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月)初三之戰,孤拔存歿至今未有的音;初四、五等日,守廠兵丁及羅星塔差弁有見法船下旗者。查香港新聞,洋人稍確;一紙以為孤拔已死、一紙以為孤拔候兵,頗形矛盾。而露透電:『矣花利對比地倫說:「提督哥弼章程並未有改」』等語;習洋文者,又執此以為法水師提督易人之證。惟香港日報所雲:『港民觀者甚眾,「加利臣拏」一船擊傷孔洞甚多』;又雲:『拖一破壞水雷船』。以港人言港事,所見確於所聞。七月初間,道員方勳以德船由粵運送軍械來閩,前往料理;親見英商坡律雲:『其婿充法國雷兵,是日聞雷船被沉,往法船查詢其婿消息;則擊沉者別一雷船,其婿所管之雷船損而未沉,婿亦溺而未死。初三日,孤拔以十二兵、一帶水人,在望台指揮;突一炮至,將帶水人打死,兵亦死五人,孤拔右臂、右膝及胸均傷』。言次,作手勢雲:『可惜尚欠三分!不然,立死矣』。當時以其口說無據,不便率告;但將英副領事霍必瀾、德水師副提督爹威士之說入電。今以洋報參觀,除烏皮船名「牙剌士爾亞」一艘被焚外,孤拔自坐鐵艦未曾入口;在口內所坐「翟士喬」(即前電所雲焚壞之兩艘,今又有一「加利臣拏」船雲),是沙必台傷損,似指羅星塔沙堆之小台、小炮。是當日彼實毀兩輪、一雷船,損一輪、一雷船;似彼律所說,不為無因。謹將香港洋文報二紙、露透報一紙譯出,並原報寄呈公覽。即請鈞安。

照錄抄單

七月二十三日,法國首相花利與新報主人言曰:『水師提督孤拔所籌之策,亦未嚐改變』。又曰:『所言法國已明言開仗進攻中國一說,實無其事』雲。又「尼西洛火」船上意大利之水手已於七月十四日釋放,其它人亦準一並釋放雲。

抄譯香港洋字新聞報,計開:

香港初十日新聞報紙:初三晚,接到福州電報雲:『是日中國陣亡者千餘人,法國失了三艘船;戈弼已打死』。中國官電報,由福州到香港。

上海十九日新聞紙雲:香港十五日日報說:『有法船一艘名「家利臣拿」,於十四日由北到港。其時港民觀者甚眾,見其船被擊傷,孔洞甚多。其孔最大者船邊二個,其船中舢板無存,桅上已損,船旁已漏;該船是沙必炮台擊傷而回。再有一兵船名「宋」,拖一破壞水雷船進港,該水雷船船上被擊數孔。此二壞船,欲在港修理。惟中國人民在港者已稟明港督,切不可與他修整』雲雲。

上海十九日新聞紙:十六日英京電報雲:『法軍第二次動靜:法提督戈弼候其新兵到時,即往台灣登岸劄營,現欲先滅中國諸兵船』雲雲。法外部花利與比地倫說:『提督哥弼章程並未有改』;兼不肯認與中國有戰書而開仗。

——見「中法越南交涉檔」一一五○(二一六二頁)。

【台灣文獻叢刊第 種】《法軍侵台檔》 中 係據「中法越南交涉檔」選輯而成

作者:沉思曲 發表時間: // : 點擊:次 修改 精華 刪除 置頂 來源 轉移 收藏

同文館譯報法國政府以及法兵船動態

八月二十三日(一○、一一),同文館譯新報:

新報

八月初八日英文字林新報:倫敦六月二十四日美拉新報,內載由法報譯出一則雲:『今日法國會堂,首議東京之事。明日例應放假,然諒必續聚,俾克議成。是日議事大臣杜瓦等進以巧言,譏法之用兵有違中國議立津約之信義等語。聞者異之。然法國外部大臣費理雲:「福祿諾曾謂李相允許節略所定撤兵之期,惟未敢擅自畫押耳。華廷亦已洞悉此事原委,惟事關大局,故諉為不知也」。又謂:「邇與中國續定各節,殊難邀中國廷臣允行。或雲曩時中國曾經允給八十兆佛郎;迨畫押時,又為中國廷臣所阻,以致展限至六月十一日;嗣乃下令攻毀台灣炮台也」。但據費理本意,此則尚非開戰,惟欲據地以為質耳。伊又雲:「首相有所舉動,必先由會堂議準;使會堂所議同意,實足令中國不敢輕視我也。如是,則可申我國之誌而展我柄權、宏我利益。今會堂何不和衷共濟,以播國威!應請會堂給以便宜行事之權,則首相諭飭水師,則中國無論何處要地據以為質。若會堂允此,則事必有成也多矣」。細譯費理語意,蓋駁議事大臣喇朗所論之非。因喇朗以為東京之事,與前法皇拿破倫第三在墨西哥之事同一勞而無功也。意謂法國會堂悉憑內閣之意,必致日後之事愈趨愈下,毫無利賴也。再費理所言,中有殊足令人反複深思者:蓋雲「此次遠征,實為當今至大之舉;冀拓疆宇,以榮國家」!斯言也,無非逞其舌鋒而已。於今法國於東京一事,豈得謂之大舉耶』(張德彝謹譯)。

