召開全國土地會議

毛主席呀!沒有您,我們真的要餓死啦!這回我們都翻身了,分了地,分了馬,分了衣服糧食,都有吃有穿也都抱團了,一定打倒大地主,打倒反動派!

眼看到了冬天了,你那裏很冷吧?給你捎去了一件皮大氅,一雙靴子,一雙毛襪,一頂帽子,這是我們的翻身果實,也是我們的一點點心意,請您收下吧!

我們都想看看你,離得又這樣遠,又見不著你。請你把最近的照片給捎一張來吧!

向您

敬禮!

三十六年九月十日哈爾濱市顧鄉區靠山屯全體翻身農民

這是一封寫於民國三十六年九月十日的信。這一年是1947年。

在這封充滿了喜悅和謝意之情的書信背後,到底有一個怎樣的故事呢?

根據信中“翻了身,分了地,分了馬,分了衣服糧食”等語句,再結合當時的社會背景,我們可以確定,這封信寫於全國土地會議召開之後,寫於《中國土地法大綱》頒布之後不久。

1947年7月初,中央工委決定在《五四指示》頒布一周年之際,於7月17日召開全國土地會議。這是中央工委在西柏坡安家落戶之後的第一個大任務。

全國土地會議召開的通知發出後,107名代表從各個解放區出發,一路躲避敵人的盤問和阻礙,風塵仆仆地趕往西柏坡。由於前來參加會議的代表比較多,這讓小小的西柏坡一下子變得擁擠起來。中央工委最終決定將會場設在村西頭的惡石溝溝口的打麥場上。

當時的條件比較差,會場布置得十分簡單。負責會場布置的李長有看到會場沒有一個像樣的桌椅,心裏難過極了。他心想:這麽熱的天,少奇同誌和各位代表不僅要在大太陽下暴曬,甚至連個坐的地方都沒有。

“小李啊,發什麽呆?”劉少奇的聲音在李長有的耳邊響起,打斷了他的思緒。

李長有抬頭一看,隻見劉少奇和朱德正向會場走來,便把自己心中的真實想法說了出來:“少奇同誌、朱老總,我們從老鄉那借些桌椅來吧,不然到時候讓代表們坐哪兒啊?”

劉少奇知道李長有的好意,也明白目前存在的困難。他拍了拍李長有的肩膀,信步走到一塊大石頭前,屈身坐下。他拍著自己的雙膝,對李長有說:“小李啊,你的想法和出發點都是好的。能弄來這麽多的桌椅固然是好,可我們不能一遇到困難,就向人民群眾伸手啊!”

“對嘛,像少奇同誌那樣坐在石頭上,把膝蓋當桌子也是可以的。有困難,我們就克服克服!”朱德也在一旁說道。

李長有見兩位首長都這樣說,自己也不好再說什麽,隻好默默地走開,去忙別的活了。他們在打麥場北麵的土台子上放了兩張條桌和幾條板凳,算是搭成了主席台。接著又在場地上,搭了一個布篷,遮擋毒辣的烈日。“全國土地會議”的會場就算布置好了。

7月17日,全國土地會議就在打麥場上開幕了。大會沒有會標,沒有口號,也沒有麥克風及擴音器。劉少奇就站在土台上,宣布大會開始。台下一百多名與會代表,坐在大小不一的石塊上,高低不等的土墩上,認真聽取大會發言,快速記錄大會重點,並熱烈地相互討論交流。

7月的西柏坡,烈日炎炎,酷暑難耐。大會在簡易的露天會場上前前後後開了兩個月。會議的前半期,由各地代表發言,匯報各自區域的情況。後半期,劉少奇和主席團成員分別與各解放區代表進行座談。

每次,劉少奇讓李長有去請代表們來座談時,必定悉心叮囑李長有,千萬不能像下命令那樣說話,一定要客氣,就說“少奇請你們到他那裏坐坐。”

一次,劉少奇正在與代表們談話。突然,他臉色蒼白,看來,他的胃病又犯

了。本來,劉少奇想忍忍就過去了,沒想到疼得越來越厲害,頭上冒出了豆大的汗珠。代表們見他臉色不太好,擔心他的身體狀況,紛紛勸說,讓他休息一會。可是,劉少奇卻微笑著搖了搖頭,喝了口熱水,繼續與代表們討論問題。

中午,食堂打算開個小灶,為劉少奇補補身體。他知道後,連忙拒絕了,對食堂管理員說道:“現在的經濟條件還比較困難,就不要鋪張浪費了。我跟大家一樣,有什麽吃什麽。”

管理員見說服不了劉少奇,就給他盛了一大碗大米粥,炒了一盤蘿卜絲,送了過去。劉少奇見碗裏濃稠的米粥,抬頭問道:“咱們食堂裏有大米吃嗎?”

食堂管理員笑著回答:“有的,少奇同誌,您盡管吃吧!要是不夠啊,我再從打穀場上給您弄一把來現煮。”

“哦?咱們這麽富足?”劉少奇追問了一句。

“您沒見嗎?滹沱河兩岸的稻子都收了,堆在打穀場上,壘得跟小山似的。”

“那就好,那就好啊!農民富了好啊!”說完,劉少奇便喝起米粥,吃起菜來。他津津有味地吃著,感覺像吃了山珍海味似的,無比滿足。

曆時近兩個月的全國土地會議終於圓滿結束了,9月13日大會通過了《中國土地法大綱(草案)》,同年10月10日公布施行。大綱內容為:

第一條

廢除封建性及半封建性剝削的土地製度,實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製度。

第二條

廢除一切地主的土地所有權。

第三條

廢除一切祠堂、廟宇、寺院、學校、機關及團體的土地所有權。

第四條

廢除一切鄉村中在土地製度改革以前的債務,(中共中央注:本條所稱應予廢除之債務,係指土地改革前勞動人民所欠地主富農高利貸者的高利貸債務。)

