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與姚孝廉姬傳書》一信中,戴震主要討論了經學研究過程中如何獲得“十分之見”的方法論,和學者應當確立“求道”的高遠目標的問題。所謂“十分之見”,即上文所講的為學當“精審”的意思,隻是用詞不同而已。而學問的“精審”,“十分之見”即指學問中包含著高度準確性的知識,與現代哲學認識論所追求的目標——“真理”比較相似。該信已經開始批評漢儒、宋儒在為學精審方麵的不足與缺失之處了。另外還旁涉學者要“深思自得”的學術個性問題,師友之道的新見解等兩個方麵的問題。這樣,他的認識論思想與師友之交的人倫問題就結合在一起了。

第一,尋求“十分之見”及其方法論的問題。戴震這樣說道:“凡仆所以尋求於遺經,懼聖人之緒言闇汶於後世也。然尋求而獲,有十分之見,有未至十分之見。所謂十分之見,必征之古而靡不條貫,合諸道而不留餘議,巨細畢究,本末兼察。若夫依於傳聞以擬其是,擇於眾說以裁其優,出於空言以定其論,據於孤證以信其通,雖溯流可以知源,不目睹淵泉所導,循根可以達杪,不手披枝肄所歧,皆未至十分之見也。以此治經,失不知為不知之意,而徒增一惑,以滋識者之辨之也。”[41]

第二,批評漢儒、宋儒“得失中判”。戴震說:“先儒之學,如漢鄭氏、宋程子、張子、朱子,其為書至詳博,然猶得失中判。其得者,取義遠,資理閎……其失者,即目未睹淵泉所導,手未披枝肄所歧者也。”[42]

鄭玄、程、朱之學的兩失在於:一是詳博而不精審;二是“目未睹淵泉所導,手未披枝肄所歧者”。即未能認真地把一個問題的來龍去脈搞清楚。換句話說,他們的學問均未能達至戴震心中理想的“十分之見”的境界,即“必征之古而靡不條貫,合諸道而不留餘議,巨細畢究,本末兼察”。而他們學問的“兩得”則是:“取義遠,資理閎。”戴震要求鄭玄、程、朱之後的學者對於他們前賢的學問態度應當是:“傳其信,不傳其疑,疑則闕,庶幾治經不害。”[43]由此可見,戴震既批評了漢儒鄭玄,宋儒程朱之不足,又肯定了他們學問的各自長處。可謂相當冷靜、理性。

第三,這封信中,戴震還涉及師友之道的問題。對此問題他提出了別具一格的新見解,他說:“古之所謂友,固分師之半。仆與足下無妨交相師,而參互以求十分之見,苟有過則相規,使道在人不在言,斯不失友之謂,固大善。”[44]戴震在這裏以追求“十分之見”“道”作為交“友”的終極價值目標,而且以托古的方式說真正的朋友即一半之師。願意以交相為師的方式與姚鼐做朋友,從而讓“道”在人的能動性追求之中保持住而不停留在僵化的語言之中。這是一種何等開闊而光明淨潔的人格境界!可惜姚鼐不懂戴震高闊遙遠之誌,拜師不成,反而日後交惡,成為學術方麵的敵人。然而這也從反麵體現了戴震的遠見卓識。

戴震的認識論與社會理想關懷也是聯係在一起的。他反對“任意見而禍斯民”的做法。他以“分理”代替宋儒的“天理”就包含著這一社會理想。他對孟子“心之同然謂理、謂義”的說法做出如下的解釋道:

心之所同然始謂之理,謂之義;則未至於同然,存乎其人之意見,非理也,非義也。凡一人以為然,天下萬世皆曰“是不可易也”,此之謂同然。舉理,以見心能區分;舉義,以見心能裁斷。分之,各有其不易之則,名曰理;如斯而宜,名曰義。是故明理者,明其區分也;精義者,精其裁斷也。不明,往往界於疑似而生惑;不精,往往雜於偏私而害道。求理義而智不足者也,故不可謂之理義。自非聖人,鮮能無蔽;有蔽之深,有蔽之淺者。人莫患乎蔽而自智,任其意見,執之為理義。吾懼求理義者以意見當之,孰知民受其禍之所終也極也哉![45]

戴震對於理、義的追求,一方麵要“精於區分”,另一方麵要“精於裁斷”。“精於區分”屬於認知問題,要達到“十分之見”。“精於裁斷”屬於知識的運用問題,類似於亞裏士多德講的“實踐的智慧”。兩者都不能憑個人的“意見”來下判斷、做決定,否則就會給萬民帶來災難。

戴震批評當時儒者執理以為意見的荒謬之處,說道:“今雖至愚之人,悖戾恣睢,其處斷一事,責詰一人,莫不輒曰理者,自宋以來始相習成俗,則以理為‘如有物焉,得於天而具於心’,因以心之意見當之也。於是負其氣,挾其勢位,加以口給者,理伸;力弱氣慴,口不能道辭者,理屈。嗚呼!其孰謂以此製事,以此製人之非理哉!即其人廉潔自持,心無私慝,而至於處斷一事,責詰一人,憑在己之意見,是其所是而非其所非,方自信嚴氣正性,嫉惡如仇,而不知事情之難得,是非之易失於偏,往往人受其禍,己且終身不寤,或事後乃明,悔已無及。嗚呼,其孰謂以此製事,以此治人之非理哉!”[46]

在社會生活、政治生活領域趕時髦,如何能做到不憑“在己之意見”來處理事情呢?戴震提出了“以情絜情”的方法。他說:“夫以理為‘如有物焉,得於天而具於心’,未有不以意見當之者也。今使人任其意見,則謬;使人自求其情,則得。”[47]戴震將自己的這種說法回溯到《論語》與《大學》之中,以證明自己的觀點是正確的,如子貢問恕,孔子回答道:“其恕乎!己所不欲,勿施於人”。《大學》一書講治國平天下的道理,也無非是說,“所惡於上,毋以使下;所惡於下,毋以事上;所惡於前,毋以先後;所惡於後,毋以從前;所惡於右,毋以交於左;所毋於左,毋以交於右”。而這些“所不欲”“所惡”,在戴震看來,“不過人之常情,不言理而理盡於此。惟以情絜情,故其於事也,非心出一意見以處之,苟舍情求理,其所謂理,無非意見也。未有任意見而不禍斯民者”[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