影響。因此,我想采用公開招聘的方式選拔一名支部書記,並給予優厚待遇,不知這樣做是否可以,希望得到鄭老師的答複。

賀妙根

賀妙根同誌:

選拔黨支部書記是黨內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必須按照黨章和黨內有關文件規定進行。根據黨章規定,黨支部書記應當通過選舉產生,必要時也可以由上級黨組織指派。《中國共產黨基層組織選舉工作暫行條例》也明確規定:“黨的基層組織設立的委員會的書記、副書記的產生,由上屆委員會提出候選

人,報上級黨組織審查同意後,在委員會全體會議上進行選舉。不設委員會的黨支部書記、副書記的產生,由全體黨員充分醞釀,提出候選人,報上級黨組織審查同意後,在黨員大會上進行選舉。”很顯然,采用公開招聘的方式選拔黨支部書記,不符合黨章和《中國共產黨基層組織選舉工作暫行條例》的規定。

如你企業黨員中確實無合適的支部書記人選,上級黨組織一時也無法為你企業選派一名合適的支部書記,你們不妨采用招聘人才的方式先公開招聘一名優秀政工幹部,招聘的條件可以提出:必須是共產黨員,善於做思想政治工作,擔任過基層黨組織書記等。引進後,可先安排做一些合適的工作,經過一段時間的工作,認為可以勝任黨支部書記,而且黨員對其比較了解、選舉條件成熟時,再通過選舉產生新的書記。如企業急需選派一名支部書記,也可報請上級黨組織在對其進行審查後,由上級黨組織指派(任命)為支部書記。

17. 預備黨員能否擔任黨委組織科科長?

鄭老師:

我公司黨委組織科科長因到退休年齡,最近辦理了退休手續。目前,該科科長暫缺。經黨委研究,準備將該科的一位同誌提拔為科長。但由於該同誌尚是預備黨員,能否擔任組織科科長我們覺得吃不準。特來信請教鄭老師,望給予答複。

徐永青

徐永青同誌:

預備黨員是不能擔任黨委組織科科長的。這是因為,黨委組織科科長要按照黨委的要求,抓好對幹部的培養、選拔和管理,不斷提高幹部隊伍的素質;抓好基層黨的組織建設,不斷提高基層黨組織的戰鬥堡壘作用;抓好對黨員的教育、管理和監督,充分發揮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抓好對入黨積極分子的培養教育,認真做好發展黨員工作;等等。要完成上述任務,要求組織科科長不僅要有較強的組織領導能力,而且要有較豐富的黨內生活常識和黨務工作經驗。

預備黨員還處在接受黨組織的教育和考察過程中,沒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對黨的基本知識和黨內生活還不夠熟悉,需要有一定時間積累黨務工作經驗。因此,中央組織部明確規定:預備黨員“不能擔任各級黨組織及其工作部門領導職務”。不過,預備黨員在黨委各工作部門工作是可以的。

18. 一個黨員能否同時擔任兩個單位黨組織負責人?

鄭老師:

我公司三分公司黨支部書記最近辦理了退休手續。公司黨委會在討論研究三分公司黨支部書記人選時,由於一時找不到合適的人,有的委員便提議由一分公司黨支部書記張某兼任三分公司黨支部書記。請問:一個黨員能否同時擔任兩個單位黨組織負責人?

曉磊

曉磊同誌:

根據黨章和中央組織部的有關規定,每個黨員都必須編入黨的一個組織;黨員編入黨的一個組織,就確定了他的組織關係,他就在這個組織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按照上述規定,黨員的正式組織關係隻能確定在一個黨組織,而不能同時確定在兩個黨組織;黨員在沒有正式組織關係的黨組織不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不能擔任黨內領導職務。這就清楚地說明,一個黨員不能同時擔任兩個黨組織的負責人。但上級黨組織領導成員可以兼任下級黨組織負責人,這是因為上下級黨組織存在隸屬關係。

很顯然,你公司一分公司黨支部書記張某由於在三分公司黨支部沒有黨的正式組織關係,不能在三分公司黨支部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因此不能兼任三分公司黨支部書記,但你公司黨委領導成員可以兼任三分公司黨支部書記。

19. 在職幹部能否擔任退休幹部黨支部領導成員?

