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格地說,貧困是一個社會學家使用的概念,那麽在心理學家眼裏,貧困環境對於個體又意味著什麽呢?休斯頓等人提出,貧困不是一個單一的時期或狀態,它是一係列消極情景和事件的綜合體,會給人們帶來方方麵麵的壓力和困難(Huston et al.)。
貧困家庭的兒童長期處於生活資源匱乏、家庭經濟壓力較大的環境中。那麽,貧困對這些兒童發展會有哪些影響呢?心理學家Hobfall於1988年提出資源保持理論(Conservation of Resources,COR),該理論認為個體的一生中都努力獲得並保持自己所重視的資源,因此,個體對喪失資源的心理感受比獲得資源更加敏感。這裏所指的資源包括物質資源,也包括自尊、自我效能感等心理資源。
根據COR理論,麥克羅伊德等心理學家指出,可以從以下兩個方麵來理解貧困環境的心理學意義(Mcloyd et al.)。首先,貧困,特別是長期的貧困環境,使個體長時間處於資源稀缺的狀態下,個體感受到資源的喪失,會產生一係列的消極心理特征,例如失業會導致個體較低的自尊水平。其次,貧困環境使個體在麵對一係列應激事件時耐受性降低。由於經濟資源的缺乏,對於一般家庭也許構不成應**景的事件,例如子女就學,普通生病等,卻會給貧困家庭帶來很大的壓力。而由於長期的資源喪失,使得貧困家庭在麵對應激環境時缺乏應對資源。
麵對資源的缺失,貧困家庭兒童的主觀幸福感與正常家庭兒童會有怎樣的差異呢?範荷文等人的研究表明,在滿足人的先天需要的範圍內,經濟水平對主觀幸福感有一定影響(Veenhoven et al.)。經濟水平越高,主觀幸福感越強。根據該理論,貧困家庭的兒童由於生活在最低生活水平線上,基本的需要不能完全滿足,其主觀幸福感應該會明顯偏低。
關於貧困對個體幸福感的影響,以往研究也得出了較為一致的結論,即貧困會導致個體幸福感的降低。例如,一些研究表明,貧困大學生的主觀幸福感與非貧困生有顯著性差異。孔德生(2007)發現,貧困大學生的主觀幸福感顯著低於非貧困生。餘欣欣(2007)對廣西省大學生的調查也發現,貧困大學生的主觀幸福感、生活滿意度顯著低於非貧困大學生。胡瑜鳳(2007)采用生活滿意度指數、積極情感和消極情感作為幸福感的指標,發現貧困生在幸福感各指標上的得分均顯著低於非貧困生。
目前,國內的大多數研究都集中在考察貧困大學生的幸福感及其影響因素上,那麽,中、小學貧困生的幸福感會呈現出怎樣的特點?中、小學生長期生活在貧困家庭中,切身感受到家庭的經濟壓力,自身發展所需的物質、精神資源匱乏。在前麵分析中我們發現,與城市正常家庭的兒童相比,貧困家庭兒童的家庭經濟資本、家庭外社會資本存在著較為嚴重的缺失,家庭的物質資源指數、兒童教育資源指數也顯著低於正常家庭兒童。那麽,在較低的社會經濟地位下,貧困中、小學生的主觀幸福感會受到哪些因素的影響?對於生活在貧困家庭中的兒童來說,貧困是導致他們幸福感缺失的直接原因嗎?
(一)什麽是主觀幸福感?
