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節 (糧票種類繁多)087 糧票知識

糧油票證種類繁多,使用麵廣,管理集中,製度嚴密。在革命戰爭年代,為了便於軍政人員就地解決糧食問題,根據地政權曾發行過米、飯、穀票,憑票支取實物。解放初期,為了健全糧政,也曾發行過米、草票,為了有效地控製糧油銷售,根據不同的銷售對象和價格發行相應的糧油票證。一九五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發布命令實行統購統銷,一九五四年一月一日起,按月發放由省糧食廳統一印製的購糧券,憑券定點供應,過月作廢,一九五四年八月起按不同對象改發購糧證,憑證記錄購糧,一九五五年根據國務院“關於市鎮糧食定量供應暫行辦法”的命令,糧食部規定從是年十一月一日起。各地城鄉人民流動出省的一律使用全國通用糧票,省內發行地方糧票,實行票證並用,憑證記錄,繳票購糧,從此糧票成了人民生活中必不可少,成了除人民幣外第二種賴於生存的票證,一直延續使用三十八年,到一九九三年全省徹底放開糧食購銷和價格才退出曆史舞台(除軍用糧票外)。

江濱縣內同時流通的常規糧票多達十個種類。

一、全國通用糧票:1955年由中華人民共各國糧食部首次發行,1957年再片,全國通用。票麵為二兩、半斤、一斤、三斤、五斤5種,1965年發行新版,1966年再版,票麵為半斤、一斤、三斤、五斤4種。1955年版和1957年版於1980年10月1日起停止使用。

二、省流動糧票:1955年起由省糧食廳(局)發行,在本省通用。1958年發行省臨時流動糧票。1960年、1971年相繼發行半兩、一兩、二兩、五兩小額糧票,1961年發行一斤、三斤、五斤版麵糧票,1971年5月1日起對“臨時流動糧票”隻收不發。1974年8月更新省流動糧票,票麵分半兩、一兩、二兩半、五兩、一斤、三斤、五斤7種,同時限定1960年版、1961年版“省臨時流動糧票”和1971年版省流動糧票使用到1975年9月底。1978年4月發行1976年版小額省流動糧票,票麵分半兩、一兩、二兩半、五兩4種,1974年版小額省糧票同時使用。1990年12月又發行1990年版省糧票,票麵分25克、50克、125克、三種,與1974年版、1976年版同時使用。

三、省定額糧票:是發給城鄉居民定量人口和國家規定的其他糧食供應人口的口糧糧票,由省糧食廳(局)印發。1962年票麵為一斤、五斤、十斤、五十斤4種。1963年增加發行農村購糧票,票麵為一斤、五斤、十斤3種。1965年至1982年發行時不再分城鎮與農村。1985年起一年一版,票麵皆為0.5千克、2.5千克、5千克3種。其中0.5克票麵的全省通用,其餘在縣(市)內通用。使用年限為一個年度,一年一換。

四、省周轉糧票:是發給農村社、隊或農戶,暫將存糧出售給國家、以後又買回的憑證,由省糧食廳(局)統一印製,分1961年版、1966年版、1967年版、1969年版、1972年版和1979年版多種。票麵均為一斤、五斤、二十斤3種。一斤、五斤票麵的周轉糧票,內縣使用與定額糧票同。二十斤票麵的限於在糧站購買糧食,出縣轉移要辦搭夥轉移手續。此票自1985年糧食年度起停止使用。

五、省獎售糧票::是60年代起專供收購農副產品時獎售糧食發放的糧票。1962年、1964年先後發行,版麵五兩、一斤、五斤、十斤4種。1979年2增加半兩、一兩2種,均為省糧食廳(局)印製,由縣糧食局統一套印“江濱縣內通用”字樣,限於江濱縣內使用。1985年隨著收購農副產品獎售糧食全部取消而停止發行。

