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5—1806年的《精神哲學草稿Ⅱ》是前兩部《精神哲學》草稿的綜合。在這部草稿中,黑格爾雖然也同《人倫的體係》和《精神哲學草稿Ⅰ》一樣,討論了需要、勞動、工具、分工和交換等相同的主題,但此時他的研究重心已經不再是一般意義上的個別需要和普遍需要、個別勞動和普遍勞動之間的關係,而是要找出支撐這一關係轉變的基礎,即“物象本身”範疇。

在《精神哲學草稿Ⅱ》的“Ⅱ 現實的精神”部分,黑格爾與前兩部“精神哲學”草稿一樣,還是從需要和勞動談起,“需要本身是普遍的精神性的存在”[62],它不是單一的,而是“需要的集合”,因此滿足需要的物就必須具有“普遍的、內在可能性”,生產這種物的勞動也必須是普遍性的,要“以抽象的勞動的形式存在”[63]。由此出發,黑格爾引出了那一頗具勞動價值論色彩的“價值”概念。

“分析這一加工物(bearbeiten)的判斷(Urteil)讓這些加工物作為特定的抽象體和自己相對立。這個判斷上升為加工物的普遍性,就是加工物的相等性(Gleichheit),或者價值。在價值這一點上,加工物都是同一個東西。這一價值本身作為物就是貨幣。(抽象的價值)向具體物即占有的歸還,就是交換。抽象的物(Ding)在交換中展示了自己究竟是何物。即是這樣的變化,它反映了按照物性向自我的複歸,而且是自己的物性曾經被他者占有這一點。每個人都自動地將自己的占有物放棄,揚棄了其定在。因此,在這一點上這個定在被承認,他者通過最早的那個人的同意來保持自己的定在。他們被承認。每個人從他者那裏將他者的占有物占為己有。……作為物的內在的東西的、物中的這一相等性——完全具有我的同意和他的意見,即具有積極的〈我的東西〉、和也是同樣的〈他的東西〉、我的意誌和他者的意誌的統一——其物的價值。”[64]

在這裏,黑格爾明確地闡明了在眾多的“加工物”——實際上就相當於馬克思的“商品”概念——之間存在著一個超越它們的各種具體形態的共性,這就是“相等性”。從“相等性”角度來看,所有“加工物”都沒有什麽區別,都隻不過是一個“價值”。在《法哲學原理》中,黑格爾對此表述得更加清楚:“物象(Sache)的這種普遍性——它的簡單規定性,來自物象的特異性,因之它同時是從這一特種的質中抽象出來的,——就是物象的價值。”[65]價值概念是十分重要的。物象之間之所以能夠交換,或者說物之所以能夠從具體到抽象,然後再回到具體,用馬克思的話說,完成“使用價值——交換價值——使用價值”這一形式變換過程,其間不斷地變換著自己的所有者,也隻是因為這些物象本身中包含著不變的價值。

交換還會促使“契約”(Vertrag)的產生。交換的本義是指物象之間的交換,但是“價值是對物象(Sache)的我的意見(Meinung),這一我的意見和意誌(通過他者的我的意見和意誌的中介),也適合於他者。我供給某種東西,或者我轉讓我的東西,但是,這種否定就是肯定。也就是說,這種轉讓是一種獲得行為(Erwerben)。關於價值的我的意見對他者也適用(gelten),我的意欲對他者的物象也適用。我和他者彼此直觀到自己的意見和意誌是具有現實性的。”[66]按照這一說法,交換就不單純是指物象之間的交換,而且還是指雙方之間意見的交換,而意見的交換就是契約。因為,所謂契約,按其本義就是指人們彼此認同對方的意見,使雙方的意見達成一致。顯然,在這裏黑格爾與一般對契約的解釋不同,他是直接將契約與交換等同起來,或者說完全在交換的意義上來規定契約。

