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漸進中國的決策探索之路

改革開放初期,西方現代決策科學理論被翻譯介紹到我國,並在金融、企業管理實踐中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決策理論與政府管理結合卻起步較晚。原因或許有兩點:

一是很多人不認可決策是一門科學。受長期封建統治文化影響,“決策”在我國一直被作為一種馭國馭人之術,可意會不可言傳。曆代統治者雖然一直追求賢臣良策,史書典籍中也充滿“謀”與“斷”的經典案例,但大一統的專製格局使決策過程始終籠罩著一層神秘麵紗,以至於談及“決策”,百姓皆諱莫如深。雖然我們黨曆來高度重視集體領導、民主決策,但在長期高度集中的管理體製下,決策最終往往變成個人行為,這種行為被視為是一種無法複製的領導者個人藝術,決策的結果也難以科學評估或衡量。相當長一段時間,中央文件和政府工作報告中,“決策”二字一直被“提出路線、方針”取代。直到1992年,黨的十四大報告才第一次全麵表述提出,“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是實行民主集中製的重要環節,是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的重要任務”。

二是科學決策的客觀規律一直沒有得到充分認識和把握。長期以來,各級政府經驗性決策多於科學性決策,非程序性決策多於程序性決策。黨的十五屆六中全會通過的《關於加強和改進黨的作風建設的決定》提出,“違反決策程序造成重大失誤的,要追究領導責任”。然而,決策的規範程序是什麽?造成多大影響才算決策失誤?這兩個問題始終沒有得到解答。2006年,時任國家審計署審計長的李金華在接受媒體采訪時坦言,重大決策失誤造成的損失遠大於貪汙腐敗,使得塵封已久的話題第一次被打開。

對於貪汙腐敗,問責處理決不姑息,百姓也拍手稱快,但對於同樣造成重大損失甚至巨大損失的決策失誤,如何問責,責任如何分攤等問題,卻始終停留在紙麵探討。原因也不外乎兩點:

一源於“官本位”的文化。除非作奸犯科,否則一日為官,終身受用,“位高權大責任輕”。百姓也養成了服從和冷漠心理。貪官被抓出人人喊打,而對於界限模糊、職責不清的決策失誤則不敢或根本沒有問責意識 。

二源於製度設計。決策失誤的責任標準無法衡量。集體決策過程中,誰承擔主要、次要、連帶責任缺乏有效標準,要麽集體無責,要麽一人承擔全部責任。

人的思想不可能憑空而來,總是和其成長經曆、工作環境、組織紀律、行政文化等因素密切相關。如果我們承認這一點,那麽,通過不斷完善製度設計來提高決策能力,增強決策科學性,追究決策失誤的責任就完全有可能。

決策能力是政府執政能力的根本。一定意義上講,決策與科學技術一樣,都是重要的生產力,都有客觀規律可循。一旦認識和把握這些規律,科學決策所產生的價值將無可估量。如果說科學技術對生產過程、社會生活的組織是一種技術性組織的話,那麽決策對生產過程和社會生活的組織則是一種人文的組織。這兩種性質的組織過程對於人類社會的進步和發展都是不可或缺的。正如技術落後會導致生產率低下、經濟效益不高一樣,決策落後和失誤同樣會造成社會效率的低下,拖累經濟發展和社會生活。因此,我們必須像尊重科學技術那樣尊重決策科學,必須像高度重視科學技術的經濟效益那樣高度重視決策活動的社會效益 。

在正式討論決策能力現代化命題之前,我們有必要先回顧一下中國的決策之路經曆了怎樣的艱難探索。回望曆史,才會知道,承認決策是一門科學,承認決策行為必須遵循客觀規律,隻有圍繞這一規律不斷完善製度設計,才能夠不斷提高政府決策能力,推動決策走向科學。

第一節 決策科學認識與決策製度建設的探索

中國的決策之路經曆了怎樣的探索過程?有人認為,中國的決策是一個從個人專斷到集體決定,從領導獨斷到人民參與,從隨意而斷到日益製度化、科學化、民主化的過程 。也有人認為,當今中國的決策體製是“黨委決策—政府執行”模式 。還有人提出,隨著政府職能未來從經濟建設型向服務型轉變,決策模式也正發生著從政府決策到公共決策的轉換。政府決策並不以公共參與為原則,而公共決策不僅以公共參與為原則而且公共參與度不斷增強 。很多理論研究按照曆史階段切割:從新民主主義革命至新中國成立,從新中國成立初期到“**”,從“文革”結束至改革開放初期等時間節點,來劃分我國漸進式決策的階段特征。這些方法和結論固然有其合理性依據,但完全以領導人和曆史節點為分隔依據,而不是以人們對決策科學認識的前後繼起關係為依據,方法本身是不科學的。

