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任職第四十三條

【新《條例》】實行任職談話製度。對決定任用的幹部,由黨委(黨組)指定專人同本人談話,肯定成績,指出不足,提出要求和需要注意的問題。

【原《條例》】第四十一條 對決定任用的幹部,由黨委(黨組)指定專人同本人談話。

【釋義】這一條規定的是幹部任職談話製度。

新《條例》和原《條例》相比,將任職談話上升到了製度的層麵,一旦上升為製度,其重要程度就不言而喻。同時,新《條例》對談話的規定更加具體詳實,指出要肯定成績,指出不足,提出要求和需要注意的問題,這就對談話的內容和方向做了規劃,可操作性明顯增強,對於製度的貫徹落實大有裨益。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