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袖原則運用於實際,就是納粹德國的政治權力高度集中,《魏瑪憲法》所確立的三權分立體製化為烏有,各種權力都集中於希特勒一身,形成“領袖國家”。1933年3月23日通過的“授權法”,將三權分立體製轉化為以“內閣立法”為表現形式的內閣獨裁。由於“授權法”三次被延長,在納粹政權存在期間一直有效。
內閣獨裁還不是希特勒的最終目標。在擺脫了議會對內閣的製約後,希特勒采取一係列措施來實現絕對控製內閣的目的。
措施之一是加快內閣成員“納粹化”的進程。他增設了許多新的部,任命納粹黨徒擔任部長。如1933年3月增設國民教育與宣傳部,由納粹宣傳領袖戈培爾任部長;同年4月增設航空部,由戈林任部長;1934年5月增設科學、教育和國民教育部,由納粹黨徒魯斯特任部長;同年7月增設林業部,由戈林兼任部長;1935年7月增設宗教部,由納粹黨徒漢斯·克爾任部長。如此快速、大量地增設新的政府部門,還不能令希特勒滿意。作為補充措施,他曾經先後把納粹黨徒戈林、羅姆、漢斯·克爾、弗蘭克作為不管部長拉進內閣。每逢原有的部長退出內閣,他就以納粹黨徒取而代之。如達雷取代胡根貝格擔任糧食與農業部長,奧內佐爾格取代馮·呂本納赫男爵擔任郵政部長,而後者的交通部長一職由多爾普米勒接任。到1938年,隻有財政部因專業性太強,仍由無黨派專家馮·克羅西克伯爵執掌,司法部因顧慮到“司法獨立”原則的殘餘,仍由右翼保守人士居特納任部長。1942年8月,連居特納也被納粹黨徒蒂拉克接替。希特勒就任總理時納粹黨人在內閣中居少數的局麵被徹底改變。
措施之二是把“領袖原則”引入內閣。根據《魏瑪憲法》有關條款的規定,德國內閣應該在總理主持下實行“集體原則”和“多數原則”。但希特勒一旦鞏固了自己的地位後,就把這些原則棄之一旁。1933年7月20日修改了《政府議事規則》,規定立法工作無須經過部長之間的口頭討論,隻需將相關草案經由相關部長傳閱後即可定稿。從1933年10月17日起,內閣部長的誓詞也從魏瑪時期的“忠於憲法和法律”,改為“忠於德意誌民族和人民的元首”。1936年12月15日,德國總理府主任助理、部務主任溫斯泰因在波恩行政管理學院的演講中,對德國“政府”的含義作了如下的新解釋:“今天的全國政府已不是原來意義上的內閣,在那裏所有的決議都必須以多數原則為基礎來製定;如今的政府是元首的顧問團,它向元首兼國家總理提建議並支持他作出的決定。”
措施之三是在實際工作中不斷降低內閣的地位和作用。希特勒政府舉行內閣會議的頻率越來越低。1933年2—3月,平均每2天舉行1次內閣會議,2個月內共舉行31次會議。同年4—5月,減少到每4天1次,2個月內共舉行16次會議。從1933年6月到1934年3月,10個月內僅舉行過29次內閣會議。從1934年4月到12月,9個月內舉行的內閣會議減至13次。從1935年起,內閣例會被取消,僅在有事之時臨時召集。這一年全年僅舉行過12次內閣會議,1936年減至4次,1937年為7次。1938年2月5日,舉行了納粹德國時期的最後一次內閣會議,此後直至納粹政權覆亡,7年多時間沒有舉行過內閣會議。作為一種替代措施,1937—1938年間,設立了一個被稱為“小內閣”的國務秘書機構來處理專門性的事務。然而不論是正規的內閣會議,還是“小內閣”會議,表決程序從希特勒就任總理時起都取消了。各種以內閣名義發布的法律法令,或者由希特勒與黨內顧問一起協商產生,或者是希特勒同有關的政府部長一起商議起草,更確切地說,係其他人附和希特勒的意圖在小範圍內炮製出來的。
1938年2月4日,希特勒采取了意在獨攬大權的一次重大行動。他撤銷了內閣的軍事部(1935年5月由國防部改組而成),由自己親自接管勃洛姆貝格的軍事部長和武裝部隊總司令的職權;同時,以忠順於他的納粹黨徒裏賓特洛甫取代牛賴特任外交部長,任命瓦爾特·馮克接替同他意見相左的沙赫特為經濟部長。第二天,納粹黨報《人民觀察家報》刊登大字標題:“一切權力高度集中於元首手中!”
