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後,讓我們對本章的基本觀點作一總結。

(1)黑格爾的市民社會概念是一個經濟學範疇。

(2)馬克思之所以在《黑格爾法哲學批判》中比黑格爾還黑格爾地堅持國家與市民社會的分離,是因為馬克思接受了黑格爾關於市民社會概念的經濟規定。

(3)馬克思放棄黑格爾的國家哲學轉而去研究國民經濟學的真正契機是市民社會概念。但是,在黑格爾法哲學批判時期,馬克思本人並沒有清醒地意識到這一點。

(4)盡管當時他還未能完成“從國家到市民社會”的轉變,但他畢竟已經邁出了這一步。如果說曆史唯物主義的創立是馬克思新世界觀誕生標誌的話,那麽掙脫黑格爾國家觀的囹圄轉而去關注現實的市民社會、從法哲學批判轉向國民經濟學批判則可以看成是馬克思走向成熟的出發點。正是這一點,在以往的馬克思主義研究史上被忽略了。

總之,馬克思研究黑格爾法哲學的初衷是批判黑格爾的國家觀,而對黑格爾國家觀研究的結果,卻背離了其初衷,轉而去研究市民社會,在青年黑格爾派中以這樣的方式完成思想轉變的也隻有馬克思。

[1] 從1843年3月到12月,馬克思分別撰寫了《黑格爾法哲學批判》手稿以及後來刊登在《德法年鑒》上的《〈黑格爾法哲學批判〉導言》和《論猶太人問題》兩篇論文,由於這三篇論稿的背景都是對黑格爾法哲學的批判,因此我們可以把這一時期稱作黑格爾法哲學批判時期。

[2] 列寧:《卡爾·馬克思書目》,《列寧全集》第26卷,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83頁。

[3] 已故的孫伯鍨先生和張一兵曾經提出過一個“兩次轉變說”:第一次是在1844年前後,馬克思“在哲學上隻是從唯心主義轉向了費爾巴哈式的一般唯物主義,而在政治上則是從民主主義轉向了無產階級立場,但這隻是一種抽象的共產主義觀念。而到了1845年,馬克思才與恩格斯一起在《關於費爾巴哈的提綱》和《德意誌意識形態》等文本中實現了第二次思想轉變,即馬克思主義哲學的革命。”(張一兵主編:《馬克思哲學的曆史原像》,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504頁)提出馬克思有兩次轉變是很有新意的。其中,他們所說的“第一次轉變”雖然在時間上與列寧的設定基本相同,但在內容上,他們所說的“費爾巴哈式的一般唯物主義”和“無產階級立場”與列寧所說的“唯物主義”和“共產主義”還是有很大的差別的。

[4] 馬克思:《〈政治經濟學批判〉序言》,《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1卷,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412頁。

[5] Karl Marx,Kritik des Hegelschen Staatsrechts,In:MEGA Ⅰ-2,Dietz Verlag,Berlin,1982.以下簡稱“MEGA Ⅰ-2”。馬克思:《黑格爾法哲學批判》,《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

[6] 馬克思:《致阿爾諾德·盧格(1842年3月5日)》,《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7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23頁。這篇批判立憲君主製的文章並沒有在《德法年鑒》上發表,手稿也沒有保存下來。萊瓦爾特(E.Lewalter)、朗茲胡特(S.Landshut)、邁耶(I.P.Mayer)等人曾根據這封信等文獻資料,提出馬克思《黑格爾法哲學批判》手稿寫於1841—1842年之間的假設。而最早編輯和出版這部手稿的梁讚諾夫則認為,這部手稿應該寫於1843年3月以後,因為該手稿明顯受到了費爾巴哈《關於哲學改造的臨時綱要》(1843年2月出版)的影響。而且,馬克思本人在1859年《〈政治經濟學批判〉序言》中也明確講過,“為了解決(在1842—1843年《萊茵報》時期)使我苦惱的疑問,我寫的第一部著作是對黑格爾法哲學的批判性的分析”。從這些事實來看,我更傾向於支持這部手稿寫於1843年3月至9月的推斷。其實,《馬克思恩格斯著作集》(Karl Marx/Friedrich Engels Werke)和曆史考證版《馬克思恩格斯全集》(Marx-Engels Gesamtausgabe)的編者也都持這一意見。

