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製定兼顧公平的收入分配政策

經濟發展是前提,但經濟發展並不必然導致社會共同進步。調節居民之間的收入分配差距,是一個世界性的難題。在“解題”之路上,一些國家采取了很多措施,實現了收入均等化。除了通過社會保障製度、提供各種社會福利和補貼等措施進行收入再分配外,個人所得稅的嚴密而高效的征管起到了巨大的作用。

從20世紀50年代開始,西歐國家執政黨將社會公正引入社會政治經濟機製之中,把經濟效益、社會公正和個人自由融合起來,為保持社會公平和穩定采取了一係列措施。德國基尼係數長年保持在0.3左右,其調節主要手段之一即是稅收。在德國,稅收收入是德國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占據財政收入的3/4以上。其中對國民收入起到直接調節作用的稅種主要有:所得稅、房地產交易稅、房產土地稅、遺產稅與贈與稅、消費稅、團結統一附加稅等。

以收入平等和普遍福利為特點的“瑞典模式”成為“福利國家”的典型和社會民主主義的樣板。據有關資料表明,當前北歐國家最高收入階層與最低收入階層稅前相差17倍,稅後隻相差3倍多。北歐國家兼顧公平的收入分配政策為社會的和諧創造了條件。

縱觀國外收入分配格局的變化,無論是經濟滯漲還是擴張時期,都與政府製定的兼顧公平的收入分配政策密切相關。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