隨著歐洲大戰的臨近和爆發,希特勒借口戰爭需要,繼續策劃加強集權的措施。1938年草擬了一部新的《國防法》,規定在發生戰爭時,將組建一個“三人樞密院”,集中相關權力。這3人分別是全國行政係統的全權代表弗裏克、經濟方麵的全權代表沙赫特(以後被馮克取代)和武裝部隊最高統帥部長官凱特爾。然而,該樞密院除了發布過一些不重要的命令外,始終沒有開過會,更遑論起重要作用。在進攻波蘭前兩天,希特勒又將“三人樞密院”撤銷,代之以“德國內閣國防委員會”。該機構是當時由戈林主持的德國國防委員會的“常設委員會”,聲稱有權發布“具有法律效力的命令”,是特地為了“在當前國際緊張局勢下”確保“行政與經濟方麵的統一指揮”而建立的,然而其命運也與內閣一樣,很快就失去作用。在納粹體製下,隻有希特勒一個人擁有最高權力。
希特勒為了有效行使獨裁權力,設有3個辦公廳:(1)總理辦公廳,由漢斯·海因裏希·拉莫爾斯主管,以後,隨著希特勒在巴伐利亞上薩爾茨堡的時間越來越多,總理辦公廳在那裏也設立了一個特別辦公處;(2)總統辦公廳,由奧托·邁斯納主管;(3)元首辦公廳,由菲利普·布勒主管,內設第一至第五中央辦公室,分別主管私人事務、政府和政黨事務、黨內赦免、社會經濟事務、內部事務及人事管理。除了一些特許的納粹黨徒外,就是內閣部長們也很少能直接見到希特勒。他們隻能通過這些辦公廳、或由自己的國務秘書通過“小內閣”去同希特勒聯係。歐洲戰爭爆發後,內閣作為整體來說基本上名存實亡,戰爭期間從未舉行過全體會議。尤其是戰爭後期,希特勒與各部門頭目之間的直接接觸也日益減少,他往往通過各類副官同他們聯係。部長們互相之間則不許交換意見,他們常常是從報紙或廣播中得知“德國政府”作出的決定或頒布的法令。整個納粹德國,隻有元首一人掌握著所有的統治機構,看到整個藍圖,行使著絕對的權力。
到納粹體製的末期,由於獨裁體製自身的邏輯發展,以及戰爭環境對集中集權運作的推動作用,使得納粹政治體製逐漸演變成朝廷式小集團統治。形成了希特勒之下的“新三頭政治”,即黨務辦公廳主任博爾曼、總理府主任拉莫爾斯、最高統帥部長官凱特爾3人活躍在希特勒周圍,並試圖控製更多的權力。這一狀況引起其他人不滿,戈林輕蔑地稱他們是“東方來的三位賢人”,說他們構成了“博爾曼-拉莫爾斯-凱特爾三頭政治”。戈培爾試圖拉攏戈林去說服希特勒,把政治領導的職責移交給已經存在的內閣國防委員會,從而把“三人委員會”排擠掉。但戈林顧忌博爾曼的能量,臨陣退縮,於是戈培爾改變策略,與博爾曼合作,這樣進一步提升了“新三頭政治”的地位。
希特勒在口授《我的奮鬥》一書時,曾經設計過議會的位置。他說,要取消議會是不大可能的,但是議會應恢複Rat一詞的古義,即成為元首的“顧問”。議會可以分設若幹專門委員會,在此之上設立參議院來進行協調,“但參議院和國會均無決議權……人人雖然都可以擁有顧問,但決策必須出於一人”。在納粹體製中,國會並沒有取消,但已經完全失去原有的地位和作用。1933年10月14日,希特勒解散了同年3月5日在多黨製條件下選出的國會。11月12日,在一黨製的背景下,按照納粹黨統一提出的候選人名單,舉行了新的國會選舉,結果661個議席絕大多數由納粹黨徒占據。1936年3月和1938年4月,納粹當局如法炮製,又搞過兩場選舉鬧劇。