[7] Marx,MEGA Ⅰ-2,S.89。馬克思:《黑格爾法哲學批判》,《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100頁。

[8] Marx,MEGA Ⅰ-2,S.91。馬克思:《黑格爾法哲學批判》,《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102頁。

[9] Karl Marx,Zur Kritik der Hegelschen Rechtsphilosophie.Einleitung,In:MEGA Ⅰ-2,Dietz Verlag,Berlin,1982,S.171.以下簡稱“MEGA Ⅰ-2”。馬克思:《〈黑格爾法哲學批判〉導言》,《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200頁。

[10] 這種劃分來自於廣鬆涉。廣鬆涉在《早期馬克思像的批判性重構》一文中稱:“在黑格爾左派自身內部存在著三種潮流及其綜合。第一種潮流是由施特勞斯、鮑威爾、費爾巴哈的宗教批判的係列……第二種潮流是由切什考夫斯基、赫斯的黑格爾曆史哲學批判的譜係;第三種潮流是經由盧格而與馬克思相關聯的黑格爾法哲學批判譜係。”(《赫斯精粹》,鄧習議編譯,南京大學出版社2010年版,第207頁)筆者遵從廣鬆涉的這一劃分。

[11] Marx,MEGA Ⅰ-2,S.176。馬克思:《〈黑格爾法哲學批判〉導言》,《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206頁。

[12] Marx,MEGA Ⅰ-2,S.175。馬克思:《〈黑格爾法哲學批判〉導言》,《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205頁。

[13] Marx,MEGA Ⅰ-2,S.263。馬克思:《1844年經濟學哲學手稿》,《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186頁。引文有改動。

[14] Marx,MEGA Ⅰ-2,S.314。馬克思:《1844年經濟學哲學手稿》,《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111頁。

[15] Hegel,GPR.,S.306。《法哲學原理》,第157節。引文有改動。

[16] Hegel,GPR.,S.306。《法哲學原理》,第157節。

[17] Hegel,GPR.,S.339。《法哲學原理》,第182節。

[18] Hegel,GPR.,S.339f。《法哲學原理》,第182節。

[19] Hegel,GPR.,S.346。《法哲學原理》,第188節。

[20] Hegel,GPR.,S.339。《法哲學原理》,第182節。

[21] Hegel,GPR.,S.343。《法哲學原理》,第186節。引文有改動。

[22] Hegel,GPR.,S.343。《法哲學原理》,第186節。引文有改動。

[23] Hegel,GPR.,S.343。《法哲學原理》,第187節。引文有改動。

[24] Vgl.,Hegel,GPR.,S.346。參照《法哲學原理》,第188節。引文有改動。

[25] 韓立新:《〈穆勒評注〉中的交往異化:馬克思的轉折點——馬克思〈詹姆斯·穆勒“政治經濟學原理”一書摘要〉研究》,《現代哲學》2007年第5期。參見本書的第十章,第355頁。

[26] Vgl.,Karl Rosenkranz,Georg Wilhelm Friedrich Hegel Leben,Wissenschaftliche Buchgesellschaft Darmstadt,1844,S.86.