對於主觀幸福感的研究,大致從20世紀50年代開始在美國興起,80年代中期以後開始被引入我國心理學研究領域。對以往關於主觀幸福感的研究進行回顧,可以發現,研究者們對於主觀幸福感概念的界定,經曆了從單一、片麵到較為綜合、全麵的過程(王瑞敏,2006)。
在最初的階段,研究者一般認為主觀幸福感是一個單一的維度。諾嘉頓(Neugarten,1961)認為,主觀幸福感是個體對較長一段時間內的生活境況的整體性評價,是個體對生活環境的認知。他認為主觀幸福感的維度主要包括總體生活滿意度和具體領域滿意度兩個方麵。布拉德伯恩(Bradburn,1969)認為,主觀幸福感是人們對生活總體或各個不同側麵的自身情感狀態所作出的評價,這裏的情感包括積極情感和消極情感兩種相反的成分,總體主觀幸福感是這兩種情感之間平衡的整體結果。以上兩位研究者分別從認知和情感兩個方麵對主觀幸福感進行了詮釋。由上麵的闡述可以看出,諾嘉頓主要從認知評價的角度來界定主觀幸福感,而布拉德伯恩則主要從情感平衡的角度來定義主觀幸福感,不過,這種單純從某一個方麵來考察主觀幸福感是比較片麵的(王瑞敏,2006)。
與以往的研究者相比,近年來的研究者更傾向於將認知和情感兩個方麵都納入到幸福感的概念中。麥肯尼爾(Mckennell,1980)明確地指出,主觀幸福感由認知和情感兩種成分組成,其中情感成分與個體在當時經曆中的感受相聯係,它分為積極情感和消極情感;而認知成分指的就是生活滿意度。在這裏,麥肯尼爾雖然考慮到主觀幸福感應包括認知和情感兩個成分,但卻並未充分分析這兩個成分在預測主觀幸福感時的貢獻大小(王瑞敏,2006)。迪納(Diener,2000)較為全麵地提出了主觀幸福感的界定和維度的劃分方式。他認為,主觀幸福感應當是情感和認知兩種成分的結合。這兩個成分雖然有密切的聯係,但它們會受到不同因素的影響。其中,生活滿意度是幸福感的一個關鍵的指標,它是獨立於情感評價的因素。而在情感因素中,積極情感與消極情感是相對獨立的,必須對它們分別進行測量,才能夠獲得較為重要的信息。迪納不僅較為全麵地概括了主觀幸福感的構成,對各個概念進行了清晰的界定,而且對主觀幸福感的各成分的重要性也進行了深入分析。
在前人研究的基礎上,迪納(2003)構建了一個較為綜合的描述主觀幸福感的多層次結構模型,將主觀幸福感的概念劃分為三個層次和四個領域。其中,最高層是總體幸福感,它反映了對人們生活是否幸福的整體性評價;第二層包括積極情感、消極情感等兩個情感成分,以及一般生活滿意度和具體領域生活滿意度這兩個認知成分;第三層則是四個指標的具體可操作的成分。迪納認為,應該在對認知和情感各指標進行綜合評價的基礎上,才能對主觀幸福感的各水平及分布情況產生全麵、準確、深入的了解(王瑞敏,2006)。
綜合以上對主觀幸福感概念和成分的分析,參考迪納提出的模型,在這裏我們把主觀幸福感界定為:個體依據其自身設定的標準,對其目前生活質量的現狀所作的綜合性評價,它由認知評價和情感體驗兩部分組成。
具體來看,主觀幸福感主要包括以下兩個方麵的內容:
(1)認知評價,包括個體對自身生活質量和對自我的評估。前者涉及個體在總體上對自身的生活質量、物質條件等外部條件作出滿意程度的認知性評價,後者主要指個體的自尊水平,即個體珍視、讚許或喜歡自己的程度。將自尊引入主觀幸福感,是為了考察個體在多大程度上相信自己是有能力、成功的和有價值的,即為了考察個體對自身的評價是否積極。
(2)情感體驗,即積極情感和消極情感。其中,積極情感指高興、愉悅、覺得生活有意義、對外界事物感興趣、心滿意足、對未來充滿希望等積極的情緒體驗;消極情感指抑鬱、沮喪、憂慮、孤獨、悲傷、煩躁等消極的情緒體驗。另外,我們將個體對幸福的整體體驗也納入到了主觀幸福感的範疇,將它作為衡量貧困家庭兒童幸福感的整體指標。個體對生活的滿意程度越高,對自身的評價、接納程度越高,體驗到的積極情感越多、消極情感越少,則個體的幸福感體驗也就越強。在這裏,我們認為主觀幸福感是衡量個體生活質量的重要的綜合性心理指標。
(二)貧困影響幸福感的內部機製
對於貧困家庭兒童來說,主觀幸福感存在一定缺失的現象是如何產生的呢?下麵幾個有關主觀幸福感的理論,對我們理解這一問題有一定幫助。
1.目標理論
