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國家工作部門黨委的設立和撤銷

《中國共產黨黨組工作條例(試行)》第三十三條規定,在以下國家工作部門和單位中,可以設立黨委。

哪些國家工作部門和單位可以設立黨委?

1 對下屬單位實行集中統一領導的國家工作部門

2 根據中央授權對有關單位實行集中統一領導的國家工作部門

3 金融監管機構

4 根據工作需要可以設立黨委的其他單位

黨委根據需要可以設立工作機構,負責黨委日常工作。

第一,“對下屬單位實行集中統一領導的國家工作部門。”目前主要是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國務院國資委。公安部現任黨委書記由部長郭聲琨擔任,現任黨委副書記分別是公安部常務副部長楊煥寧和公安部副部長傅政華,委員包括中共黨員的副部長、政治部主任、紀委書記和部長助理。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現任黨委書記由主任張毅擔任,現任黨委副書記由副主任張喜武擔任,委員包括中共黨員的副主任和秘書長。

第二,“根據中央授權對有關單位實行集中統一領導的國家工作部門。”目前主要是外交部。該部門是我國執行外交政策、主管外交事務的專門性機構,負責貫徹執行國家總體外交方針和國家外交政策,維護國家最高利益,代表國家處理雙邊和多邊外交事務等。外交部現任黨委書記由副部長張業遂擔任,現任黨委副書記由部長王毅擔任,委員包括中共黨員的副部長和部長助理。

第三,“金融監管機構。”目前主要是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監會、中國證監會、中國保監會。中國人民銀行黨委書記由行長周小川擔任,另有黨委委員7人,包括副行長、紀委書記、行長助理。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黨委書記由主席尚福林擔任,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黨委副書記由副主席周慕冰擔任,黨委委員由副主席、紀委書記、主席助理擔任。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黨委書記由主席肖鋼擔任,黨委委員由副主席、紀委書記、主席助理擔任。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黨委書記由主席項俊波擔任,黨委副書記由副主席周延禮擔任,黨委委員由副主席、紀委書記、主席助理擔任。

第四,“根據工作需要可以設立黨委的其他單位。”目前主要是國家行政學院和15個中管金融企業。國家行政學院黨委書記由副院長陳寶生擔任,委員包括常務副院長、紀委書記、副院長、辦公廳主任。根據《中國共產黨黨組工作條例(試行)》規定,中管金融企業應當設立黨組,15個中管金融企業黨委應當改設為黨組。

《中國共產黨黨組工作條例(試行)》第三十三條規定:“黨委的設立和撤銷,一般應當由黨的中央委員會或者本級黨的地方委員會審批。實行垂直管理的國家工作部門和單位的黨委,負責審批下屬單位黨委的設立和撤銷。黨委根據需要可以設立工作機構,負責黨委日常工作。”根據這個規定,國家工作部門黨委的設立和撤銷,一般應當由黨中央審批。地方國家工作部門黨委的設立和撤銷,一般應當由地方黨委審批。實行垂直管理的國家工作部門和單位,負責審批下屬單位黨委的設立和撤銷。黨委可設立群工部、組幹部、宣傳部等工作機構,負責黨委的日常工作。

《中國共產黨黨組工作條例(試行)》第三十五條規定:“黨委設立和撤銷的具體程序、委員配備、組織原則、議事決策和責任追究等有關事宜,按照本條例關於黨組工作有關規定執行。”

國家工作部門有黨員領導成員3人以上者,經批準可以設立黨委。國家工作部門黨委的設立,一般應當由黨的中央委員會或者本級黨的地方委員會審批。國家工作部門黨委不得審批設立黨委。黨委設書記,必要時可以設副書記。黨委書記一般由本單位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擔任,主要負責人不是中共黨員或者由上級領導兼任以及因其他情況不宜擔任黨組書記的,黨委書記、主要負責人可以分設。其他黨委成員一般由本單位領導班子成員中的黨員幹部和紀委書記擔任,必要時也可以由本單位重要職能部門或者下屬單位黨員主要負責人擔任。黨委成員一般設3至7人,省部級以上單位黨委成員一般不超過9人。黨委委員除應當具備黨章和《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規定的黨員領導幹部的基本條件外,還應當有3年以上黨齡,其中廳局級以上單位的黨委成員應當有5年以上黨齡。黨委成員一般由批準設立黨委的黨組織決定。實行垂直管理或者實行雙重領導的單位設立黨委的,其下級單位黨委成員的任免按照幹部管理權 限執行。