八月十一日上海新報錄新加坡日報雲:『現有大隊法兵前來東土:聞有一法兵艘內載步兵三百七十八名,由孛來司脫抵新加坡前赴東京。又於七月二十三日,有法兵船一艘內載兵一千四百名、官員四十八名皆阿爾及利亞人,由奧蘭抵新加坡。同日,又有一法兵船載搭客九十名、兵丁九百零九名,亦由孛來司脫抵新加坡。二船均在某碼頭裝運煤斤後,即於當晚開往海防。又於七月二十四日,有法兵輪一艘載兵四百一十名抵新加坡;一經裝足煤炭,隨即駛赴海防。至各兵船之縱跡究竟開往何處,該日報亦未深悉;大約為補疾病死亡之缺耳。據新加坡人與法員談次,聞尚有法兵船無數滿載兵士前往東京;特未知該兵船等抵新加坡後,英國政府準其運煤否雲雲。觀法兵來華之事,其機甚密,未能知其確數;大抵不外四萬人而已』。

八月十二日上海新報錄孛立司脫七月十六日電信雲:『法提督孤拔意謂中、法之戰,如法國不能迅速取勝,須調陸兵助陣;當由法廷派兵來華雲』。

八月十三日上海新報又錄德京七月初八日電音雲:『法國某使臣於旋返德京時,私謁畢相雲:「法廷實無決意占距福州、台灣之心,寄語歐洲諸國,不足憂懼也」』(徐廣坤譯)

八月十四日上海新報錄福州八月十三日電信雲:『於十二日有法國兵船六艘在福州口停泊,法國副水師提督李士卑已於十二日晚展輪他往;而正提督孤拔則於先一日已離福州雲』(學生左庚譯)。

--見「中法越南交涉檔」一一五二(二一六五頁)。

同文館譯報中法和局難成法擬攻毀金牌炮台及駐兵馬祖島等事

八月二十六日(一○、一四),同文館學生徐廣坤、斌衡譯新報:

照錄新報

八月十六日上海新報錄英京八月十四日電信雲:『傳聞中、法和局,難望有成;據法國各日報,鹹謂刻下之事應以孤拔為政,有非皇華使臣所當置喙時也』。

八月十八日上海新報雲:『聞說法國兵船在閩江受傷之數,較諸所報之數尤多。幸當時開花彈擊中未曾炸裂;不然,定遭轟毀矣。聞有一船連中四彈,驗彈內所裝,悉係炭末無用之物;恐承辦軍火之人,定被嚴譴耳。又聞在馬渚島法水師中有受傷華人二十八名,現經法國醫生調治雲』。

又錄香港日報:『接得八月初七日福州來信雲:「有法國某船主被譴回國,因在金牌炮台時未將中國之炮毀壞故也。現在法人懸揣該處有八、九寸徑之克虜伯炮五尊,其三尊設於右岸、二尊設於左岸。故近日每早法人遣船前往試探,誘其開炮,俾知安炮所在;並擬於初五日往毀之。然至今亦未見舉動也」。西信又雲:「昨有人報稱有法兵船十一艘內載兵七千名在馬渚島停泊,即以此島為屯劄之所,以便購辦食物兼可控製福州、基隆。大約俟將來在北京議和之後,非占據此島,即在該處設關收閩江洋稅;實於我輩大為不便雲」』。

--見「中法越南交涉檔」一一五八(二一七二頁)。

總稅務司赫德函告法軍在淡水登陸已被擊退

八月二十六日(一○、一四),總稅務司赫德函稱:

現接到淡水關法稅務司來電稱:『本月二十日,法國兵八百人於淡水登岸,中國兵與之接仗得勝,法國兵傷者、死者約八十人;法兵即退回船」雲雲。專是布聞,即希鑒達。此候升祉。

