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成己與成物為指向,規範的作用與人性能力難以分離。事實上,心(內在意識)與理(外在規範)的互動,已從一個方麵表現了人性能力與規範係統的相關性。成己與成物的過程既以人性能力為內在根據,又受到規範係統的製約。人性能力與規範係統相互聯係,從不同的層麵構成了意義世界生成的現實條件。

與意義的生成相聯係,成己與成物具體地展開為知和行的曆史過程。以認識自我與成就自我、認識世界與變革世界為實質的內容,知與行的過程在敞開和改變存在的同時,又不斷推進知識與智慧的形成和發展。知、行過程的展開既以人性能力與規範係統為其所以可能的條件,又通過知識與智慧的發展影響與製約人性能力與規範係統。具體而言,一方麵,以個體的理解、領悟、認同以及實踐活動的多方麵展開為前提,知、行過程中形成的知識與智慧逐漸滲入個體的視域、思維定向、內在德性,從而內化為人性的能力。另一方麵,知識與智慧又在實踐的曆史展開中形成普遍的觀念係統並體現於價值體係,從而取得社會的、公共的形態。通過滲入人的知、行過程並在觀念和實踐的層麵引導、影響人的活動,普遍的知識和智慧係統又進一步獲得了規範的意義,並外化為不同形式的規範係統。

以知、行過程中形成的知識與智慧為共同之源,人性能力與規範係統在本原的層麵呈現了內在的統一。作為知識與智慧的內化形態,人性能力為成己與成物的過程提供了內在根據;相對於此,規範係統作為知識與智慧的外化,則更多地表現為成己與成物的外在條件。前文已論及,成己與成物的過程同時以意義世界的生成為其內容,與之相應,人性能力與規範係統也從不同的方麵製約著意義世界的生成過程。

作為成己與成物的內在根據,人性能力首先賦予這一過程以創造的品格。從成己(自我的成就)這一層麵看,個體的人格並不僅僅按既定的程序而設定,德性的形成也不同於程序化的過程。走向自由人格的過程,總是包含著個體與社會的互動,在這一過程中,個體並不僅僅被動地接受社會的外在塑造,而是處處表現出自主的選擇、具體的變通、多樣的回應等趨向,這種選擇、變通、回應從不同的方麵體現了成己過程的創造性。同樣,以變革世界為指向的成物過程,也並非完全表現為預定程序的展開,無論是化本然之物為人化的存在,抑或社會領域中構建合乎人性的世界,都包含著人的內在創造性。本然的對象不會自發地適應人的需要,化本然之物為人化存在,也就是揚棄對象的自在性,使之成為為我之物。社會的實在,同樣展開為一個不斷走向理想形態的過程,其中的變革、損益,都滲入了人的創造性活動。成己與成物過程的這種創造性無疑涉及多重方麵,而人性能力則構成了其內在的前提:如前所述,自我的成就與世界的變革,從不同方麵表征著知、行過程的深度與廣度,後者又總是相應於人性能力的發展程度。

然而,成己與成物的過程盡管不囿於外在的程序,但又並非不涉及任何形式的方麵。成就自我意味著走向理想的人格形態,這裏既關乎人格發展的目標(成就什麽),又涉及人格成就的方式(如何成就)。從目標的確立,到實現目標的方式與途徑之探索,都無法略去形式與程序的方麵。儒家在主張成己的同時,又一再要求“立於禮”[33],這裏的“立”便以成己為指向,“禮”則更多地表現為形式層麵的規定和要求。成己(立)與禮的聯係,從一個方麵展示了成己過程與形式、程序等方麵的相關性。較之成己,成物展開為更廣的意義上的實踐過程,其合理性、有效性,也更難以離開形式和程序的規定。就變革自然而言,從生產、勞動過程,到科學研究活動,都包含著技術性的規程。同樣,在社會領域,政治、法律、道德等活動,也需要合乎不同形式的程序。現代社會趨向於以法治揚棄人治,而法治之中,便滲入了程序的要求。成己與成物過程中的這種程序之維,首先與規範係統相聯係:正是不同形式的規範或規則,賦予相關的知、行過程以程序性。人性能力誠然為成己與成物過程的創造性提供了內在的根據,然而,作為個體的內在規定,人性能力的作用如果離開了規範的製約,往往包含著導向主觀化與任意化的可能。成己與成物的過程既要求以人性能力的創造趨向揚棄形式化、程序化的限定,也要求以規範的引導克服人性能力可能蘊含的任意性、主觀性。從更廣的視域看,人性能力與規範係統的相互製約,無疑為成己與成物過程提供了不同的擔保。