六、省品種兌換糧票:是農村社隊或農戶為調劑糧食品種,用大小麥或其它雜糧調換大米所使用的糧票。由省糧食廳(局)印發,1960年、1962年、1966年均有發行,票麵有一斤、五斤、十斤、二十斤、五十斤5種。1966年以後因使用“品種兌換憑證”後不再發行。

七、省僑匯糧票:是銀行根據國家規定,按僑胞匯入的外匯折合人民幣後按一定比例發給收款人平價糧食供應憑證。省糧食廳(局)發印,使用期限一年(1982年起改為二年),縣(市)內通用。

八、軍用糧票:有兩種,一是含價軍用供應糧票,一是不含價軍用價購糧票。這兩種票都憑票、憑證、定點供應。

九、省農村糧票:是發給農村糧食統銷對象的糧票,由省糧食廳(局)統一印發。1985年票證改革,周轉糧票、獎售糧票和飼料票停止發放後改用此票,票麵分成品糧0.5千克、2.5千克、5千克3種,隨證交票定點供應,按年度使用,一年一換。

十、省糧食專用券:1988年4月1日起發放使用。票麵分5千克、10千克、25千克3種,是專門供應流動人口和省內出縣(市)臨時搭夥轉移之用。使用期為當年4月至次年3月,隨證購糧,按統銷價供應。

其它還有眾多的票證,如城鄉居民購食用油證(票)、省流動人口食用油購買證(票)、省流動食用油票(軍用)、僑匯物資供應票、省熟食品票、省糧食專用券、省飼料票、軍用糧油豆供應證、縣油料油票等等。

糧票的領發、回收、結報、報損、銷毀有一套嚴密的製度和手續。

領發:糧票實行分級管理。省糧食廳(局)按地(市)計劃發放,分季撥付,年終結算。地(市)糧食局分發到縣(市)。領票單位向上一級領取各種糧票,須填具“糧票申領憑單“,持領票介紹信、領票人工作證,經發票單位核對批準計劃,填寫”糧票撥付通知書“,領導人簽章後,按數發給,當麵點清,兩人以上同行領回入庫。

回收:糧站供應回收的糧票(省流動糧票、全國通用糧票除外),均須當場剪去存根,每天清點,分票種整理包封,兩人簽名,填具報交清單,上交糧管所。糧管所複點歸類整理包封,按季解交縣(市)糧食局核對驗收,加貼封簽。對破舊的全國通用糧票和一斤麵額以上的省流動糧票,解省統一保管。

結報:糧票收支兩條線,票帳分管,專人負責。執行票證帳表製度,建立“糧票分票種、票麵收支存日記賬”、“糧票發放分戶帳”、“回收糧票登記賬”。發生收支業務,及時登記,按月編製月報表,做到帳帳、帳表、帳票、帳據四相符。

報損:糧票被盜、丟失、營業短少,不論供應回收的還是未使用的,查明原因,無法追回,詳細說明情況,填報“糧票損(溢)報告單”。一次發生在250公斤以下的,由縣(市)糧食局審批,500公斤以下的由地(市)糧食局審批,500公斤以上的報省糧食局審批。

銷毀:供應回收的定額糧票、農村糧票、周轉糧票、獎售糧票、飼料票、破舊小額省流動糧票和已停止使用、作廢的庫存舊版糧票,由縣(市)糧食局負責銷毀;破舊的全國通用糧票,麵額一斤以上的省流動糧票和停止使用、作廢的庫存舊版糧、料票,由省糧食局負責銷毀。銷毀糧票每半年或一年進行一次,造具清單、核對帳表庫存,組織清點無誤,經局領導批準,由有關領導和保衛人員隨同現場監督,做好現場記錄,逐級上報備案——

注:糧票退出曆史舞台已整整20年,現已進入收藏領域,為廣大收藏愛好者提供相關曆史知識,特插入本章,希望你能喜歡。但願有更多的讀者將本原創加入收藏,方便你及時了解更新和閱讀,也是對我最大的鼓勵和支持,同時你有什麽建議、意見、要求請留言,我會第一時間給與答複。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