鄭老師:

我局機關退休幹部黨支部最近要進行換屆選舉。局機關黨委決定推薦機關在職幹部俞某為機關退休幹部黨支部領導成員候選人。請問:黨委直接推薦黨支部領導成員候選人,是否符合規定?在職幹部能擔任退休幹部黨支部領導成員嗎?在職幹部俞某的黨員組織關係不在退休幹部黨支部,他在退休幹部黨支部有沒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錢守道

錢守道同誌:

黨的十七屆四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加強和改進新形勢下黨的建設若幹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推廣基層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由黨員和群眾公開推薦與上級黨組織推薦相結合的辦法。”由此可見,你局機關黨委直接推薦一名支部領導班子成員候選人是符合規定的,但推薦的候選人必須取得退休幹部黨支部多數黨員的同意。

關於在職幹部能否擔任退休幹部黨支部領導成員,中央組織部2006年印發的《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離退休幹部黨支部建設工作的意見》提出:“離退休幹部黨員普遍高齡的黨支部,上級黨組織要更多地給予關心和指導,可采取由在職幹部黨員擔任聯絡員或支部委員的方式協助支部開展工作。”根據這條規定,你局機關黨委為了加強退休幹部黨支部的領導,推薦一名在職幹部擔任退休幹部黨支部領導成員是符合中央組織部規定的。

至於局機關黨委推薦的在職幹部俞某的黨員組織關係不在退休幹部黨支部,局機關黨委可以將俞某編入退休幹部黨支部。這樣,俞某的黨員組織關係確定在退休幹部黨支部,他就可以而且必須在退休幹部黨支部參加黨的組織生活,並在退休幹部黨支部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0. 兩個支部合並後,原支部委員仍有效嗎?

鄭老師:

我社區最近將兩個較小且相連的居民區合並為一個居民區,原兩個居民區黨支部也合並為一個黨支部。兩個支部合並後,社區黨委隻將原兩個支部的書記明確為新支部第一書記和第二書記,其他委員均保留。請問:兩個支部合並後,原支部委員仍有效嗎?

王健

王健同誌:

根據黨內有關規定,兩個黨組織合並後,原黨組織的領導成員即自然免職。按此規定,你社區兩個居民區的黨支部合並後,原支部領導成員(包括支部書記、副書記和委員)均自然免職。合並後,新支部的領導成員一般應由選舉產生。如因黨員互相缺乏了解,選舉條件不具備,新支部的領導成員也可由社區黨委指派(任命)。至於原兩個支部的領導成員能否進入合並後的新支部的領導班子,這要根據本人的條件和工作需要而定。而你社區黨委卻將原兩個支部的領導成員予以保留,這顯然不符合規定,應予糾正。

21. 黨員正式組織關係轉出後,其黨內職務要否免除?

鄭老師:

我單位黨支部副書記最近要到黨校學習,時間為一年。按照黨校要求,學習期間要將黨員正式組織關係轉到黨校。請問:該同誌的黨員正式組織關係轉到黨校後,其黨支部副書記職務要否辦理免除手續?

鍾永鳴

鍾永鳴同誌:

按照中央組織部有關文件規定,黨員外出學習、工作時間在6個月以上的,一般應當開具“中國共產黨黨員組織關係介紹信”,即轉移黨員正式組織關係;黨員外出學習、工作時間在6個月以內的,一般應當開具“中國共產黨黨員證明信”,即轉移黨員臨時組織關係。黨員正式組織關係一經轉出,他在原單位擔任的黨內職務即自然免除;黨員臨時組織關係轉出,他在原單位擔任的黨內職務仍然保留。

根據上述規定,你單位黨支部副書記將黨員正式組織關係轉到黨校後,他在你單位擔任的黨支部副書記職務即自然免除,不必另行辦理免除手續。這樣做,便於你單位黨組織及時增補出缺的職務,使工作不受影響。

22. 黨員辦理退休手續後,其黨內職務要否免除?

