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任職

導讀

新《條例》第七章總共有5條,主要規定了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過程中的任用方式、公示製度、試用期製度、談話製度以及任職時間等問題。與原《條例》相比,新《條例》增加了選任製、委任製;對任職前公示內容和時間作出了調整,指明了方向,使之更加具體清楚,更加靈活;將談話上升為一種製度,同時明確了具體的談話內容和方向,使得談話這一程序變得更加詳實具體,更加具有操作性。

一、任職第四十條

【新《條例》】黨政領導職務實行選任製、委任製,部分專業性較強的領導職務可以實行聘任製。聘任辦法另行規定。

【原《條例》】第四十條 黨政機關部分專業性較強的領導職務實行聘任製。聘任製領導職務的每一個聘任期不超過五年,可以連續聘任。聘任程序另行規定。

【釋義】新《條例》在原《條例》聘任製的基礎上增加了選任製和委任製,這是一大突破。

委任製,是指任免機關按照幹部管理權限直接委派幹部擔任領導職務的一種製度。委任製是目前使用最普遍的幹部任用形式。我國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任用,包括各級國家權力機關對中央國家行政機關和地方國家行政機關主要負責人的任命,以及政府各部門對工作人員的任用,一般都采取委任製的形式。黨的機關職能部門負責人以及工作人員的任用,一般也實行委任製。實行委任製,權力集中,任用程序簡單明了,有利於統一指揮和政令貫徹。委任領導幹部,必須進行民主推薦,嚴格考察,按照規定的程序經集體討論作出決定。

選任製,就是按照有關法律、章程的規定,通過民主選舉的方式產生領導人員的一種製度。選任製是目前幹部任用的主要形式之一。各級黨委、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及各人民團體和群眾組織的領導幹部,目前均由各自的代表大會或全體委員會議按照有關法律、章程的規定,采取民主選舉的方式產生。在地方領導班子換屆選舉中,通過黨的代表大會、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地方黨委和國家政權機關的領導人,是黨員行使民主權利和人民行使當家作主權利的方式之一。選舉通常是定期進行的,並對領導人員的任期有明確的規定。

聘任製,是指用人單位根據工作需要和職位要求,采用簽定聘用合同或發放聘書的辦法,聘用某些工作人員,在規定的期限內擔任一定領導職務的製度。聘用單位與被聘用人一旦簽定合同,隨即建立了聘用契約關係,這種關係體現在聘用合同規定的責、權、利中,並具有相應的約束力。聘用期滿,雙方契約關係即告結束。實行聘任製,有利於用人單位提高工作效率,降低成本,有利於保證合同期內用人單位和受聘者個人的工作穩定性,有利於人員的合理流動。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