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須自覺運用法治思維和方式,堅持重大改革於法有據

習近平總書記在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第二次全體會議上的講話中指出:“黨的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分別把全麵深化改革、全麵推進依法治國作為主題並作出決定,有其緊密的內在邏輯,可以說是一個總體戰略部署在時間軸上的順序展開。全麵建成小康社會、全麵深化改革都離不開全麵推進依法治國。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是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的姊妹篇,我們要切實抓好落實,讓全麵深化改革、全麵依法治國像兩個輪子,共同推動全麵建成小康社會的事業滾滾向前。”

依法治國是黨領導人民治理國家的基本方略,依法執政是黨治國理政的基本方式。當前,我國正處於全麵建成小康社會決勝階段,全麵深化改革進入攻堅期和深水區,改革發展穩定任務之重前所未有,迫切需要更好發揮法治的引領和規範作用,確保在法治軌道上推進改革,使改革蹄疾而步穩,既生機勃勃又井然有序。習近平總書記提出的凡屬重大改革都要於法有據,是正確處理改革與法治關係的基本原則。立法也要主動適應改革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

第一,堅持改革決策與立法決策緊密結合。這是我們黨在20世紀90年代初期提出來的,全國人大隨後將其作為一條重

要立法原則,其基本含義是:把國家的立法決策、立法規劃、立法項目、立法草案等與執政黨的改革決策緊密結合起來,使黨的主張通過法定程序成為國家意誌,把改革實踐證明行之有效的,及時上升為法律。對於執政黨的改革決策來說,遵循憲法精神,就是要使改革決策有利於維護黨的領導、有利於維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製度、有利於維護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堅持改革決策與立法決策緊密結合,在全麵深化改革總體框架內全麵推進依法治國各項工作,可以保證法治建設不偏離正確方向,推進改革不偏離法治軌道。

◇以法治方式推進改革

第二,堅持“破”與“立”的辯證統一。改革和法治相輔相成、相伴而生。直觀來看,改革意味著“破”和“變”,而法治意味著“立”和“定”,改革與法治的關係雖在表現形式上有所不同,但在實質上是分不開的,二者是“破”與“立”、“變”與“定”的辯證統一。一是處理好深化改革與現行法律的關係。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係形成以後,國家和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麵總體上已經有法可依。全麵深化改革,首先要求堅持依法推進,把現行法律執行好、實施好。堅持在憲法和法律框架內進行改革,充分利用憲法和法律提供的製度空間和條件,大膽探索和創新。二是要在改革

進程中,針對法治建設還存在的不適應、不符合問題,實事求是、與時俱進地分類做好相關法律立改廢工作。需要修改法律的應當先修改法律,先修後改;需要通過法律解釋來解決問題的應當及時釋法,先釋後改;需要廢止的法律要依法廢止,先廢後改;需要新製定法律的要及時列入立法計劃,深入調研論證,廣泛征求意見,履行立法程序,先立後改。三是對立改廢條件不成熟而改革實踐又迫切需要的,要按照法定程序作出特別授權的方式進行先行先試。這就需要立法部門密切關注改革實踐,使立改廢工作同改革開放不斷深化相適應。各項改革牽頭部門要與立法部門主動銜接,相向而行、同步推進。

第三,堅持按照法治方式推進改革。堅持重大改革於法有據,不僅要求改革決策必須遵循憲法精神和法治原則,還要堅持改革過程依法辦事、遵守法定程序、維護正當權益,把法治方式作為推進改革的行為準則。在改革實施過程中,自覺踐行法治原則,自覺維護法律尊嚴,不讓部門利益和地方保護主義、利益集團或個人意誌幹擾影響改革舉措的落實,這是對操作執行層麵的基本要求。通過嚴格執行法律法規來規範改革者的行為,讓各項改革沿著法治軌道推進,才能提高全社會對改革的公信度和參與度,使改革獲得廣大人民的支持。

(本章完)