創造性與個體性往往難以分離。無論就其指向的目標而言,抑或從具體的過程看,成己與成物都呈現個性化、多樣化的特點。自我所追求的,並不是千人一麵、整齊劃一的人格,同樣,人化的自然、社會的實在,也非表現為單一的模式。人性能力在賦予成己與成物過程以創造品格的同時,也為知、行過程的個性化展開提供了前提。然而,與程序化的規定相聯係,成己與成物的過程又有普遍的維度。理想的人格以走向自由之境為共同的指向,人化的實在則以合乎人的需要以及合乎人性為其目標。盡管在社會發展的不同階段,成己與成物往往具有特定的內涵,但從社會演化的曆史方向看,以上的理想和目標無疑體現於成己與成物的不同形態,並構成了其普遍的趨向。成己與成物過程的如上普遍之維,與規範係統的普遍性,顯然存在內在的關聯。在知、行發展的曆史過程中,體現普遍價值理想的規範,總是蘊含著對世界之在以及人自身存在較為恒常的看法,它往往與普遍的價值原則、價值取向相聯係,從總的方麵規定著成己與成物的目標和方向。同時,規範也每每表現為一般的行為準則或規則,以穩定的方式對相關情境中的行為加以引導,後者從另一個方麵擔保了知、行活動的普遍性。如果說,人性能力賦予成己與成物過程以個體性、多樣性的品格,並由此揚棄了其單一性,那麽,規範係統則通過價值理想、價值原則以及行為準則和規則而為這一過程提供了普遍的範導,從而使之避免僅僅流於偶然化和相對化。

成己與成物既以人與人的世界為指向,又以人為主體。作為人的內在規定,人性能力同時也構成了成己與成物展開的現實動因。自我的成就如果離開人性能力的現實作用,往往便停留於理想的層麵;同樣,世界的變革也唯有進入人性能力的作用之域,才能展開為現實的過程。進而言之,規範係統在未與人性能力相結合時,往往具有抽象的形態,隻有通過人性能力的作用,規範形態才能獲得現實的生命。從這方麵看,人性能力無疑又賦予成己與成物過程以現實性或現實的品格。然而,另一方麵,動力因無法完全疏離形式因。人性能力誠然為成己與成物的過程提供了現實的動因,但如前所述,其作用過程又受到規範係統的製約:在範導知、行過程的同時,規範係統也從形式的層麵,製約著人性能力的作用方式和過程。質言之,規範係統離開了人性能力固然將流於抽象化,人性能力脫離了規範係統也容易陷於盲目性。就成己與成物的過程而言,如果說,人性能力使之從內在的方麵獲得了現實的規定,那麽,規範係統則從外在之維賦予它以某種自覺的品格。

如前文一再論及的,成己與成物的過程同時表現為意義的生成過程,後者首先涉及觀念的層麵。在觀念的領域,意義的發生既本於人性能力,又關聯不同形式的規範係統。以知識形態而言,一方麵,其形成無疑基於人與對象的互動過程,這一互動過程的具體展開,則無法離開人性能力與規範係統。從感知到思維,從想象到體悟,從直覺到推論,人性能力的作用體現於知識生成的各個環節。另一方麵,知識作為有意義的係統,又受到不同規範的製約。感知的過程需要遵循觀察的客觀性原則,思維的過程不能違背邏輯的規則,如此等等。想象盡管不可為典要,但亦需依據可能世界的規定(如不能涉及邏輯矛盾)。此外,如金嶽霖所指出的,與知識係統相聯係的概念、範疇,同時具有摹寫和規範雙重作用,所謂概念的規範,便包含對認識過程的引導與限定。如果說,人性能力賦予知識的形成過程以創造性、現實性的品格,那麽,由邏輯、概念等構成的規範係統則為這種意義形態的普遍有效性提供了擔保。