中國的決策實踐探索,是一個漸進式的發展過程,基本特征是波浪式前進和螺旋式發展。每一個階段,都既有前進又有波折。中國共產黨和黨領導下的各級政府決策的基本主線始終是:集體決策,民主集中。民主集中既是黨的根本組織原則,又是根本的決策原則,這一原則在黨領導中國革命和社會主義實踐的各個時期都是始終如一的,但不同階段和時期,由於領導人對這八個字的理解和貫徹不同,因而決策之路也經曆了曲折的探索過程。在對民主集中製決策原則認識不斷深化的基礎上,通過不斷總結正反兩方麵的經驗和教訓,我們黨提出了決策科學化、民主化、製度化的新理念,標誌著對決策規律的宏觀把握和認識達到了新高度。繼而,在鞏固一係列製度化保障的基礎上,再將科學的決策觀上升到治國理政新境界——這才是中國特色決策探索的真實軌跡。決策固然與領導人密不可分,但又有其自身的規律和特點,不能完全以領導人劃分曆史階段。

一、對民主集中決策原則的實踐

(一)馬列主義關於民主集中製的理論

民主集中原則是由無產階級政黨基本屬性決定的。馬克思在1871年11月致弗裏德裏希·波爾特的信中寫道:“工人階級的政治運動自然是以為自身奪得政權作為最終目的,為此當然需要一種發展到一定程度的、在經濟鬥爭中成長起來的工人階級的預先的組織。”在1880年《法國工人黨綱領導言》中進一步提出:“生產者隻有在占有生產資料之後才能獲得自由;生產資料屬於生產者隻有兩種方式:①個體占有方式,這種方式從來沒有作為普遍現象而存在,並且日益為工業進步所排斥;②集體占有方式,資本主義社會本身的發展為這種方式創造了物質的和精神的因素。”“這種集體占有製隻有通過組成為獨立政黨的生產者階級——無產階級的革命活動才能實現。”“ 對我們說來,問題不在於改變私有製,而隻在於消滅私有製,不在於掩蓋階級對立,而在於消滅階級,不在於改良現存社會,而在於建立新社會。”消滅私有製,集體占有生產資料,必然要求無產階級政黨必須堅持集體領導,發揚民主。馬克思、恩格斯在半個世紀的建黨實踐中,不僅提出了民主集中製的建黨思想,而且提出了民主集中製的若幹重要原則。主要是:①黨內要充分發揚民主,實行批評和討論的自由;②必須嚴格黨內紀律;③必須反對黨內的派別活動和宗派活動,維護黨的團結;④必須加強製度化、法規化建設。

然而,在強調黨內民主的同時,如何實現決策的統一呢?這個問題是由列寧給出答案的。在總結第二國際各國黨組織鬆散狀況,回顧俄國革命曆史成敗兩方麵的經驗教訓後,列寧在1905年12月社會民主工黨第一次代表會議通過的《黨的改組》的決議中提出,“代表會議確認民主集中製的原則是不容爭議的”。隨後很多文件中,列寧不斷完善“民主集中”概念,並認為:“現在留下的是一項重大的、嚴肅的和非常重要的任務:在黨組織中真正實現民主集中製的原則,要進行頑強不懈的努力,使基層組織真正成為而不是在口頭上成為黨的基本組織細胞,使所有的高級機關都成為真正選舉產生的、要匯報工作的、可以撤換的機關。”此後,“民主集中”原則成為加入共產國際的原則和各國共產黨的基本組織原則。

(二)黨的民主集中製的建立與波折

在共產國際幫助下建立起來的中國共產黨,從創立之初就遵循民主集中製原則,然而由於各種各樣的原因,“民主集中製”字樣直到1927年黨的五大通過的《中國共產黨第三次修正章程決案》中才出現。1928年,黨的六大通過的黨章指出:“中國共產黨與共產國際的其他支部一樣,其組織原則為民主集中製。”1945年,黨的七大通過的黨章第一次用“在民主基礎上的集中和在集中領導下的民主”來概括民主集中製。1956年,黨的八大召開,對黨章作出重大修改。劉少奇在政治報告中指出:“為了力求黨的領導工作符合於客觀實際,便利於集中群眾的經驗和意見,減少犯錯誤的機會,必須在黨的各級組織

