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猶太人問題”是歐洲近代國家形成中出現的問題。一般說來,新型的“國民國家”(Nationalstaat)不允許異質集團的存在,而猶太人在基督教國家中卻是一個異質性存在。那麽,“國民國家”是否應該給猶太人以基督教徒同樣的公民權?在法國,隨著法國大革命的勝利和《人權宣言》(信仰自由和市民權)的頒布,猶太人和基督徒一樣得到了解放。但在相對落後的德國,猶太人問題卻一直很難得到解決。普魯士國家的方針是同化猶太人。但是,由於猶太人集團的封閉性和堅固的宗教信仰,這一辦法在現實中很難奏效,猶太人仍然以異己集團的方式存在。於是,在德國就出現了將他們視為危險的存在,主張必須予以排除的議論。布魯諾·鮑威爾作為黑格爾左派中最為激進的宗教批判者,在這一背景下寫成了《猶太人問題》一文,由於該文明顯表現出了反猶太人傾向,故他後來被視為“反猶太主義”的鼻祖。
鮑威爾畢竟不同於一般論者,他從青年黑格爾派那一獨特的自我意識視角出發,把本屬於宗教問題的“猶太人問題”與“政治解放”(die politische Emanzipation)問題聯係起來。他說道:“德國的猶太人首先碰到的問題是沒有得到政治解放和國家具有鮮明的基督教性質。”即在當時的德國,基督教還是國教,連作為政治的國家都還是宗教的仆從。在這種情況下,別說是猶太人,即使是基督徒,也都還不是公民。因此,要想使德國猶太人獲得公民權利,首先要在國家層麵上廢除宗教,將政治從宗教中解放出來,使國家變成一個政治國家;其次是所有的德國人,無論是基督徒,還是猶太教徒,都要放棄自己的宗教信仰,因為他們之所以發生對立,是因為他們的宗教信仰不同。所以,猶太人解放的前提條件是“廢除宗教”[1]。隻有這樣,才能實現猶太人的“公民的解放,政治解放”[2]。
針對鮑威爾的這一解決方案,馬克思分析道:“一方麵,鮑威爾要求猶太人放棄猶太教,要求一般人放棄宗教,以便作為公民得到解放。另一方麵,鮑威爾堅決認為宗教在政治上的廢除就是宗教的完全廢除。以宗教為前提的國家,還不是真正的、不是現實的國家。”[3]馬克思肯定了鮑威爾將“猶太人問題”與“政治解放”聯係起來的做法;但是同時,他又認為鮑威爾的方案比較淺薄,沒有抓住問題的本質。
首先,在鮑威爾看來,所謂“政治解放”,是國家從猶太教、基督教和一般宗教中解放出來,但是,廢除宗教並非是人獲得解放的必要條件。馬克思以北美的現狀,即在那裏國家已經得到了解放,但大多數人仍篤信宗教為例,指出“宗教的定在和國家的完成是不矛盾的”[4]這一點。其次,即使國家獲得了解放,國家成為純粹的政治國家,但其國民也未必會成為公民。公民的解放實際上跟國家的形態、個人的宗教信仰並無必然的聯係。所以,問題的關鍵並不在於要不要廢除宗教,或者說不在於國家與宗教的關係,而在於人本身能否得到解放。馬克思說道:“批判還應當做到第三點。它必須提出問題:這裏指的是哪一類解放?人們所要求的解放的本質要有哪些條件?隻有對政治解放本身的批判,才是對猶太人問題的最終批判,也才能使這個問題真正變成‘當代的普遍問題’。”[5]也就是說,鮑威爾所說的政治解放還隻是第一步,要真正解決“猶太人問題”還需要對“政治解放”本身進行批判,最後實現“人的解放”。而鮑威爾卻沒有意識到這一點,沒有探討政治解放對人的解放的關係,其結果,就是“毫無批判地把政治解放和普遍的人的解放混為一談”[6] 。因此,對馬克思而言,他首先要做的是厘清“政治解放”與“人的解放”的關係,界定什麽是“人的解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