鄭老師:

我單位黨支部書記老費同誌已到退休年

齡,即將辦理退休手續。退休後,該同誌將繼續留在本單位幫助工作。請問:該同誌辦理退休手續後,其黨內職務要否免除?

趙偉

趙偉同誌:

按照黨內有關規定,擔任黨的基層組織書記、副書記、委員職務的黨員在任期內退休,如離開原單位並轉走黨員組織關係,其黨內職務即自然免除。退休後,如繼續在原單位工作,且黨員組織關係仍在原單位的,其原任書記、副書記職務一般應免除,委員職務一般可保留至任期屆滿。如本人提出辭去委員職務的申請,可予批準。如因某種原因不宜繼續擔任委員,也可按有關規定辦理免職手續。

你所反映的老費同誌辦理退休手續後,其所擔任的黨內職務可按上述規定,並根據本人的實際情況和工作需要進行處理。

23. 黨代表大會代表辦理退休手續後,其代表職務該不該免除?

鄭老師:

我原在一家鄉鎮企業工作。三年前,我被選為鄉黨代表大會的代表,任期五年。今年三月,我因到了法定退休年齡,按有關規定辦理了退休手續,並將黨員組織關係轉到了我居住地黨組織。同時,我的鄉黨代表大會代表的職務也被免除了。請問:我退休後,鄉黨代表大會代表職務該不該免除?

強明興

強明興同誌:

根據中央2008年印發的《中國共產黨全國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代表大會代表任期製暫行條例》(黨的基層代表大會代表參照本條例有關規定執行)規定:黨代表大會代表在任期內,受留黨察看以上處分的,被停止黨籍或者喪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辭去代表職務被接受的,其代表資格終止。《條例》同時還規定:黨代表大會代表因黨員組織關係遷出或者工作需要等原因調離同級黨代表大會所屬範圍的,其代表職務停止執行。

按照上述規定,你雖然辦理了退休手續,隻要你沒有離開鄉黨代表大會所屬範圍,黨員組織關係仍在鄉黨委,你的鄉黨代表大會代表資格仍然有效,直至五年任期屆滿。

24. 上級黨組織指派(任命)的書記不用改選嗎?

鄭老師:

我單位黨支部是2009年成立的,黨員共9名,未設支委會。當時上級黨組織隻指派(任命)了一名書記,這名書記至今未進行改選。這使我們感到費解,難道上級黨組織指派(任命)的書記不用改選嗎?支部至今未設支委會,這符合有關規定嗎?以上兩個問題,望得到鄭老師的答複。

徐林

徐林同誌:

中央有關文件規定:“黨的支部委員會和不設支部委員會的支部書記、副書記每屆任期2年或3年。”這是對通過選舉產生的支部委員會和不設支部委員會的支部書記、副書記而言的。而由上級黨組織指派(任命)的支部委員會和不設支部委員會的支部書記、副書記在經過一段時間的工作後,黨員相互比較了解,選舉條件成熟時,應及時通過選舉產生新的領導成員。由此可見,你單位黨支部書記無論是選舉產生的,還是上級黨組織指派(任命)的,都應當按規定進行改選。然而,你單位黨支部由上級黨組織指派(任命)的書記卻任期5年未進行改選,這是明顯違反規定的。

關於你單位黨支部該不該設支部委員會的問題,根據中央組織部規定,“黨員人數超過7名的黨支部,應設支部委員會;黨員人數不足7名的,隻設書記1名,必要時增設副書記1名。”而你支部有9名黨員,按照這一規定,是應該設支部委員會的。至於你支部長期未設支部委員會是否有特殊情況,你可作些了解,也可向上級黨組織反映。

25. 由上級黨組織指派(任命)的支部委員會有無任期?