中無例外地貫徹執行黨的集體領導原則和擴大黨內民主。一切重大問題的決定都要在適當的集體中經過充分的討論,容許不同觀點的無拘束的爭論,以便比較全麵地反映黨內外群眾的各種意見,也就是比較全麵地反映客觀事物發展過程中的各個側麵。每個領導者都必須善於耐心地聽取和從容地考慮反對的意見,堅決地接受合理的反對意見或者反對意見中的合理部分;對於由正確動機、按正常程序提出任何反對意見的任何同誌,必須繼續和睦無間地共事,絕不要采取排斥的態度。隻有這樣,才會有真正的而不是形式的集體領導,才會有真正的而不是形式的黨內團結,黨的組織和事業也才會日益興旺。”

鄧小平在《關於修改黨的章程的報告》中指出:“民主集中製是我們黨的列寧主義的組織原則,是黨的根本的組織原則,也是黨的工作中的群眾路線在黨的生活中的應用。”“民主集中製的一個基本問題,是各級黨組織中的集體領導問題。列寧主義要求黨在一切重大的問題上,由適當的集體而不由個人作出決定。”“在我們黨內,從長時期以來,由黨的集體而不由個人決定重大的問題,已經形成一個傳統。”“但是,黨的集體領導的製度,在實踐中還是有許多缺點。有少數黨組織的負責人,仍然有個人包辦的行為。這些負責人,或者很少召集必要的正式的會議,或者往往也召集黨組織的會議,但是,這些會議隻是形式主義的。他們既沒有使會議的參加者對於所要決定的問題,在會議以前具有思想上的準備,在會議上,又沒有造成便於展開討論的氣氛,實際上形成強迫通過。這種以集體領導的外表掩蓋個人專斷的實質的辦法,必須堅決加以反對。一切提到會議上的問題,都必須經過討論,允許提出異議。如果在討論中發現重大的意見分歧,而這種分歧並不屬於需要立即解決的緊急問題,就應該適當地延長討論,並且進行個人商談,以便求得大多數的真正同意,而不應該倉促地進行表決,或者生硬地作出結論。同樣,在黨組織進行選舉的時候,候選人的名單也應該在選舉人中間進行必要的醞釀和討論。隻有這樣,黨內的民主生活才能獲得真實的保證。”

從黨章的曆次修改來看,以毛澤東為代表的中國共產黨人,已經將馬列主義建黨原則與中國實踐相結合,形成了黨內民主、集體決策的優良傳統和製度基礎。但在實踐中,由於“集體領導”和“個人負責”的關係始終沒有從根本上理順,導致集體決策最終變為“集體協商、主席拍板”,埋下了個人專斷的隱患。1953年12月,毛澤東主持召開中央政治局擴大會議,尖銳地批評指出,北京城裏有兩個司令部,頤年堂(毛澤東的辦公地點)門可羅雀,東交民巷8號(即高崗的住所)車水馬龍。

在處理“高崗、饒漱石事件”之後,毛澤東多次對國務院“分散主義”提出批評。1958年,毛澤東親自擬定了《工作方法六十條》,提出“大權獨攬,小權分散。黨委決定,各方去辦。辦也有決,不離原則。工作檢查,黨委有責”的32字原則,並對“大權獨攬”作出解釋,“主要權力應當集中於中央和地方黨委的集體,用以反對分散主義。難道大權可以分攬嗎?”同年,黨的八大二次會議決定成立中央財經、政法、外事、科學、文教5個小組。在《中共中央關於成立財經、政法、外事、科學、文教小組的通知》中特別強調指出,“這些小組是黨中央的,直屬中央政治局和書記處,向它們直接做報告。大政方針在政治局,具體部署在書記處……對大政方針和具體部署,政府機構及其黨組有建議之權,但決定權在黨中央。”

用“領導小組”方式,繞開國務院,一方麵實現黨對社會事務的歸口管理,另一方麵也表明毛澤東對當時很多中央一線領導分權現狀不滿,進一步加強個人專斷的意願。

十年“文革”,中央的個人專斷走向極化,“革委會”不僅取代政府,而且取代各級黨委。領導班子“一把手”不僅是決策獨斷者,而且是“大家長”,擁有“一票否決權”,領導集體內部出現任何意見分歧都有可能被扣上“政治路線鬥爭”的帽子,進而演變成殘酷打擊,“集體決策”不僅實亡,而且名亦無存。

