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考察

導讀

新修訂的《條例》考察一章共11條,主要對幹部考察的相關內容進行了規定。幹部考察是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根據幹部管理權限,按照規定的程序和方法,對確定的考察對象進行全麵了解和公正評價,為幹部的選拔、任用等提供依據的一項重要工作,是選拔任用黨政領導幹部必須履行的程序和關鍵性環節之一。與原《條例》相比,新《條例》增加了3條,刪除了1條。此次修改集中在以下幾個方麵:

一是突出了對政治品質和道德品行、科學發展實績、作風表現等的考察,防止單純以經濟總量和增長速度評定政績。二是新增了不準列為考察對象的六種情形,把原則性的標準具體化,增強了操作性和針對性。三是優化了考察程序和方法,強調考察要保證充足的時間,避免走過場。四是體現看平時、重一貫的要求,增加了綜合分析環節,要求把考察情況與幹部的一貫表現相互比較印證。五是特別突出了對幹部廉政情況的把關,規定對擬提拔的考察對象,應當查閱個人有關事項報告情況,必要時可以進行核實。

一、考察第二十三條

【新《條例》】確定考察對象,應當根據工作需要和幹部德才條件,將民主推薦與平時考核、年度考核、一貫表現和人崗相適等情況綜合考慮,充分醞釀,防止把推薦票等同於選舉票、簡單以推薦票取人。

【原《條例》】第十七條 確定考察對象時,應當把民主推薦的結果作為重要依據之一,同時防止簡單地以票取人。

【釋義】本條規定的是確定考察對象的原則。這一條是新增加的,原《條例》的相關規定出現在民主推薦環節中。此次修訂主要體現了以下兩個方麵的新要求:

第一,強調“確定考察對象,應當根據工作需要和幹部德才條件,將民主推薦與平時考核、年度考核、一貫表現和人崗相適等情況綜合考慮”。也就是說,確定考察對象要綜合考慮各方麵的情況,強調要把民主推薦情況與人選的德才素質、一貫表現和工作需要等進行綜合分析,旨在選拔出德才兼備、符合民意、綜合素質好的優秀幹部。

新《條例》明確規定,綜合分析考察情況,與考察對象的一貫表現進行比較、相互印證,全麵準確地對考察對象作出評價;考察黨政領導職務擬任人選,應當保證充足的考察時間。這就要求健全綜合研判機製,堅持全麵、曆史、辯證地看待幹部,切實提高幹部考察工作的質量。通過把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縱向與橫向分析、曆史與現實分析結合起來,擦亮“一雙慧眼”,對幹部既看年度考核結果、看關鍵時候表現、看組織部門掌握的平時情況,又聽取群眾的意見、聽取紀檢機關和審計部門的意見、聽取單位黨組織書記的意見,注重多方比對、科學印證、通盤考慮,不搞“一次推薦定人選、一次考核定優劣”。

第二,修訂後的《條例》根據新的實踐經驗做了進一步豐富完善,規定民主推薦情況隻是確定考察對象應當綜合考慮的因素之一,防止把推薦票等同於選舉票、簡單以推薦票取人。

防止簡單地以得票多少劃線取人,要把握以下三點:一是對於各方麵條件都很好,但由於客觀原因群眾不夠了解、不夠熟悉的人選,如果班子結構配備確實需要,即使民主推薦得票數不是最高的,也可以作為考察對象。二是對於那些不踏踏實實工作,卻熱衷於拉關係、跑門子、拉拉扯扯的人,即使民主推薦得票數較多,也不能作為考察對象。三是要為敢於堅持原則的幹部主持公道。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