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 《文苑英華》卷五七七《讓吏部侍郎表》,第2979頁。

[71] 張獻誠墓誌,《全唐文補遺》第6輯,第93頁。《舊唐書》卷一二二《張獻誠傳》雲其“為思明守汴州,統逆兵數萬”(第3497頁)。

[72] 《資治通鑒》卷二二〇、卷二二一,第7057~7075頁;《安祿山事跡》卷下,第109~110頁。

[73] 《資治通鑒》卷二二一,第7082頁。按趙鉞、勞格《唐禦史台精舍題名考》將其與中宗時李詳比定為同一人,疑誤(北京,中華書局,1997年,第6頁)。

[74] 參見李碧妍:《危機與重構:唐帝國及其地方諸侯》,第30~31頁。

[75] 《舊唐書》卷一一一《張鎬傳》,第3326頁。

[76] 《資治通鑒》卷二二一,第7077頁。

[77] 杜甫撰於乾元元年七月《為華州郭使君進滅殘寇形勢圖狀》雲:“臣伏請平盧兵馬及許叔冀等軍,從鄆州西北渡河,先衝收魏,或近《軍誌》避實擊虛之義也。”(《杜甫集校注》,第3032頁)可知在相州之役前,許叔冀便與平盧軍一起活動,但董秦時以平盧軍兵馬使的身份名列九節度之一。至相州之役兵敗後,董秦改授濮州刺史,變成了許叔冀的屬下,後也隨許叔冀一起投降,但董秦所率平盧軍餘部很快再次反正,參見《舊唐書》卷一〇《肅宗紀》,第253、256頁。

[78] 許叔冀之前曾堅守靈昌達一年之久,當有善於守備之名,參見《舊唐書》卷一八七下《張巡傳》,第4900頁。

[79] 《舊唐書》卷一四五《李忠臣傳》:“節度使許叔冀與忠臣並力屈降賊。”(第3941頁)然此說蓋為之後反正的董秦諱飾,連帶述及許叔冀,揆之當時形勢,許叔冀恐談不上曾竭力堅守。《新唐書》卷二二四下《李忠臣傳》已注意到此問題,加以改寫,“許叔冀以汴下史思明,秦力屈,亦降”,但不知是否另有史料依據。

[80] 《舊唐書》卷二〇〇上《史思明傳》,第5380頁。

[81] 據載因形勢驟變,肅宗一度欲幸河東,因元結勸諫才放棄。事見顏真卿:《容州都督兼禦史中丞本管經略使元君表墓碑銘》,《顏魯公文集》卷五,四部叢刊本。

[82] 《舊唐書》卷二〇〇上《史思明傳》,第5381頁;《資治通鑒》卷二二二,第7107~7108頁;《安祿山事跡》卷下,第111~112頁。

[83] 《舊唐書》卷二〇〇上《史思明傳》,第5380頁。

[84] 《安祿山事跡》卷下,第112頁;《資治通鑒》卷二二二,第7108頁;《舊唐書》卷二〇〇上《史思明傳》,第5382頁。

[85] 李碧妍:《危機與重構:唐帝國及其地方諸侯》,第285~293頁。

[86] 除了戰爭中的死亡,蕃兵因各種原因,奔逃北歸者亦不少。重要的事件有二:首先,安祿山攻克長安後,“同羅、突厥從安祿山反者屯長安苑中,甲戌,其酋長阿史那從禮帥五千騎,竊廐馬二千匹逃歸朔方,謀邀結諸胡,盜據邊地”(《資治通鑒》卷二一八,第6986頁)。陳寅恪指出同羅本出自朔方阿布思部下,隸於安祿山本非情願,故入長安後,借機奔回舊巢(《書杜少陵哀王孫詩後》,《金明館叢稿二編》,第60~64頁)。而原屬朔方軍係統的康阿義屈達幹,此時“欲與諸子逃歸國家”亦與此有關。參見顏真卿:《特進行左金吾衛大將軍上柱國清河郡開國公贈開府儀同三司兼夏州都督康公神道碑》,《顏魯公文集》卷六,四部叢刊本。其次,安慶緒敗走洛陽後,激起了蕃人逃亡的**,“其大將北平王李歸仁及精兵曳落河、同羅、六州胡數萬人皆潰歸範陽……史思明厚為之備,且遣使逆招之範陽境,曳落河、六州胡皆降。同羅不從,思明縱兵擊之,同羅大敗,悉奪其所掠,餘眾走歸其國”(《資治通鑒》卷二二〇,第7047頁)。盡管這批北歸的蕃人多為史思明所吸納,但似乎未再長期投入南方的戰場,史思明南下後,多用降人,如“遣梁浦、劉從諫、田神功等將兵徇江淮”(《舊唐書》卷一一〇《李光弼傳》,第3307頁)。這批歸附史思明的蕃人則多死於薊門內亂中。