(三)民主集中製的恢複及其決策內涵

鑒於“**”的曆史教訓,1977年召開黨的十一大在重新修改黨章時,恢複了民主集中的闡述,提出:“全黨要堅持民主集中製的組織原則,實行在民主基礎上的集中和在集中指導下的民主。”

1978年召開的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不僅作出了改革開放的決定,而且就政治體製改革進行了部署,將民主集中製作為民主決策的基本原則,指出:“由於在過去一個時期內,民主集中製沒有真正實行,離開民主講集中,民主太少,當前這個時期特別需要強調民主,強調民主和集中的辯證統一關係,使黨的統一領導和各個生產組織的有效指揮建立在群眾路線的基礎上。”“根據黨的曆史的經驗教訓,全會決定健全黨的民主集中製,健全黨規黨法,嚴肅黨紀。”

黨的十二大修改的黨章,再次對民主集中製表述作出重大調整,不僅恢複了之前黨章所有被刪部分,而且還對民主集中製運行機製的表述作了改動,刪除了“在集中指導下的民主”,保留了“在民主基礎上的集中”的表述,並對民主集中製六條原則作了全麵、具體的規定。黨的十四大以後,黨章又恢複了“在集中指導下的民主”,同時調整了六條原則個別文字。

作為決策原則的民主集中製,既適用於黨內又適用於各級政府。具體內涵包括四個方麵:①民主集中製是一種決策運行機製,即決策必須遵循一定的程序,先民主,後集中。更具體地說,就是“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②民主集中製包括了民主和集中兩個方麵。民主主要在討論階段,集中主要在決策、執行階段。③民主集中製要求“少數服從多數”,反對個人專斷、獨裁,在對重大問題進行決策時,實行集體決策而非個人決策。④民主集中製同時也是一種監督機製。

二、對決策科學化、民主化、製度化的探索

(一)決策民主化、科學化的提出

從“**”結束到20世紀80年代初,決策體製轉變的重點是從個人決策向集體決策轉變,從非製度化向依法決策轉變。具體體現在:1978年2月26日至3月5日召開第五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修改《憲法》,恢複1954年《憲法》確立的地方人大和政府體製。1977年8月12日至18日召開黨的十一大,修改黨章;1978年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確立民主法製原則,提出“加強社會主義法製,使民主製度化、法律化”, “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等等。特別是1980年召開的黨的十一屆五中全會,不僅恢複了中央書記處、中央政治局和中央政治局常委會三個層次的決策體製,而且通過了《關於黨內政治生活若幹準則》:一是明確重大事項由黨委會集體討論決定;二是明晰了黨委會決策原則以及黨委委員和書記的關係,“在黨委會內,決定問題要嚴格遵守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書記和委員不是上下級關係,書記是黨的委員會中平等的一員。書記或第一書記要善於集中大家的意見,不允許搞‘一言堂’、‘家長製’”;三是明確了決策時要堅持集體決定和個人負責相結合。1982年五屆人大五次會議通過的《憲法》被譽為裏程碑意義的一部憲法,從體製上加強了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作用,強化了政治協商製度等,全麵鞏固了依法決策的製度基礎。

在上述實踐基礎上,正式提出“決策民主化、科學化”目標,是在1986年全國軟科學研究工作會議上,萬裏同誌發表並刊登在《人民日報》上的一篇講話。在這篇講話中,萬裏總結了十年“文革”教訓:“在一切失誤中,決策的失誤是最大的失誤。一著不慎,全盤皆輸。‘大躍進’決策的失誤造成數以千億計的重大損失。這還隻是物質財富方麵可以計算出來的損失,還有許多無形的損失,特別是在人們的精神狀態方麵造成的損失,比這影響更為嚴重。”

萬裏在分析重大決策失誤的原因時指出,“我國政治體製上的一個重要弊病,就是領導權力過分集中,決策製度不健全。因此,政治體製改革的一個極為重要的方麵,就是要充分發揮社會主義民主,真正實行決策的民主化和科學化。”

萬裏認為,“在社會主義社會裏,各級領導是群眾的公仆,人民是國家的主人。它更需要而且可能實現真正民主和科學的決策,以體現國家的利益和人民的利益。在這方麵,我們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的進展。但是由於幾千年封建社會和小生產經濟的影響,由於科學文化教育的落後,由於法製不健全,以及幹部素質、民主作風方麵存在的問題,我們至今仍然沒有建立起一整套嚴格的決策製度和決策程序,沒有完善的決策支持係統,谘