--見「中法越南交涉檔」一一六○(二一七四頁)。

出使大臣李鳳苞函陳李傅相電令暫緩撤館並由陳季同商福呢請法暫勿動兵

八月二十九日(一○、一七),出使大臣李鳳苞函稱:

頃巳刻奉到合肥相轉傳鈞署電示:謝署使送訂絕交書,仍索八十兆;不允,即離京,令孤酋盡力從事。又謝等請護照,朔日出京;電飭鳳苞回德等諭。遵即飭屬收拾行李,一麵訂見茹酋,並請護照。頃未初麵告茹酋,以『謝已出京,中國亦即日撤館;此係貴國先開兵、先絕交之據』。茹答曰:『謝係參讚,並非署使;今到上海巴使處等候中國允償,或令孤拔多占數地作索償之質,以望中國易允耳』。鳳苞作色曰:『再言奪地作質,太覺輕視中國』!茹曰:『實因中國不易商量之故』。鳳苞曆數其層層無理、節節翻異;及『既奉旨撤兵,又就滬商議;而仍占地作質,一味恃蠻欺壓,不聽評斷。試問更有何國,再能容忍』!茹無詞可答,隻雲『中國先有錯處;即觀兩月前總署告謝參讚以「北圻官兵不可讓」一語,已可作為背約之據』。鳳苞又與辯駁再四,遂辭別。茹送至門外,猶曰『望不久再見』!鳳苞等正擬明日黎明登車赴德,適於申初奉合肥相電雲:『儉字電、豔字電均轉呈總署,應候請旨酌奪;電覆到後,再定行止』等因。遵查福呢於二十九晚來稱:『先允恤銀五十萬兩,即令巴得諾到津議商約並議未結之事,可從容商量;倘商約便宜,冀可不償。請電商李中堂,以作末了之出路』等語。鳳苞駁以『到此地步,何能允給。萬一中國準給五十萬兩,亦須申明不提償款』。福答曰:『此是茹相萬難退步之故;俟中國電允,再徐圖之』雲雲。今既撤使絕交,則須速令福呢請外部電令孤酋暫勿動兵,以靜候請旨酌奪;否則,一麵允給、一麵又擾他口,必又墮其計中也。頃已令陳季同往商福呢矣。

專肅,敬叩鈞安。

照錄電信

六月二十五日致上海道電

有。下院議兩日,雖有勸準他國調停,並有謂福呢誤者;而三百五十人信從茹所為,允籌經費三十八兆,令向中國取押,逼照津約。不從者,僅百五十二人。明日散院。恐不日將擾各海口,乞即轉總署、北洋並呈欽使。

二十六日陳季同致羅豐祿電

法以我萬不克戰,據地亦不為辱,必再逼乃償。今議院允籌經費,恐將擾他口;似宜一怒安民,不再言和。倘欲和,則福請四十兆佛郎,尚可議減。

二十八日接李相電

勘。總署廿七日電,由南洋電到。巴使照複,語多無理;不聽他國調處,勢難再與理說。現已將情節布告各國,並照會美國謝其調處美意。奉旨撤曾、陳、許,無庸再與巴議。此後法廷有何動靜,希電知。如果決裂,本署即電告閣下撤巴黎使館,前赴德國可也。即轉電丹崖雲:『聞法運陸兵二千,並馬騾□由越□,注意先在台灣。乞探示』!

同日致李相電

儉。法謂我萬不敢戰,四千人可擾七省;故議員準恫喝。雖我布告,仍玩視。今僅由越分兵六百;果開戰,茹與總統俱不作主,須再集議員籌餉,調兵冬間方到。應請總署照會法使:倘再動,即開仗;一麵密雇德兵官五十人赴華,法知之,必疑畢相暗助。雖停戰,亦可作教練。乞速商總署!又兩艦已雇之;雷弁及生匠應否先回?乞示!

三十日致李相電

豔。福雲先恤五十萬兩;俟巴到津,從容商結。倘商約便宜,冀可不償;但不先允免償。應否告總署,乞酌!

同日接李相電

陷。儉電已轉總署。兩艦已雇雷弁生匠,應先回來。□未明晰,祈酌辦!竹筠留江協防,暫不出洋。謝使仍索八十兆、限二日,否則出京;有絕意。

七月初一日接李相電

陷。頃總署電:謝署使送哀的美敦書,索八十兆;不允即離京,孤拔盡力從事。謝等請護照,朔日出京;希電囑閣下即回德都雲。聞法由越調到陸兵二千餘,擬攻據台灣,兵船守海,斷接濟,台必危。巴黎調兵若幹?仍隨時探示!德兵官若由兄雇,恐外部阻以公法;德璀琳願包辦,何如?