[88] 《新唐書》卷二二五上《史思明傳》,第6426~6427頁;另參吳光華:《唐代幽州地域主義的形成》,見《晚唐的社會與文化》,第231~233頁。吳光華進而推測史籍中提到的辛萬年、辛萬寶是辛氏的戚屬,妻族在史思明集團中占有重要地位。

[89] 蒲立本也指出安祿山生前與史思明關係談不上親厚,史籍中對兩人成長經曆相近的描述有“虛構”的成分(《安祿山叛亂的背景》,上海,中西書局,2018年,第18~19頁)。目前學者已認識到北方草原出身的君主在塑造英雄神話時,往往運用類似的“故事模塊”,參見鍾焓對安祿山、李繼遷、努爾哈赤三人早年“孤兒逃難”傳奇性事跡的分析(《失敗的僭偽者與成功的開國之君——以三位北族人物傳奇性事跡為中心》,載《曆史研究》2012年第4期,第69~84頁)。

[90] 關於安祿山部下的蕃將蕃兵,很早就為學者所關注,如陳寅恪早年對柘羯的考訂(《唐代政治史述論稿》,第28~32頁);芮傳明《曳落河、柘羯的含義和由來》對各家之說皆有所介紹(見《絲路古史散論》,上海,複旦大學出版社,2017年,第232~248頁)。近年學者結合新出墓誌對此有進一步的討論,參見森部豐對幽州轄下羈縻府州及安祿山軍隊來源的研究(《ソグド人の東方活動と東ユーラシア世界の歷史的展開》,大阪,関西大學出版部,2010年,第78~121頁)。

[91] 薊門內亂的起因便是史朝義篡位後,欲殺辛氏及其子史朝清,顯示出史思明集團中的複雜構造。參見《資治通鑒》卷二二二,第7108~7112頁。

[92] 事實上當時人有明確的前燕與後燕之分,進一步的討論參見本書第三章。

[93] 《資治通鑒》卷二二二《考異》引《薊門紀亂》,第7110頁。

[94] 《資治通鑒》卷二二二,第7112頁。

[95] 《舊唐書》卷一二一《仆固懷恩傳》,第3480頁。另《舊唐書》卷一三七《邵說傳》:“曆事思明、朝義,常掌兵事。朝義之敗,說降於軍前。”(第3765頁)則其大約與王伷同在洛陽出降。

[96] 《舊唐書》卷四三《職官誌》,第1848頁。

[97] 《資治通鑒》卷二二二,第7134頁。

[98] 《文苑英華》卷五七七《讓吏部侍郎表》,第2979頁。

[99] 《舊唐書》卷一三七《邵說傳》,第3765頁。

[100] 阿史那承慶曰:“唐若獨與漢兵來,宜悉眾與戰;若與回紇俱來,其鋒不可當,宜退守河陽以避之。”(《資治通鑒》卷二二二,第7134頁)可資比較的是哥舒翰守潼關時,極力避免與安祿山軍隊野戰,被楊國忠催逼不已,被迫出戰,以致大敗。而降將安思義也曾對李光弼言:“不如移軍入城,早為備禦,先料勝負,然後出兵。胡騎雖銳,不能持重,氣沮心離,於時乃可圖矣。”(《資治通鑒》卷二一七,第6954頁)兩相比較,可謂攻守之勢異也。

[101] 《資治通鑒》卷二一九,第7008頁。

[102] 《文苑英華》卷五七七《讓吏部侍郎表》,第2979頁。

[103] 《舊唐書》卷一二二《張獻誠傳》,第3497頁。

[104] 張獻誠墓誌,《全唐文補遺》第6輯,第93頁。按“勢”下疑脫一字。

[105] 張獻誠墓誌,《全唐文補遺》第6輯,第93頁。

[106] 《安祿山事跡》卷下,第101頁。另參《舊唐書》卷五〇《刑法誌》,第2151~2152頁。按此段文字訛誤頗多,目前尚難一一校正,引用時標點有所調整,除李彥光係上文討論過的李彥允之誤外,丹大華為冉大華之訛。