詢係統,評價係統,監督係統和反饋係統。決策的科學性無從檢驗,決策的失誤難以受到及時有效的監督。直到今天,領導人憑經驗拍腦袋決策的做法仍然司空見慣,暢通無阻。決策出了問題難以及時糾正,隻有等到出現了大問題,才來事後堵漏洞,或者撥亂反正,而這時已經悔之晚矣。這種盲目拍板、輕率決策的情況,現在到了非改不可的時候了。這個問題不解決,我們的社會主義製度就是不完善的,不健全的,我國的經濟也難以得到持續穩定的發展。我們進行政治體製改革,一個極為重要的方麵,就是要解決這個問題。解決了決策民主化、科學化的問題,就能夠大大完善和鞏固我國的社會主義製度,充分發揚億萬人民的主人翁責任感,充分發揮他們的積極性和創造性,也就能夠充分發揮社會主義製度的優越性。”

30年後的今天,重溫這篇講話,依舊能夠感受到老一輩革命家對黨內決策機製的深刻反省,對推進決策科學發展的前瞻思考。決策“民主”與“科學”的提出,絕不是單純的概念突破,而是帶動了整個實踐領域不斷探索。20世紀80年代,也是中國政府決策谘詢機構蓬勃發展的一個重要時期:1981年國務院先後成立了經濟研究中心、技術經濟研究中心、價格研究中心和農村發展研究中心等4個研究中心,1985年成立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後,黨和政府的每一項重大決策出台之前一般都會在廣泛征求專家學者、黨外人士意見基礎上,經過認真調研、反複論證,一些定量分析、測算、選擇優化方案等方法開始運用,例如,關於中國2000年發展前景的研究、新技術革命及對策的研究、農村發展戰略的研究、人口和計劃生育政策的研究、三峽工程的綜合評價與研究等,都遵循了民主、科學的決策原則。

(二)民主科學決策的完整表述和細化措施

在理論先行、試點實施的基礎上,1987年黨的十三大正式提出,“切實加強黨的製度建設,對於黨的正確路線的鞏固和發展,對於黨的決策的民主化和科學化,對於充分發揮各級黨組織和黨員的積極性、創造性,十分重要”。

之所以將“民主”放在“科學”之前,是特殊曆史背景造成的。“**”後,決策體製機製轉變首先要消除權力高度集中、“家長製”“一言堂”等現象。從“民主”與“科學”的關係來看,“民主”也的確是科學決策的基礎。然而,就提升決策能力而言,“民主”卻並非全部先決條件。很多情況下,單憑多數人的簡單一致意見,“群體盲思”的錯誤還是難以避免。科學的理性隻有經過民主試劑的浸泡才經得起曆史的檢驗,而民主的思想也隻有在科學精神的引領下,才能無限接近並反映事物的真理。“民主”對於“科學”的貢獻,不在於範圍有多大,廣度有多寬,而在於民主自身發育是否成熟,以及民主與科學理念的融合是否全麵。基於這樣的原因,黨的十四大之後,“科學化”放在了“民主化”的前麵。

值得注意的是,黨的十三大還提出“建立社會協商對話製度”的命題,提出:“建立社會協商對話製度的基本原則,是發揚‘從群眾中來、到群眾中去’的優良傳統,提高領導機關活動的開放程度,重大情況讓人民知道,重大問題經人民討論。當前首先要製定關於社會協商對話製度的若幹規定,明確哪些問題必須由哪些單位、哪些團體通過協商對話解決。對全國性的、地方性的、基層單位內部的重大問題的協商對話,應分別在國家、地方和基層三個不同的層次上展開。各級領導機關必須把它作為領導工作中的一件大事去做。要進一步發揮現有協商對話渠道的作用,注意開辟新的渠道。要通過各種現代化的新聞和宣傳工具,增加對政務和黨務活動的報道,發揮輿論監督的作用,支持群眾批評工作中的缺點錯誤,反對官僚主義,同各種不正之風作鬥爭。”

