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紀律和監督第六十二條

【新《條例》】加強幹部選拔任用工作全程監督,嚴肅查處違反組織人事紀律的行為。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事項,按照有關規定對黨委(黨組)主要領導成員和有關領導成員、組織(人事)部門有關領導成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作出組織處理或者紀律處分。

對無正當理由拒不服從組織調動或者交流決定的,依照法律及有關規定予以免職或者降職使用。

【原《條例》】第六十四條 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幹部任免事項,不予批準;已經作出的幹部任免決定一律無效,由黨委(黨組)或者組織(人事)部門按照幹部管理權限予以糾正,並按照規定對主要責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作出組織處理或者紀律處分。

對無正當理由拒不服從組織調動或者交流決定的,依照法律及有關規定就地免職或者降職使用。

【釋義】加強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監督,是保證選賢任能、純潔用人風氣的重要舉措。近些年來,各級黨委(黨組)和組織人事部門認真貫徹黨的幹部路線方針政策,加強選人用人監督,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風,取得積極成效。但是,在一些地方和單位,不能很好地履行自身的職責,幹部群眾反映強烈。本條就群眾關心的工作全程監督等問題做了明確的確定。

2014年1月21日,中共中央組織部印發的《關於加強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監督的意見》規定,加大監督檢查力度,及時發現和糾正存在的問題。加強選人用人工作監督檢查,著力檢查程序是否合規、導向是否端正、風氣是否清正、結果是否公正。要強化重點檢查,對幹部群眾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舉報反映多的地方和單位進行有針對性的檢查;深化巡視檢查,充分發揮巡視對選人用人的監督作用;開展普遍檢查,對所有有用人權的單位全麵檢查一遍。要注重事前監督,嚴格執行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事項報告製度,凡應報告而未報告的任用事項一律無效。要加強結果監督,堅持和完善幹部選拔任用“一報告兩評議”、離任檢查等製度,有效規範選人用人行為。

本條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事項處理,將“對主要責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作出組織處理或者紀律處分”改為“對黨委(黨組)主要領導成員和有關領導成員、組織(人事)部門有關領導成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作出組織處理或者紀律處分”,強化了黨委(黨組)主要領導成員和有關領導成員、組織(人事)部門有關領導成員的責任追究。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