[107] 《舊唐書》卷一一五《崔器傳》,第3374頁。

[108] 《資治通鑒》卷二二〇,第7037頁;《舊唐書》卷一三一《李勉傳》敘事稍詳(第3634頁)。唯《李勉傳》將其事係於克複長安前,與《資治通鑒》稍異。

[110] 任士英:《唐代玄宗肅宗之際的中樞政局》,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3年,第275~287頁。

[113] 《資治通鑒》卷二二〇,第7049頁。

[114] 劉俊文箋解:《唐律疏議箋解》,第47頁。

[115] 《舊唐書》卷五〇《刑法誌》,第2152頁。按《唐會要》卷二〇引開元十二年四月敕:“比來犯盜,先決一百,雖非死刑,大半隕斃。”(第841頁)

[116] 按唐《獄官令》規定,“五品以上犯非惡逆以上,聽自盡於家”(《天一閣藏明鈔本天聖令校證(附唐令複原研究)》,北京,中華書局,2006年,第420頁),據此若以謀叛之罪懲處,陳希烈等不當被賜自盡,或肅宗有法外施恩處,但賜於大理寺自盡而非於家,似又有保留。

[117] 《冊府元龜》卷一五二,第1846頁。

[118] 關於公開行刑的政治宣傳效應,參見侯旭東:《北朝村民的生活世界》,北京,商務印書館,2005年,第209~218頁。事實上自開元以後,玄宗已基本停止了刑人於市的做法,參見《唐六典》卷六:“古者,決大辟罪皆於市。自今上臨禦以來無其刑,但存其文耳。”(第189頁)

[119] 《舊唐書》卷五〇《刑法誌》,第2151頁。

[120] 《安祿山事跡》卷下,第101頁。另參《舊唐書》卷五〇《刑法誌》,第2151~2152頁。

[121] 《舊唐書》卷二〇〇上《安祿山傳》,第5369頁;司馬垂墓誌:“禦史中丞獨孤問俗,公所親重,經營喪事,歸葬河南府。”(陳尚君輯校:《全唐文補編》,北京,中華書局,2005年,第2281頁)

[122] 《冊府元龜》卷一四九,第1808頁。

[123] 崔祐甫:《唐衛尉卿洪州都督張公遺愛碑頌並序》,《唐文粹》卷二一,四部叢刊本。按張休在偽燕政權中具體任職不詳。

[124] 安祿山為報複留質於長安的安慶宗被殺,攻破長安後,立刻對李唐宗室展開屠戮,“殺霍國長公主及王妃、駙馬等於崇仁坊,刳其心,以祭安慶宗。……己巳,又殺皇孫及郡、縣主二十餘人”(《資治通鑒》卷二一八,第6984頁)。張萬頃“全活宗枝”之功或許是阻止了這場屠殺的進一步擴大。

[125] 《冊府元龜》卷一四九,第1808頁;《舊唐書》卷一〇《肅宗紀》,第253頁。按《舊唐書·肅宗紀》:“以濮州刺史張方須涉廣州都督、五府節度使。”其中的“張方須”即“張萬頃”之訛。參見陶敏:《全唐詩人名匯考》,沈陽,遼海出版社,2006年,第422頁。

[126] 常袞:《授獨孤問俗鄂嶽等州團練使製》,《文苑英華》卷四〇九,第2076頁。

[127] 崔祐甫:《唐衛尉卿洪州都督張公遺愛碑頌並序》,《唐文粹》卷二一,四部叢刊本。

[128] 梁肅:《侍禦史攝禦史中丞贈尚書戶部侍郎李公墓誌》,《文苑英華》卷九四四,第4965頁。但此說恐有矜飾的成分,若循上文所論王伷、邵說等人慣例,當需依據朝廷所存檔案,勘驗所言真偽,但安祿山占領長安後,墳籍無存,已無此可能。又誌文雲李史魚:“河北首亂,公脅在圍中……朝廷雅知公忠,遷侍禦史,充封常清幽州行軍司馬。隔於凶盜,詔不下達。”此亦不可靠,若此,李史魚為何能在安祿山政權中仕至刑部侍郎之高位。按聖武元年正月馬淩虛墓誌署“刑部侍郎李史魚撰”(《唐代墓誌匯編》聖武001,第1724頁)。

[129] 《舊唐書》卷二〇〇上《安慶緒傳》,第5372頁;《安祿山事跡》卷下,第108頁。

[130] 《舊唐書》卷一八七下《許遠傳》,第4902頁。

[131] 《舊唐書》卷二〇〇上《孫孝哲傳》,第5376頁。按《資治通鑒》卷二一八:“孝哲為祿山所寵任,尤用事,常與嚴莊爭權。”(第6980頁)

