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元首的產生

納粹黨成立初期實行的集體領導製,既不符合法西斯主義理論內在的集權要求,也是希特勒實現其野心的巨大障礙,因此他處心積慮地要以個人獨裁製取而代之。同時,在納粹黨所追求的極端民族主義和小資產階級社會主義兩大目標中,存在著把哪一個目標放在主要位置的問題,這個問題的解決,直接影響著該黨的政治走向。

在德國北部,當時有一個規模大於納粹黨的同類組織,叫“德意誌社會主義工人黨”。1920年兩黨曾舉行談判,商議合並事宜,但由於希特勒堅持要對方解散,其黨員以個人身份加入納粹黨,致使談判中斷。1921年6月,希特勒前往柏林,尋求泛德協會的資助,並加強同保守主義者、民族主義者和其他右翼分子的聯係。

希特勒進入黨的領導集團後,逐漸對其他領導成員發號施令,並常常獨斷專行,引起眾人的憤恨和不滿。這時,德萊克斯勒等人趁他不在慕尼黑的機會,試圖奪回領導權,並保證納粹黨沿著原來的方向發展。他們首先主動恢複同德意誌社會主義工人黨的談判,同時打算與南德有相同思想的“德意誌社會黨”結成聯盟,借以束縛希特勒的手腳。

希特勒發現自己的地位受到威脅,立即返回慕尼黑,采取突然襲擊的方式予以反擊。他利用自己在納粹黨內已經取得的優勢,於7月11日聲明退黨。3天後,他又提出重進領導委員會的條件:當黨的唯一領袖,擁有獨裁權力,取消委員會,6年內不同其他團體商談結盟事宜。

一開始,委員會其他成員感到憤怒,甚至起草了一份抨擊性聲明,印成小冊子散發,其中指責希特勒具有“權力欲和個人野心”,“目的完全是利用民族社會主義黨作為跳板,來實現他自己不道德的目的,並篡奪領導權,以便利用這個絕好時機,迫使黨走上另外一條軌道”。然而幾天後,德萊克斯勒等人主動妥協,同意了希特勒的要求。

1921年7月29日,納粹黨舉行特別會議。會議就希特勒的要求進行表決,結果543票讚成,1票反對。根據投票結果,希特勒擔任黨的主席,並擁有獨裁權力,取消黨的領導委員會。失敗受辱的德萊克斯勒暫時“升任”名譽主席,但不久就銷聲匿跡。當天晚上,納粹黨內出現了一個新的稱呼:元首[3]。這是希特勒的支持者對希特勒的稱呼。8月4日,希特勒的心腹埃卡特在《人民觀察家報》上發表文章,正式稱頌希特勒為“元首”。這樣,“元首”作為對希特勒的稱呼,逐漸在納粹黨內流行開來。

與此同時,希特勒趁機在黨內確立了“領袖原則”,獨攬黨內一切大權。“領袖原則”(Führerprinzip)是“元首”的伴生物,它包含兩項基本內容,一項是“權威原則”,另一項是“總體原則”。所謂“權威原則”,就是規定一個政黨或國家的全部權威高度集中,隻有元首一個人擁有全部權威,他是絕對正確和萬能的,他的權威不存在法律和政治方麵的任何限製;其他人在不同領域或地區所行使的任何權威,都淵源於元首的權威;由元首任命的每個官員,有責任絕對服從元首的意誌,執行元首的決定,但同時又在受命主管的領域或地區內以同樣不受限製的方式行使權威,當然,這種權威也包括對下屬負責,履行關懷義務。所謂“總體原則”,就是元首及其下屬的權威,遍及公共生活和私人生活的各個領域,控製著黨內和國內每一個人,消滅一切不願意承認元首權威的機構、團體和個人。

希特勒攫取納粹黨最高領導權並確立“領袖原則”,為該黨拋棄小資產階級社會主義的追求、強化民族擴張主義的要求,奠定了堅實的基礎。同時,希特勒為了實現他的野心,利用新掌握的獨裁權力,加緊網羅黨羽,逐漸形成黨內的“主流派”,因其成員大多來自慕尼黑,又被稱作“慕尼黑派”。其中影響較大的成員有:

阿爾弗雷德·羅森貝格,1893年生於愛沙尼亞的塔林,是德意誌人。早年在俄國的大學求學,因仇視俄國十月社會主義革命。1918年底移居慕尼黑,從事報業工作。他具有強烈的反猶和反共思想,信奉種族主義文化觀,經常在報刊上發表有關文章。1919年初加入德意誌工人黨,成為黨的理論權威。希特勒吹捧他是新種族主義世界觀的先知者,並於1923年任命他擔任黨報《人民觀察家報》的主編。

魯道夫·赫斯,1896年出生於商人家庭。第一次世界大戰期間曾與希特勒在同一團隊服役,獲得二級鐵十字獎章。戰後到慕尼黑大學學習曆史、國民經濟學和地理政治學,與地理政治學創始人豪斯霍弗爾關係密切,畢業論文的題目是《領導德國重新恢複昔日光榮地位的人必須是何許人》。他在文章中認為,這個人必須是獨裁者,具有鐵腕手段,應該來自於大眾之中,但又超群拔俗,像一切偉人一樣,在流血麵前毫不畏懼,必要時甚至不惜踐踏自己的友人。1920年他加入納粹黨,逐漸把希特勒看作是自己理想中的領袖。

赫爾曼·戈林,1893年生於巴伐利亞高官家庭,其父親曾經擔任過德屬西南非洲殖民地總督。他在第一次世界大戰期間曾經擔任德國著名的“裏希特霍芬戰鬥機大隊”最後一任隊長,以擊落22架敵機的驕人戰績成為王牌飛行員。戰後長期在航空業供職,1921年曾進入慕尼黑大學攻讀政治學。1922年秋因崇拜希特勒加入納粹黨,成為希特勒聯絡上層社會的主要中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