[27] Vgl.,Georg Wilhelm Friedrich Hegel,Jenaer Systementwürfe I,In:Gesammelte Werke,Bd.6,Felix Meiner Verlag,Hamburg,1975,S.323。根據該版編者的考證,此時黑格爾所參考的並非是1974年出版的卡福(Carve)翻譯的德譯本。

[28] [日]植村邦彥:《何謂市民社會》,平凡社新書2010年版,“第三章 3 斯密和黑格爾”。

[29] Hegel,GPR.,S.346f。《法哲學原理》,第189節。

[30] Luk?cs,Der Junge Hegel,S.371f。《青年黑格爾》一書最早於1948年由瑞士Europa Verlag出版,出版時副標題是“論辯證法和經濟學的關係”(über die Beziehung von Dialektik und ?konomie),但該書在1954年由東德Aufbau Verlag出版時,標題被改成了《青年黑格爾與資本主義社會問題》,王玖興先生的中文選譯本是譯自此版。但在1968年出版的《盧卡奇著作集》(Georg Luk?cs Werke,Luchterhand)中,副標題又改回為第一版時的“論辯證法和經濟學的關係”,這是符合該書的主旨和特色的。非常遺憾的是,中文選譯本並不包括有關黑格爾和斯密關係的實證部分。

[31] Luk?cs,Der Junge Hegel,S.374.

[32] Luk?cs,Der Junge Hegel,S.381。關於這些問題的詳細記述,請參見盧卡奇的《青年黑格爾》的“第二章 五 最早的經濟學研究”和“第三章 五 耶拿時期的經濟學”、“六 勞動和目的論問題”、“黑格爾經濟學的局限”,或請參見張一兵《回到馬克思》的第一章第二節“黑格爾對古典經濟學的認同與超越”。關於斯密與弗格森的關係,馬克思也有類似的看法:“以致亞·斯密的老師亞·弗格森曾經叫喊說:‘我們成了奴隸民族,我們中間沒有自由人’。”(馬克思:《資本論》第1卷,《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410頁)

[33] Luk?cs,Der Junge Hegel,S.25。[匈]盧卡奇:《青年黑格爾》,王玖興選譯,商務印書館1963年版,第23頁。

[34] N.Waszek,The Scottish Enlightenment and Hegel 's Account of Civil Society,Dortrecht/Boston/London,1988.

[35] 目前,日本已經翻譯出版了《法哲學講義》(2000年),《自然法和國家學講義:1817/1818年冬季學期講義(海德堡)、1818—1819年冬季學期序言(附錄)、(Wannenmann筆記)》(2002年),《法哲學講義筆記1819—1820年》(2002年),《自然法和國家法:〈法哲學〉第二次講義筆記:1818—1819年冬季學期(Homeyer筆記)》(2003年),《黑格爾教授講義中的法哲學:〈法哲學〉第五次講義筆記:1822/1823年冬季學期(Hotho筆記)》(2005年),《法、權利、正義的哲學:〈法哲學〉第五次講義筆記:1822/1823年冬季學期》(2006年)。一個非印歐語係的國家,能夠如此迅速地翻譯這些文獻,這在世界上恐怕是絕無僅有的。

[36] [日]富吉勝男:《自由和權利的哲學:黑格爾“法·權利的哲學講義”的展開》,世界思想社2002年版。

[37] Briger P.Priddat,Hegel als ?konom,Duncker & Humblot GmbH,1990.

[38] Marx,MEGA Ⅰ-2,S.257。馬克思:《1844年經濟學哲學手稿》,《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178頁。

[39] [英]亞當·斯密:《國富論》(上冊),商務印書館1983年版,第20頁。

[40] Hegel,GPR.,S.352f。《法哲學原理》,第198節。

[41] Hegel,GPR.,S.346。《法哲學原理》,第188節。

[42] Hegel,GPR.,S.353。《法哲學原理》,第199節。

[43] Georg Wilhelm Friedrich Hegel,Jenaer Systementwürfe I,In:Gesammelte Werke,Bd.6,Felix Meiner Verlag,Hamburg,1975,S.324.