[132] 《安祿山事跡》卷中,第94頁。

[133] 上元二年,嚴莊因康謙暗通史朝義事牽連而下獄,但不久即被釋,可見安史舊臣的身份並未使其受到更多的猜忌。參見《資治通鑒》卷二二二,第7117頁。

[134] 《安祿山事跡》卷下,第101頁;另參《新唐書》卷七二下《宰相世係表》二下,第2707頁。當然唐廷這一態度並不是僵化的,會因人事、形勢而有所調整。比如上文所舉對張萬頃的寬赦。特別是在收複兩京之前,唐廷曾於至德二年正月發布《諭西京逆官敕》,招撫“西京應被逆賊安祿山脅從官張通儒、田乾真、鄧李陽、安神威及諸官吏等”(《唐大詔令集》卷一一八,第617頁),希望這些在安史政權中身居高位的唐舊臣能及時反正,但在收複兩京之後,唐廷對於“貳臣”“元從”執行區別對待的方針相當明顯。

[135] 《安祿山事跡》卷下,第106頁。按“六等”,點校本所據的底本藕香零拾本作“三等”,與下文引《舊唐書·王維傳》合,蓋是指罪不及死者依後三等定罪。

[136] 《新唐書》卷二〇二《鄭虔傳》,第5766頁。

[137] 據鄭虔墓誌,在安史政權中先後曆兵部郎中、國子司業,較本傳所雲官位更高。參見陳尚君:《〈鄭虔墓誌〉考釋》,見《貞石詮唐》,上海,複旦大學出版社,2016年,第218頁。

[138] 《舊唐書》卷一九〇下《王維傳》:“賊平,陷賊官三等定罪。”(第5052頁)按如上文所述六等定罪的前三等都是死罪,此處“三等定罪”蓋指罪不至死的陷偽官員依後三等進行甄別,加以處分,這一群體的人數無疑要大大超過前三等。

[139] 《舊唐書》卷一九〇下《王維傳》,第5052頁。

[140] 《冊府元龜》卷六四,第713~714頁;另參《資治通鑒》卷二二〇,第7043頁。另據《冊府元龜》卷六四乾元二年三月詔,知對“貳臣”的處分還包括沒收財產,“其受賊偽官人莊宅不合收納者,一切並還;如有已將借賜,即準估量還價直,仍委所由勘會處分”(第715頁)。例如收複兩京後,司天台取承寧坊張守珪宅置(參見《舊唐書》卷一〇《肅宗紀》,第251頁)。

[141] 《舊唐書》卷一八七下《程千裏傳》,第4903頁。按程千裏未獲褒贈的原因大約是安慶緒曾偽署其為特進,盡管本傳雲其一直被囚於客省,未接受偽官,但在收複兩京,嚴格甄別陷偽官員的背景下,恐怕難免遭到猜疑。

[142] 《新唐書》卷一九二《許遠傳》,第5541頁。韓愈:《張中丞傳後敘》,劉真倫、嶽珍校注:《韓愈文集匯校箋注》,北京,中華書局,2010年,第295~296頁。

[143] 關於李昂的生平與家世,參見徐俊:《敦煌唐詩寫本倉部李昂續考》,見《鳴沙習學集》,北京,中華書局,2016年,第302~311頁。

[144] 吳鋼主編:《全唐文補遺》第9輯,西安,三秦出版社,2007年,第376頁。

[145] 《舊唐書》卷九〇《李彭年傳》,第2921頁;《冊府元龜》卷四五〇,第5334頁。

[146] 常袞:《授李收諫議大夫製》,《文苑英華》卷三八一,第1945頁。

[147] “為賊所汙者半天下”一語出自李勉奏議(《資治通鑒》卷二二〇,第7037頁)。

[148] 《冊府元龜》卷一四〇,第1691頁;按《資治通鑒》卷二二〇胡注:“時令三司按受賊官爵者,因館濟於三司署舍,使受賊官爵者羅拜之”(第7043頁)。關於甄濟的生平另參元稹:《與史館韓郎中書》,《元稹集校注》,第848頁。

