屍檢結果出來前,寧樂米突然在看守所發病,不停自言自語,暴怒,出現妄想症狀。
所以已經被緊急送醫了。
屍檢結果出來後,程家三姐弟一同趕去警察局。
警察舉著屍檢結果說:“受害人麵部發紺,有瘀血,屬於機械窒息的表現,兩隻手的鬆弛程度不同,表現為生前的用力程度不同。”
“法醫在被害人頭頂發現了針孔,共有189餘處…”警察神情不忍。
程涼艾有些失控,從警察手中搶到了屍檢結果。
就幾行字,程涼艾反複的看,眼淚瞬間奪眶而出。
“她怎麽能,怎麽能這樣,媽媽,媽媽!”
警察也別過頭去,似乎也在忍耐情緒。
雖然說刑事警察,見過了多如牛毛的案件。
窮凶極惡的凶手有很多,但寧樂米還是一個例外。
被害人是植物人,在停止呼吸前,被反複折磨。
等程涼艾稍微平複情緒,警察才繼續說案情。
“寧樂米的相機裏,多數照片涉及醫院的攝像頭,結合她社交平台的動態,可以確定她確實有預謀地去醫院,至於確鑿證據,還需要再調查。”
警察說的是實情,可是聽在程家姐弟的耳中卻那麽刺耳。
明明是最大嫌疑人,但就缺關鍵證據,定不了罪。
這讓他們怎麽接受!
當晚,警察局召開了緊急會議。
領導的意思是要在一周之內破案,一方麵程涼艾是公眾人物,如果不能盡快破案,可能會引起輿情。
另一方麵,案件中的被害人是植物人,嫌疑人患有精神疾病,這是一個較罕見的案件,可以在精神病案件中樹立一個典型。
受理案件的警察領了任務,所以隻能重新梳理案件,繼續找證據。
警察再次重返案發現場,甚至動用了顯微鏡。
兩名警察一個負責病房,一個負責洗手間。
在病房裏的那名警察,舉著顯微鏡,一寸一寸查看地麵。
案發後,病房已經被封起來,無人再進出。
原本病床床頭的位置,似乎是衛生死角,散落著幾根毛發。
第一次現場取證,並沒有發現這些頭發,應該是被水管壓住了。
警察把頭發收集起來,帶回局裏檢查。
經過化驗DNA,有一根屬於寧樂米。
這是一個突破的發現。
這也解釋了警察的一個疑慮。
為什麽被害人的兩隻手在死後呈現出不同的狀態。
明明是植物人,手部一直是鬆弛的狀態,在死後由於肌肉失去活性,會慢慢收縮。
但兩隻手收縮的狀態不同,隻有一個解釋,被害人去世之前,左手曾經用過力。
那就是說,植物人狀態的被害人,在去世之前曾經清醒過。
有了這個發現,警察立即對案件進行證據鏈補充,移送檢察機關。
2023年4月4日,清明節,檢察官以故意殺人罪對寧樂米正式提起訴訟。
案件於十五天後,正式開庭,公開審理。
程涼艾作為原告,和律師一起站在原告席。
程遠鬆、程允春,樓央一家,何行亦在聽眾席旁聽。
當天,程涼艾一襲黑衣出庭。
因為長時間哭泣,視力變得模糊,程涼艾戴了一副黑框眼鏡。
寧樂米和律師坐在被告席,她的繼母黃心柔在聽眾席旁聽。
自始至終,寧樂米的父親沒有現身過。
案情清晰明了,確鑿無疑的故意殺人。
需要斟酌的就是寧樂米在案發時,是不是處於發病狀態。
檢察官提出,寧樂米在案發前半個月,每天由療養院觀測的結果都是狀態正常。
而且,通過監控以及後續對寧樂米的主治醫師詢問,案發後,下午對於寧樂米的例行檢查發現,她沒有處於發病狀態。
同樣的,案發前上午的例行檢查,依然是正常狀態。
由此可以推出,當天寧樂米是在精神正常的狀態下,去了333病房。她先對梁又卿用細針進行傷害,在解除呼吸機和監護儀時,梁又卿曾經醒來,抓下了寧樂米的頭發。
而後因為沒有呼吸暫停,去世。
檢察官的音量正常,但擲地有聲,充斥在一號刑事庭審現場。
因為程涼艾的影響力,前來旁聽的人,都對寧樂米恨得牙癢癢。
更何況是梁又卿的至親呢!
剜心之痛,也不過如此。
被告律師對此沒有異議,“我方寧樂米女士由於長期的心理壓力,導致了雙相情感障礙,因為對於程涼艾女士的男朋友何行亦的特殊感情,做出了不理智的事情,事後她已經反省,深深自責,願意盡自己所能,賠償梁又卿女士的家人,請求法官看在她患病的份上,從輕判決。”
被告律師的聲音充滿了自責,像是對於慘案感同身受一樣。
但無非,是想借此讓寧樂米減刑。
程涼艾聲音悲戚,但不容拒絕,“我不要賠償,隻要求重判,以此告慰我母親的在天之靈。”
由於程涼艾方表達了不要賠償的請求,所以也不需要調解這個步驟了。
被告律師打感情牌沒有作用,所以繼續陳述,“根據療養院那邊的記錄,從去年六月份,梁又卿女士就出現了多器官衰竭的症狀,醫生給出的存活期是三個月到一年時間,到今年六月份。”
“所以我方懇請法官從梁又卿女士的實際病情出發,從輕判決。”
程涼艾死死盯著被告律師,手指幾乎要抓破了手心,才能忍住不出言攻擊。
原告律師立即反駁,“梁又卿女士確實曾經出現過器官衰竭的情況,但經過特效藥的治療,病情已經被控製住,況且醫院方給出的存活時間隻是預測,並不能作為實際情況看待。”
“特別是,在被告用針刺梁又卿女士的頭部時,她清醒過,如果後續一直有呼吸機的維持,梁又卿女士也許會從植物人狀態慢慢回到正常人的狀態也未可知,不能以此作為減刑的標準。”
隨著法槌落下,法官宣布判決結果,“現在,我宣布,經過法院慎重考慮,做出以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