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何謂“物象本身”
黑格爾之所以引進“物象本身”概念是為了解決內在於近代個體之中的個別與普遍的矛盾。關於這一矛盾,他在《理性章》中的“二 理性的自我意識通過其自身的活動而實現”一節中作了這樣的描述:“個體……它的行為,作為現實,是屬於普遍的;但行為的內容卻是他自己的個體性,而個體性由於是個別的,就想保持自身而與普遍性相對立。”[21]個體行為的內容是“個別的”,但其行為的結果卻是“普遍的”,這是近代個體所麵對的嚴肅的矛盾。那麽,如何解決這一矛盾?或者換一個問法,如何使個別與普遍統一起來?黑格爾與一般的個體主義者不同,給出了一個具有整體主義色彩的解決方案:“個體通過它自己的行為把自己放進存在著的現實的普遍元素裏去,或者更可以說,他把自己當作了存在著的現實的普遍元素;它的行為,即使按照它自己所賦予的意義來說,也應該具有一種普遍的秩序的價值。但是這樣,個體就離開了它自己,繼續自為地發展成普遍性,並從自身中清除了個別性。”[22]也就是說,作為個別與普遍的統一方式,黑格爾並不是讓普遍向個別靠攏,而是要讓個別徹底地融入普遍性當中,用引文中的話說,就是個體要將自己“放進”“現實的普遍元素”中去,要“離開了它自己”,清除“個別性”。
對經過啟蒙的近代個體而言,黑格爾的這種解決方案是令人恐懼的,因為如果處理得不好會使個體在這一過程中被徹底消滅;而且,問題還不僅如此,在近代的市民社會中,即使個體願意犧牲自我也不一定就能獲得普遍性,因為這種單純地訴諸個體高尚道德的做法,隻會像“道德武士”(die tugenhafte Ritter)在“世界進程”(Weltlauf)麵前必然會遇到失敗那樣[23],最終隻能成為曆史的笑柄。因此,對黑格爾而言,要讓近代個體從個別上升到普遍,還必須拿出一個完美的統一方案來,既要對近代的個體性原理給予最大尊重,又要以實現共同體為最高目標,如果借用當今政治哲學的行話來說,就是要實現“個人主義與共同體主義的真正統一”。同時還要向個體承諾:在個別上升為普遍的過程中無須個體付出太大的代價,相反在獲得普遍性時個體反而更能實現自我。不作出這一證明和承諾,近代個體由於其自私本性,可能會拒絕上升為普遍,因為在他們看來,這無異於愚蠢的自我犧牲。黑格爾可謂是深諳近代個體的自私心理。
“物象本身”概念就是為了滿足上述條件而被引進的。關於這一概念,立場不同,人們對它的理解也不同。譬如,從馬克思主義立場出發,盧卡奇在《青年黑格爾》中將它解釋成“資本主義的商品關係”[24];平子友長則把它解釋成“作為物象性體係的、諸個體的社會關係”[25];片山善博則從當今政治哲學的角度將它解釋成“市民的共同性”、“共同性原理”[26];長穀川宏在日譯本《精神現象學》中直接將它譯為「価値あるもの」(“有價值的東西”)[27]。之所以會出現如此多的解釋,可能跟黑格爾本人有關,因為他的確在多種含義上使用過這一概念。[28]為論述起見,我想以“三、自在自為地實在的個體性” (Ⅱ.物象本身與個體性)一節為文本依據來界定一下“物象本身”概念。因為,正如該節標題所示,該節是《精神現象學》中最集中闡述“物象本身”理論的部分。在那裏,黑格爾這樣定義“物象本身”概念:“物象本身,隻有當這些環節(Moment)被當作孤立地發生作用的東西時,才跟這些環節相對立,但本質上它作為現實性與個體性的滲透者乃是這些環節的統一體。……它又是一個現存於意識麵前的現實。”[29]