[149] 《資治通鑒》卷二二〇,第7043頁。

[150] 《舊唐書》卷九二《韋斌傳》,第2963頁。

[151] 《舊唐書》卷一〇《肅宗紀》,第250頁;《唐大詔令集》卷一二六《處置受賊偽官陳希烈等詔》,第680頁。

[152] 蔣銳墓誌,拓本刊《秦晉豫新出墓誌蒐佚續編》,第898頁。

[153] 《資治通鑒》卷二二〇,第7037頁。

[154] 《舊唐書》卷一一二《李峴傳》,第3345頁。

[155] 《資治通鑒》卷二二〇,第7056頁;《舊唐書》卷一〇《肅宗紀》,第252頁。

[156] 《冊府元龜》卷四六六,第5551頁。

[157] 《舊唐書》卷九九《蕭華傳》,第3096頁。

[158] 《舊唐書》卷一一五《崔器傳》,第3373頁。按蕭華歸國之初,正處於政策的轉變期,故仍有頗為惶恐的一麵:“許歸故國之田園,退守先人之墳墓,則在臣之誌願榮望畢矣。”參見蕭華:《謝試秘書少監陳情表》,《文苑英華》卷六〇二,第3125頁。

[159] 《冊府元龜》卷六四引乾元二年八月乙卯詔則進一步減輕了對陷偽官員的處分:“宜令中書門下類例三司先所貶官,各據科目,均平改擬。”(第715~716頁)

[160] 《資治通鑒》卷二二二,第7136頁。

[161] 《舊唐書》卷一一《代宗紀》,第272頁。

[162] 《唐大詔令集》卷九《廣德元年冊尊號赦》,第57頁,除此之外,還赦免了安祿山、史思明的戚屬,“其安祿山史朝義親族、應在諸道一切原免”。

[163] 《新唐書》卷五六《刑法誌》:“代宗性仁恕,常以至德以來用刑為戒。及河洛平,下詔河北、河南吏民任偽官者,一切不問。得史朝義將士妻子四百餘人,皆赦之。仆固懷恩反,免其家,不緣坐。劇賊高玉聚徒南山,啖人數千,後擒獲,會赦,代宗將貸其死,公卿議請為菹醢,帝不從,卒杖殺之。諫者常諷帝政寬,故朝廷不肅。”(第1416頁)

[164] 《舊唐書》卷九九《蕭華傳》,第3096頁。按蕭華拜相的時間,本傳雲在上元元年十二月,《舊唐書·肅宗紀》《新唐書·宰相表》《資治通鑒》皆係於上元二年二月。

[165] 目前傳世者有十餘篇邵說為郭子儀代擬的表奏,包括著名的《代郭令公請雪安思順表》,可知其頗受郭子儀信用。

[166] 《舊唐書》卷一三七《邵說傳》,第3765頁。

[167] 《舊唐書》卷一二四《薛嵩傳》,第3525頁;《資治通鑒》卷二二二,第7136頁。另裴抗《魏博節度使田公神道碑》雲,“初懷恩之討朝義也,深結歸命之帥,陰有將叛之心”,則歸咎於仆固懷恩的說法或在其叛後不久便已流行(《文苑英華》卷九一五,第4816頁)。

[168] 其中較為代表性的有黃永年:《論安史之亂的平定與河北藩鎮的重建》,見《文史存稿》,西安,三秦出版社,2004年,第252~268頁;王壽南:《仆固懷恩與肅代時期的政治》,見《唐代人物與政治》,台北,文津出版社,1999年,第107~109頁;張國剛:《唐代藩鎮研究》(增訂版),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0年,第24~26頁。

[169] 蕭穎士:《登故宜城賦》,《文苑英華》卷一二八,第586頁。

[170] 《太平廣記》卷一二二引《譚賓錄》,第859頁。

[171] 賈憲保:《從〈舊唐書〉〈譚賓錄〉中考索唐國史》,見黃永年主編:《古代文獻研究集林》第1集,西安,陝西師範大學出版社,1989年,第156~165頁。

[172] 《舊唐書》卷一一五《崔器傳》,第3374頁。按《冊府元龜》卷九四一所引文字更近於《譚賓錄》,可證《譚賓錄》亦出自國史(第11091頁)。

[173] 《舊唐書》卷一一五史臣曰持論更顯苛刻:“自古酷吏濫刑,幸免者多矣,苟無強魂為祟,沮議者惑焉。器深文樂禍,居官令終,非達奚訴冤,無以顯其陰責矣。”讚曰,“崔器深文,達奚作祟。七子伊何?李承為最”,認為同傳七人中以李承行跡最值稱道,巧合的是李承亦曾有陷偽經曆(第3380頁)。

