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體首先呈現個別的形態,“個”所體現的,便是此種形態,而代詞“這”(this)則常常用於表示上述個別性。與“這”相聯係的個別性具有界限的意義:此個體非彼個體,它使個體之間彼此區分。個體既是“個”或“這”,又有其“體”,“體”不僅賦予個體以實在性,而且使之成為不同屬性或規定的承擔者。作為多樣屬性或規定的承擔者,個體同時表現為具體的統一體:特定個體內含的多樣規定或屬性總是統一於此“體”,並在其中彼此相關。從後一方麵看,個體既具有個別性,又展現為特定的統一體,當16—17世紀的哲學家蘇雷茲(Francisc Suárez)將個體稱為“單個的統一體”(individual unity)時,似乎已注意到“個”與“體”的以上關聯。[1]當然,他對個體的這種理解,又與其唯名論趨向相聯係。

作為統一體,個體包含著自身的係統與結構,一旦個體原有的結構發生根本變化,則該個體便不複存在。一支粉筆如果被碾碎,化為粉狀,便不成其為原有個體(即不再是原來意義上作為特定個體的粉筆),因為其原先的聯結方式、結構已完全改變。這裏同時也體現了個體不可還原的性質:個體所內含統一體,是個體存在的基本形態,如果被分解或還原為某一更原始的部分或構成,則原來的個體也就隨之消逝。木製的家具由木材製成,但某一特定的家具(如一個書架)如果被全部拆解,便僅僅成為木材,而不再是作為個體的家具;動物包含骨架、肌肉、血液,等等,但某一動物(如一頭牛)如果被分解為骨、肉、血,並還原到骨架、肌肉、血液的層麵,同樣也不複為原來的個體。這種不可還原性,使個體在某種意義上表現為原初的統一體或存在的基本單位。[2]

作為原初的統一體或存在的基本單位,個體雖屬於一定的類,但它本身卻無法再個例化。以人而言,人作為類包含蘇格拉底、孔子等不同的個體,但蘇格拉底、孔子之下卻無法再劃分出其他的人類個體。與這一事實相聯係,個體的根本特點有時被理解為“非個例性”或“不可實例化”(noninstantiability)。[3]從名與對象的關係上說,“非個例性”或“不可實例化”首先與專名(如“孔子”)或限定之名(如“北京大學的現任校長”)相聯係。個體的這種不可個例化以及它與專名或限定之名的關聯,從不同的方麵展示了個體的獨特性或唯一性。獨特性意味著每一個體都包含其他個體不具有的規定,唯一性則表明不存在兩個完全相同的個體。

對個體本身來說,在其存在過程中,總是不斷麵臨特殊化的問題。個體與殊相往往被視為同一類現象,在這種理解中,個體與殊相似乎並無實質的區分。[4]事實上,二者不能簡單地等而同之。如前所述,從形而上的層麵看,個體首先表現為特定的統一體,殊相則與不同的時間與空間位置相關:所謂殊相,具體即表現為個體在時空位置上的差異。金嶽霖曾考察了個體的特殊化問題,認為:“個體底特殊化就是個體底時—空位置化。”[5]個體的存在不可避免地涉及不同的時空關係,以人而言,個體在成長過程中往往經曆生命的不同階段,這種不同,在本體論上通常是通過相互區別的時空關係(從年輕到年長分別占有不同的時間與空間位置)表現出來。同一個體,在不同的時間與空間位置上,總是取得特定的存在形態。個體在時空關係中的這種特殊化,使個體的獨特性既獲得了現實的品格,又進一步具體化。

與個體在時空中特殊化相關的,是個體的變與不變的問題。個體經曆不同的時空位置,意味著個體總是處於變動之中,由此自然發生如下問題:在什麽意義上,變化中的個體仍為同一個體?這裏便涉及個體與普遍、殊相與共相的關係。個體在時空中的變動,使之不斷形成特定的殊相,個體的特殊化即通過殊相而呈現出來,所謂變化,首先便表現為殊相的變遷。然而,個體同時又是一定類中的個體,具有類的可歸屬性(可以歸屬於相應的類),這種類的可歸屬性,以個體包含類的普遍共相為其前提。孔子之被歸入人這一“類”,便在於他具有人之為人的普遍規定,後者包括理性、社會性,等等。然而,共相或普遍的規定內在於個體之中時,又總是與個體的特定存在相融合而取得具體的形態,後者可以視為共相(普遍)的具體化或具體的共相(普遍)。具體的共相一方麵表現為類的普遍規定;另一方麵又與個體相結合而呈現為具體的存在形態。與以上事實相應,這裏可以對共相、具體的共相、殊相加以區分。以人而言,“人”這一普遍共相將孔子、蘇格拉底等個體與人之外的其他存在(包括無生命之物與有生命之物)區分開來。具體的共相進一步將人之中的不同個體區分開來:同為人之為人的共相,孔子的社會關係與社會活動所體現的社會性與蘇格拉底的社會交往所體現的社會性,便具有不同的表現形態,在此,共相(社會性)的具體形態,便構成了同一類(人)之中的個體相互區別的重要方麵。進而言之,每一個體在其存在過程中又經曆了各種殊相的變化,在魯國出仕時期的孔子不同於周遊列國時期的孔子,少年蘇格拉底也不同於老年的蘇格拉底,但孔子與蘇格拉底在不同時空中的殊相不管如何變,仍為孔子與蘇格拉底。如何理解這種現象?這裏需要再次關注具體的共相:個體的殊相雖變而仍為同一個體,其緣由即在於個體所內含的具體共相未變。孔子雖有魯國與列國的空間位置之移,蘇格拉底雖有少長之變,但作為普遍規定與個體存在統一的具體共相在他們的前後變化中並沒有發生根本的改變,後者決定了他們依然為同一個體。在此,具體的共相似乎呈現雙重意義:

