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意誌帝國憲法,指1871年4月16日的德意誌帝國憲法,這部憲法是1866年北德意誌聯邦憲法的延伸。德國的曆史學家通常將這部德意誌帝國憲法稱為俾斯麥帝國憲法。

1871年4月16日,德意誌憲法將多個單獨文件進行匯總,並在帝國製憲會議上通過。這部憲法的誕生,向世界宣告德意誌帝國為君主立憲製的聯邦國家,標誌著德意誌完成了國家的最後統一,德意誌帝國從此走上了資本主義道路。

之所以將這部憲法稱為俾斯麥帝國憲法,是因為這部憲法是經俾斯麥根據《北德意誌聯邦憲法》修改完成的。該憲法一共包含14個大章,一共78條。雖然,該憲法中仍然存在封建的殘留製度,但是,這部憲法仍舊是利於資本主義發展的。且,這部憲法不僅對德國起到了深遠的影響,對其它亞洲各個國家也產生了一定的影響。

1918年,德國爆發了十一月革命,隨著德國的君主立憲製被推翻,該憲法也走向了終結。

聯邦領土

第一條:普魯士、洛恩堡、巴伐利亞、薩克森、符登堡、巴登、黑森……律貝克、不萊梅、漢堡等均屬於聯邦領土。

帝國立法權

第二條:帝國法律高於一切各邦法律,根據本憲法之相關規定,帝國在聯邦領土內行使立法權

第四條:以下事務均屬於帝國監督和立法權範圍之內:

第五條:聯邦議會和帝國議會行使帝國立法權。必須在兩個議會必要的和充分的多數議員的同意,帝國法律才予以通過

聯邦議會

第六條:由聯邦成員派出的各個代表組成聯邦議會,以下為票權分配:普魯士、漢諾威、庫爾黑森、浩斯頓、拿騷、法蘭克福一共17票;巴伐利亞6票;符登堡和薩克森分別為4票;黑森和巴登分別為3票;梅格棱堡-許威林和布倫斯維克分別為2票。

主席職位

第十一條:普魯士國王為聯邦的主席,享有德意誌皇帝的稱謂。在國際上,皇帝即為帝國的代表人物,可以以帝國的名義對其它國家進行宣戰或者媾和,在與他國簽署條約或者締結同盟時,可以派遣使者進行相關事宜。在聯邦議會同意的情況下,皇帝才可以以帝國的名義對他國進行宣戰。如果聯邦領土或者海岸遭受入侵,則可以不在聯邦議會同意下進行宣戰

第十二條:皇帝擁有召集、開會、延會、閉會聯邦議會和帝國議會的權力

第十五條:由皇帝任命帝國的宰相,宰相擁有聯邦議會的主席職務及其事務的領導權

第十七條:皇帝擁有建議和公布帝國法律及監督執行的權力

第十八條:皇帝擁有委派官吏的權力,也有命令官吏退職的權力

帝國議會

第二十條:由秘密投票的普遍和直接選舉產生帝國議會

第三十二條:帝國議會的議員,其議員身份沒有任何俸祿和報酬

帝國軍事

第六十一條:全帝國內在本憲法公布之後,應立即實行普魯士軍事立法

第六十三條:帝國境內所有軍事力量重新編製為統一軍隊,非戰爭時期,由皇帝進行指揮

第六十八條:當聯邦領土遭遇威脅時,皇帝可立即宣布某一個地方進入戒嚴

在俾斯麥一手包辦下,《北德意誌聯邦憲法》修改而成了《德意誌帝國憲法》。這部憲法有如下四個特點。一,帝國的中央權利十分廣泛。二,該憲法具有專製性質。三,該憲法確立了普魯士在全國範圍內的支配地位。四,該憲法中,軍國主義條款占主要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