[174] 《唐會要》卷七九,第1730頁。

[181] 《舊唐書》卷五〇《刑法誌》,第2151頁。

[182] 韋述國史最初以玄宗末為下限,後經柳芳、令狐峘等修訂並增補了肅宗朝的史事。參見杜希德:《唐代官修史籍考》,第157~165頁。

[183] 元稹:《與史館韓郎中書》,《元稹集校注》,第848頁。

[184] 《冊府元龜》卷一四〇,按《冊府元龜》係其事於元和元年,“元年”係“九年”之訛(第1691頁)。

[185] 《唐代墓誌匯編》大曆064,第1805頁。

[187] 《新唐書》卷一四六《李棲筠傳》,第4735頁。

[188] 蘇顓墓誌,拓本刊毛陽光、餘扶危主編:《洛陽流散唐代墓誌匯編》,北京,國家圖書館出版社,2013年,第390~391頁。按天寶十五載二月高元珪墓誌署“國子司業蘇預撰”,可證工部侍郎之銜係燕所授(《唐代墓誌匯編續集》天寶113,第664頁)。

[189] 《舊唐書》卷一一三《苗晉卿傳》,第3350~3351頁。

[190] 《資治通鑒》卷二一八,第6987頁。

[191] 李華:《唐丞相故太保贈太師韓國公苗公墓誌銘並序》,《唐文粹》卷六八,四部叢刊本。

[192] 《杜甫集校注》卷六,第1612頁。

[193] 《舊唐書》卷一九〇下《王維傳》,第5052頁。

[194] 王維撰、陳鐵民校注:《王維集校注》,北京,中華書局,1997年,第499頁。

[195] 《資治通鑒》卷二二〇,第7050頁。

[196] 趙翼著、王樹民校證:《廿二史劄記校證》,北京,中華書局,2013年第2版,第434頁。

[197] 在唐宋變革說的關照下,這方麵的討論尤多,概論性的梳理可參見葛兆光:《中國思想史》第2卷,上海,複旦大學出版社,2001年,第111~140頁。

[198] 路育鬆:《從對馮道的評價看宋代氣節觀念的嬗變》,載《中國史研究》2004年第1期,第119~128頁。

[199] 遺民這一群體及其內部的複雜性,因趙園《明清之際士大夫研究》的出版而廣受學界關注(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1999年)。近年學者複留意到民初遺民在新舊夾擊下的狀態,即曆代遺民皆因氣節而受士大夫推重,但至民初,清遺民轉而成為“守舊”的象征,遭人譏笑,“遺民”變成了“遺老遺少”。參見林誌宏:《民國乃敵國也:政治文化轉型下的清遺民》,北京,中華書局,2013年。

[200] 《唐大詔令集》卷一二六《處置受賊偽官陳希烈等詔》,第680頁。

[201] 《舊唐書》卷一一二《李峴傳》,第3345頁。按此處司馬光在《資治通鑒》中做了更加顯豁的改寫:“天子南巡,人自逃生。”(第7049頁)

[202] 《資治通鑒》卷二二〇,第7058頁。

[203] 《資治通鑒》卷二一八,第6971頁。盡管《資治通鑒》的敘事融匯各種公私記載,非直接出自唐人之手,但從保存的唐代文獻來看,亦直言不隱,如《安祿山事跡》雲:“鑾駕自延秋門出,百官尚未知。明日亦未有來朝者。”(第104頁)