黑格爾之所以能夠這樣規定契約,是因為他發現了契約之所以成立是因為有價值做保證這一點。在後來的《法哲學原理》中,黑格爾清晰地解釋了這一點:“因為實在的契約中,當事人每一方所保持的是他用以訂立契約而同時予以放棄的同一個所有權,所以,那個永恒同一的東西,作為在契約中自在地存在的所有權,與外在物是有區別的,外在物因交換而其所有人變更了。上述永恒同一的東西就是價值。契約的對象盡管在性質上和外形上千差萬別,在價值上卻是彼此相等的。價值是物的普遍性。”[67]

契約還與近代的市民法意義上的“承認”理念密切相連。從上麵的論述來看,黑格爾在事實上建構了一個近代市民社會的法權理論。按照這一法權理論,個人所有自己的勞動成果,個人要想獲得他人的勞動成果,必須要通過契約進行對等的交換,將自己的勞動成果轉讓出去。任何人都不能白白地“領有”(Aneignung)他人的勞動成果,必須要維持“勞動和所有的統一性”,即使是以間接的形式。馬克思把這種“勞動和所有的統一性”稱為第一條“領有規律”(Gesetzt der Aneignung)。當然,在馬克思那裏,這條“領有規律”還會發生根本性的轉變,即它還會轉向其反麵“勞動和所有權的分離”,更進一步會轉向“勞動=創造他人的所有權,所有權將支配他人的勞動”[68]這種奇妙狀態,馬克思把這一“勞動和所有權的分離”稱為“第二條領有規律”。當然,黑格爾沒能認識到這一點,這也是馬克思和黑格爾的根本區別。

通過上述對《精神哲學草稿Ⅱ》的分析我們可以看到,從“加工物”的交換,再到契約和承認的實現,這些過程之所以能夠實現,都是因為生產物中所包含的價值。價值是無限多樣的物象的共性,是所有個別勞動能夠被衡量、被交換的終極原因;價值還是能夠把所有個別勞動、個別意識結合起來的紐帶;價值甚至是人們訂立契約、建構市民法意義上承認的基礎。而“加工物”、“交換”、“契約”、 “承認”、“法律”,這些都屬於構成近代社會的基本要素,價值是近代社會得以形成的基礎。一句話,通過價值和貨幣,人類照樣可以實現個體與整體的統一問題。

那麽,價值為什麽擁有如此大的魔力?按照馬克思的說法,是因為其背後是社會勞動以及人與人之間的關係,它是人們的社會關係的匯集物,是“社會關係的總和”,是人們的社會勞動和社會關係賦予了它以這樣的力量。成熟時期的馬克思曾這樣描述價值的魔力:“勞動的無差別的簡單性是不同個人的勞動的相同性,是他們的勞動彼此作為相同的勞動的相互關係,當然,這是通過事實上把一切勞動化為同種勞動。每一個個人的勞動,隻要表現為交換價值,就有相同性這種社會性,而且也隻有作為相同的勞動同所有其他個人的勞動發生關係,才表現為交換價值。”[69]固然,同馬克思相比,當時的黑格爾還沒有建立起嚴格意義上的價值和交換價值概念,更沒有建立起勞動價值論,但是他卻已經洞察到了價值概念對於近代社會形成的意義,並通過這一概念,找到了一條統一近代個體與整體的新的路徑。在這一點上,即使同馬克思相比,黑格爾做得也毫不遜色。

總之,黑格爾在耶拿後期的價值和貨幣研究中,貫穿著這樣一條主線,即力圖尋找一個可以使無數的個體勞動結合起來的普遍性因素,並且將這一普遍性因素應用於個體與整體關係的解釋。這一理論探討的最終成果,就是凝結在《精神現象學》的理性章中的“物象本身”概念。在這個意義上,耶拿《精神哲學》草稿中的價值和貨幣概念與《理性章》中的“物象本身”密切相關,或者毋寧說,價值和貨幣就是“物象本身”概念的原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