國家工作部門黨委必須堅決執行黨中央和上級黨組織的指示和決定,堅決維護黨中央權威,確保中央政令暢通。建立健全黨委向批準其設立的黨組織請示報告工作製度,黨委每年至少作1次全麵報告,遇有重大問題應當及時請示報告,執行黨中央和上級黨組織以及上級單位黨組某項重要指示和決定的情況應當進行專題報告。黨委對有關重要問題作出決定時,應當根據需要充分征求機關和直屬單位黨組織及本單位黨員群眾的意見,重要情況應當及時進行通報。黨委實行集體領導製度,凡屬黨委職責範圍內的事項,應當按照少數服從多數原則,由黨委成員集體討論決定。黨委書記應當帶頭執行民主集中製,不得淩駕於組織之上,不得獨斷專行,黨委成員應當認真執行黨組集體決定,勇於擔當、敢於負責,切實履行職責。以黨委名義發布或者上報的文件、發表的文章,黨委成員代表黨委的講話和報告,應當事先經黨委集體討論或者傳批審定,黨委成員署名發表的與工作有關的文章,應當事先經黨委審定或者經黨委書記批準。黨委成員在調查研究、檢查指導工作或者參加其他活動時發表的個人意見,應當符合黨委決定精神。

國家工作部門黨委議事決策應當堅持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重大決策應當充分協商,實行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黨委應當結合本單位實際,在其工作規則中明確議事內容目錄,實行清單管理,議事內容目錄可以根據工作需要適時進行調整。黨委作出重大決策,一般應當在調查研究基礎上提出方案,充分聽取各方麵意見,進行風險評估和合法合規性審查,經過集體討論決定。黨委討論決定人事任免事項,應當嚴格按照《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執行。黨委議事決策一般采用黨委會形式,黨委會一般每月召開1次,遇有重要情況可以隨時召開。黨委會議題由黨委書記提出,或者由其他黨委成員提出建議、黨委書記綜合考慮後確定。黨委會應

當有半數以上黨委成員到會方可召開,討論決定幹部任免事項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黨委成員到會,黨委成員因故不能參加會議的應當在會前請假,對會議議題的重要意見可以用書麵形式表達。黨委會議題涉及本人或者其親屬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關黨組成員應當回避。根據工作需要,召開黨委會可以請不是黨委成員的本單位領導班子成員列席,會議召集人可以根據議題指定有關人員列席會議,批準其設立的黨組織可以派員列席黨委會。黨委會議題提交表決前,應當進行充分討論。表決可以采用口頭、舉手、無記名投票或者記名投票等方式進行,讚成票超過應到會黨委成員半數為通過,未到會黨委成員的書麵意見不得計入票數,表決實行主持人末位表態製,會議研究決定多個事項的,應當逐項進行表決。黨委會由專門人員如實記錄,並按照規定存檔備查。黨委決策一經作出,應當堅決執行。黨委委員對黨委決策有不同意見的,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級黨組織反映,但在黨委決策改變前應當堅決執行。黨委應當建立有效的督查和反饋機製,確保黨委決策落實。

明確國家工作部門黨委的責任追究工作。建立黨委書記述職製度,批準設立黨委的黨組織根據需要可以聽取黨委書記報告履職情況。建立黨委及其委員履職考核製度,由批準設立黨委的黨組織負責,紀律檢查機關、黨委有關工作部門、黨的機關工作委員會參與,考核應當每年開展1次,可以與黨委工作報告和領導班子年度考核、民主生活會結合開展。黨委及其成員執行《中國共產黨黨組工作條例(試行)》情況,應當自覺接受紀律檢查機關及其派駐機構、本單位基層黨組織和黨員群眾的監督,納入巡視監督範圍和黨員定期評議內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有關黨委成員的責任:(1)貫徹執行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上級黨組織指示和決定不及時不得力的;(2)因違反決策程序或者決策失誤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的;(3)幹部選拔任用方麵出現重大問題的;(4)不認真履行從嚴治黨責任,造成本單位黨組織軟弱渙散、黨建工作削弱的;(5)不履行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造成嚴重後果的;(6)擅自公開發表或者出版同中央精神、黨組決定不符的講話、報告、文章、著作的,或者在互聯網上發表同中央精神、黨組決定不符的言論的;(7)泄露應當保密的會議內容和討論情況的;(8)對其他造成嚴重後果或者惡劣社會影響的行為負有責任的。

對發生集體違反《中國共產黨黨組工作條例(試行)》行為的,或者在其他黨委委員出現嚴重違反本條例行為上存在重大過失的,還應當追究黨委書記的相關責任。黨委重大決策失誤的,對參與決策的黨委成員實行終身責任追究。黨委委員在討論決定有關事項時,對重大失誤決策明確持不讚成態度或者保留意見的,應當免除或者減輕責任。對違反《中國共產黨黨組工作條例(試行)》的黨委成員,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責令作出檢查、誡勉談話、通報批評或者調離崗位、責令辭職、免職、降職等處理。應當追究黨紀政紀責任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黨紀政紀處分。涉嫌違法犯罪的,按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