納粹統治時期的國會選舉,選舉結果是不存在懸念的。當局所關注的,其實隻是民眾的參選率和當選者的得票率。在納粹政權的初期和中期,民眾對當局有很高的期望值和滿意度,納粹運動的草根性又構成了事實上的“互相監視網”,正在快速崛起的黨衛隊(尤其是其保安處)和正在形成中的蓋世太保也加緊構築監控網絡,這些因素都有利於納粹當局。但當局為了提高保險係數,還是采用了不少手段。如為了提高民眾的參選率,在每次大選和公民投票中,當局都專門製作了大而醒目的徽章,參加過投票的選民可獲得一枚,按規定必須佩戴在上衣的翻領上。相關工作人員看到未佩戴徽章者,即會強製將其帶到投票站參加投票。為了提高讚成率,相關部門在民眾中製造恐怖氣氛,包括用脫脂牛奶在選票背麵編上號碼,事後懲罰投反對票或棄權票者等。在1933年11月12日的投票中,全國有約4400萬選民,其中212.5228萬選民沒有參加投票,339.8249萬選民投了無效票。投票率和讚成率都在95%以上。
已交出立法權又主要由納粹黨徒組成的國會,在納粹政治結構中隻是點綴“民眾意誌”的裝飾品和希特勒公布政策意圖的講台。從1933年3月到1939年9月歐戰爆發,德國國會一共舉行過12次會議,除“橡皮圖章”式地通過4項法令外,大部分都是聆聽希特勒關於外交政策和活動的聲明與演說。民眾稱德國國會是“接收希特勒聲明的響板”(即擴音傳聲筒)和“昂貴的合唱團”,其主要任務就是高唱國歌《德意誌高於一切》和納粹黨黨歌。1942年4月26日,國會舉行最後一次集會,同意希特勒關於“元首不受現有法律規定約束”的聲明,確認希特勒為德國的最高法官。
納粹化的國會
為了彌合“人民國家”、“日耳曼民主”的標簽與代議機構實際上被廢除這兩者之間的矛盾,希特勒采取以公民投票批準政府決策的形式來體現“國家權力來自民眾”和“領袖紮根於民眾之中”的精神,以便吸引群眾支持納粹政權。這樣的公民投票共舉行過3次。第一次發生在1933年11月12日,與國會選舉同時進行,內容是批準政府作出退出世界裁軍會議和國際聯盟的決定。由於這次投票包含了國會選舉和公民投票兩項內容,希特勒的演說內容也相應地有所擴展。他聲稱隻要所有的德國人“像一個人一樣”團結起來,德國就可以獲得同其他國家一樣的平等權利。他甚至呼籲:“接受我當你們的元首吧!我不屬於任何階級或團體,我隻屬於你們!”據官方公布,96%的公民參加了這次投票,其中95%投讚成票。在公民投票順利取勝的激勵下,內閣很快通過希特勒提出的《黨和國家統一法》,確立了納粹黨的領導地位。第二次公民投票舉行於1934年8月19日,內容是批準將總統和總理的職位合二為一。納粹當局鼓動興登堡總統的兒子奧斯卡·馮·興登堡陸軍上校向全國發表廣播講話,敦促全體德國人“投票讚成把我父親的職位移交給元首”。據官方宣稱,95%的公民參加了這次投票,其中90%投讚成票。第三次公民投票舉行於1938年4月10日,即德奧合並之後與國會選舉同時進行,內容為批準德奧合並。官方公布擁護合並的選民占99.7%。
公民投票原是資本主義國家在政局發生變化或決定國家重大問題時,由全體公民通過直接投票來表達意願的一種方式,也是統治集團了解民意的重要途徑。然而納粹德國舉行的公民投票,卻不能完全反映民意。首先,從法理上看,納粹德國的3次公民投票都屬於“公民複決”類型,對當局的決策幾無影響;同時,它們又屬於“有條件的或非強製性的”,即某項決定是否需要提交公民複決,全由希特勒個人決定,而希特勒則選擇民眾愛國熱情高漲之時,同其某項外交行動聯係起來舉行投票,以造成全民擁護的假象。其次,從操作層麵上看,納粹分子在公民投票過程中使用了不少不體麵甚至卑劣的手段。德國社會民主黨流亡執委會(SOPADE)對舉行於1934年8月18日的公民投票曾有過一個較為係統的揭露,具體內容如下:
