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討論決定第三十六條

【新《條例》】市(地、州、盟)、縣(市、區、旗)黨委和政府領導班子正職的擬任人選和推薦人選,一般應當由上級黨委常委會提名並提交全委會無記名投票表決;全委會閉會期間急需任用的,由黨委常委會作出決定,決定前應當征求全委會成員的意見。

【原《條例》】第三十三條 市(地)、縣(市)黨委、政府領導班子正職的擬任人選和推薦人選,由上級黨委常委會提名,黨的委員會全體會議審議,進行無記名投票表決;黨的委員會全體會議閉會期間,由黨委常委會作出決定,決定前應當征求全委會成員的意見。

【釋義】“王政之基在州縣”,市(地、州、盟)、縣(市、區、旗)在黨和國家全局中處於承上啟下的重要位置,是統籌城鄉發展、加快推進城鎮化、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強和創新社會治理的關鍵,建設好市(地、州、盟)、縣(市、區、旗)黨委和政府領導班子對於全麵深化改革、推進國家治理體係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實現中華民族偉大複興的中國夢具有重要意義。《條例》規定,市(地、州、盟)、縣(市、區、旗)黨委和政府領導班子正職的擬任人選和推薦人選,一般應當由上級黨委常委會提名並提交全委會無記名投票表決,有利於提高選人用人水平,真正把黨和人民需要的好幹部選出來。

本條款和原《條例》相比,基本沒有改動,新《條例》新增加了一個限製條件,即“全委會閉會期間急需任用的,由黨委常委會作出決定,決定前應當征求全委會成員的意見”。這裏多出了一個限定詞“急需任用的”,這就為常委會選人用人提出了新的限製,要求更加細化。凡是不符合這個要求的,就需要慎重考慮。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