在滲入價值內涵的意義世界中,同樣可以看到人性能力與規範係統的交互作用。從成己的過程看,首先需要關注的是以精神世界的形式表現出來的意義形態。如後文將進一步論述的,在認知過程中,世界首先呈現為可理解的圖景;通過評價,世界進一步展示了對於人的價值意義。由世界之在反觀人自身的存在,對象意義的追問便進一步導向對人自身存在意義的關切,與之相聯係的,則是不同形式的精神之境或精神世界。作為自我成就(成己)的觀念體現,精神世界不僅以人性能力的創造性運用為內在之源,而且離不開價值理想、價值原則等廣義規範係統的引導、製約。無論是從事實之域到價值意義的轉換,抑或理想意識與使命意識的形成,都既本於內在的人性能力,又依乎普遍的價值原則。

由意義的觀念形態轉向意義的現實形態,便涉及廣義的人化實在。以本然之物向為我之物的轉換為前提,現實形態的意義世界更多地與成物過程(成就世界)相聯係。從本然存在走向人化的存在涉及多重方麵,包括實然、必然與現實可能的把握、目的與理想的形成、計劃與藍圖的製定,等等。進而言之,這一層麵意義世界的生成,始終無法離開實踐過程:化本然之物為人化存在,以實踐過程的曆史展開為其前提。在意義世界的如上生成過程中,自始便包含著人性能力與規範係統的交互作用。對實然、必然與現實可能的把握涉及認識過程,後者既以人性能力為內在條件,又處處受到認識與邏輯規範的製約;在把握實然、必然與現實可能的基礎上,融合人的價值目的而形成理想藍圖,也同時包含著人性能力的創造性運用與價值原則的範導;實踐過程的展開,則一方麵本於體現人性能力的實踐智慧,另一方麵又涉及行動的具體規則、程序,等等。人性能力與規範係統的如上互動,也展開於社會實在的生成過程。作為意義世界的現實形態,社會實在(包括各種體製)的形成,同樣以人性能力與普遍規範為其相關的條件。從社會體製,到文化係統,社會實在的發生與發展,都滲入了人性能力與普遍規範的作用。

可以看到,以意義世界的生成為指向,成己與成物的過程既基於內在的人性能力,又本於外在的普遍規範。作為成己與成物所以可能的條件,人性能力與普遍規範本身存在內在的關聯。規範係統離開了人性能力,往往容易導向抽象化、形式化,並失去現實的生命力;人性能力無規範係統的範導,則每每難以避免任意性、偶然性,並可能由此失去自覺的品格。正是在人性能力與規範係統的互動中,成己與成物的過程達到了創造性、個體性、現實性與程序性、普遍性、自覺性的統一,這種統一,同時為意義世界的生成提供了具體的擔保。

[1] 從以上前提看,一些研究者以“人具有自覺的理性意識”解釋人何以有規範問題(參見C.M.Korsgaard,The Sources of Normativity,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6,pp.46-47),顯然很難被視為對問題的真正把握。