公民投票前:
1.無所不在的宣傳壓力:隻有一個答案——是;每一個櫥窗每一輛車上都掛著希特勒的畫像;高音喇叭不停地播放著廣播演說。
2.道德壓力:那些投反對票的人被說成是賣國賊、惡棍和民族複興的破壞者。
公民投票過程中:
1.身著製服的衝鋒隊員和納粹黨員在投票站隨處可見,盡管他們沒有采取行動,但恐怖氣氛已經造成。
2.在很多投票站裏沒有秘密寫票點,有些站裏即使有,也無法使用,因為它們設置在遠處的角落裏,衝鋒隊員擋著路,或者路上貼著標語:“每個德國人都公開地投票,誰想秘密寫票?”“隻有賣國賊才會到那裏去。”
3.在不少地方,發出的選票上,已經在“讚同”處打上了記號。
4.各種團體的老會員們列隊前往投票站,全都公開地投票。
5.鼓勵不符合選民條件的人前往投票:在慕尼黑,人們可以以“自己的名譽擔保”參加投票;在帕拉梯納特(Palatinate),人們可以為朋友和熟人投票。勞動營的成員可以列隊參加投票,無須核對身份。
計票過程中:
1.多數情況下計票隻在衝鋒隊員和納粹黨員在場時進行;
2.無效票一般算作讚成票。空白票由統計員在“讚成”處打上記號;
3.反對票“在一定數量內”被換上讚成票,有時由於操作人員熱情過高,超出了合理範圍,以至於造成選票總數多於選民人數的現象;
4.官方公布的結果明顯不符合實際情況(因為在選民很少的地方,一批社會民主黨同誌互相發誓要投反對票,但結果中沒有反映出來),或者幹脆不公布結果。
此外,蓋世太保自己的材料也證實了官方公布的投票結果並不真實。在1934年8月的公民投票中,據蓋世太保的內部報告稱,在普魯士州約有1/4或更多的公民投反對票,而在官方的公報裏,稱全國有90%的人投讚同票。
在“領袖國家”裏,希特勒才是權與法的最高主宰者。就如納粹德國國家法理論家胡貝爾所說:“元首的職位結合了國家的所有神聖權力;國家的一切公權力如同納粹運動一樣,都來自‘元首權力’。如果我們希望正確地解釋‘人民國家’的政治權力,我們就不應該談‘國家權力’,而應該談‘元首權力’。因為給予作為民族共同體意願實施者元首的,不是作為政治權力源泉的非人格化實體——國家,而是政治權力本身。元首權力是包羅萬象和總體性的;它兼備了創造性政治活動的一切方法;它覆蓋了國民生活的各個領域;它網羅了忠誠並服從於元首的每一位民族同誌。元首權力不受防護機製和控製機製的限製,不受自在的防護範圍的限製,不受既有的個人權利的限製,它是自由、獨立、排他和不受限製的。”希特勒個人獨裁的絕對權威,依靠20世紀的現代技術和現代政治手段,甚至超過曆史上的封建專製皇帝。對元首的個人崇拜籠罩整個德國,高抬右臂口呼“希特勒萬歲”成了人們通行的致禮式。一切公文和信函,都以“希特勒萬歲”作為落款。在校的學生要學習頌揚希特勒的詩文並為之祈禱。“我的元首”成為人們對希特勒的標準稱呼。“希特勒就是德國,德國就是希特勒!”成為普遍的口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