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一旦產生,就有了某種反作用。馬克思認為,即使達到了高度文明的民族,它也難以完全掙脫宗教或迷信的枷鎖。“甚至它的德行,與其說是出於對真正完美的向往,還不如說是出於粗野的力量、無約束的利己主義、對榮譽的渴求和勇敢的行為。”[13]毋庸置疑,任何一種善良的宗教都以自己的說教勸人向善,不管它的願望和出發點是什麽樣的,它都不會公然違背人類的意誌,其中有神性的火花、好善的熱情、對知識的追求、對真理的渴望,也有吞沒永恒東西的火花,以及淹沒崇尚德行的熱情的罪惡**。這種二重性的力量表現出雙向的作用,“貪圖塵世間富貴功名的卑鄙企圖排擠著求知的欲望,對真理的渴望被虛偽的甜言蜜語所熄滅”[14],人成了永遠不能達到目的的存在物,也是唯一的不配做上帝子民的。

馬克思恩格斯指出,宗教把婚姻解釋為世俗的和宗教的兩種本質,表現出控製的力量與妥協的力量相互交織的狀況,它“以致其中一種本質隻同教會和個人的良心有關,而另一種本質則同國家和公民的法律意識有關”[15],兩種力量方向的影響並沒有消除固有的矛盾,而是在一些主要領域造成難以解決的問題,信教的立法者,“他一方麵竭力使婚姻失去其世俗性,另一方麵在不可能做到這一點的地方,則竭力使婚姻的世俗性僅僅作為被容忍的一麵時時受到限製,竭力去摧毀它的後果的罪惡反抗”[16]。從這裏可以看出,宗教希望把自己裝扮成無所不在的力量,進而掌控社會各方麵,但是上帝的力量在塵世中並不是無所不能的,也不是人人都迷信和崇拜他的,他在一些地方一些時候也必須做出不甘心的妥協讓步。即使如此,宗教也沒有忘記對世俗力量施加影響。表麵上的妥協與心理上的控製經常在社會中演繹著。新舊教派的矛盾與衝突代表著激進力量與保守力量的較量,舊的宗教派別希望維係自己的能量和生命力,盡管它很清楚儀式、教義、祈禱等活動不會使真理更加真實,不會使理智的人產生恐懼不安,它仍然極力維護宗教的控製力。新教的力量不在於是否承認上帝的權威,而在於這種權威的發揮方式怎樣更有效,它所提出的一係列改革都會對舊的宗教權威提出質疑和挑戰,在宗教發展史上,守舊的力量與改革的力量是經常衝突的。

與此相聯係的,是宗教在道德領域的二重作用。馬克思在談到印度斯坦宗教的雙重表現時說:“意大利和愛爾蘭——一個**樂世界和一個悲苦世界——的這種奇怪的結合,早在印度斯坦宗教的古老傳統裏已經顯示出來了。這個宗教既是縱欲享樂的宗教,又是自我折磨的禁欲主義的宗教;既是崇拜林伽的宗教,又是崇拜劄格納特的宗教;既是僧侶的宗教,又是舞女的宗教。”[17]在宗教教育和學校教育的影響下,一方麵要宣揚道德的守望作用,另一方麵要表達道德的變革作用,其目的是使世俗和天國都沾染上統治階級的政治氣息,以便將宗教的力量與世俗的力量都歸攏到自己的政治目標之下,在政教合一的國家中,世俗力量、宗教力量以及不同的影響,都是官僚機構的重要因素。不論是在美國、英國,還是在普魯士,“兩個新教派都曾一度得到迅速的發展,前者是在天主教國家,後者是在新教國家,二者除了起源不同之外,沒有別的區別;至於教義,兩派在最重要的一點上是完全一致的,都認為一切已確定的教條是無效的”[18]。每一次宗教改革都是想強化自身的凝聚力或影響力,同樣每一次宗教改革也可能因為派係分化鬥爭而削弱甚至完結自身的結合力。正如馬爾庫塞所言:“隨著基督教道德的勝利,生命本能受到了歪曲和壓製……於是壓抑和剝奪便得到了辯護和肯定。它們被轉變成了決定人類生存的控製力量、攻擊力量。隨著其社會功用的增長,進步必然就是進一步的壓抑。”[19]就積極的一麵,宗教改革能夠使自身進一步適應世俗社會,得到更多的社會認同,形成有利於社會和諧的力量;就消極的一麵說,宗教改革顯示出派別齷齪和思想矛盾,使世俗社會看到宗教的不良本質,進而產生思想和行為上的疏離。可以說,宗教的發展中總是伴隨著雙重作用——希望使人解脫卻又給世人套上上帝的咒語,希望社會和諧卻又用不完全和諧理念去詮釋和實現,希望人們平等自由卻又虛設一個具有無限權力的上帝權威,希望爭取普遍的人權卻又用蔑視人權來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