[44] [英]亞當·斯密:《國富論》(下冊),商務印書館1974年版,第252頁。

[45] G.W.F.Hegel,Ph?nomenologie des Geistes,Georg Wilhelm Friedrich Hegel Werke 3,Suhrkamp,1986,S.265.以下簡稱為“Hegel,PG .”。[德]黑格爾:《精神現象學》(上),賀麟、王玖興譯,商務印書館1979年版,第234頁。以下簡稱“《精神現象學》(上)或(下)”。

[46] Hegel,PG.,S.475。《精神現象學》(下),第158頁。

[47] Hegel,GPR.,S.346。《法哲學原理》,第189節。

[48] Hegel,GPR.,S.389。《法哲學原理》,第243節。

[49] Hegel,GPR.,S.389。《法哲學原理》,第244節。

[50] Hegel,GPR.,S.390。《法哲學原理》,第245節。

[51] Hegel,GPR.,S.390。《法哲學原理》,第244節。

[52] 當然,斯密也曾注意到了市民社會的弊端,譬如他在《道德情操論》中就曾設定靠市民的同情心來限製市民社會的盲目性和個人私欲。但是,在黑格爾看來,這是不切實際的浪漫主義和理想主義,基於利己心的市民社會是不可能完成這一任務的,隻有理性國家才有可能根除市民社會的盲目性和個人私欲。

[53] 有趣的是,我國20世紀90年代以來的市民社會理論基本上受此“新市民社會論”思潮影響,特別是一些研究政治學的學者將馬克思的市民社會概念政治學化。這一潮流最近幾年又出現在哲學界,有人試圖將馬克思的市民社會概念解釋成一個政治範疇,把馬克思的政治哲學變成一個時髦的話題。但問題是,馬克思的市民社會概念在本質上是一個經濟範疇。這種試圖從黑格爾和馬克思的市民社會概念出發去論證馬克思的政治哲學的做法似乎是找錯了源頭。

當然,提倡這種“新市民社會論”的目的是實現中國的民主化,其主觀意圖值得肯定。但是,如果把這種作為政治社會的市民社會認識歸功於馬克思和黑格爾,就如我們在正文中所分析的那樣,隻能說是大錯特錯了。而且,更重要的是,以這種作為政治社會的市民社會論來說明當代中國社會的本質過於“超前”,因為作為經濟社會的市民社會才是目前中國的現實,要解釋這樣一個時代,黑格爾和馬克思的市民社會論才具有更本質的意義。關於中國市民社會論所存在的問題請參考筆者的批判論文:日語版為韓立新「中國の市民社會論批判」、『一橋社會科學』第6號、2009年3月、73—102ペジ;英語版為Han Lixin,Criticism of Theory of “Civil Society ”of Chinese Scholars:Problems in the Establishment of Private Property and Difference of Wealth,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Decision Ethics,Volume Ⅶ.3,Summer 2011,pp.133-149。

[54] 在黑格爾法哲學批判時期,馬克思的市民社會概念還未定型,但從日後他對市民社會的界定和展開來看,他在本質上同黑格爾一樣,也是繼承了斯密和弗格森譜係的,其市民社會概念是一個經濟學範疇。這裏我們以《德意誌意識形態》中馬克思對市民社會的概念規定為例:“市民社會包括各個人在生產力發展的一定階段上的一切物質交往。包括該階段的整個商業生活和工業生活,因此它超出了國家和民族的範圍,盡管另一方麵它對外仍必須作為民族起作用,對內仍必須組成國家。‘市民社會’這一用語是在18世紀產生的,當時財產關係已經擺脫了古代的和中世紀的共同體(Gemeinwesen)。作為市民社會的市民社會隻是隨同資產階級(Bourgeoise)發展起來的;但是市民社會這一名稱始終標誌著直接從生產和交往中發展起來的社會組織(die gesellschaftliche Organisation),這種組織在一切時代都構成國家的基礎以及任何其他的觀念的上層建築的基礎。”(Vorabpublikation aus Band 5 der Ersten Abteilung der MEGA :Karl Marx,Friedrich Engels,Joseph Weydemeyer,Die Deutsche Ideologie,Marx-Engels-Jahrbuch 2003,Akademie Verlag GmbH,Berlin,2004,S.93。[日]廣鬆涉:《文獻學語境中的〈德意誌意識形態〉》,彭曦譯,張一兵審訂,南京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第146頁)從這一規定來看,馬克思所理解的市民社會產生於18世紀“財產關係擺脫了古代的和中世紀的共同體”,它是隨同資產階級而發展起來的;在內容上包括“各個人在生產力發展的一定階段上的一切物質交往”、“整個商業生活和工業生活”,是指“直接從生產和交往中發展起來的社會組織”。這顯然是指經濟社會。