主觀幸福感的目標理論最早由迪納(1984)在他的一篇綜述中加以概括總結(王瑞敏,2007)。該理論認為,當需要滿足和目標實現時,個體能夠獲得主觀幸福感。因此,一個人擁有的目標特征,例如目標種類、目標的層次、在實現目標過程中取得的成就以及目標的最終實現情況,都對個體的情感體驗和生活滿意度產生影響(Emmons,1986)。目標理論認為,當一個人在實現目標的過程中取得不斷的成功時,應對外界生活壓力事件時就會變得更加積極、主動,反之,則會更多地采取消極的應對方式。因此,生活中有沒有目標、目標是否實現就成為了情感係統重要的參照標準,個體如果有一定的切合實際的生活目標,就會感到生活有意義,產生自我效能感,並能夠應對生活中的各種問題而最終實現目標,從而使人在麵對生活困境時保持良好狀態(轉引自馬存燕,2005)。
城市貧困家庭由於經濟壓力過大,物質的需要滿足較為困難,這就使兒童實現自己的目標時缺乏相應的資源。例如,在我們的訪談中,家庭的經濟條件使貧困兒童接受更高級的教育較為困難。在質性訪談中我們也發現,貧困兒童中傾向於回避困難的孩子要遠遠多於積極麵對挑戰的孩子,而孩子應對苦難的方式也有著家傳淵源。貧困家庭中的父母大多會采用消極的應對方式,相應的,大部分孩子也會采用自發回避的方式來應對問題。這種應對方式為貧困兒童解決問題、實現自身理想帶來了較大的阻礙。貧困兒童在目標實現遭遇各種困難時,幸福感可能會下降。
2.期望值理論
早期的期望值理論認為,過高的期望值會阻礙個體幸福感的獲得。正所謂“知足常樂”,對生活有過高的期望而實現不了,反而會產生更大的失落,導致主觀幸福感下降。而埃蒙斯(Emmons,1992)認為,並不是過高的期望值,而是人們的期望值和實際成就之間會存在差距,正是這種差距影響了主觀幸福感。差距過大時,個體會喪失信心和勇氣;差距過小時,個體會感到厭倦。因此,期望值本身並非是主觀幸福感較好的預測指標,而期望值、現實狀態與個體目前擁有的外在資源(社會支持、經濟條件、社會地位等)和內在特征(個人的人格、外貌、人力資本等)是否相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決定個體主觀幸福感的獲得(Diener & Fujita,1995)。另外,卡塞爾和賴安(Kasser & Ryan,1993)的研究還發現,期望的內容比期望實現的可能性對主觀幸福感的作用更大。個體對實現內在期望(如個人發展)的可能性估計越高,主觀幸福感也就越高;而個體對外部期望(如名譽、金錢)的可能性估計越高,個體主觀幸福感就會越低。
對於貧困家庭兒童來說,內在期望的實現與外在的經濟條件有著密切的聯係。對於貧困家庭的父母,改變捉襟見肘、拆東牆補西牆的經濟窘境是他們每天要思考的目標,家長的幸福感在這一目標受到挫折時可能會下降;而貧困家庭兒童對未來也會有著自己的願望,但是家庭的外在資源卻無法滿足他們的這一期望,這種不一致現象會導致他們的幸福感下降。
3.判斷理論
判斷理論認為,個體將現實條件同某一標準進行比較判斷時,就會體驗到相應的主觀幸福感。這裏的標準可以是來自自身(例如家庭過去的經濟條件),也可能來自外界(例如周圍家庭的社會經濟地位)。當現實狀態優於設定的標準時,主觀幸福感就較高;反之,主觀幸福感會下降。個體在判斷時所使用的標準是這一理論的基礎。由於判斷標準內容的不同,研究者提出了不同的理論,其中,社會比較理論較為著名(段建華,1996)。
可以說,社會比較存在於人類生活的方方麵麵。人們在現實生活中定義自己的特征(如能力、觀點、身體健康狀況等)時,不是通過客觀的評價,而是通過和周圍的他人,或自身以往的狀態進行主觀比較而獲得其意義的。早期社會比較理論強調對比效果,即個體與比自己較好的人比較,會導致主觀幸福感的下降;而與比自己在各方麵較弱的人比較,則會導致主觀幸福感的提升(Diener & Fujita,1997)。社會比較對主觀幸福感的作用會受其他因素(例如人格因素)的影響,例如,樂觀者在與比自己強的人進行比較時,並不一定會導致主觀幸福感的下降(McFarland & Miller,1994;Ahrens,1991;Wheeler & Miyake,1992)。並且,社會比較隻是能夠暫時地影響個體的主觀幸福感,並不能夠為個體主觀幸福感帶來長久的影響(Buunk,Collins,Taylor,et al.,1990),隻有當社會比較的結果能夠決定個體的目標是否實現時,社會比較才會顯著地預測個體主觀幸福感的獲得。
家庭的社會經濟地位較低是相對的,雖然貧困家庭的社會經濟地位高於流動兒童和留守兒童家庭,但是同屬於長期生活在城市中的居民,貧困家庭與城市正常家庭的社會經濟地位仍然有著較為明顯的差距。從社會比較的角度,他們生活在城市這樣一個經濟發展相對較快的地方,同學朋友中不乏“富家子弟”。特別是在北京、上海、廣州這些發達城市中,貧富懸殊相當嚴重。貧富社區相隔很近,甚至在同一個社區、同一所學校中都生活著來自不同經濟地位水平家庭的孩子。在這種情況下,貧困生可能會與其他家庭進行自覺或不自覺的社會比較,而比較的結果會導致他們的幸福感下降。並且,這種不平衡也會導致貧困兒童出現一係列的心理問題,如低自尊、攻擊性強、親子關係惡化等(周擁平,2003)。
