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領導幹部法治思維能力的概念

法治思維能力首先是“法”,即法律。“法”的概念淵源於“刑”。在我國的春秋戰國時期,各國變法之前,多用“刑”;變法之後,各國多用“法”。商鞅改“法”為“律”,秦統一六國直至晚清,“律”一直是普遍使用的範疇,如《大清律例》。近代以來,帝國主義侵略,我國被迫打開國門,開始向西方和日本學習,“法律”範疇也就在這個時候從日本引入我國。

法律是治國之重器,表現著統治階級的意誌,但作為人類文明的重要標誌,法律不是從來就有的,而是人類社會發展到一定曆史階段的產物,是伴隨著私有製、階級和國家的出現而產生的。在我國,法律源於禮和刑,夏朝開始製定,後經商、西周、春秋、戰國、秦、漢、三國、兩晉、南北朝、隋、唐、宋、元、明、清等各個朝代不斷完善,如《魏律》,《武德律》、《貞觀律》、《永徽律》等都是中華法係的構成要素和瑰寶。法律的基本特征在於:由國家專門機構製定,以國家強製力作保證,以權利義務規定為機製,調節人們的行為關係。我國現有法律,是在新中國成立之後逐步發展完善起來的,是“以憲法為統帥,法律為主幹,包括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等規範性文件在內的,由七個法律部門、三個層次的法律規範組成的協調統一整體”,體現的是人民的意誌。從理論上來看,這些法律,應該是在民主基礎之上的法律,是良法,是保障人民權力的法律。

法治作為範疇,人們使用的也較早。在我國,戰國時期,晏子就針對齊景公想賞賜翟王子羨的車駕問題說:“不樂治人,而樂治馬,不厚祿賢人,而厚祿禦夫,昔者先君桓公之地狹於今,修法治,廣政教,以霸諸侯。今君,一諸侯無能親也,歲凶年饑,道途死者相望也。君不此憂恥,而惟圖耳目之樂,不修先君之功烈,而惟飾駕禦之伎,則公不顧民而忘國甚矣。”但古代中國,沒有民主,更沒有民主的法治,有的隻是人治,是人治之下的法律,因此,這種法治也不是現代意義上的法治。在西方,古希臘哲學家亞裏士多德也探討過法治問題,他說,“深究王製的末一種,這裏存在‘人治還是法治’的問題。兩者各有所勝:人治能隨機應付世事的萬變而法治可免於人情的偏徇。”“我們應該注意到邦國雖有良法,要是人民不能全都遵循,仍然不能實現法治。法治應包含兩重意義:已成立的法律獲得普遍的服從,而大家所服從的法律又應該本身是製訂得良好的法律。人民可以服從良法也可以服從惡法。就服從良法而言,還得分別為兩類:或樂於服從最好而又可能訂立的法律,或寧願服從絕對良好的法律。”

在一個相當長的時期內,盡管一些學者敏銳地區別使用法治與法製兩個範疇,開始探討法治問題,但多數人是混用的,更多的人、

更多的時候用的是法製範疇,其弊端正如郭道暉所說,“隻講法製而不講法治,就有可能重複‘人治底下的法製’。”從我們黨來看,革命、建設和改革初期時期的文獻都使用過法治範疇。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民主法治意識的增強,1997年黨的十五大首次明確提出了依法治國的要求:“繼續推進政治體製改革,進一步擴大社會主義民主,健全社會主義法製,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此後,人們自覺地把法治與法製範疇區別開來,對法治問題進行了專門探討。如劉平認為,法治是一種與人治根本對立的新的社會組織形態。張越提出,“法治的核心理念,是公平正義。法治的倫理基礎,是人人平等。法治的道德底線,是人人守法。法治的政治前提,是人民主權。法治的最佳效果,是理性自治。法治的實現路徑,是人民民主。法治的實現前提,是民主立法。法治的實現手段,是嚴格執法。法治的威懾力量,是法律責任。法治的最大敵人,是法外人情。”“法治的本質是:沒有人在法律之上,沒有人在法律之外。這裏會有四層意思:一是法治是依規則辦事;二是法律有最高的權威;三是法治涵蓋所有事務;四是法治是製衡的機製。”

