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哲學原理》中,黑格爾將概念本身的內在差別分為三個環節:“抽象法”、“道德”、“人倫”(die Sittlichkeit),而“人倫”作為前兩個環節的統一,本身又分為三個階段:“家庭”(die Familie)、“市民社會”(die bürgerliche Gesellschaft)、“國家”(der Staat)。關於這三個階段的關係,黑格爾是這樣規定的:“這一理念的概念隻能作為精神,作為認識自己的東西和現實的東西而存在,因為精神是它本身的客觀化,是通過它的各個環節的形式的一種運動。因此它是:第一,直接的或自然的人倫精神——家庭。這種實體性會向其統一性的喪失形態、分裂形態,以及其相關立場進行推移,於是就成為,第二,市民社會,這是各個成員作為獨立的單個人的聯合,因而也就是在形式普遍性(formelle Allgemeinheit)中的聯合,這種聯合是通過成員的需要,通過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的法律製度,和通過維護他們的特殊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外部秩序而建立起來的。這個外部國家,第三,在實體性的普遍物中,在致力於這種普遍物的公共生活所具有的目的和現實性中,即在國家製度中,返回於自身,並在其中統一起來。”[15]
也就是說,家庭作為“直接的或自然的人倫精神”是“人倫”的第一個階段,在這一階段,主體性(Subjektivit?t)和客體性(Objektivit?t)、特殊性(Besonderheit)和普遍性(Allgemeinheit)還處於“實體的統一性”(substantielle Einheit)當中。而到了“人倫”的第二個階段,即在市民社會中這一統一性開始發生分裂,個人從“家庭”這種共同體中分離出來,像原子那樣成為一個自立的特殊性。但是,由於單純依賴特殊性個人無法自足,個人為了生存不得不與他人聯合起來,結果社會生活又呈現出互相聯係和互相依賴的普遍性。不過,這種普遍性是以個人的利己需要為目的、靠外部的法律體係予以保障的聯合,因此在本質上仍然是特殊性,或者說充其量是“形式的普遍性”。因此,要實現人倫向更高層次的統一性的回歸,還必須設定一個“實體性的普遍物”階段,即“國家”[16]。在“國家”中,主體性和客體性、特殊性和普遍性才能真正實現統一。
顯然,這三個階段的關係是按照黑格爾特有的三段論法,譬如“直接性——中介性——直接性的恢複”或者“肯定——否定——否定之否定”的邏輯建構起來的。在這種結構中,一方麵,“市民社會”位於“家庭”和“國家”之間,作為近代個人和近代國家得以形成的基礎,它是人倫發展的必經階段,因此它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中介作用;另一方麵,同人倫發展的最高階段“國家”相比,它畢竟還屬於人倫的分裂形態,低於國家且最終要被國家所揚棄。這是黑格爾對市民社會的基本定位,這一定位決定了黑格爾對市民社會和國家的態度,即輕市民社會而重政治國家,也決定了黑格爾解決市民社會矛盾的基本思路,即最終要靠國家來統攝市民社會,揚棄市民社會。
關於市民社會的具體內容,黑格爾曾在《法哲學原理》的第182節及其以後作過詳細的討論,這裏隻想考察一下他對市民社會所作的核心規定,即所謂的市民社會三原理:
“具體的人格作為特殊的人格本身就是目的;作為各種需要的整體以及自然必然性與任性的混合體來說,他是市民社會的一個原理。但是特殊的人格在本質上是同另一些他人的這種特殊性相關的,所以每一個特殊的人格都是通過他人的中介,同時也無條件地通過普遍性的形式的中介,而肯定自己並得到滿足。這一普遍性的形式是市民社會的另一個原理。”[17]
按照這裏的規定,第一個原理是“特殊性原理”(Prinzip der Besonderheit),即“具體的人格作為特殊的人格本身就是目的”,他為了滿足自己的需要,將其他人看成是達到自己目的的手段。但是,個人的需要是要通過勞動產品來滿足的,需要越多,個人的勞動產品就會越顯得單一、貧乏,就越需要他人的勞動產品予以補充。因此,個人雖然以自己為目的,“但是如果他不同別人發生關係,他就不能達到他的全部目的”[18]。在這個意義上,具體的個人又隻有通過與他人的聯係才能生存。因此,市民社會又呈現出個人相互依賴、相互補充的聯係狀態,黑格爾把這一特性概括為“需要的體係”(System der Bedürfnissen)[19],這就是市民社會的第二個原理,亦可稱“普遍性的形式” [20]原理,簡稱“普遍性原理”(Prinzip der Allgemeinheit)。之所以稱其為“普遍性的形式”,是因為這種社會聯係仍然是建立在利己目的的基礎上的,而非普遍性的“實體”。在這個意義上,真正的普遍性原理和特殊性原理是相互分離的,甚至是彼此對立的。