同日接李相電

朔。豔電已轉總署。福言自係茹意,應候請旨酌奪電複到後,再定行止。聞巴由滬上船,未知何往。

--見「中法越南交涉檔」一一六五(二一七九頁)。

出使大臣李鳳苞函錄呈與法外部及其它函電各件備核

八月二十九日(一○、一七),出使大臣李鳳苞函稱:

節次與外部茹酋麵駁、函辯,卒難就範;竟於十五日強奪台北之基隆。近聞法兵既毀炮台後,旋即回船踞占海口,死者二人、傷者數人;迄無官兵前來修複炮台。茹酋且謂法國理足力強,自能索償,不必美國主評論。昨下午第一次在下院宣告,竟謂奪中國之地,不為啟釁;因中國與各國不同,惟先奪其地,乃可與商議等語。其狂悖欺侮,實堪發指。以他國處之,不待占地,即聞此等語,已可早興問罪之師矣。今日下午下院將複議,明日上院定議;諒已無人挽回其事,勢必允籌兵餉,一任其與我尋釁矣。鳳苞所識議員雖代為爭辯,終屬無濟。謹抄本月十三日以後外部來往各函,內有十九日致去一函,茹酋亦無詞可答;茲並錄其謝使報及米酋報,並呈鈞覽。茹酋所據以歸咎於我者,惟此謝署使、米酋之報件耳。此外,另呈外部洋文黃書一冊,以備查核。

專肅,敬叩鈞安。

照錄清折

六月十二日接李相電

福呢臨行限期撤兵節略,我謂其挾製,不許。伊自將此條勾抹,並加花押為憑。英泰晤士報館所言是實。昨令羅豐祿赴滬,將福原稿送巴閱。巴自知理屈,願轉圜;望再與茹力辯。至四月十七日草約二款,即行調回;可早、可遲,不得謂背約。公駁兵費不應給,極有勁。仍盼速複。

十四日接李相電

曾議無成,望告茹派巴使來津會商妥法;我即令德璀琳赴滬商請。

同日致李相電

法近頒黃書,內有謝使述總署文雲:『華兵係遵諭不退,以俟詳約』。因此,法報鹹咎中國,並雲有意拖延。今滬議無成,欲巴赴津;茹在鄉,遵已函告。恐不加,不肯再議;總望早結為妥。倘六日後議院散,茹可任意妄為矣。

十五日致李中堂

前茹麵允減至五十兆佛,已電呈,並電滬道;諒達總署。其時又允七、八年交清。頃茹函複,須償款定後,派巴赴津議商約。今照赫德所許八十兆、十年交清辦理,不能再少;但勿提貢獻雲雲。前麵允者,又不認矣;不知赫有無妄許。應如何答茹?乞即轉示遵。

十六日羅豐祿致陳季同電(法文)

準汝將議院曆次議論諒山事,電告三欽使。

十七日陳季同複羅豐祿電

二十一可議;然議員鹹咎中國,恐遲結更吃虧。聞基隆被據,確否?

同日接李相電

五十兆已達,總署不允。赫議禦防經費歲給百萬、十年為期,更不能允。署已調赫回,德亦未去。曾前許■〈血阝〉五十萬,奏日申飭。現停議三日,恐難速結。

十八辰羅豐祿致陳季同電

福祿呢捏續約字據在,豈假!乞剖其誣,免徒咎我。

同日羅豐祿致陳季同電

基安勿廑,新事望電。

同日陳季同致羅豐祿電

屢剖,福堅不認。乞將字據映印付滬報,並轉稟李相。

同日接李相電

赫續請給四百萬,亦未允。議院何日散?茹意若何?孤拔在閩未動,望確探示!

同日致李相電

福不認勾抹;茹雲津約二款月餘未辦,即中國之咎。議院六天散。不償恐難結,應備戰。

十九日致李相電

茹來函:滬議不成,十五日已取基隆作質,以俟中國允償雲雲。如何答?乞速請總署示!

同日接鈞署電

頃何天爵雲:上海美領事以請美評論告法領事,據複:因□故不允□□不知事指囑本處電閣下,即刻見法外部,請法與中國公請美主詳查情形,評斷此事是否中國違約。美使仍電請美主評論雲雲。希閣下即告外部。如何答複?速電知!

同日接李相電

昨報台灣基隆炮台被法攻破;巴照會曾暫不取福州,索賠八十兆佛郎、分十年交,與茹意同。未知內意若何?為數太巨,此事恐無收。尊處有法調停否?