引文中的“環節”是指製作“作品”(Werk)[30]的行為,因此,要說明這一定義,關鍵在於厘清“作品”和“物象”(Sache)之間的異同。“作品”是個體將自己的本質力量對象化的結果,它反映的是主體與對象之間的同一關係,體現著個體的個別性以及與其他個體性之間的差別;但是,由於無數個體的相互作用,在現實中“作品”一旦被製作出來,就會以“物象”的形式實在。所謂“物象”是超越個別的,其中包含了為他者所能接受的共性。而所謂的“物象本身”就是由無數這種“物象”所組成的世界。它有兩個特點:第一,它是由無數個體行為共同創造的普遍物;第二,它是外在於個體的對象世界。正是因為它是個體創造的結果,同時又是與個體性相對立的現實,故被稱為“對象化了的個體性與對象性的滲透或統一”[31]。在後麵我們還將會看到,“普遍物”和“對象世界”這兩個特點對於論述個體從個別上升為普遍的進程是何等的重要。
其實,正是因為這一概念包含了“普遍物”和“對象世界”之含義,再加上黑格爾使用這一概念時的國民經濟學背景,在此處(特指《理性章》“二 理性的自我意識通過其自身的活動而實現”這一節)我將它譯為“物象自身”,而沒有采取中譯本“事情自身”的譯法,因為漢語“事情”一詞並不能很好地反映“對象化了的物”這一特征。此外,之所以將“Sache”譯為“物象”,還是為了強調“Sache”與“Ding”之間的區別。關於這一區別,我們在第十一章中再作詳細的討論。這裏讀者隻需記住,“Ding”一般是指純粹的,還沒有進入自我意識即人的關係之中的物;而“Sache”則是指由自我意識即人所加工過的物,或者說是被賦予了某種社會屬性的物,為了區別“Ding”(物),我們權且把“Sache”稱為“物象”。
(2)個體對象物的普遍性證明
那麽,具體說來,黑格爾要讓這一“物象本身”概念發揮什麽作用呢?這就是要通過它去完成一個個體的對象物從個別上升為普遍的證明,或者用黑格爾本人的話說,就是“在作品的存在中個體性將如何取得其普遍性”[32]的證明。這一證明大致分三個步驟:
1)“作品”是個體性的。“作品”所凝結的是其創造者的本質力量,所反映的是個體的能力和個性[33],因此“作品”代表著個體性或個別性。“作品”與個體的這種對應關係的原型是近代市民社會中勞動與“所有”(Eigentum)的關係,隻有勞動才能所有,個體所有對象物的根據隻在於其中凝結了個體的勞動。在這種對應關係中,個體在“作品”中“始終沒有超出它自身以外”[34],也不能超出自身以外。
2)但是,對於他者而言,“作品”卻屬於“異己的現實”[35]。在這個意義上,“作品”還不是真正的作品。因此,如果要讓他者也能共享,“作品”中還必須被注入某種“主體間性”(Intersubjektivit?t);而包含了“主體間性”的“作品”就是“物象”;在現實中,最典型的“物象”莫過於商品,因為商品的使用價值和價值顯然是超出自身以外的。
3)無數“物象”的集合體就是“物象本身”。在“物象本身”中,“作品”與個體之間的對應關係將奇跡般消失,以至於個體無法從中再找到自己。“它的這種特性存在既是自我意識的作品,又同樣是一種直接現成的、對自我意識來說是異己的陌生的現實,這種陌生的現實有其獨特的存在,並且自我意識在其中認識不出自己。”[36]既然個體與“作品”之間的對應關係消失,這至少說明“物象本身”是一個擺脫了特定所有關係的“無主之物”[37]。這種“無主之物”也就是“實體”(Substanz)、“類”(Gattung)、“本質”(Wesen)。由於這些東西是普遍性,故“作品”向“物象本身”的轉變,也就意味著對象向“普遍性的東西”(Allgemein)[38]的轉變。
就這樣,通過“1)作品→2)物象→3)物象本身”這樣三個步驟,黑格爾完成了個體的對象物從個別性上升為普遍性的論證。這是個體以物的形式完成的與整體的統一!如果換成社會哲學的語言,這是個體在人之外的對象世界中實現的與社會的統一。本來是要論證人的世界中的統一性,卻偏偏繞開這一主題,先去論證物的世界的統一性,也虧得黑格爾能想得出。但是,這一論證方法符合近代社會本身的特點。因為,在近代,物已經不再是個別的勞動產品,而是凝結了普遍的人類勞動的“物象”,譬如商品、貨幣、資本;更重要的是,這些“物象”已經不可避免地成為人類社會的構成要素,甚至可以取代人來表現社會關係。這是黑格爾所洞察到的,在那個時代,恐怕也隻有黑格爾才能做到這一點。
(3)個體行為的社會性證明