當然,說馬克思的市民社會概念是一個經濟學範疇,並不意味著馬克思的市民社會概念隻具有經濟學內涵。實際上,市民社會也同樣具有政治學、哲學、曆史學等內涵,隻不過在馬克思那裏,經濟學較之於其他領域更具有本質和基礎的意義。而且,相對於其他市民社會理論而言,強調市民社會的經濟內涵是馬克思市民社會理論的最顯著的特征。此外,還需要指出的是,馬克思雖然與斯密和黑格爾屬於同一個譜係,但是,他對市民社會的理解並沒有停留在斯密和黑格爾的水平上,他還從市民社會中發現了資產階級社會(Bourgeoisgesellschaft),揭示了市民社會中資本與工人的敵對關係,批判了市民社會。當然,這是後話。關於馬克思市民社會概念的詳細討論,請參見韓立新:《〈德意誌意識形態〉中的市民社會概念(上)》,《馬克思主義與現實》2006年第4期。

[55] Hegel,GPR.,Vorrede,S.24。《法哲學原理》,序言第11頁。

[56] 馬克思:《致阿爾諾德·盧格(1843年9月)》,《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7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65頁。

[57] [德]費爾巴哈:《關於哲學改造的臨時綱要》,洪謙譯,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1958年版,第15頁。引文有改動。

[58] [德]費爾巴哈:《關於哲學改造的臨時綱要》,洪謙譯,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1958年版,第15頁。

[59] 馬克思:《致阿爾諾德·盧格(1843年3月13日)》,《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7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53頁。

[60] 現在保存下來的《黑格爾法哲學批判》手稿的紙張序號是從羅馬序數詞Ⅱ開始的,缺少第1紙張,估計這一紙張是對《法哲學原理》第257節至第260節部分的摘錄和評述。

[61] Marx,MEGA Ⅰ-2,S.24。馬克思:《黑格爾法哲學批判》,《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31—32頁。引文有改動。

[62] Marx,MEGA Ⅰ-2,S.25。馬克思:《黑格爾法哲學批判》,《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33頁。

[63] Marx,MEGA Ⅰ-2,S.31。馬克思:《黑格爾法哲學批判》,《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40頁。

[64] Hegel,GPR.,S.458。《法哲學原理》,第289節。

[65] Marx,MEGA Ⅰ-2,S.48。馬克思:《黑格爾法哲學批判》,《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57頁。

[66] Marx,MEGA Ⅰ-2,S.49。馬克思:《黑格爾法哲學批判》,《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58頁。

[67] Marx,MEGA Ⅰ-2,S.54f。馬克思:《黑格爾法哲學批判》,《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65頁。

[68] Marx,MEGA Ⅰ-2,S.50。馬克思:《黑格爾法哲學批判》,《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59頁。

[69] 市民社會中的等級主要分三種:“實體性的或直接的等級”(土地貴族和自營農業主)、“反思的或形式的等級”(工商業者)、“普遍的等級”(行政官僚和軍人等)。“等級”(Stand)也可以譯成“身份”,實際上譯為“身份”可能更為妥當,因為它本來就是指市民社會中個人所從事的職業、所屬的階層。這裏是考慮到《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譯本的習慣,沿用了“等級”的譯法。

[70] Marx,MEGA Ⅰ-2,S.79f。馬克思:《黑格爾法哲學批判》,《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92—93頁。

[71] Marx,MEGA Ⅰ-2,S.92。馬克思:《黑格爾法哲學批判》,《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104頁。

