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法治:化解基層社會矛盾的基本途徑

2013年2月23日,習近平同誌在主持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體學習時強調,我們要全麵推進科學立法、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堅持依法治國、依法執政、依法行政共同推進,堅持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一體建設,不斷開創依法治國新局麵。在現代社會,法治是化解社會矛盾的重要方式,我們要在全麵建設和諧社會中依靠法治有效化解基層社會矛盾。

一、法治是化解社會矛盾的有效手段

化解社會矛盾,主要是要協調人們之間的社會關係,化解其利益矛盾。社會關係、利益矛盾有多種多樣。不同時代、不同情況下的社會矛盾的性質有很大的區別,處理這些矛盾的途徑和手段也多種多樣,具體到實踐中就有不同的思路和做法。有的強調用道德規範來化解矛盾,有的想用宗教信仰來化解矛盾,有的側重運用行政手段解決矛盾,強調運用司法手段解決糾紛,有的主張采用多元糾紛解決機製解決社會矛盾和衝突。事實上,從近年來解決糾紛的實踐看,道德說理雖然能起一定的作用,但涉及經濟利益時,它往往作用有限,而過度運用行政手段解決糾紛,不僅會影響行政功能的發揮,更可能背離依法解決糾紛矛盾的初衷,最終會損害法治的權威和尊嚴。因此,有效解決糾紛應該回到法治的軌道上。

人類自從產生後,為了調節社群內部的矛盾,就

開始建立相應的規範和製度。其中,有些是生產關係的製度形式,有些是政治上層建築的製度規範,也有些是思想上層建築的規範,給人們感受最貼近的還是風俗習慣等社會規範。這些規範在處理人們之間的各種關係特別是利益關係方麵起到了很大的作用,若沒有這些規範,人與人之間幾乎就難以交往,社會也就難以進步。在這些規範或製度當中,法律思想、理論、規範和製度—政治上層建築的核心要件之一與人們之間的社會關係、利益關係的聯係極為緊密、直接。法律在上層建築中的這種特殊地位,使其更有利於處理人們之間的利益關係。有不少法學家就認為,法律的背後就是利益,權利義務是以利益為核心的,法律是利益的化身,處理利益關係、化解利益矛盾,這正是法律的“強項”。

製定法律的過程,實際上就是從實際出發,為化解社會矛盾提供規則和根據的過程;實施法律的過程,就是把這種一般規範在具體個案中落實,進而實現社會和諧的過程。

與宗教調節相比,法治更加貼近社會現實,更能直接反映生產關係並影響生產關係。這也就更利於相關者對“公正”的參與和認知。宗教產生於自然壓迫和社會壓迫,其核心機理是一種敬畏的情緒。當人不理解、不信任時,誤會與絕望就可能來臨。用宗教化解矛盾是可能的,但不能成為現代社會衝突解決的根本途徑。

與道德教化相比,法治更關注社會矛盾的細節,更利於從行為調

控的角度達成衝突的化解。與法律規則的行為調控不同,道德教化更關注“難測的人心”,而非“可見的人行”。人們的行為是否合乎道德,實質上指的是人的行為是否合乎既定的規誡。道德規誡來源於生活的方方麵麵。道德教化對人心的要求雖然嚴格,卻不具體,也不統一,每個人、每個階級的道德都不一樣,難以成為普遍適用的製度體係。受習俗、輿論、曆史傳統影響至深的道德教化,可以成為法治社會的支持力量,但難以成為獨立的支撐架構。對於引發社會矛盾的行為裁製,道德訓誡多數力不從心;而對於預防社會矛盾的規範完善,道德訓誡經常“過於自信”。在現代社會中,社會矛盾化解難以通過傳統的道德控製實現,因為道德不具有強製性,“良知”力量的發揮有賴於精密的製度設計和寬容的文化氛圍。事實上,法治能更容易做到這一點,它是基於這一邏輯而建立的一種製度規範化的體係,它能以相對公平的程序機製有效包涵道德共識,規範道德行為。

與公權治理相比,法治的社會性更強調社會矛盾的均衡,更利於實現社會的整體穩定和長治久安。公權對處理社會矛盾無疑具有重大作用,但其實現必須遵循法治的路徑,不然就可能回到人治的老路上。公權雖然有強製性,但一旦缺少規範,缺乏程序,社會矛盾被暴力或權威壓服,人們的怨氣就依然存在。隻有將公權的行使納入法治的軌道上,才不會造成更多的矛盾,才能有效地化解社會矛盾。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