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章

附則

導讀

本章共5條,主要對《條例》的適用範圍作了補充解釋,規定了《條例》的解釋權和施行時間。本章內容改動不大,僅第5條作了修改。

一、附則第六十七條

【新《條例》】本條例對工作部門的規定,同時適用於辦事機構、派出機構、特設機構以及其他直屬機構。

【原《條例》】第七十條 本條例對工作部門的規定,同時適用於辦事機構、派出機構以及其他直屬機構。

【釋義】本條指明“對工作部門的規定,同時適用於辦事機構、派出機構、特設機構以及其他直屬機構”。這裏需要就幾個名詞進行解釋:

政府辦事機構:在政府機構係統中,辦事機構通常指協助政府首長辦理專門事項的機構。辦事機構屬於政府內部的組織機構,一般具有獨立的行政管理職權,名稱上一般也都冠以所屬政府的名稱並通常稱為辦公室,它主要負責某一方麵事務的尾部搜集,以及承辦上級交辦的有關事宜等。它們直接對所屬政府及政府首長負責。

派出機構:是指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各級市人民政府的職能部門根據需要所設置的從事某種專門職能的機構。派出機構不是派出機關。派出機構一類具有行政主體資格,例如公安分局、地稅分局、工商分局、質量技術監督分局和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分局;一類不具有行政主體資格,例如規劃分局和環保分局。

直屬機構:是政府直接領導下主辦專門業務的機構,地位僅低於政府內的各部、委。直屬機構具有獨立職權和專門職責,可以在主管事項的範圍內,對外發布命令和指示。因此,直屬機構可以成為行政主體。

直屬特設機構:是指政府為了管理某類特殊的事項或履行特殊的職能而單獨設立的一類機構。目前,直屬特設機構通常是指中央和地方政府設置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國資委)。2003年國務院在機構改革中的一項重要內容就是設立國有資產管理機構,將國家經貿委的指導國有企業改革和管理的職能,中央企業工委的職能,以及財政部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部分職能等整合起來,設立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務院授權國資委代表國務院履行出資人職責。根據社會公共管理職能和所有職能分開的原則,國資委專門承擔監管國有資產的職責。考慮到國資委既不同於對全社會各類企業進行公共管理的政府行政機構,也不同於一般的企事業單位,具有特殊性質,政府機構改革將國資委確定為國務院直屬的正部級特設機構。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