第五條

鄉村農民大會及其選出的委員會,鄉村無地少地的農民所組織的貧農團大會及其選出的委員會,區、縣、省等級農民代表大會及其選出的委員會為改革土地製度的合法執行機關。

第六條

除本法第九條乙項所規定者外,鄉村中一切地主的土地及公地,由鄉村農會接收,連同鄉村中其他一切土地,按鄉村全部人口,不分男女老幼,統一平均分配,在土地數量上抽多補少,質量上抽肥補瘦,使全鄉村人民均獲得同等的土地,並歸各人所有,(中共中央注:在平分土地時應注意中農的意見,如果中農不同意則應向中農讓步,並容許中農保有比較一般貧農所得土地的平均水平為高的土地量。在老區半老區平分土地時,應按照一九四八年二月二十二日中共中央關於在老區半老區進行土地改革工作與整黨工作的指示進行。)

第七條

土地分配,以鄉或等於鄉的行政村為單位,但區或縣農會得在各鄉或等於鄉的各行政村之間,作某些必要的調劑。在地廣人稀地區,為便於耕種起見,得以鄉以下的較小單位分配土地。

第八條

鄉村農會接收地主的牲畜、農具、房屋、糧食及其他財產,並征收富農的上述財產的多餘部分分給缺乏這些財產的農民及其他貧民,並分給地主同樣的一份。分給各人的財產歸本人所有,使全鄉村人民均獲得適當的生產資料及生活資料。

第九條

若幹特殊的土地及財產之處理辦法,規定如下:

(甲)山林、水利、蘆葦地、果園、池塘、荒地及其他可分土地,按普通土地的標準分配之。

(乙)大森林、大水利工程、大礦山、大牧場、大荒地及湖沼等,歸政府管理。

(丙)名勝古跡,應妥為保護。被接收的有曆史價值或學術價值的特殊的圖書、古物、美術品等,應開具

清單,呈交各地高級政府處理。

(丁)軍火武器及滿足農民需要後餘下的大宗貨幣、資財、糧食等物,應開具清單,呈交各地高級政府處理。

第十條

土地分配中的若幹特殊問題之處理辦法,規定如下:

(甲)隻有一口或兩口人的貧苦農民,得由鄉村農民大會酌量分給等於兩口或三口人的土地。

(乙)一般的鄉村工人、自由職業者及其家庭,分給與農民同樣的土地,但其職業足以經常維持生活費用之全部或大部者,不分土地,或分給部分土地,由鄉村農民大會及其委員會酌量處理。

(丙)家居鄉村的一切人民解放軍、民主政府及人民團體的人員,其本人及其家庭,分給與農民同樣的土地及財產。

(丁)地主及其家庭,分給與農民同樣的土地及財產。

(戊)家居鄉村的國民黨軍隊官兵、國民黨政府官員、國民黨黨員及敵方其他人員,其家庭分給與農民同樣的土地及財產。

(己)漢奸、賣國賊及內戰罪犯,其本人不得分給土地及財產。其家庭在鄉村、未參與犯罪行為,並願自己耕種者,分給與農民同樣的土地及財產。

第十一條

分配給人民的土地,由政府發給土地所有證,並承認其自由經營、買賣及在特定條件下出租的權利。土地製度改革以前的土地契約及債約,一律繳銷。

第十二條

保護工商業者的財產及其合法的營業,不受侵犯。

第十三條

為貫徹土地改革的實施,對於一切違抗或破壞本法的罪犯,應組織人民法庭予以審判及處分,人民法庭由農民大會或農民代表會所選舉及由政府所委派的人員組成之。

第十四條

在土地製度改革期間,為保持土地改革的秩序及保護人民的財富,應由鄉村農民大會或其委員會指定人員,經過一定手續,采取必要措施,負責接收、登記,清理及保管一切轉移的土地及財產,防止破壞、損失、浪費及舞弊。農會應禁止任何人為著妨礙公平分配之目的而任意宰殺牲畜,砍伐樹木,破壞農具、水利、建築物、農作物或其他物品,及進行偷竊、強占、私下贈送、隱瞞、埋藏、分散、販賣這些物品的行為。違者應受人民法庭的審判及處分。

第十五條

為保證土地改革中一切措施符合於絕大多數人民的利益及意誌,政府負責切實保障人民的民主權利,保障農民及其代表有全權得在各種會議上自由批評及彈劾各方各級的一切幹部,有全權得在各種相當會議上自由撤換及選舉政府及農民團體中的一切幹部。侵犯上述人民民主權利者,應受人民法庭的審判及處分。

第十六條

在本法公布以前土地業已平均分配的地區,如農民不要求重分時,可不重分。

《中國土地法大綱》不但肯定和發展了1946年提出的將地主土地分配給農民的原則,而且改正了其中對地主照顧過多的不徹底性,成為一個在全國徹底消滅封建剝削製度的綱領性文件。它的公布與實行總結了中國共產黨二十多年土地革命基本經驗教訓,是一個正確的土地綱領,它體現了土地改革的總路線,調動了農民革命與生產的積極性,對保證戰爭勝利起了決定性的作用。

全國土地會議結束沒過多久,為徹底平均地權而進行的土改運動就在各解放區轟轟烈烈地展開了。

1947年11月,朱德在視察冀中農村時,有感於土地改革運動後的新麵貌,當場賦詩一首:

千門萬戶喜朝暉,處處村頭現紫薇。

解放農人歌自得,專橫地主莫高飛。

平田有份躬耕樂,得地無餘心事違。

後起青年多俊秀,秋高試馬壯而肥。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