建立協商對話製度的目的,一是要正確處理好各種不同的社會利益矛盾。黨的十三大提出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理論,指出人民日益增長的物質文化需要同落後的社會生產之間的矛盾是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主要矛盾,並且認識到,新舊體製交替過程中,經濟生活中出現各種矛盾和問題是難以完全避免的,建立協商對話製度有利於形成全方位的對話溝通機製,及時消除誤會,緩和各種矛盾。二是為了提高決策的民主、科學性。“從群眾中來、到群眾中去”的群眾路線一直是我們黨的優良傳統,建立協商對話機製,提高公民間接參與國家和社會事務,是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在推進改革的過程中,通過協商對話機製及時傾聽群眾反饋,促進公民政治參與,減少決策失誤。同時,通過協商對話,黨和政府的執政意圖也能夠有效傳遞到廣大群眾中,得到理解、支持和監督,有利於提高決策執行力。然而由於各種各樣的原因,建立協商對話機製的措施並沒有得到很好的落實。

1990年3月黨的十三屆六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加強黨同人民群眾聯係的決定》提出,“密切同人民群眾的聯係,領導人民群眾勝利前進,首要的問題是必須保證決策和決策的執行符合人民的利益。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我們黨製定並執行了一條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的路線和一係列重大方針政策,國家實力大為增強,人民生活明顯改善,廣大群眾基本上是滿意的。但在具體工作指導和某些具體政策措施上,也有缺點和失誤。積多年正反兩方麵的經驗,要保證決策正確,執行有效,必須堅持從群眾中來到群眾中去,建立和健全民主的、科學的決策和執行程序。”在提高決策民主、科學性的具體舉措方麵,《決定》提出了三項主要措施:一是重大決策出台必須充分調查研究,廣泛聽取各方麵意見,反複比較、鑒別和論證。有的重大決策在實施前還要經過試點。二是決策過程中要嚴格執行民主集中製原則,在民主討論的基礎上實行正確的集中。三是杜絕政出多門,各行其是。有關國家事務的重大決策,要經過人大和政府通過法律程序變成國家意誌,黨組織和黨員都要嚴格依法辦事。在決策執行中,要緊緊依靠群眾,並不斷接受實踐的檢驗,及時總結經驗,補充完善,糾正偏差,防止釀成大錯誤。要重視和加強決策研究、決策谘詢機構的工作,發揮其參謀作用。

(三)從“民主科學”到“科學民主”的轉變

1992年10月,黨的十四大將決策“科學化”放在“民主化”之前,並提出,“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是實行民主集中製的重要環節,是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的重要任務。”此後,黨的曆次會議不斷完善決策科學化製度內涵,黨的十四屆四中全會提出“建立健全領導、專家、群眾相結合的決策機製”。黨的十五大提出“逐步形成深入了解民情、充分反映民意、廣泛集中民智的決策機製”。黨的十六大提出“各級決策機關都要完善重大決策的規則和程序,建立社情民意反映製度,建立與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重大事項社會公示製度和社會聽證製度,完善專家谘詢製度,實行決策的論證和責任製”。

黨的十六屆四中全會第一次將提高決策科學性作為提高黨的執政能力的重要內容,提出:“改革和完善決策機製,推進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完善重大決策的規則和程序,通過多種渠道和形式廣泛集中民智,使決策真正建立在科學、民主的基礎之上。對涉及經濟社會發展全局的重大事項,要廣泛征詢意見,充分進行協商和協調;對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重大事項,要認真進行專家論證、技術谘詢、決策評估;對同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重大事項,要實行公示、聽證等製度,擴大人民群眾的參與度。建立決策失誤責任追究製度,健全糾錯改正機製。有組織地廣泛聯係專家學者,建立多種形式的決策谘詢機製和信息支持係統。”這是中央全會對決策科學內涵最係統、全麵的闡述,標誌著決策能力建設邁上了新高度。

黨的十七大提出,“完善決策信息和智力支持係統,增強決策透明度和公眾參與度”, “建立健全決策權、執行權、監督權既相互製約又相互協調的權力結構和運行機製”,從而為決策能力建設搭建製度和機製的保證。

改革開放以來,我們黨對決策的認識首先從對決策失誤的反省開始。從克服“家長製”“一言堂”,完善集體決策體製機製,到將決策科學化與提高黨和政府執政能力相結合。從完善黨內民主集中的程序規定,到形成一係列有關決策程序的措施,進而帶動政治體製的改革。中國特色漸進決策的探索,用30年時間,完成了從思想認識到理論升華、製度設計的跨越式轉變。一方麵確立了決策民主的內涵,即“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十六字原則;另一方麵豐富了決策科學的外延,決策過程更加注重黨際協商、政府協商、黨群協商,強調決策信息係統和谘詢係統建設,建立健全決策聽證、專家谘詢、決策監督與問責等科學決策保障體係。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