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民主推薦第十五條

【新《條例》】領導班子換屆,民主推薦按照職位設置全額定向推薦;個別提拔任職,按照擬任職位推薦。

【原《條例》】第十一條 領導班子換屆,民主推薦按照領導班子職位的設置全額定向推薦;個別提拔任職,按照擬任職位推薦。

【釋義】定向推薦是以組織名義行使初始提名權,是一種組織行為,可分為全額定向推薦和個別定向推薦。全額定向推薦是對應領導班子的職位設置,推薦整個班子組成人選;而個別定向推薦是按照擬任職位設置,推薦個別提拔任職人選。分析這兩類定向推薦,一種情況是崗位人員空缺,需要推薦該職位人選;另一種情況則是崗位上暫時有人,但是先虛擬崗位人員,重新推薦。總之,是針對特定崗位重新選人,這樣做的真正目的是為了擴大幹部群眾的知情權、參與權,使他們更好地行使選舉權和監督權,把群眾公認的幹部選配到指定的崗位上來,進一步建好班子、用好幹部。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