同日致李相電

福來雲:倘肯允償,請巴赴津定數並議商約,則茹可準辦。先撤閩船,俟償數定,交還基隆。苞揣係茹意,今不肯請人評論,別無辦法。倘不備戰,可否請允以保閩廠?乞速商總署!似不到五十兆佛。

二十日致李相電

苞知議院將議,昨又函剖非我咎,並托福請先退閩船。頃茹令福來雲:已據基隆,人心稍靖;可先令孤拔退出閩口,以免啟釁。八十兆亦可減,惟須我先允並非不願津貼,即可妥定其數。又雲茹頗知巴傲,願徑由苞與中堂或總署商。乞轉!

二十一日致李相電

頃福密擬約稿,囑譯呈。一、津貼四十兆佛。二、全權畫押後,即撤閩船;巴可到津議商約。三、先交十兆;且法兵到高平、諒山、保勝後,即還基隆。以上三款,如中國允,福可請法允。否則,難保和局。候即複雲雲。與昨詞又異;然皆茹意。乞裁!

同日致鈞署電

茹複雲:鈞署前告謝有「兵係奉諭不撤」一語,即係背約。不必他國評論,但償款可減。

同日接羅豐祿致陳季同電

福筆據已付巴閱,限期退兵二條經福親筆鉤抹署押,此中國不背約之鐵據。祈告外部、議院,法兵倘再妄動,法國責成更重;並稟欽使。豐白。

同日接羅豐祿致陳季同電

字據已映印百餘紙,散給各國並登滬報。法以四百人據基隆,得易守難,費經理。查說或以孤軍為殉,藉誘議院之大舉;乞發其奸,以告議員!

二十二日羅豐祿致陳季同電

巴見祿字據,氣頓沮。映者已轉致各公使;滬報未登,留為退步。

同日接鈞署電

二十日戌刻,接北洋電稱:閣下得茹來函,有「滬議不成,十五日已取基隆作質」之語;與省三捷報相符,與巴得諾照會不對。茹函究係十五日交閣下、抑十六始交?希查明確複!

同日接鈞署電

正在會商,即取基隆、仍索巨款,恐中外無此辦法。本處現照會駐京有約各使公評,法國應如此辦法,中國應否照辦?特將照會稿電寄閣下,希即照駐法有約各使;如何議論?希隨時電知!號。又電寄照會稿:為照會事,查中、法齟齬一案,曾將兩國來往照會各件於上月二十七日照會各大臣在案;又經照請美國照約調處,亦經麵告各國。查調處本係巴黎斯約辦法,中國極願以此法了此案也。本月十六日,準謝署大臣照稱:請人調停一節,似難允準。又經本署推誠告以美國調處之益,並照請妥商辦法;於十八日照複去後。乃十九日,準南洋曾大臣轉巴大臣照會:法國取守基隆等情,閱之詫異。查巴大臣本月十二日照會、謝署大臣本月十三日照會,均願兩國妥商;即謝署大臣十六日照複,亦但言不允他人調停,並無「發此照會後,即動兵攫取基隆」之語。茲乃一麵會商、一麵踞地,恐泰西各國無此辦法。查巴大臣照稱,不過欲索八十兆佛郎。竟不待商定,又不先告中國及各國戰期;設推此意以擾及中國通商各口,則華、洋各商財產,中國亦驟難保護,一切應惟法國是問。惟此次踞地正在會商未定之際,而又索此巨款;法國應否如此辦理?中國應否照辦?尚望貴大臣秉公評論、或另有公平辦法,均惟貴大臣查核定斷。相應照會貴大臣查閱,務希見複可也。須至照會者。此稿希照錄照會德、奧、義、和各外部,並照錄轉電玉軒、劼剛照會英、俄、美、日、秘各外部。

同日鈞署電

茹函十九未刻到,申刻電乞北洋轉呈。

同日接李相電

馬、皓電已轉總署。署令照會駐法各使,有益否?福雲允償,巴赴津定數;若所索太奢,鴻斷不允。羅豐祿持福手抹字據示巴,巴允電告外部,此我不背約之鐵據;福若不認,亦當從中轉圜。基隆我軍小獲,法變計否?乞探示!

同日接鈞署電

本處照會各公使評文,暫不發;希閣下勿照會各使,並勿轉寄玉軒、劼剛。

同日致鄭大臣電(照錄鈞署電七百二十四字)。

同日致鄭大臣(英文)

總署諭:今日照會暫不發。

六月二十五日接中堂電(午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