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動議第十三條

【新《條例》】初步建議向黨委(黨組)主要領導成員報告後,在一定範圍內進行醞釀,形成工作方案。

【原《條例》】無。

【釋義】從組織(人事)部門將初步建議送達黨委,到選人用人工作方案最終出台,需要進行充分醞釀。醞釀是指在黨委(黨組)討論決定幹部任免之前,黨委(黨組)或者組織(人事)部門負責同誌就黨政領導職務擬任人選,在一定範圍內進行的溝通協商和征求意見工作。醞釀是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的一個重要環節。通過醞釀,進一步溝通情況、聽取意見、統一認識,對選準人用準人、保證選拔任用工作健康順利進行具有重要作用。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