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在第一章已經涉及環境的概念。創造性人才=創造性思維+創造性人格,這些構成了創造性人才的內因,但創造性的發展隻靠內因沒有外因是不夠的,唯有內因與外因的交互作用才能構成真正的創造性。這個外因就是創造性的環境。

心理學在討論環境與心理發展的關係時,非常重視在第一章介紹的布朗芬布倫納的社會環境五因素論。然而,從環境學的角度上說,環境是指圍繞著人類的外部世界,是人類賴以生存和發展的社會和物質條件的綜合體。環境可分為自然環境和社會環境:自然環境中,按其組成要素,又可分為大氣環境、水環境、土壤環境和生物環境等;社會環境又可分為文化環境、教育環境、政治環境、組織環境和家庭環境等,應該類似於布朗芬布倫納的從長期係統到微係統的環境。人們追求環境美,是指人所創造的生活環境的美,它既指一個國家或民族的整個自然環境、社會環境的美化程度,又指個人、家庭、社會集體生活和工作環境的美化程度。

人的創造性是由其所處的環境決定的,特別是由其所從事的活動和實踐決定的。也就是說,物質和文化環境是創造性發展的決定因素。良好的生態環境,讓人們產生美感,這是詩人創作的源泉;社會的曆史風貌在最受讀者歡迎的文學體裁——小說中得到了最充分、最具體的創造;經濟環境的變革,是科學家創新的基礎;政治環境的刺激,是科研工作者成功的動力……總之,環境在人類創造發展中起著決定作用,盡管是外因,但它也是一切創造性的源泉、動力和基礎,也是檢驗創造性價值的唯一標準。離開環境這個外因條件,創造性就變成了無根之木、無源之水。

我們團隊對於環境對創造性的作用,從心理學的觀念上提出三點看法(孫漢銀,2016)[1]:

一是環境影響個體創造性性向的形成,環境和教育是創造性潛能形成的基礎,良好的環境和教育是創造性思維和創造性人格的基本保證。

二是環境影響創造性結果的認定,創造性人才早期需要有伯樂式人物或團體的認可、欣賞和扶植,才能獲得成長並真正成為創造性的人才。

三是環境影響創造性結果的傳播,即創造性的理念或產品在被保留到社會文化係統之中,並成為文化係統的一部分後,也就成為其他人繼續創新的基礎。

正是因為創造性環境的重要,所以黨的十七大文件提出:“進一步營造鼓勵創新的環境,努力造就世界一流科學家和科技領軍人才,注重培養一線的創新人才,使全社會創新智慧競相迸發、各方麵創新人才大量湧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