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公開選拔和競爭上崗第五十一條

【新《條例》】公開選拔、競爭上崗方案設置的條件和資格,應當符合本條例第七條和第八條的規定,不得因人設置資格條件。資格條件突破規定的,應當事先報上級組織(人事)部門審核同意。

【原《條例》】第五十條 報名參加公開選拔、競爭上崗人員的基本條件和資格,應當符合本條例第六條和第七條的規定。

【釋義】新《條例》較原《條例》發生了一些變動。一是新增了“不得因人設置資格條件”的規定。這主要是針對近年來頻頻出現的“蘿卜招聘”現象,從製度設計層麵作出的努力。二是規定“資格條件突破規定的,應當事先報上級組織(人事)部門審核同意”,加強了黨組織對公開選拔、競爭上崗等特殊情形選拔任用人選的審批把關。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