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目標為保基本而非高福利

樓繼偉/財政部部長、黨組書記/

黨的中央十八屆五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製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三個五年規劃的建議》(以下簡稱《建議》)指出,要建立更加公平更可持續的社會保障製度,這是對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有關精神的繼承、豐富和發展。我們要認真學習領會,紮實推進社會保障製度各項改革。

//建立更加公平更可持續的社會保障製度是全麵建成小康社會的重要內容

社會保障是人民群眾的“安全網”、社會運行的“穩定器”和收入分配的“調節器”,具有優化資源配置的經濟作用、促進社會公平的社會作用和保障國家長治久安的政治作用。經過長期的努力,特別是十二五時期的攻堅克難,我國社會保障體係有了長足發展,基本形成了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社會福利和慈善事業相銜接的總體框架。

製度體係日益健全。十二五時期,全麵建立了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城鄉居民大病保險、疾病應急救助、臨時救助、養老服務補貼等製度,涵蓋各類群體、針對各類基本需求的社會保障製度體係已基本形成。

體製改革深入推進。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順利實施,解決了不同性質單位在基本製度安排上的“雙軌製”問題。新農保和城居保統一整合為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實施醫保付費方式改革,規範醫療服務行為,控製醫藥費用不合理增長。

保障人群持續增加。截至2014年底,職工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參保人數分別達到3.1億人和4.7億人,比2010年底增長34.8%和319.6%。職工醫保、居民醫保和新農合三項基本醫保參保人數超過13億人,總參保率在95%以上。其他社會保障製度的受益人群不斷增加。

保障水平明顯提高。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養老金月平均水平2015年達到2200多元,是2010年的1.7倍。職工醫保、城鎮居民醫保和新農合政策範圍內住院費用報銷比例2014年比2010年平均提高了10個百分點左右。城市和農村低保平均標準分別由2010年底的每人每月251元和117元提高到2014年的411元和231元。

在充分肯定成績的同時,還必須看到,目前社會保障製度設計和運行還存在一些深層次的矛盾和問題,風險隱患不容忽視。在經濟進入新常態以及人口老齡化、新型城鎮化加快推進的背景下,這些矛盾和問題會成為製約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因素。突出表現在:一是社會保險製度沒有體現精算平衡原則,基金財務可持續性較差。十二五時期,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出年均增長18.6%,收入年均增長12%,支出比收入增幅高6.6個百分點;全國職工醫保基金和城鄉居民醫保基金支出增幅比收入增幅分別高出2.5個和5個百分點。二是政府、企業、個人以及中央和地方之間責任分擔機製不合理,收入保障和提供醫療衛生等公共服務的職責過度向政府集中,醫療衛生和社會保障服務機構運行機製比較僵化。三是製度條塊分割,不同社會保障政策之間以及社會保障政策與其他經濟社會政策之間銜接配套有待加強,碎片化問題突出。

針對上述問題,應加快建立更加公平更可持續的社會保障製度,這是全麵建成小康社會的重要內容和基本保障。我們要按照中央部署,進一步改革完善社會保障體係,增強社會保障製度的公平性和可持續性,使發展成果更多更公平地惠及全體人民,更好地保障和改善民生。

//建立更加公平更可持續的社會保障製度必須遵循的基本原則

十三五時期,社會保障改革發展要以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為指導,按照全麵建成小康社會、全麵深化改革、全麵依法治國和全麵從嚴治黨的總體部署,堅持“守住底線、突出

重點、完善製度、引導輿論”的基本方針,以大力推進體製機製創新、合理界定政府與市場職責為主線,以確保製度更加公平更可持續和增強製度的統一性、規範性為著眼點,以促進精算平衡、強化激勵約束、推動製度整合、完善籌資機製為核心,確保社會成員合理分享改革發展成果。在改革過程中,要把握好以下基本原則。

第一,必須立足基本國情,以保基本為優選目標,防止高福利傾向。

我國仍處於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生產力發展水平總體上比較低,社會保障事業發展的經濟基礎還比較薄弱。與此同時,我國人口年齡結構也將發生顯著變化,在總和生育率下降與人均預期壽命延長等因素的推動下,我國老年人口占比不斷上升,老年人口高齡化日益突出。社會保障製度建設,要合理把握改革的力度和進度,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的基本情況以及個人、企業和財政等方麵的承受能力,以滿足人民群眾基本需求為目標,合理確定社會保障項目和水平。要防止經濟社會發展和社會結構的實際情況超出財政承受能力,以拔苗助長的方式來推進社會保障製度建設和提高保障待遇水平,避免重蹈一些國家陷入“高福利陷阱”的覆轍。

第二,必須堅持精算平衡,增強製度的可持續性,防範經濟社會風險。

精算平衡是社會保險的基本原則。從宏觀上講,精算平衡就是要根據人口、經濟等方麵的諸多因素合理確定並及時調整社會保險政策特別是待遇計發辦法,確保基金中長期收支平衡。從微觀上講,精算平衡就是使參保者的繳費與收益密切掛鉤,實現激勵相容,調動其參保繳費的積極性。進一步深化社會保障特別是社會保險製度改革,要按照精算平衡的原則,對現有政策進行係統梳理和評估,堅持公平與效率、權利與義務、統一性與靈活性相結合,科學合理設定製度參數、待遇計發辦法,促進社會保險基金自求平衡,實現製度長期穩定運行。

