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化解基層社會矛盾的根本目的

我們周圍的世界和所處的社會都是矛盾的統一體。沒有矛盾的存在,離開矛盾的統一,自然界和人類社會都不可能發展進步。“和諧”的涵義是協調、溫和、和緩、謙和、講和、媾和、和平、和氣、和衷共濟、互助合作等。和諧就是矛盾著的雙方在一定條件下達到統一、協調、調和,它標誌著自然界內部、人與人、人與社會、人與自然之間諸多要素實現均衡、穩定、有序,相互依存,共同發展。多樣性的東西共存而達到平衡,才能形成和諧;如果多樣性的東西彼此衝突,達不到平衡,也就無所謂和諧。

實現社會和諧,建設美好社會,始終是人類孜孜以求的一個社會理想。我國曆史上就產生過不少有關社會和諧的思想。在西方,古希臘思想家就作出了“和諧即最美”的界定。馬克思、恩格斯認為,人類隻有進入共產主義社會,才能實現真正的社會和諧。馬克思、恩格斯創立的科學社會主義,從根本上說,就是人類最終實現社會和諧與人的自由全麵發展的科學理論體係。

根據馬克思主義的理論成果和我國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的實踐經驗,我們所謂的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應該是民主法治、公平正義、誠信友愛、充滿活力、安定有序、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社會。這樣的社會必然要求權利的平等、機會的均等、分配的合理、利益的均衡,每個社會成員都應各盡其能、各司其職、各得其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是一個係統工程,社會各主體之間利益關係的協調在其中發揮基礎性的作用。因此,在整個現代化建設的過程中,都必須努力使廣大工人、農民、知識分子和其他群眾共同享受到經濟社會發展的成果,使他們不斷得到看得見的物質文化利益。改革越深化,越要正確認識和處理各種利益關係,把個人利益與集體利益

、局部利益與整體利益、當前利益與長遠利益正確地統一和結合起來,把最廣大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把他們的積極性引導好、保護好、發揮好。

社會和諧和社會矛盾是對立統一的。沒有社會矛盾的和諧社會是不存在的。矛盾是絕對的,無條件的。任何社會都存在矛盾。封建主義與人民大眾的矛盾、中華民族與外國資本主義的矛盾是舊民主主義時期的兩對主要矛盾。今天,我們麵臨的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長的物質文化需要同落後的社會生產力之間的矛盾。但和諧卻是相對的,有條件的。當社會矛盾得到解決,社會就會呈現出暫時的和諧。加之事物是不斷發展變化的,一個社會矛盾解決了,新的社會矛盾就會出現。社會要進步,要和諧,就意味著要不斷地打破舊的和諧,形成新的和諧。

當前,我國社會總體上是和諧的。但是,也不排除少量的影響社會和諧穩定的不和諧因素。唯物主義曆史觀告訴我們,人類社會總是在矛盾運動中螺旋式發展進步的,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構建就是一個矛盾不斷產生並不斷被化解的持續過程。社會矛盾普遍存在於各個國家和地區,存在於各個時代,隻能通過一定的方式方法進行緩解,不能完全消滅,我們所要構建的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並不是一個無差別的、大一統的社會,更不是消滅了一切矛盾和問題的社會。相反,正確處理好社會矛盾是創建和諧社會的前提和基礎。和諧是社會矛盾發展的必然結果和最終歸屬,構建和諧社會的過程也是不斷化解各種社會矛盾的過程。隻有不斷地發現矛盾,積極地解決矛盾,才能促進社會和諧。總之,我們主動、有效地化解基層社會矛盾,最根本目的在於維護社會秩序、促進社會和諧、推進社會發展,創造生機勃勃又有秩序穩定的經濟社會發展環境。

換言之,構建社

會主義和諧社會實際上為我們提供了一種極為重要的看待和處理矛盾的嶄新思路。我們應摒棄那種簡單粗暴的用鬥爭來處理矛盾的辦法,而應該用“和諧”的辦法去解決矛盾和問題,而不是人為讓一些矛盾“被和諧”掉。一方麵,我們應該看到基層社會矛盾的增多,對當前的政府和社會來說可能是一個危險的信號,表明社會的個別領域、地域的社會矛盾的表達渠道不夠暢通,矛盾的解決機製不夠健全;同時它也可能表明我們的政府在化解矛盾衝突、調解群體利益的能力不夠或者對存在的隱患不夠敏感;當然它還可能造成非理性的情緒在不同的群體間醞釀、傳遞、激化,進而引發較為強烈的社會動蕩,對國家的安全和社會的穩定構成威脅。另一方麵,人民內部矛盾的凸顯,卻如雙刃劍一樣,也具有正功能。因為,它告訴了我們,我們的社會在某些方麵已經出現了問題,社會機體出現了某些病變,進而給我們指明了下一步應該在哪些方麵加以改進完善。比如,勞資矛盾凸顯引發了全社會對勞動政策的關注,使勞動政策取得了明顯的進步。同時,矛盾事件還可以釋放出社會上一些不滿的情緒,擔當社會“安全閥”的作用。因為對待矛盾和衝突堵不如疏,不能強製的掩蓋、壓製,而應讓它適時地顯現、表達出來。而群體性事件恰恰在這點上可以對社會矛盾起到一定的緩衝作用,防止出現跨地區、跨行業的全局性危機甚至社會動蕩,從而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保駕護航。

因此,我們應始終保持清醒的頭腦,居安思危,積極作為,既要深刻認識到我國發展的階段性特征,科學分析影響和諧社會構建的不利因素及其原因所在,又要積極主動正視矛盾、化解矛盾,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諧因素,最大限度地減少不和諧因素,積極推進社會管理理念、體製、機製、製度、方法創新,促進社會和諧。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