[204] 《宋本冊府元龜》卷九二三,北京,中華書局,1989年,第3665頁。按“垍”,原作“洎”,據明本改。

[205] 《舊唐書》卷一八七下《盧奕傳》,第4894頁;《資治通鑒》卷二一七,第6939頁。

[206] 《舊唐書》卷一八七下《盧奕傳》,第4894~4895頁。另參《唐會要》卷八〇,第1756~1757頁。

[207] 《舊唐書》卷一八七下《盧奕傳》,第4894頁。

[208] 《資治通鑒》卷二二〇,第7046頁。

[209] 盧巽墓誌,《洛陽流散唐代墓誌匯編》,第460~461頁。

[210] 李粲墓誌,《全唐文補遺》第8輯,第76頁。

[211] 《唐代墓誌匯編》貞元129,第1932頁。

[212] 唐長孺:《魏晉南朝的君父先後論》,見《魏晉南北朝史論拾遺》,北京,中華書局,1983年,第233~248頁。

[213] 獨孤及:《趙郡李公中集序》,《文苑英華》卷七〇二,第3618~3619頁。

[214] 正如上文所論,《舊唐書》卷一九〇下《李華傳》對此亦有所回護:“玄宗出幸,華扈從不及,陷賊”(第5047頁)。

[215] 這三方墓誌分別是姚辟及妻鄭氏墓誌、吉光墓誌、司馬垂墓誌,關於李華所撰三方行用安史年號墓誌的討論,參見本書第三章。

[216] 《新唐書》卷二〇三《李華傳》,第5775頁。

[217] 建中二年李華弟李苕墓誌中仍稱頌其“以儒顯焯於天下”(參見《洛陽流散唐代墓誌匯編》,第430頁)。

[218] 《舊唐書》卷一一九《崔祐甫傳》,第3437頁。

[219] 崔祐甫:《上宰相箋》,《文苑英華》卷六二七,第3250頁。

[220] 由於崔祐甫一支墓誌多有發現,這一案例較早就為學者所討論,參見伊沛霞:《早期中華帝國的貴族家庭:博陵崔氏個案研究》,範兆飛譯,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1年,第122~125頁。

[221] 《唐代墓誌匯編》建中004,第1823頁。

[222] 韓愈《元和聖德詩》中對處斬劉辟及其諸子有一段寫實而血腥的描寫:“周示城市,鹹使觀睹。解脫攣索,夾以砧斧。婉婉弱子,赤立傴僂。牽頭曳足,先斷腰膂。次及其徒,體骸撐拄。末乃取辟,駭汗如寫。揮刀紛紜,爭刌膾脯。”(方世舉編年箋注:《韓昌黎詩集編年箋注》,北京,中華書局,2012年,第316~317頁)略可見“刑人於市”的懲戒意義。

[223] 盧巽墓誌,《洛陽流散唐代墓誌匯編》,第460~461頁。

[224] 《舊唐書》卷一一九《楊綰傳》,第3430~3435頁。另參吳宗國:《唐代科舉製度研究》,沈陽,遼寧大學出版社,1992年,第155~158頁。王德權曾注意到這一材料,將其納入中唐之後士人自省風氣形成的脈絡下加以討論,參見《為士之道:中唐士人的自省風氣》,台北,政大出版社,2012年,第175~176頁。

[225] 對於進士取士是否要以詩賦為標準是長期聚訟不已的話題,在唐前期曾有多次反複,參見吳宗國:《唐代科舉製度研究》,第149~155頁。

[226] 除了傳世文獻的記載,借助出土墓誌也能注意到唐名臣子孫活躍於安史政權中,如魏知古之子魏玨墓誌中雲其為史思明統治下河南少尹,拓本刊《秦晉豫新出墓誌蒐佚續編》,第849~850頁。娶新平縣主的元瓌亦“跡陷虜庭”(元瓌及妻新平縣主墓誌,《唐代墓誌匯編續集》大曆040,第719頁)。

[227] 魏係墓誌,胡戟、榮新江主編:《大唐西市博物館藏墓誌》,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12頁,第638頁。按“勳”,誌石誤刻為“動”。

[228] 元瓌及妻新平縣主墓誌,《唐代墓誌匯編續集》大曆040,第719頁。

[229] 汪篯:《唐玄宗時期吏治與文學之爭——玄宗朝政治史發微之二》,見《汪篯隋唐史論稿》,第196~208頁。

[230] 《資治通鑒》卷二一八,第6982頁。

[231] 《資治通鑒》卷二一八:“陳希烈以晚節失恩,怨上,與張均、張垍等皆降於賊”。(第6980頁)

[232] 王德權曾對李華的思想做過細致的梳理,參見《李華政治社會論的素描:中唐士人自省風氣的轉折》,載《政大曆史學報》第26期,第2~24頁。王德權指出,對於士人群體思想演變的考察不能簡單地以安史之亂劃界,不過具體到李華這一個案,安史亂中的陷偽經曆直接導致了他人生的轉向,不可輕忽。

[233] 獨孤及:《趙郡李公中集序》,《文苑英華》卷七〇二,第3619頁。

[234] 開元二十二、二十三年由孫逖知貢舉,多取文儒之士,學者認為天寶年間的複古思潮便是由這批人推動的,參見葛曉音:《盛唐“文儒”的形成和複古思潮的濫觴》,見《詩國**與盛唐文化》,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1998年,第287~290頁。

[235] 陳弱水:《唐代文士與中國思想的轉型》,桂林,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09年,第28~49頁。

