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附則第六十九條

【新《條例》】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領導幹部的選拔任用辦法,由中央軍事委員會根據本條例的原則規定。

【原《條例》】第七十二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領導幹部的選拔任用辦法,由中央軍委根據本條例的原則規定。

【釋義】《條例》規定的各項基本原則,軍隊黨政領導幹部同樣需要遵守。但是考慮到軍隊領導幹部工作的特殊性,中央軍事委員會可根據新修訂的《條例》的基本原則規定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領導幹部的選拔任用辦法,這樣可以提高軍隊幹部選拔任用辦法的針對性和現實可操作性。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