4.適應理論
適應理論認為,當外界刺激不斷地作用於個體的生活時,個體會對有關刺激的認識進行重新建構,並獲得對刺激的進一步解釋(Diener et al.,1999)。當外界的積極或消極事件對人們產生影響時,人們會主動地調整自己的情緒狀態,不至於過於快樂或者悲傷。並且,個體的情緒係統起初對新刺激的反應會較為強烈,而隨著時間的推移,這種反應的強度就會下降。Brickman和Campbell認為,對幸福的追求是“享受的苦役”,當人們的成就和財產增加時,人們的快感也會相應地增加,但人們的情緒很快停留在這個新的水平上,而不再感到快樂。同理,當人們遭遇到磨難時,人們也會感到痛苦沮喪,但人們會逐漸適應這一狀態,不再沉浸在痛苦中。該理論可以很好地解釋了一些研究結果,例如,為什麽生活事件對主觀幸福感的影響不顯著,並且主觀幸福感更容易受到新近發生的事件,而不是早已發生的事件的影響(Headey & Wearing,1989;Suh,Diener,& Fujita,1996)。這表明,隨著時間的推移,人們會逐漸適應過去發生的事件,這些事件對個體的影響作用逐漸減弱。這種適應能夠幫助人們在一定程度上及時地調整自己的情緒狀態,從而使自己的幸福感保持在一定的水平上。
總之,對於貧困家庭兒童,家庭的經濟壓力是兒童及其家長的持久性的應激源,但處於貧困狀態下的家庭能夠以自己的方式適應貧困生活,緩解貧困帶來的壓力,從而使幸福感保持在相對較低但是較為穩定的狀態下。
(三)貧困影響幸福感的路徑
貧困對兒童生理健康的影響很直觀了當,例如,貧困的孩子可能得不到適當的醫療保障,缺少營養,由於生活環境條件惡劣而容易感染疾病等。但是,它對心理健康的影響也如此嗎?答案顯然是否定的。心理學家裏徹(L.M.Richer)曾提出,貧困環境對兒童心理健康的影響絕不是某一個簡單的作用機製能概括的。總的說來,貧困可以使兒童暴露在更多的危險性因素下,並進一步增大這些危險性因素的危害作用。首先,貧困兒童遭受歧視的可能性較大。例如,迪克斯(Dix)等人研究發現,貧困學生感受到被老師忽視和同伴排斥的程度要顯著高於一般兒童。其次,惡劣的生活環境使貧困家庭的孩子接觸暴力犯罪的幾率增高。羅舍(Rocher)等人的質性訪談結果顯示,貧困兒童最害怕發生在居住區附近的暴力、販毒和搶劫事件;貧困家庭的父母最擔心子女習得暴力行為,成為罪犯的一員。此外,父母的教養方式也會受到貧困環境的影響,根據麥克羅伊德(Mcloyd)等人針對美國城市貧困母親的研究發現,貧困的媽媽對幼子缺乏愛和責任感,常常不耐煩、體罰子女。
另一方麵,貧困削弱了保護兒童心理健康的各因素的效用,例如家庭支持係統、社會保障係統以及個體對生活的控製感等。家庭支持係統的基礎是家庭成員和諧相處。裏克特(Richter)等人在針對南非貧困家庭的研究發現,貧困家庭常常多代同居一室,導致代際衝突嚴重;同時,夫妻之間、親子之間在如何使用金錢上常產生分歧,在家庭衝突環境下成長的子女對於父母有較強的敵意情緒,攻擊性行為較嚴重。社會保障本來是給貧困人群雪中送炭的主要資源,但世界銀行2002年發布的《窮人的聲音》白皮書卻指出,第三世界貧困兒童能夠享受的醫療保險不及發達國家兒童的十分之一。許多發展中國家也沒有針對兒童的心理保健係統。這些都說明貧困家庭兒童缺乏有效的社會支持係統。在心理學上,控製感指的是個體認識環境和改變環境的能力體現。臨床顯示,低控製感是抑鬱症、焦慮譜係障礙病人的共同特點。納拉揚(Narayan)等人在2003年的一項研究中指出,“對於窮人來說,最可怕的莫過於那種一切都不在掌控之中的感覺”。由於經濟資源稀缺,貧困人群在生活中可進行自主選擇的機會很少,他們長期無法掌控自己的生活,習得無助的心理特點相當明顯。
不管是哪種機製,在現有研究中,研究者一般認為貧困不會直接對兒童的情緒行為產生影響,而是通過家庭環境、教養方式以及學校係統等產生間接性的影響。這與我們在訪談中得到的結論一致。同時,對於不同年齡段的兒童,兩個係統影響的比重不同。蔡森(Chassin)等人發現,對青春期初期以前的兒童,家庭係統在貧困環境和兒童情緒行為之間起到主要的中介和調節作用,而對於青少年來說,學校和同伴的影響更大。本研究針對的是6-14歲的兒童,因此將研究重點放在家庭教養環境的作用機製方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