[236] 李華:《三賢論》,《唐文粹》卷三八,四部叢刊本。按“河東”兩字原闕,據《文苑英華》卷七四四補。

[237] 柳芳陷偽事,見《安祿山事跡》卷下,第101頁。

[238] 蕭穎士是這一思想—文學群體中的核心成員,安史之亂中,避地江南,卒於揚州。李華亂後寄贈趙驊的《寄趙七侍禦自餘幹溪行經弋陽至上饒山川幽麗思與雲卿同遊邈不可得因敘疇年之素寄懷於篇》雲:“茂挺獨先覺,拔身渡京虹。”(《唐文粹》卷一五下,四部叢刊本)按李華詩中讚賞蕭穎士之先覺,感傷自己受辱賊中,所推崇者似亦不過是“智免”而已,未對士大夫自身承負的道德責任有進一步的反省。

[239] 李華《寄趙七侍禦自餘幹溪行經弋陽至上饒山川幽麗思與雲卿同遊邈不可得因敘疇年之素寄懷於篇》詩中回憶了他們自少訂交至安史亂中同陷於賊的經曆(《唐文粹》卷一五下,四部叢刊本)。

[240] 元稹:《與史館韓郎中書》,《元稹集校注》,第848頁;韓愈:《答元微之侍禦書》,《韓愈文集匯校箋注》,第919頁。

[241] 陳寅恪:《論韓愈》,《金明館叢稿初編》,第319~332頁。由於學科的人為分割,古文運動成為文學史上一個論題,反而遮蔽了這一問題的多重性。對古文運動學術史批判性的回顧,可參見朱剛:《唐宋“古文運動”與士大夫文學》,上海,複旦大學出版社,2013年,第1~27頁。

[242] 元稹:《與史館韓郎中書》,《元稹集校注》,第849頁。

[243] 《冊府元龜》卷四六八,第5578頁。

[244] 《舊唐書》卷一八七下《李源傳》,第4889頁。

[245] 《冊府元龜》卷四六八,第5578頁;《唐會要》卷五五,第1119頁。

[246] 李冗《獨異誌》雲李源被召是因為“憲宗讀國史,感歎李憕、盧奕之事”(北京,中華書局,1983年,第82頁),這與李德裕上奏的時間不合。不過若將小說視為一種反映社會普遍觀念的材料,那麽大約在元和、長慶之際,在安史之亂中殉難的忠臣烈士開始被重新“發現”,上文所提到的甄濟也是在此時被載入國史。

[247] 《新唐書》卷一一二《蔣清傳》,第4181頁。

[248] 王汶妻蔣氏墓誌、王袞墓誌記載此事較詳(王汶妻蔣氏墓誌,《唐代墓誌匯編續集》大和001,第879頁;王袞墓誌,《唐代墓誌匯編》大和054,第2134頁)。關於蔣清的家世,可參見李豪:《唐蔣清史事考訂》,見《唐史論叢》第20輯,西安,三秦出版社,2015頁,第41~48頁。

[249] 包弼德:《斯文:唐宋思想的轉型》第四章“755年之後的文化危機”,劉寧譯,南京,江蘇人民出版社,2017年,第138~185頁;陳弱水:《唐代文士與中國思想的轉型》,第2~5頁。

[250] 關於“忠”概念的產生與早期影響,可參見佐藤將之:《中國古代的“忠”論研究》,台北,台灣大學出版中心,2010年;另參王子今:《“忠”觀念研究:一種政治道德的文化源流與曆史演變》,長春,吉林教育出版社,1999年。值得注意的是,在這本通論性的著作中,對於曆代“忠”的觀念的傳布影響皆有述及,唯魏晉南北朝著墨甚少。

[251] 這種“忠”的義務的絕對化,背後的思想背景尚有待廓清。若從社會史層麵考慮,或許值得抉出的線索是唐代仍保有身份製社會的遺澤,門蔭依然是官僚家族維係的重要保障,因此仕宦仍與門第有關。宋以後平民興起,故標舉道德主義,“內聖”漸變為“治國平天下”的資格,官僚“忠”的道德義務因此得到強化甚至被苛求。

[252] 參見溫海清:《文天祥之死與元對故宋問題處置之相關史事釋證》,載《文史》2015年第1輯,第73~102頁。

[253] 韓愈:《貓相乳說》,《韓愈文集匯校箋注》,第427頁。

[254] 如果以一個較為抽象的概念來解說的話,在探究官僚與皇權的關係時,到底是將皇帝視為官僚層級中的頂端,還是認為皇帝本身超越於官僚之上,意義有很大的不同。如果是前者的話,皇帝與官僚之間的關係仍具有一定的製衡性,後者則導向皇帝對官僚隻有權利而無須承擔義務。“忠”這一觀念的強化,無疑為宋以後皇權的膨脹奠定了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