鄭老師:

我支部委員會是由原兩個支部合並後,由上級黨組織指派(任命)的,至今已快一年了。在最近的一次支委會上,有的委員提出,支委會應該進行改選了。而有的委員則認為,應等支委會兩年任期滿了後再進行改選。請問:這兩種意見哪個正確?由上級黨組織指派(任命)的支部委員會有無任期?

曼玲

曼玲同誌:

由上級黨組織指派(任命)的黨的委員會(含黨的基層委員會、總支部委員會、支部委員會,下同),黨章和黨內有關文件沒有明確任期。在實際工作中,由上級黨組織指派(任命)的黨的委員會,一般在經過一段時間的工作後,選舉條件成熟時,即應召開黨員大會或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新的一屆委員會,而不能執行黨章和黨內有關文件規定的相應的任期。這是因為,黨章和黨內有關文件規定的黨的委員會的任期是對由選舉產生的委員會而言的,而由上級黨組織指派(任命)的黨的委員會是在不具備選舉條件的情況下,采取的一種臨時過渡措施,不能算一屆委員會,因此不能執行黨章和黨內有關文件規定的相應的任期。由此可見,你支部在選舉條件成熟時,即應召開黨員大會選舉產生新的一屆支部委員會,而不能等兩年後再進行改選。

26. 黨的委員會部分成員作了調整後,其任期從何時起算?

鄭老師:

我公司黨委是前年2月由公司黨員大會選舉產生的。去年5月,由於公司體製進行了改組,公司黨委部分成員也作了調整。請問:我公司黨委的任期應從公司黨員大會選舉產生之日起算,還是應從公司黨委部分成員調整之日起算?對此,我公司黨委成員有不同看法,特來信請鄭老師給予正確解答。

伊青

伊青同誌:

黨章第二十九條規定:黨的基層委員會由黨員大會或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總支部委員會和支部委員會由黨員大會選舉產生。黨章第三十條規定:黨的基層委員會每屆任期三年至五年,總支部委員會、支部委員會每屆任期兩年或三年。從黨章的這兩條規定可以看出,黨的基層委員會、總支部委員會、支部委員會的任期應當從黨員大會或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之日起算。至於黨的基層委員會、總支部委員會、支部委員會在任期內對部分成員作了調整,不能理解為新一屆委員會的產生,其任期仍應從黨員大會或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之日起算,而不能從部分成員調整之日起算。

根據上述精神,你公司黨委部分成員作了調整後,其任期仍應從前年2月由公司黨員大會選舉產生之日起算。

27. 企事業單位黨支部委員會能任期三年嗎?

鄭老師:

我公司下屬各單位黨支部委員會,過去一直是任期兩年就進行改選的。但公司新調來的黨委書記,卻將公司下屬各單位黨支部委員會的任期改為三年。其理由是:黨章第三十條寫明“總支部委員會、支部委員會每屆任期兩年或三年”,按黨章這條規定,黨支部委員會任期可以兩年、也可以三年。請問,我公司黨委書記這樣理解對嗎?

陳雋豪

陳雋豪同誌:

為了便於黨的基層組織執行黨章關於基層組織任期的規定,中央辦公廳於1993年轉發中央組織部《關於黨的基層組織任期的意見》對不同類型的黨的基層組織的任期作了具體規定。其中對黨章關於“總支部委員會、支部委員會每屆任期兩年或三年”的規定,具體明確為:“黨的總支部委員會、村黨支部委員會執行三年任期,其他黨支部委員會執行兩年任期。”2011年2月中央組織部組織一局修訂的《黨組織選舉工作手冊》又再次明確“黨的總支部委員會、村黨支部委員會執行三年任期,其他黨的支部委員會執行兩年任期。”這就清楚地說明,隻有農村黨支部委員會執行三年任期,其他黨支部委員會(包括企事業單位黨支部委員會)均應執行兩年任期。

很顯然,你公司新調來的黨委書記將公司下屬各單位黨支部委員會的任期改為三年是不符合中央組織部規定的,應予糾正。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