法治是治國理政的基本方式。要義是依法治國、依憲治國。主體是人民。重點是治吏,是如何合理地運用和有效地控製公共權力。基本含義是廣大人民群眾在黨的領導下,依照憲法和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保證國家各項工作都依法進行,逐步實現社會主義民主的製度化、法律化。總目標是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係,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基本原則是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人民主體地位;堅持法律麵前人人平等;堅持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相結合;堅持從中國實際出發。基本要求就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基本路徑是依法治國、依法執政、依法行政共同推進,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一體建設。

知識鏈接

法製與法治的區別和聯係

法製是法律製度的簡稱。法製指一個國家的法及其法律製度,屬於製度的範疇。法製著重講的是法的一係列規則、原則及與此相關的製度,是一種實際存在的東西。法治的內涵要比法製大得多,法治是法律統治的簡稱,是一種治國原則和方法,是相對於“人治”而言的。

法製與法治二者的聯係在於:法製是法治的基礎階段,要實行法治,必須具有完備的法製,即法律的公正;法治是法製的歸宿,法製的發展前途最終是實現法治,即實現法律公正與社會公正的統一。

思維是人類特有的精神活動,是人們在表象、概念的基礎上對事物進行認識、分析、判斷、處理的過程,是對事物的本質和規律的認識。其

基本方法是分析與綜合、抽象與概括、具體化與係統化;其基本法則和規律是同義律、排中律和矛盾律,以及對立統一、量變質變、否定之否定的思維規律;其基本特征是概括性、間接性、邏輯性、深刻性、靈活性、批判性。

法治思維是黨的十八大提出的新範疇。我國學者進行了廣泛的探討。如胡建淼認為,法治思維,係指以合法性為出發點,追求公平正義為目標,按照法律邏輯和法律價值觀思考問題的思維模式。其特點是:以合法性為出發點,凡事都要追問“是否合法”;以追求公平正義為目標,重視和強調證據、依據、程序、權利義務的統一性。馮憲書等認為,法治思維,其實質是按照法治的邏輯來觀察、分析和解決社會問題的思維方式,是一個以合法性為起點,以公平正義為中心的邏輯推理過程,是將法律規定、法律知識、法治理念付諸實施的認識過程。繆蒂生認為,法治思維是以合法性為起點,以公平正義為中心的一個邏輯推理過程。汪金友認為,法治思維是以法治作為判斷是非和處理事務標準的思維。徐漢明認為,法治思維是指社會主體(包括國家公權力機關、政黨組織、法人、其他社會組織和公民)依照法治理念、基本原則、法治精神、法治體係與法治邏輯規範對經濟政治文化社會事務及公民個人行為進行分析、判斷、選擇、處理與協調的認知能力、認知過程以及能動準確客觀反應的意識活動。

我們認為,法治思維就是人們依法分析、評判和處理問題的認識過程和結果。法治思維能力,就是人們依法分析、評判和處理問題的本領和水平。對領導幹部來說,領導幹部法治思維能力,就是領導幹部運用法律分析、評判和處理問題的本領和水平。這意味著:

第一,領導幹部法治思維能力的主體是領導幹部。領導幹部是其法治思維能力的擁有者、運用者,也就是說,所謂分析是領導幹部在分析;所謂評判是領導幹部在評判;所謂處理是領導幹部在處理。

第二,領導幹部法治思維能力的基礎是法律。法律是領導幹部法治思維能力的基本理念、分析方法和價值標準。離開了法律,領導幹部法治思維能力就失去了方向和依據,也就談不上法治思維能力。

第三,領導幹部法治思維能力從邏輯順序來看,大致包括三種能力:一是以法律為方法,對問題進行分析的能力;二是以法律為準繩,對問題進行評判的能力;三是以法律為工具,對問題進行處理的能力。這三種能力相互區別又密切聯係,分析能力是前提,評判能力是關鍵,處理能力是結果,共同構成領導幹部法治思維能力的有機整體。

第四,領導幹部法治思維能力既包括運用法治進行思維過程中體現出來的能力,也包括運用法治進行思維結果中所體現出來的能力,是過程法治思維能力與結果法治思維能力的統一。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