“作品→物象→物象本身”,雖然是關於個體的對象物的普遍性證明,但還不是個體作為人的普遍性證明。由於人的普遍性主要是指人的社會性,因此個體獲得普遍性的進程也就等於“孤立人”轉變為“社會人”的進程。在《理性章》中,黑格爾本人對此並沒有作集中的闡釋。這裏,我想結合“物象本身與個體性”之前的“二 理性的自我意識通過其自身的活動而實現”一節,將他的思路再現出來:
1)既然“物象本身”是“實體”、“類”、“本質”,那它就一定是“精神的本質”。在“Ⅱ.物象本身與個體性”一節的最後,黑格爾這樣總結道:“物象本身毋寧是這樣一種本質,這種本質的存在是個別的個體和一切個體的行動,這種本質的行動是直接為他的存在或是一種物象(Sache),因為隻有物象才可以說是每個個體和一切個體的行動;這種本質,是一切本質的本質(das Wesen aller Wesen),是精神的本質(das geistige Wesen)。”[39]也就是說,“物象本身”是包括了所有人行為的總體,用馬克思的話說就是“社會關係的總和”,既然如此,個體就會從其中“經驗到”(erfahren,黑格爾的常用語),在自己之外一定有無數跟自己一樣的個別性存在,也一定存在著無數的他者行為。
2)既然“物象”使自己喪失了與“作品”的直接聯係,那麽“物象”中就一定摻雜著他者因素。黑格爾說道:“當它展現或實現了一件物象(Sache)時,它自己就會經驗到,其他的意識都像蒼蠅之群趨於新擠出來的牛奶那樣急忙湊攏過來想插手參與這個物象;而這些其他的意識也會從它那裏經驗到,它所展出的,不是作為對象的物象,而是它自己的物象。……原來那個意識所展出或實現出來的,並不是一種純粹的行動,或一種個別的獨有的行動,而毋寧同樣是一種為他的東西或一個物象本身。”[40]也就是說,看似由某個個體獨立完成的特定的“物象”,實際上是由其他個體如同“蒼蠅之群趨於新擠出來的牛奶那樣”共同完成的;同理,在其他個體看來,那個所謂的別人的“物象”,其實從一開始就是跟自己息息相關的,自己是必然參與其中的。因此,“物象”並不單純,其中包含著主體間性。
3)既然“物象”中已包含著主體間性,那麽作為“物象”原型的“作品”本身也許就不像個體主觀想象的那樣,是純粹為自己的,實際上也是為別人的。黑格爾說道:“個體滿足它自己的需要的勞動,既是它自己的需要的滿足,同樣也是對其他個體的需要的一個滿足,並且一個個體要滿足它的需要,就隻能通過別的個體的勞動才能達到滿足的目的。個別的人在他的個別的勞動裏本就不自覺地或無意識地完成著一種普遍的勞動。”[41]的確,如果說勞動產品中已經包含了滿足他人需要的普遍性因素,那麽生產這一產品的勞動就不再是個別的勞動,而隻能看成是“普遍的勞動”。這種類推頗似馬克思規定異化勞動時的做法,即從“勞動產品的異化”(第一規定)中推出了“勞動活動的異化”(第二規定)。這一方法頗為有效,它能推出個體行為從一開始就具有普遍性。
上述“1)物象本身→2)物象→3)作品”的展開過程是一種典型的反向推理。它的邏輯是:既然“物象本身”是社會性的,那麽構成“物象本身”的“物象”也是社會性的,進而構成“物象”的“作品”也是社會性的,最後製作“作品”的個體行為也具有社會性。就這樣,黑格爾又從“物象本身”出發,完成了一個“個體行為的社會性證明”。
這一“1)物象本身→2)物象→3)作品”與前一節“1)作品→2)物象→3)物象本身”的論證形成了鮮明的對照。如果說前一節所描述的是個體以物的方式在物的世界裏獲得普遍性之旅的話,那麽這一節則是個體從“物象本身”中逐漸發現自己的社會性之旅。兩者正好構成了一個圓圈:“孤立的個體→作品→物象→物象本身→物象→作品→社會性個體。”在這一圓圈運動中,“物象本身”處於核心的中介地位,個體正是借助於這一“物象本身”的力量,從個別上升為普遍,或者轉換成社會哲學的語言,就是從孤立人上升為社會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