正是因為兩者處於分裂狀態,市民社會還需要第三個原理,即“必然性”(Notwendigkeit)和“陶冶”(Bildung)的原理。黑格爾說道:“但是特殊性的原理,正是隨著它自為地發展為整體而推移到普遍性,並且隻有在普遍性中才達到它的真理以及它的肯定現實性所應有的權利。由於上述兩種原理是各自獨立的,所以從分解的觀點看(第184節),這種統一不是人倫的統一,正因為如此,它不是作為自由,而是作為必然性而存在的,因為特殊的東西必然要把自己提高到普遍性的形式,並在這種形式中尋找而獲得它的生存。”[21]
這段話幾乎不需要解釋。由於市民社會本身是人倫的分裂形態,特殊性和普遍性這種統一“不是作為自由、而是作為必然性而存在的”[22],即隻能是受外在的必然性限製的“必然性的統一”,特殊之目的的實現必須借助於形式普遍之手段。但是,由於“理念賦予普遍性以證明自己既是特殊性的基礎和必要形式、又是特殊性的控製力量和最後目的的權利”,那麽特殊性就需要通過外在控製實現向普遍性的內在發展。這裏包含著黑格爾一流的辯證法,即個體在追逐自己的特殊性的過程中,由於會受到諸如競爭這樣的外在必然性的控製,必然會產生進入更高一層的普遍性的動力,去追求實現“人倫的統一”。
那麽,個人通過什麽途徑才能夠上升為普遍性呢?黑格爾說道:“個別的人,作為這種國家的市民來說,就是私人,他們都把本身利益作為自己的目的。由於這個目的是以普遍物為中介的,從而在他們看來普遍物是一種手段,所以,如果他們要達到這個目的,就隻能按普遍方式來規定他們的知識、意誌和活動,並使自己成為社會聯係的鎖鏈中的一個環節。在這種情況下,理念的利益——這是市民社會的這些成員本身所意識不到的——就存在於把他們的單一性和自然性通過自然必然性和需要的任性提高到知識和意誌的形式的自由和形式的普遍性的這一過程中,存在於把特殊性陶冶(Bilden,Bildung)成為主觀性的這一過程中。”[23]
也就是說,個人需要借助“陶冶”上升為普遍性。由於在市民社會中私人目的隻有借助“普遍的形式”,譬如經濟規律和法律規定才能實現,這就要求每一個個人都要盡量使自己的知識、意誌和行動符合經濟規律和法律規定,否則永遠也無法實現自己的目的;同時,個人在市民社會中通過學習、勞動、交換、契約等“陶冶”行為,會自覺地逐漸萌發出社會意識和共同體意識,在自己的內部為進入到最高的共同體即國家做好思想準備,即所謂的“把特殊性陶冶成為主觀性”,這是實現“人倫性的統一”的內在基礎。因此,陶冶是內因和外因的結合。
市民社會的三個原理是相互聯係的。特殊性原理和普遍性原理構成了市民社會矛盾的兩個基本方麵,而“必然性”和“陶冶”原理則要消解特殊性和普遍性的對立,肩負著使二者達到統一的使命。從黑格爾對市民社會三原理的設定來看,他對以特殊性為基本原理的市民社會評價不高,其根本目的是要讓特殊性上升為普遍性。這種傾向還直接地反映在他為市民社會所設定的三個環節中:第一,市民社會是一個“通過個人的勞動以及通過其他一切人的勞動”使彼此的需要得到滿足的“需要的體係”;第二,要想使這一體係安全運轉,需要建立一個保護人格和所有(Eigentum)的“司法”(Rechtspflege)製度;第三,為將利己的個人最終納入國家的人倫秩序需要建立“福利行政”(Polizei)和“同業公會”(Korporation)[24]。如果說“需要的體係”是一個特殊性的世界的話,那麽“司法”則顯然具有了相對的普遍性,其目的是要保護超越特定個體的普遍的所有權;而“Polizei”雖然在中譯本中被譯為“警察”,但其含義遠比警察的範圍廣,它實際上是指地方自治體的公共政策和福利行政等;“同業公會”則是指特殊群體的整體利益,即“共同的特殊利益”。在“同業公會”中,市民會萌發出“同業公會的精神”,為最終成為國家公民做好準備。總之,通過這樣一個由低到高的三個環節,市民社會最終會自動地上升為國家。
盡管如此,黑格爾對市民社會並沒有采取徹底否定的態度,而是以他特有的辯證法,即從兩個相反的角度把握市民社會:一個是把市民社會看作是完全由特殊性原理貫徹的世界,在這一世界中,個人追逐自己的私人利益,整個市民社會呈現出“一切人對一切人的戰爭”、“原子論的體係”這樣的非人狀態,或者用黑格爾的話說就是“人倫的分裂形態”,這顯然是從否定的角度來理解市民社會的;另一個是把市民社會看作是普遍性原理貫徹的世界,在這一世界中人們的人格得到陶冶,權利得到承認,並在分工和交換的基礎上建立起了一個相互補充和相互依賴的社會體係,為共同體的形成和普遍性的實現奠定了基礎,這是從肯定的角度來理解市民社會的。關於這兩個角度的關係,如果用筆者曾說過的一句話來概括,就是“特殊性原理是‘正題’,普遍性原理是‘反題’,而兩者的統一就是‘合題’。這一合題是黑格爾市民社會概念的原型”[25]。總之,黑格爾是從特殊性和普遍性對立統一的角度來把握市民社會的,這一把握包含著深刻的曆史辯證法,是他那個時代最傑出的社會認識和曆史認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