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動議第十二條

【新《條例》】組織(人事)部門綜合有關方麵建議和平時了解掌握的情況,對領導班子進行分析研判,就選拔任用的職位、條件、範圍、方式、程序等提出初步建議。

【原《條例》】無。

【釋義】這一條突出強調了組織部門的職責。組織(人事)部門需要對現有的領導班子分析研判,了解哪些崗位欠缺領導幹部,從選拔任用的職位、條件、範圍、方式、程序等各方麵提出初步意見。

組織(人事)部門初步意見的提出,要依據有關方麵的建議和平時了解掌握的情況。這裏的“有關方麵建議”主要指黨委統戰部門和民主黨派、無黨派人士中代表人物的意見;“平時了解掌握的情況”主要指通過檢查工作、個別談話、專項調查、民主生活會和年度總結等形式和渠道,了解黨政領導幹部的相關情況。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