第三,必須加強製度整合,提升製度的公平性,防止結構性矛盾和社會不公。

在堅持不懈推進單項適合保障製度改革完善的同時,要更加注重從整體上進行製度的頂層設計,實現各項製度的有效整合和成熟定型。要按照“全覆蓋”的要求,進一步提高養老、醫療和其他社會保險製度參保繳費率,掃除參保的“盲點”和“死角”,防止重複參保。推動社會救助和福利製度實現應保盡保。通過優化整合製度、加強政策銜接、提高統籌層次,有效解決社會保障製度碎片化問題。逐步弱化城鄉之間、地區之間、群體之間社會保障政策和待遇水平的差異,進一步體現公平性。

第四,必須注重責任分擔,合理均衡各社會主體之間的責任,防止過分增加全體納稅人的負擔。

建立更加公平更可持續的社會保障製度,需要全社會的共同努力。要充分發揮政府、企業、個人的作用,形成強大合力。適度均衡責任分擔,市場機製能夠提供的保障職能,政府不要越俎代庖;該由個人和單位承擔的社會保障責任,政府不要大包大攬,防止責任過度向政府集中,實際上是讓全體納稅人擔責。建立健全多層次的保障體係,以社會救助為托底層,社會保險為主體層,社會慈善、企業年金、職業年金和商業保險為補充層,加強各層次之間的銜接。適時適當降低社會保險費率,為補充保險留出發展空間。合理劃分政府間的社會保障事權,按照外部性、信息複雜性和激勵相容“三原則”,根據養老、醫療衛生、社會救助等事務的特點,合理確定中央和地方政府的支出責任。大力推進政府購買服務和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積極引導社會力量和資本參與提供養老、醫療衛生、社會救助等服務。

第五,建立更加公平更可持續的社會保障的主要任務。

《建議》圍繞建立更加公平更可持續的社會保障製度,提出了一係列重要任務。要按照《建議》提出的改革部署,全力抓好養老和醫療兩大重點,統籌

社會救助體係建設,進一步深化社會保障製度改革,確保按期完成各項改革任務。

第六,加快推進養老保險製度改革。

一是完善職工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製度。加強個人繳費與待遇水平之間的聯係,做到多繳多得、長繳多得,鼓勵參保繳費。隨著退休人員預期餘命的延長,合理調整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月數。改進個人賬戶記賬利率辦法,研究完善個人賬戶餘額繼承政策。二是實現職工基礎養老金全國統籌。統籌考慮製度設計、中央與地方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等相關問題,積極穩妥推進職工基礎養老金全國統籌,增強調劑基金餘缺的能力。三是豐富社會保險基金收入來源渠道。拓寬社會保險基金投資渠道,推進基金市場化、多元化、專業化投資運營。逐步提高國有資本收益上繳公共財政比例,2020年提高到30%,更多地用於保障和改善民生。劃轉部分國有資本充實社保基金。四是漸進式延遲退休年齡。綜合考慮我國人口結構、就業結構變化趨勢和社會保障可持續發展要求,出台漸進式延遲退休年齡政策。適時適度提高城鄉居民基礎養老金的領取年齡。五是加快發展補充養老保險。完善企業年金和職業年金個人所得稅遞延納稅政策,擴大個人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試點,鼓勵職工參加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推動建立多層次的養老保險體係。六是建立基本養老金合理增長機製。以職工和居民收入為基礎合理確定基本養老金水平,建立綜合考慮收入增長、物價變動等主要因素的正常調整機製。

第七,改革醫療保險製度。

一是健全醫療保險籌資機製和報銷比例調整機製。建立居民醫保和新農合籌資水平與醫療費用增長速度以及其他相關因素合理掛鉤的科學調整機製。合理強化醫保個人繳費責任,增強居民醫保和新農合製度的社會保險屬性。研究實施參加職工醫保的退休人員繳費製度。堅持適度保障原則,建立與籌資水平相適應的報銷比例調整機製。二是全麵實施城鄉居民大病保險製度。完善大病保險製度,覆蓋所有城鎮居民醫保、新農合參保人群,與醫療救助等製度緊密銜接,共同發揮托底保障作用,有效防止發生家庭災難性醫療支出。三是發揮醫保控費作用。改革醫保支付方式,大力推進按人頭付費、按病種付費和總額預付等複合付費方式。鼓勵商業保險機構參與醫保經辦。改進個人賬戶,采取門診統籌報銷模式,對費用較高的慢病和門診大病給予更好保障,提高醫保基金使用效益。實現跨省異地安置退休人員住院醫療費用直接結算,為參保群眾提供便捷服務。四是整合基本醫療保險製度。理順居民醫保和新農合管理體製,加快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製度整合步伐。將生育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合並實施,降低運行成本。五是鼓勵發展補充醫療保險和商業健康保險。積極鼓勵發展企業和個人共同負擔的補充醫療保險以及個人投保的商業健康保險,建立多層次的醫療保障體係。在落實對基本醫療保險、補充醫療保險稅收優惠政策的基礎上,完善個人購買商業健康保險的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優惠政策。

第八,統籌社會救助體係建設。

加強社會救助政策銜接,專項救助不再鎖定低保對象,減少福利捆綁,針對救助對象醫療、住房、就業、教育等方麵的特殊情況提供差別化救助。實行扶貧政策和低保政策有效銜接,對貧困人口應保盡保。整合基本生活救助製度,針對現行社會救助政策“單向疊加”、不同製度對同一困難類型或同一類救助對象重複保障的問題,統一按困難類型劃分社會救助製度。製定和完善救助申請對象財產信息核查辦法,建立跨部門、多層次的救助申請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機製。合理劃分中央和地方政府的基本生活救助支出責任,並由中央和地方分別負擔不同的救助項目或救助對象支出,以發揮中央促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和地方掌握信息優勢的兩個積極性。支持發展慈善事業,積極引導社會力量參與社會救助。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