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討論決定第三十五條

【新《條例》】選拔任用黨政領導幹部,應當按照幹部管理權限由黨委(黨組)集體討論作出任免決定,或者決定提出推薦、提名的意見。屬於上級黨委(黨組)管理的,本級黨委(黨組)可以提出選拔任用建議。

對擬破格提拔的人選在討論決定前,必須報經上級組織(人事)部門同意。越級提拔或者不經過民主推薦列為破格提拔人選的,應當在考察前報告,經批複同意後方可進行。

【原《條例》】第三十二條 選拔任用黨政領導幹部,應當按照幹部管理權限由黨委(黨組)集體討論作出任免決定,或者決定提出推薦、提名的意見。屬於上級黨委(黨組)管理的,本級黨委(黨組)可以提出選拔任用建議。

【釋義】按照幹部管理權限由黨委(黨組)集體討論作出幹部任免決定,或者決定提出推薦、提名的意見,是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的重要環節。新《條例》和原《條例》都強調了黨委(黨組)在幹部選任工作中的職責。新《條例》和原《條例》相比,增加了新的內容,即“對擬破格提拔的人選在討論決定前,必須報經上級組織(人事)部門同意。越級提拔或者不經過民主推薦列為破格提拔人選的,應當在考察前報告,經批複同意後方可進行”。

關於破格提拔,鄧小平早在《黨和國家領導製度的改革》一文中就有所提及,從實際出發,及時把那些特別優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幹部提拔到領導崗位上來,也符合幹部成長的特殊規律,有利於優秀人才的脫穎而出。這些年來,絕大部分破格提拔的幹部是優秀的,幹部群眾是認可的,但是也存在很多問題。根據新的規定,破格提拔需要上級組織部門同意或批複,這就強化了黨委(黨組)的領導和把關作用,也有助於遏製破格提拔方麵的不良風氣。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