[72] Marx,MEGA Ⅰ-2,S.87。馬克思:《黑格爾法哲學批判》,《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97—98頁。

[73] Marx,MEGA Ⅰ-2,S.87。馬克思:《黑格爾法哲學批判》,《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97頁。

[74] Marx,MEGA Ⅰ-2,S.85。馬克思:《黑格爾法哲學批判》,《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95頁。

[75] Marx,MEGA Ⅰ-2,S.30。馬克思:《黑格爾法哲學批判》,《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39頁。

[76] Marx,MEGA Ⅰ-2,S.78。馬克思:《黑格爾法哲學批判》,《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90—91頁。

[77] Marx,MEGA Ⅰ-2,S.80。馬克思:《黑格爾法哲學批判》,《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94頁。

[78] Marx,MEGA Ⅰ-2,S.91。馬克思:《黑格爾法哲學批判》,《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103頁。

[79] Marx,MEGA Ⅰ-2,S.80。馬克思:《黑格爾法哲學批判》,《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94頁。

[80] Marx,MEGA Ⅰ-2,S.93。馬克思:《黑格爾法哲學批判》,《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105頁。

[81] Marx,MEGA Ⅰ-2,S.97。馬克思:《黑格爾法哲學批判》,《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110頁。引文有改動。

[82] Marx,MEGA Ⅰ-2,S.100。馬克思:《黑格爾法哲學批判》,《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114頁。

[83] Marx,MEGA Ⅰ-2,S.15。馬克思:《黑格爾法哲學批判》,《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18—19頁。

[84] Marx,MEGA Ⅰ-2,S.8。馬克思:《黑格爾法哲學批判》,《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10頁。

[85] Marx,MEGA Ⅰ-2,S.8。馬克思:《黑格爾法哲學批判》,《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10頁。

[86] Hegel,GPR.,S.31。《法哲學原理》,第2節。

[87] Marx,MEGA Ⅰ-2,S.50。馬克思:《黑格爾法哲學批判》,《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59頁。

[88] 其實,以鄧正來和俞可平為代表的中國市民社會論者基本上也都跟黑格爾一樣,是主張國家與市民社會相統一的折衷主義者。因為鄧正來等人提出的“良性互動說”以及俞可平提出的要將“市民社會”(civil society)改譯成“公民社會”的主張,其目的都在於要避免國家與市民社會之間的對抗。在某種意義上,這符合他們要在中國實現民主化的策略和目前中國的社會現實,但在學理上,他們都不是按照馬克思的思路展開的。

[89] 馬克思寫道:“黑格爾應該受到責難的地方,不在於他按現代國家本質現存的樣子描述了它,而在於他用現存的東西冒充國家本質。合乎理性的是現實的,這一點正好通過不合乎理性的現實性的矛盾得到證明,這種不合乎理性的現實性處處都同它關於自己的說明相反,而它關於自己的說明又同它的實際情況相反。”(Marx,MEGA Ⅰ-2,S.68。馬克思:《黑格爾法哲學批判》,《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80—81頁)

[90] Hegel,GPR.,S.458。《法哲學原理》,第289節。

[91] Vgl.,Marx,MEGA Ⅰ-2,S.45。參見馬克思:《黑格爾法哲學批判》,《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54頁。

[92] Karl Marx,Zur judenfrage,In:MEGA Ⅰ-2,Dietz Verlag,Berlin,1982,S.150.以下簡稱“MEGA Ⅰ-2”。馬克思:《論猶太人問題》,《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174頁。

[93] Marx,MEGA Ⅰ-2,S.100。馬克思:《黑格爾法哲學批判》,《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113頁。

[94] 1843年,馬克思曾研讀過瓦克斯穆特的《革命時期的法國史》,注意到了畢舍和盧-拉維涅編纂的《法國革命議會史》(40卷)等,對法國人的市民社會曆史有相當的了解。

[95] Marx,MEGA Ⅰ-2,S.405。馬克思:《1844年經濟學哲學手稿》,《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320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