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提升基層幹部法治能力的內涵與重要性

法治是人類政治文明的重要成果,是治國理政的根本方式。“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是憲法確定的治國方略。黨的十八大報告進一步提出要“全麵推進依法治國”,要“深入開展法製宣傳教育,提高領導幹部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動發展、化解矛盾、維護穩定能力”。這表明了黨全麵推進依法治國方略的鮮明態度和堅定決心。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明確指出,推進基層治理法治化。全麵推進依法治國,基礎在基層,工作重點在基層。發揮基層黨組織在全麵推進依法治國中的戰鬥堡壘作用,增強基層幹部法治觀念、法治為民的意識,提高依法辦事能力。基層幹部是國家治理主體的主力軍,處於執法活動的“前沿陣地”,是主要的政務活動主體,在法治國家建設中具有極為重要的作用。因此,必須樹立法治觀,用好法律規範,做到依法辦事,用法治保障社會和諧與穩定。

一、基層幹部在法治建設中的角色定位

基層幹部一般是指縣以下機關、企事業單位、鄉鎮、社區、農村基層組織等機構中,直接與人民群眾接觸聯係,從事基層基礎工作的黨政幹部。基層幹部在法治國家建設中角色地位特殊,帶頭學法守法、嚴格依法辦事是決定基層幹部行為的重要因素,也是推進我國依法治國的關鍵。習近平同誌反複強調,各級領導幹部要帶頭依法辦事,帶頭遵守法律,牢固確立法律紅線不能觸碰、法律底線不能逾越的觀念,不要去行使依法不該由自己行使的權力,更不能以言代法、以權壓法、徇私枉法。不懂這個規

矩,就不是合格的幹部。在改革攻堅期、發展機遇期、社會風險期疊加的今天,如何提升基層幹部的法治能力是全黨全社會的共同期待。

一方麵,基層幹部在法治中國建設中具有“一般性”,是主體力量之一。基層幹部工作生活在社會最基層,從事著與基層社會經濟發展最直接的工作。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製不斷改革與推進,必然導致社會的變遷和利益主體的多元化,尤其是社會基層,涉及群體多、數量龐大、利益訴求多元。基層社會利益主體之間,包括基層幹部之間、基層幹部和群眾之間、普通群眾之間的矛盾和衝突在所難免,如果任由這些衝突醞釀、積累、爆發,將會影響社會安全和全局穩定。如何用法治手段化解基層矛盾、疏解社會衝突,推動基層社會在法治軌道上運行,基層幹部在其中起著重要作用。

另一方麵,基層幹部在法治中國建設中具有“特殊性”,是重要的推動者。依法治國,首先要依法治“官”,因為這些“官”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組織者和領導者,肩負著領導和管理國家各項事業的重要職責,基層幹部法律素質的高低,直接關係到依法治國方略能否順利實施。法治中國建設是一個龐大的係統工程,它需要全社會特別是基層幹部積極參與到這項工程建設之中。其一,國家各項政策的貫徹落實,基層幹部曆來占據重要地位。基層幹部在法治中國建設過程中擔負著承上啟下的工作,起著上情下達、下情上傳的作用,是黨和政府聯係群眾的橋梁和紐帶,是法治實踐的直接體現者。他們與群眾的聯係最緊密、關係最直接、影響最深遠。基層幹部都有一定的職權,而這些職權又往往在不同

程度上與法治的一些環節相聯係,因此他們的行為會直接影響到法治的進程。如果他們的法律素質較高,遇事都依法辦事,那麽依法治國的進程就會加快,否則就會放慢。其二,基層幹部有領導、監督、檢查其下屬幹部工作的職能,如果他們的法律素質較高,就會促使下屬幹部依法行事,這樣依法治國的效果就會比較理想,否則其效果就適得其反。其三,基層幹部有表率作用,如果他們的法律素質較高,以身作則,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做到真用法、會用法,切實提高依法決策、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水平,促進執法的規範性,不僅有利於引領全社會形成在法治框架內行事的共識與合力,更有利於帶動全社會守法意識、守法觀念、守法水平的提高,那麽就會有一種巨大的向心力,並形成依法辦事的氛圍,養成依法辦事的習慣。否則,上梁不正下梁歪,就會對依法治國起反作用。

隨著我國政治體製和經濟體製改革的不斷深入,基層幹部正從一個管理者向服務者轉變,對基層幹部自身素質提出了新要求,帶來了新壓力。法治中國建設,需要由基層幹部來帶頭實踐。因此,提升基層幹部運用法治思維法治方式的能力,對於推動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及社會經濟穩定增長具有重要的意義。因為完全缺乏對法律的經驗,人們尚可以相信法律的價值及其作用,保留對法律的企盼;若是一種惡劣的“幹部都不守法”的法律經驗,將會從根本上摧毀人們對法律的信念,使人們喪失對法律的信心。法律不能維護人們的合法權利,那麽,人們對法律的信念和期待就會消失。因此,要培養法律至上的觀念,最關鍵是基層幹部要嚴格依法辦事。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