[2] 規範的具體形態,可以從不同角度加以區分。賴特(G.H.v.Wright)在總體上將規範分為三類:即規則(rule,主要指遊戲規則、語法規則、邏輯法則)、規定(prescription,指命令、允許等)、指示或指導(direction,主要指技術規範),同時又區分了三類次要的規範,即習俗(customs)、道德原則、理想規則(ideal rule)(參見G.H.v.Wright,Norm and Action:A Logical Enquiry,London,Routledge and Kegan Paul,1963,pp.15-16)。根據規範的不同作用對象、作用領域、作用方式,也可分別對認識、道德、審美、法律、宗教、禮儀、習俗、技術等領域的規範做區分:認識領域的規範,主要與真假相關;道德領域的規範,涉及廣義的善惡;審美準則,關聯著藝術創作與審美鑒賞;法律規範,側重於正當性、合法性的確認;宗教戒律,以超驗追求為背景;禮儀規範,與文野之別相聯係;習俗中的規定,以文化認同為指向;技術規程,旨在保證有效的技術操作;等等。這裏主要從理論的層麵考察規範的一般性質和特點,不擬詳細討論規範的具體形態。

[3] 《孟子·離婁上》。

[4] (明)王夫之:《張子正蒙注》卷一,見《船山全書》第12冊,31—32頁,長沙,嶽麓書社,1996。

[5] 《孟子·梁惠王上》。

[6] 參見C.M.Korsgaard,The Sources of Normativity,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6,pp.92-113。

[7] (宋)朱熹:《朱子語類》卷一一四。

[8] (宋)朱熹:《論語或問》卷一。

[9] (宋)朱熹:《大學或問下》。

[10] (宋)朱熹:《論語或問》卷一。

[11] 康德在某種意義上也表現出將當然視為必然的傾向,在談到規則(rules)時,他曾指出:就其具有客觀性而言,規則(rules)“也可稱之為法則(laws)”(Kant,Critique of Pure Reason,Translated by N.K.Smith,New York,Bedford/St.Martin's Boston,1965,p.147)。較之規則的當然意蘊,法則更多地體現了必然,以規則為法則,多少意味著將當然納入必然。事實上,在道德哲學中,康德確乎在相當意義上把當然同時理解為必然,如後文將提及的,他對道德律的看法,便明顯地表現了這一點。順便指出,考斯伽德(C.M.Korsgaard)雖然以認同康德為其哲學立場,但對規範的理解卻與康德似乎存在實質的差異。

[12] [奧]維特根斯坦:《哲學研究》,120頁,北京,商務印書館,1996。

[13] [奧]維特根斯坦:《哲學研究》,121頁。

[14] [奧]維特根斯坦:《哲學研究》,128頁。

[15] 《孟子·告子上》。

[16] 《論語·為政》。

[17] 《禮記·曲禮上》。

[18] (宋)李覯:《李覯集》,66頁,北京,中華書局,1981。

[19] (宋)張載:《張載集》,264、37頁,北京,中華書局,1978。

[20] 《論語·八佾》。

[21] 《論語·衛靈公》。

[22] 《論語·陽貨》。

[23] 《孟子·盡心上》。

[24] (明)王夫之:《張子正蒙注》卷一,見《船山全書》第12冊,72頁,長沙,嶽麓書社,1996。

[25] 《荀子·王製》。

[26] 《荀子·王製》。

[27] 曆史地看,一些規範往往是在社會實踐中自發形成,然後被逐漸接受、認可,並得到自覺的表述,從而取得規範形式。這裏包含實踐需要與曆史選擇兩個方麵:如果說,社會演化中規範的自發形成,體現了實踐的需要,那麽,社會對其接受、認可以及進一步的形式化,則表現為曆史的選擇。禮、義在某種意義上也可以視為以上兩個方麵互動的產物。

[28] 參見J.Raz,Practical Reason and Norms,London,Hutchinson,1975,p.52。

[29] Kant,Grounding for the Metaphysics of Morals,Indianapolis,Hackett Publishing Company,1993,p.30.

[30] Kant,Grounding for the Metaphysics of Morals,Indianapolis,Hackett Publishing Company,1993,p.38.

[31] 參見Kant,Critique of Pure Reason,Translated by N.K.Smith,New York,Bedford/St.Martin's Boston,1965,p.135。

[32] 參見楊國榮:《倫理與存在:道德哲學研究》第3章、第8章,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

[33] 《論語·泰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