一方麵,它使同一類之中的不同個體相互區別;另一方麵,它又為個體在殊相的變化中保持自我同一提供了內在根據。

可以看到,個體的變與不變之後,是殊相與共相、個體性與普遍性的關係。在哲學史上,萊布尼茨以注重個體著稱,然而,在關注個體、否定“兩個實體完全相似而僅僅在數量上不同”的同時,萊布尼茨又強調:“每一個別實體(individual substance)都以自己的方式表現了整個宇宙。”更具體地說,“每一實體都如同整個世界和上帝之鏡(a mirror of God)”[6]。這裏所說的“表現了整個宇宙”或“如同整個世界”,既是指個體之間的相互聯係,也意味著個體之中蘊含普遍之維,所謂“上帝之鏡”便以形象的方式表明了這一點:上帝在萊布尼茨看來即是最具有普遍性的存在。萊布尼茨的以上看法,無疑已注意到個體與普遍性的關聯。

鮑桑奎(B.Bosanquet)對此似乎有更明確的意識,在他看來,個體無法與普遍相分離,正是由此出發,他將個體界定為“具體的普遍”(the concrete universal)。[7]盡管作為新黑格爾主義者,鮑桑奎同時強調,在終極的意義上,隻存在一個個體,這一個體即絕對(the absolute)[8],但他所說的具體的普遍與前文所提及的“具體共相”無疑又有相通之處,其中包含鄧·司格脫(Duns Scotus)所謂“這一”(thisness)與“共同本質”(common nature)的統一。[9]個體與普遍或殊相與共相以上聯係,使個體的變動與個體的綿延同一並行而不悖。

當然,個體與共相的如上關聯,並不意味著個體僅僅內在於整體或大全之中。這裏可以對個體存在與內在關係做一區分。內在關係論的代表人物是布拉德雷,按照內在關係論,每一事物都與其他所有事物相聯係,在內在關係中,關係中的一項若離開了與關係中另一項的聯係,便將失去自己的同一性(identity),從而不再是原來的事物。帕普(A.Pap)曾從邏輯的層麵,對內在關係的特點作了如下概括:“內在關係是這樣的關係:它構成了描述某一特定之物的部分,以致該特定之物如果不再處於與其他特定事物的關係之中,則似乎便會失去自己的同一性。”[10]在本體論上,內在關係體現的是個體與整體之間的聯係,然而,僅僅從內在關係來規定個體,則容易使個體消解於整體之中。事實上,個體的特性無法簡單地還原於關係,個體固然處於普遍聯係之中,但個體本身總是包含著不能為關係所同化或消融的方麵,其個體性規定、獨特品格非關係所能完全限定。個體之間總是存在某種界限:“此”非“彼”,“彼”亦非“此”。這種界限不僅表現在時空關係中,而且也體現於個體性規定的差異上。以上的差異和區分從不同的方麵表明,個體與其他事物的關係,同時具有外在性。

事物之間的外在關係既以個體存在為本體論前提,又通過個體性規定對關係的超越,具體地表現了個體的相對獨立性及存在的多樣性。就其現實形態而言,個體之間的關係既有內在性的一麵,也有外在性之維。關係的內在性表明個體非孤立的、抽象的存在;關係的外在性則表明個體具有非關係所能消解的自在性。如果說,布拉德雷在突出內在關係之時,對個體的自在性或相對獨立性未能予以必要的關注,並多少表現出以整體消解個體的趨向,那麽,後來羅素、摩爾在反叛布拉德雷的絕對唯心論時,則似乎走向了另一極端:由肯定事物間關係的外在性、強調存在的多元性,羅素與摩爾對個體與整體的聯係以及存在的統一性,往往未能給予充分的關注。不難看到,布拉德雷與羅素、摩爾對個體的理解,都呈現某種片麵性。唯有對內在關係論與外在關係論做雙重揚棄,才能真正把握個體的具體品格。

從關係的內在性看,個體並不是孤立的存在,而是處於一定的係統或整體之中,並歸屬於一定的類,如孔子和蘇格拉底作為個體,便屬於“人”這一類。個體與類的這種關係,為同一類之中個體間的聯係提供了內在的前提:個體對類的共同歸屬,同時也使它們彼此相聯。但另一方麵,個體之歸屬於類,又並非融於混沌;作為具體的存在,特定個體與係統之中的其他個體自始存在差異與界限,這種差異與界限既表現為個體的自我同一及獨特性,又使個體之間彼此區別。個體與類以及個體之間的以上“合”與“分”,從不同方麵體現了個體所處關係的多樣性與複雜性。

在關係的外在性這一層麵,個體的存在與變動,總是涉及偶然性問題。特定個體的發生,仍是基於各種條件,這些條件是否形成、如何形成,往往受到各種因素的製約,其間包含著各種偶然性,後者同時也規定了無法將個體的發生與變動完全納入必然的過程。以人而言,任何一個特定的個人,都不是人類衍化過程中必然的環節,相反,他之來到這個世界,具有偶然的性質。同樣,特定的個人作為有限的存在,都難以避免死的歸宿,但他在何時走向死亡、以何種方式走向死亡,卻無法以必然的方式加以規定。要而言之,從事物之間的普遍聯係及個體間關係的內在性來看,理有必然;從特定個體變動的不確定性及個體間關係的外在性來說,則勢無必至。[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