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良心”(Gewissen)是“精神”實現自身的最後一個環節。在“(c)良心,優美靈魂,惡及其寬恕”一節,黑格爾描述了“自我”即自我意識發展的三個階段:在(1)“人倫世界”中,自我還沒有從共同體中獨立出來,“個人是沒有實質的自我”,“自我是在它自己的存在元素中靜止不動的點,這個定點沒有同它的普遍性分割開來”[71];在(2)“陶冶世界”中,“在這種自我中,個別性與普遍性最初的直接統一,趨於分裂”,這種自我,用賀麟先生的說法,是“經過啟蒙而反宗教、重功利、爭自由的自我”[72];在(3)“道德世界”中,自我是“良心的自我,亦即對其自身之即是絕對真理和存在具有直接確信的精神”[73]。按照這一描述,良心是自我意識所能夠達到的最高階段。《精神現象學》的特點之一,就是給良心以特別高的地位。
那麽,什麽是良心呢?良心“以一種認知著的知識自居”[74]。此時個體不僅已經認識到了普遍性的規律,更重要的,他已經能夠自覺地使自己與整體取得一致。這裏的個體不再是為了一己之利的個別性,而是曆經了“人倫世界”、“陶冶世界”以後進入到“道德世界”中的“自由的個體”;此時的整體也不再是“物象本身”,而是“國家”或者精神。因此,所謂良心,是因認識到必然而變得自由;是個別性與普遍性的直接的統一。
在良心中,個體個別性的實現直接就是整體的實現。如果說個體與整體在“陶冶世界”中還是一種相反關係,即個體的惡與整體的善的話,那麽在良心的“道德世界”中個體與整體則是一種統一關係,即個體的善與整體的善。“個別人(Einzelne)為他自己所做的事,對於普遍物、多數人也有好處;他關心他自己愈多,他有益於別人的可能性也就愈大;而且,他所以有現實性,本身恰恰就在於他同別人共同生存和共同生活。他的個別享受本質上就意味著他為別人而犧牲他自己的享受,從而幫助別人獲得他們的享受。因此在完成對於個別亦即對於自己的義務時,也就在完成著對於普遍的義務。”[75]也就是說,在良心中,目的與結果、主體與客體已經不再是一種互相背離的異化狀態,而是一種同一狀態,個體對自己的義務同時也就是對普遍的義務。到這裏,黑格爾終於趨近於康德,因為他的良心概念與康德的義務概念頗為一致。
不僅個體發生了上述變化,作為整體的“物象本身”也發生了質變:“物象本身在人倫中是實體性一般,在陶冶中是外在的客觀定在,在道德中是認知著自身的思維本質性;而在良心這裏,物象本身就是主體(Subjekt)。主體知道這些環節都在它自己本身中。如果說誠實意識所把握的永遠隻是空虛的物象本身,那麽相反,良心所贏得的則是由它充實了的物象本身。良心所以是這樣的力量,乃是由於它知道意識的這些環節隻是些環節,而它(良心)作為它們(這些環節)的否定性本質統治著它們。”[76]“物象本身”在“陶冶世界”中是外在於人的客體世界,但是在“道德世界”中,由於它已經是主觀性與客觀性、個別性與現實性的直接統一,它已經轉變為主體或者說“人倫實體”(die sittliche Substanz)、“人倫的現實”(die sittliche Wirklichkeit)[77]。
這樣一來,在良心的世界裏,兩個自我意識終於可以不再借助於中介而能直接“麵對麵”地相互承認。在這種承認中,個體與他者都是自由的,個體與他者,個體與所有的人都是統一的。如果說,精神運動的起點是自我意識的話,那麽這一過程的終點是良心。經過異化和陶冶,在良心中“個別性的自我意識”上升為“普遍的自我意識”,自我意識終於與精神合一。黑格爾這樣描述這一個體與他人、個體與整體相統一的最高階段:
“精神是這樣的絕對的實體,它在它的對立麵之充分的自由和獨立中,亦即在互相差異、各個獨立存在的自我意識中,作為它們的統一而存在:我就是我們,而我們就是我。意識在自我意識裏,亦即在精神的概念裏,才第一次找到它的轉折點,到了這個階段,它才從感性的此岸世界之五色繽紛的假象裏並且從超感官的彼岸世界之空洞的黑夜裏走出來,進入到現在世界的精神的光天化日。”[78]
就這樣,通過“自我意識”、“理性”、“精神”這三章,黑格爾終於完成了從個人到社會的演進邏輯,完成了個體與整體之間的統一論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